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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赋权利与天赋权利的差距,就是文明的差距

张是之 奥派经济学 2024-01-09

文丨张是之

下周五晚七点还会继续直播,直播内容主要是一方面解答老贾提出的问题,另外则是讲解我不太赞同的一些地方,也就是做些碰撞。昨天直播就重点讨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权利的来源问题。

此前曾经写过一篇《到底是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在不同文章大致也讨论过这个问题。昨天直播前我对这个问题再次进行了梳理,包括直播过程中也是一个整理思路的过程。我再次确认,薛老师书中的“人赋人权”说是错的。


1.权利天赋还是权利人赋?

关于权利的学说,大致上分类两种,一种认为“权利天赋”,另外一种则认为“权利人赋”。薛兆丰支持后者,也就是认为权利是人赋予的,其他人同意你有的权利才是权利。

他引用阿尔钦说法: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权利是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是别人授予我们的;不是我们自己认为有就有,而是别人认为我们有才有;要别人愿意出来保护我们行使的自由,才能叫权利。

而所谓的“天赋人权”,也叫自然权利,最初是指人享有的来自于上帝赋予的权利。

人之所以在出生时就开始享有权利,是因为上帝按照自然人的人性、理性的要求将这些权利赋予了他们,以便他们能够在一出生时就享有这些“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

天赋权利也有很多支持者和很大的影响力,比如康德、洛克、伏尔泰、卢梭等人,都是天赋权利的支持者。

美国《独立宣言》也进行了明确,认为自然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2.我对自然权利的基本看法

我是坚定在的自然权利支持者,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是指出人类文明的努力方向,人赋人权不过是实践过程中的部分手段。

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去掉其中的宗教成分,什么上帝、造物主、老天爷等等,我们讨论它们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对这些问题的不断讨论,实际上是在说,人之所以为人,应该实际上拥有一些不可被剥夺的现实权利。

这些不可被随意剥夺的权利,如此之重要,所以我们在“权利”二字前面加上修饰语,“自然”、“天赋”,强调其不可被剥夺的重要性。

而且,这种重要性是可以进行论证的,可以把这种对权利重要性的论证变成一种科学的论证。

只有经过这种论证之后,人类文明的基石才更加稳固。

而这种论证,可以近似地类比为符合“自然”的科学,“道法自然”的意思,所以natural rights 翻译为自然权利是准确的。

经过论证后的自然权利,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方向。

否则,人赋权利,到底哪些人该被赋予哪些权利,就没有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方向。

3.人赋权利观的自相矛盾

首先是书上的自相矛盾,《薛兆丰经济学讲义》第50讲讲产权,历史上著名的“深圳第一拍”,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拍卖了土地。

当时深圳发展需要资金,但没有资金,外商建议卖地换钱,但是《宪法》明文规定不准卖地。

《宪法》就是一部分人讨论做出的对权利的限制和规定,允许你干什么,不允许你干什么。

《宪法》说不可以卖地,但是深圳还是把地拍卖了。这个行为违反了现实成文法,但没有违反自然法,也就是没有违反自然权利的观念。

后来第二年《宪法》修订,这才确认了深圳的做法。

这个确认,的确是薛兆丰的“人赋权利”,过程是一个人赋的过程。

问题是,这些过程背后、更底层的行为逻辑是什么?所遵循的原则和规律又是什么?

我们肉眼可以看到的是过程,但我们需要思考的,却是背后的逻辑。

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所探寻的正是这个“人赋权利”过程背后,那个更底层的规律。

还有第53讲,摩尔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摩尔在法庭上承认,如果他知道自己的脾脏很值钱,肯定会在不同医院之间兜售,这就是明目张胆地出售器官。因此如果法院判摩尔胜诉的话,就等于承认个人具有兜售自己器官的权利,这可不行。

这里的问题同样是,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是什么?这个就不展开讲了。

再就是,现实中无处不在的自相矛盾。

比如阿根廷刚刚废除了进口限制,这个过程我在文章《前方快报,阿根廷取消进口限制》中介绍过了,不妨一看。

阿根廷人进出口的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现在又被赋予或者解除限制,那么都是阿根廷政府的政策,到底哪个政策是对的?这背后判断对错的原则是什么?

