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LP进入总额控制!划款路径重塑新时代!
本文为 跨境金融研究院专栏作者 陈国松 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机构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规模从2019年1.54万亿美元,下降至不到1万亿美元,总跌幅超过35%,这一数值是2005年以来最低水平,然而中国大陆对外资吸引力不减反增,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外商投资流入国,带动亚洲地区FDI逆势上升4%,成为全球唯一一个正增长区域。以数据说话,中国大陆显然已经成为全球最瞩目的投资目的地之一,由于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对外资的进一步开放,预计中国大陆将继续吸引外资的流入。
随着全球经济增长,人们对于分散投资风险、财富保值增值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全球资产配置已成大势所趋,出于避险和增值需要,全球资本配置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的需求将有增无减。外资投资国内资本市场,最大的顾虑就是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合规性,境外资本该如何谋划最优配置国内资本市场路径呢?
综观中国外商投资40余年发展史,就是一部在外资领域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历史。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现在,外资规模从无到有,再到突破万亿级别,吸引外资的同时,我国外资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1978年,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是“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装配、补偿贸易)经济。1978年7月,东莞县太平服装厂与香港合作创办太平手袋厂,成为全国第一家来料加工企业,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第一个外资牌照“粤字001”。
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完成并经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成为中国第一部关于外资的法律,从此外商投资有了法律保障。同年,中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四个地区开办经济特区。此后,香港、台湾地区及东南亚等地的资金开始逐步进入大陆市场。
1980年,香港女企业家伍淑清在北京城里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公司,主营航空配餐业务,成为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1979年-1985年是外商快速发展时期,此段时间国内共批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6319个,总协议外资金额163亿美元,约有5400个企业登记注册。
1986年,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5年,国家计委编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在1995年的指导目录中,对13个大类做了限制。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放宽限制条件,为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营造更宽松和便利的投资环境,中国利用外资开始了新一轮快速增长。
2015年,国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限制性措施由2011年版的180条减少至93条。
201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将限制性措施减少至63条。
2018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负面清单长度由63条减少至48条,共在22个领域退出开放措施。按照该清单,外资进入银行、证券、汽车制造、电网建设、铁路干线路网建设等限制将被取消。
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40多年来,中国使用外资始终坚持立法先行,于法有据,外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中国必将以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吸引着世界各国的投资者。
这对于实现国内国际市场的有机统一,对于切实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对于建立公平的投资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外资如何谋划最优配置国内资本市场路径是很多境外投资者陌生的领域。QFLP政策出台以前,境外资本除了以QFII形式投资国内二级市场外,进入国内的股权通道主要是外商直接投资FDI形式,参照《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负面清单要求,投资行业多以实体产业为主,并且以单节点投资居多,在此过程中,普通境外投资者想要获批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等经营范围可能性极低。此外,普通境外投资者还需要针对每笔投资项目获得商务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备案批复,业务流程环节较多,同时能够获得的境外出资额有限。同时,境外资本金收到资本金专户和结汇待支付账户使用的限制,每笔资金出账均需要匹配合同、发票等交易背景,这种繁琐的流程是境外纯财务投资者所不能接受的。
而对于以投资为主业的境外投资者来说,境外资本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目前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资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但申请门槛相对较高。从现有规定来看,设立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条件非常严格,尤其是能满足“申请前一年度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或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这一条件的外资机构寥寥无几。而从立法目的来看,这一规定也并非是为计划在中国进行股权投资的外资PE准备的,该规定更多地是面向在中国进行大量实业投资的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地区总部,因此外资通过在国内设立投资性公司并不普遍。
二是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政策最早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于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此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文将前文进行了废止,政策进一步细化和明确。2号文允许外资在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主要投向未上市高薪技术企业股权,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创投企业,这为外资通过在境内设立创投企业参与未上市高薪技术企业股权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投资标的限定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范围并未覆盖所有非上市公司股权。
三是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汇发〔2014〕36号文最早进行了明确,这为以投资为主业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在境内设立合格境外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QFLP,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提供了最重要的外汇政策依据。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文将36号文进行了废止,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结汇资金可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的前提下,用于经营范围内的支出。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汇发〔2016〕16号文在汇发〔2015〕19号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意愿结汇适用的机构主体、资金和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结汇资金使用,解决了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股权投资资本金使用最后一公里问题。
随着我们进入财富管理时代,每个人对财富的需求,对投资的渴望都是非常强烈的。但是每个行业都有门槛,都有专业上的制约,特别是跨境资产配置,涉及的专业知识、研究能力、经验积累,都会给投资带来风险。因此,最好的的投资方式应该是委托投资,通过职业资产管理人购买共同基金或私募基金等方式,让我们从复杂的投资中解脱出来。境外合格投资者通过委托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投资国内资本市场正成为当下业务风口。
截至目前,已有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深圳、广州、福州平潭、珠海、厦门、苏州、南京、海南自贸港、无锡等地试点了QFLP政策,各地在QFLP管理企业注册审批流程、注册门槛、优惠政策方面竞相追逐,我们所见到的最低门槛表述应该是广州版QFLP 政策穗金融【2019】11号文中的表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这些试点地区以往出台的政策均以地方政府为主导,更多着眼的是企业招商引资,但是市场最关注的资金使用路径问题没有一个地方进行了明确确定,这也是QFLP出台这么多年一直未达预期,没有能够大规模开展的深层次原因。市场仍然是那个市场,但市场需要的是什么,与现有政策是矛盾的。资金划款使用是QFLP落地最后一公里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最后一公里拥堵造成了业务难以落地。
近期,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这是迄今为止,我们看到的国内首个明确了QFLP资金账户体系、划款路径的政策文件,直击了市场核心痛点。
点击阅读原文,可获取征求意见稿pdf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可以说是一个颠覆性的文件,以往其他城市关于QFLP的审批,都是通过联席工作小组审批QFLP管理企业资质后,再由管理企业发行QFLP基金产品,市场主体需要针对每个项目重新备案,甚至部分地区还面临着结售汇额度的管控。QFLP管理企业每新设一只基金产品,均需要面临着额度审批,这是一个非常耗时耗力的过程。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外汇操作细则,QFLP资金跨境结算,均通过参考外商直接投资FDI中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执行,这使得QFLP业务落地时争议不断,因为QFLP基金需要同时满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基金业协会和地方金融局等多部门协同监管要求,一个明显的障碍就是QFLP基金境外投资者LP向国内注资时,境外资金以资本金形式注资到国内资本金账户,涉及外汇的还需要结汇至结汇待支付账户,QFLP基金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需要开立资金募集账户和托管账户,那么资本金账户和结汇待支付账户向募集账户划款是否有政策依据呢?
