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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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
业主电瓶车在小区里丢失了
物业公司是不用赔偿的
物业公司只是管理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对于业主个人的财物保管,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这个责任的,并且大多数物业公司也不会这么做。如果在小区内业主的物品丢失了,都找物业赔偿的话,说实话,物业公司也承担不起,也没有任何人敢在物业公司干了。
即使是业主在小区内交了停车费,这也只是业主占用车位的费用和车位保洁费用等,并不是物业公司保管财物的费用。因此,如果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如果由于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到位,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门岗该询问不询问、该登记不登记、该检查不检查,小区内也不巡查,监控等安防设施不能正常稳定运行,围墙被人扒开了也不修补,那么,如果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有一定责任的。
这里先说个基础知识,小区里面物业公司聘用的不叫保安员,保安员必须由专职的保安公司进行选拔、培训、招聘和考核的。小区物业公司聘用的叫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小区的秩序巡查。物业公司跟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不是保管协议,分清什么是服务,什么是保管;分清什么是保安员,什么是秩序维护员。
有人问了,那么秩序员都该干什么呢?秩序员的主要职责是小区内的日常巡查和及时发现问题,如巡查中发现管道损坏需要维修,发现井盖、雨水篦子需要更换,发现业主车辆停车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巡查跟丢东西没有必然性,秩序维护能降低丢东西的概率,不能说秩序员巡查了就一定能保证不丢东西,有警察也不能说社会没有犯法事件发生,能保证你不丢东西的叫保管员。
所以说,只要物业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监控录像、提供秩序员巡逻的签到表、电子巡更系统的打点信息等资料,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询问、有登记、有巡查、有监控,就是打官司物业也是没有责任的。
业主财物被盗,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财产保管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财产保管合同或协议,那么,如果业主电动车被盗了,物业公司是应当全额赔偿的。否则的话,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违约行为,比如保安室形同虚设、看见别人偷车而不制止、监控损坏多次反映也不进行维修等违约行为,那么,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按照违约比例进行赔偿。
当然,车辆丢失或者其他财物被盗,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赃物才是最根本的。
客观来说,很多小区的物业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业主的怨气也比较大,但是一码归一码。业主的电瓶车在小区里丢失,不能够简单的认为是物业的责任,物业并没有相应的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这仅仅是必要的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并不能做到绝对的、全方位无死角的安全。同时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能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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