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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0万捐款,不翼而飞,捐款人还成了老赖,地球上有这么赖的捐款人吗?一出手就是几千万!
       在山东省烟台,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有位常先生为了对老家农村扶贫献爱心,一出手捐了4300万。


        令常先生没想到的是,一年后常先生竟发现自己的捐款被街道办私自转走了。常先生非常不理解,必定这是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在他追问无果后,起诉了街道办。经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却判常先生败诉。
       常先生败了官司还不算完,老家村委会竟也起诉常先生了,要求他支付此前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也就是未捐出的2855万元。
       经过信息梳理才明白,原来常先生的父亲是一位企业家,在世时想为老家农村办点好事,嘱咐孩子一定要在今后没他时替自己为老家捐款,为乡亲们做点儿善事。常先生为了完成父亲遗嘱,就捐款4300万设立扶贫基金,地方街道办却提出要设立共管账户才行。在双方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常先生的4300万捐款未经同意竟被私自转走了,这事让常先生很不理解。
       常先生在打官司败诉之后,可算摊上麻烦了,他在烟台的房产也被法院查封。更气人的是,他因为没有拿出剩余的2855万,自己还成了老赖。捐款本来是一件献爱心的事,也是一种自愿方式,不但把别人所捐的钱未经准许转走,还强迫把剩下的钱也要拿出来,这到底是让别人捐还是必须捐?目前常先生非常苦恼,对法院判决表示不服,将会继续诉讼,非要讨个公道。


       常先生的4300万被私自转走,法庭认为,街道办有理由认为其有代理权。因为常先生留下了自己的印鉴,但常先生却说留印鉴的目的不是用作转账的,双方没有在此前达成共识,街道办想动用这笔捐款,必须经过他本人同意,但是街道办自作主张,说自己有代理权。
       后来,常先生开始怀疑街道办伪造自己的印章进行了转账,并向警方报案,称街道办涉嫌票据诈骗,把4300万共管捐款单方转走,而受捐的村民只得到了3300万。在警方调查后,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认定转账支票中的印文与印鉴卡中的印文系同一印章形成,对常先生的报警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捐款是个人自愿行为,捐与不捐,捐多捐少,都不被约束,法律也没有说不捐不行。即便是在此前承诺的捐款全部未兑现,也不得强迫捐款人交出剩余部分,强迫别人捐款,其实就是强制摊派,不拿不行。
        我国《慈善法》对捐款捐物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公开承诺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除非出现严重的经营状况,否则,不捐款则可能会被提起起诉。但在这起案件中,常先生已经拿出了4300万,履行了自己的公开承诺,正因为前期的捐款用途不够明确,受捐款的地方基层没有与捐款人达成一致,后续部分的捐款因此没有到位。别人捐的钱私下转走了,还想让接着捐,天下哪有那么好的事。


       根据我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常先生能够证明有印鉴的协议中,没有同意街道办单方处理这笔钱,警察就应该积极立案。我想在这起案件中,这位捐款的常先生还真的不在乎这个钱,他在乎的是这个钱的去向,怕扶贫的环节有跑油的情况,这个钱真正用来扶贫上就变少了。
       还是曹德旺、韩红有经验,曹德旺是派人看着自己捐的钱去哪里了,有一次还亲自雇人去派发捐款,雇人所花去的钱比某基金佣金少的多,同样的捐款能够落实到位的相对多一点。

       韩红是自己成立了“韩红基金会”,这也是中国知名度最高的慈善基金会之一。韩红曾在访谈中透露设立基金会的原因,把钱给某些基金会,他们要收取很多管理费,不仅如此,很多时候货物也没有第一时间被送到灾区,而是堆放到仓库里,时效与到位率大打折扣。
       我自己今年在郑州和新乡洪灾时候救灾物资发放情况,也是靠自己人派发的,忙不过来的时候,有同城的网友带人过去帮忙。去新乡的时候,我是每一次都想见到灾民,想直接把送去的物资现场派发,这样心里比较踏实,自己知道这些物资确实落在灾民手里了,不给自己找气生。
       记得在7月27日,那一车救援的物资拉到新乡之后,到了河师大附中灾民安置点,门口警务室的人不让灾民接收,非让我去卸给民政部门。我当时不同意,就和他们吵了起来,当时门口有围观群众对他们进行指责,有几个女士还拍了视频发抖音儿。


       在我们双方僵持了大概有半个小时,我和他们地方负责人联系上了,强烈要求我和灾民直接对接。接我电话的负责人态度还可以,对我表示感谢,并要求河师大附中的在校领导到门口接我,最终,我如愿的和灾民对接。
       说实在的,现在我们这个社会做好人真难,有些事情不去做,心里良心过不去,出了力,出了钱,做过之后心里还弄一肚子气。我后来就在一篇文章中说过这样情况,有时候我们展现自己良知的时候,未必这个环节中每一个人都是好的。我们的意图只要能落实绝大部分,就已经算知足了。因为我们如果不去这样做,那些失去家园的灾民同胞,他们不就一点儿也得不到实惠吗?只要总体能够满意就行了。
        常先生这件事就令人非常气愤,在他们双方还没有达成这个钱如何扶贫的时候,这笔钱是不能动的,因为钱去向捐款人有知情权,况且这个钱数额很大,不像我们献一点小小的爱心,随便也流失不了太多。


       我想经过常先生做点事情之后,以后捐款更应该小心,要直接对户,不让地方基层过手钱,他们只需要配合发放协助工作就可以了,哪怕再给他们一点劳务费,也比这样把自己搞得焦头烂额好的多。
       真心希望当地官方尽快进入调查,把常先生捐出去的钱去向查明,给捐款人和公众一个知情,不要让有爱心的人寒心,如果这件事处理不好的话,以后谁还敢献爱心?房子被拍卖就完蛋了,到时候因为献点爱心,还落了个老赖,不把捐款人气的吐血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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