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制度
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制度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在庭院、露台、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改变建筑物原有色彩和材质。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墙上开洞及安装任何构筑物、太阳能热水器、防雨棚防盗栅栏、窗式空调或晒衣架等;空调室外机及冷凝水排放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做出统一规定,业主和使用人共同遵守。
三、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四、擅自改变物业及其各项设施的设计用途、功能布局。
五、以任何形式占用小区内的公用部位,损坏公共设备或移装公共设施。
六、损坏、干扰、改变、截断或阻塞公用设施、公用区域或其他任何通过、跨过、邻接其物业的通道管线、沟渠等。
七、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
八、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公共走道、公共道路、邻近空房、绿地等地方晾晒衣物,堆放或留置箱物、家具、车辆、垃圾或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在外墙或屋顶上不得设置广告、指示牌,花架、天线等妨碍整体环境。不得在阳台以外、窗口以外支杆拉绳悬挂衣物及杂物;如果不听劝阻者,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拆除。
九、业主或使用人应有责任为毗邻房屋的维修、抢修提供方便。
十、业主或使用人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准进入本小区所有机房、电表房、变电站、污水处理站等设备用房。
十一、业主或使用人在未有火警发生时,不得动用、拆卸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及楼梯走道。
十二、业主或使用人在使用电梯时应共同爱护,电梯严禁超载,严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图画或损伤内壁。如果因行为不当造成电梯故障或厢壁损坏,必须负责赔偿损失。
十三、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将物业作非法不道德用途。
十四、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公共部位设立神位或燃烛烧纸,未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公共部位举办任何宗教活动或举行任何庆典活动或联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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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外部墙壁、地面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不得从窗口向外抛丢物品,如因不当行为而误伤他人或破坏设施,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十七、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自己房屋内或任何共用部位,制造或容许他人制造噪音,发出损害人体的气味以及发生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十八、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本小区内发放传单或促销书,但经物业公司书面同意除外。
十九、业主或使用人无权直接惩戒物业公司员工,如对某员工不满意,可向物业公司投诉,由物业公司对其做出适当处理。
二十、业主或使用人如长期离开其所购自己房屋,应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声明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业主违反本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各项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2)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现行《管理规约》中提及的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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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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