同样的例子中国也有,经常提到的“养鸭子不能超过三只”,后来又能超过三只,同样是权利被剥夺然后又被赋予,怎么判断其中的对错?

老贾提到的一个“七上八下”,雇佣7个人以下不是资本主义,超过8个人那就是资本主义。

原来投机倒把被禁止要判刑,现在是正常的市场交易,怎么讲?

怎么来判断这些政策的对错?都是“人赋权利”的过程,如果没有“自然权利”的定海神针,怎么来讨论这个问题。

4.自然权利的论证问题

罗斯巴德的权利观,两个基本原则:

(一)每个人对自己的身体都有绝对的权利;

(二)每个人对于他首先占领并投入使用的,以前未知的自然资源(土地)拥有绝对的权利(在洛克语中,“他的劳动与土地相混合”)。

上面两条可以简单理解记忆为,自我所有和先占先得。

17世纪英格兰哲学家约翰·洛克,将经典自然法改造成以方法论上和政治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理论:
强调个人是行为的主体,是进行思考、感受、选择和行为的实体,从这种强调中产生了以确立每个个人的自然权利为特征的政治层面的自然法概念。
19世纪德国社会学家弗兰茨·奥本海默指出社会中有两种并且只有两种获得财富的方法:
(1)通过生产和自愿地与他人进行交换——这是自由市场的方式;(2)通过对他人生产的财富的暴力征收。后一种方法是暴力和偷窃。

奥本海默犀利地把第一种方法叫做“经济的方式”(economic means),而把第二种方法成为“政治的方式”(political means)。

而从自然法的逻辑出发,“获得物体所有权的方式只有一种:生产—交换。”(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梁启超也有类似观点:

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

薛老师还推荐引用了一本书《你的权利从哪里来?》,书中认为,“权利来源于人类的经验教训,权利来自错误。”

这就是一个经验主义的典型问题,书中的例子当然不错,问题是这些例子背后有没有共同的逻辑?如果没有共同的逻辑支撑,作者选择这些案例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5.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经典辩题

如果从经济学角度,一项法规政策并不能达致它所宣称的目的时,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断言此法为“恶法”。

如果进一步考察那些已然被证明,已经或尚未被历史所抛弃的“恶法”时,我们可以发现,“恶法”都具有普遍的共同特征——本质上是对“自然法”的违背,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周其仁老师讲,“改革的逻辑即把不合法的经济合法化”。

中国经济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摸石头”实际上是对“自然法”的发现和适应,是获得财富的方法从第二种“政治方式”向第一种“经济方式”的巨大转变,同时也是是一个纠错的过程。

当然,最后我们也要承认,权利的实现过程,必然是通过人的行动和互动实现的,这看起来好像是一个“人赋”的过程。

但是不要忘记,薛兆丰也经常提到的“看得见的”和“看不见的”问题。我们看得见的,是人们的行动;而我们看不见的,是人们行动背后的观念和逻辑。

可以说,任何权利都不是自动实现的,一部权利史就是一部人类斗争的历史。

权利的历史,就是人们追求“自然权利”实现的过程。

也可以说是,有的权利被剥夺,人们逐渐找回的过程。

比如削弱神权,再比如削弱王权,实际上很多时候,都是在恢复那些被“神权”或“王权”剥夺的“人权”,自然权利。

而今天,我们需要传播和论证的是,削弱谁的“权力”?答案不必多说。

所以说,权利观念是现实权利形成的前提条件。

理解自然权利,才能明白我们努力的方向。

但是,历史并不总是向前。

权利实现的过程,如果是往自然权利在靠近,那就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而如果偏离自然权利,离她越来越远,则会导致人类文明的退步。

于是也可以说,人们通过博弈实现的“人赋权利”,与“天赋权利”之间的差距,就是文明之间的差距。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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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图:Peter Ba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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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前方快报,阿根廷取消进口限制

直播预告:下周五继续和老贾直播聊天,继续聊《薛兆丰经济学讲义》,老贾说现在基本上遇不到什么很难理解的问题了,所以我重点会讲一下哪些地方不同意薛老师,也就是用奥派视角来看芝派的案例和观点。欢迎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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