其中《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文)规定:人民币资本金账户除支付工资以及备用金等用途外,不可同名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汇发【2016】16号文规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不仅没有可以划往企业同名其他账户的表述,而外汇资本金结汇资金的使用是需要直接凭借交易背景资料到具体项目,而不是同名划转至募集账户,再划转至托管账户,资本金并未直接划付至交易对手,而是在多个同名不同性质账户间多级划转,这与现行外汇政策是明显冲突的。
虽然我们看到部分地区人民银行跨境办和外汇局打了政策补丁,允许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和结汇待支付账户向同名募集户划款,但是由于是试点政策,QFLP管理企业需要针对每一笔业务个案沟通,现有政策并未形成稳定的制度环境。同时按照基金业协会管理要求,基金产品需要原路退回投资人账户,那么问题来了,境外投资人LP将境外资金划付至资本金账户,后续退出,境内资金还能从基金托管户划回资本金账户出境吗?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主要是用来接收境外投资人的投资款,严格的受到外汇管理系统额度控制,国内划款至资本金账户没有政策依据,这直接造成了QFLP基金原路退回的障碍。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最大的看点在于其借鉴了QDII、QFII等管理人总额控制模式,同时在账户体系和资金划转路径、税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QFLP实行余额管理。借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QDII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QDII境外证券等投资累计净汇出资金(含外汇及人民币)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额度可以循环使用。QFLP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发起成立的所有试点基金境外投资者资金净汇入(不含股息、红利、利润、税费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获得QFLP规模。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取得试点资格及QFLP规模后,在注册地外汇局(广州南沙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办理QFLP规模外汇登记。登记后,QFLP管理企业可以在核定规模内发行一只或多只基金产品,并且可以在各只产品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募集境外资金规模,各单只基金QFLP规模之和不超过联合工作机制批复的QFLP总规模。
从这个层面来看,我们可以解读为QFLP管理企业一次申请总额度,可以在总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而无需针对每只产品单独申请外汇额度和外汇登记。南沙自贸区QFLP试点新政以管理人为导向,通过核发管理人额度,控制单个管理人从境外募资上限,额度审批后,管理人后续发行产品无需就单只产品重复审批,在额度上限内可循环操作,大幅减少了企业业务工作量。多数QFLP基金可以在境外设置单一港澳台LP作为境外唯一的投资人,这个投资人相当于充当了海外募资机构角色,QFLP管理企业可以在海外募资到境外唯一的LP,这就意味着只要境外LP不变,QFLP管理企业可以自行在境外调配资金,确认份额,而无需变更国内QFLP股权成分构成,这将极大简化管理企业业务成本。
QFLP基金无需参照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账户管理规定打擦边球了,迄今为止,这是我们看到国内路径最清晰的QFLP实施细则,以往QFLP的难点在于企业不知道划款路径,由于没有政策依据,企业划款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划款使用,但资本金结汇至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划往募集账户缺少法理依据。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在QFLP资金汇兑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完成QFLP规模外汇登记手续后,试点基金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QFLP专用账户(即资本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102)。QFLP专用账户可作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出资,资金汇出、汇入均须通过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完成。
QFLP 专用账户收入范围是:境外投资者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划入的投资资金;从募集账户划入资金;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QFLP 专用账户支出范围是:对外支付投资收益、与基金赎回有关的投资本金以及其他业务相关的经常项目支出(如税费);结汇或直接划入募集账户;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QFLP账户体系的确立使得境外汇入的资本可以划付至基金募集账户,同时基金退出时,也可以将境内资金原路划付至QFLP专用账户,这解决了当前市场关于资金划转路径存在的障碍,首次明确了QFLP基金划款路径的政策依据,这在国内应该是首创。
新政明确QFLP基金向境外划拨投资收益时,仅需出具税务承诺函,无需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待基金清盘时再提供完税证明材料。对于QFLP管理企业大资金体量而言,其一般会分散投资国内多个项目,每个项目或盈利或亏损,退出时间也是不同的,参照外商直街投资分红外汇政策,QFLP管理企业需要就每个项目的每笔分红提供完税证明材料才可出境。
新的试点管理办法指示开户银行可凭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出具的有关资金来源和用途的说明及税务承诺函(无需提供完税证明材料),为试点基金直接办理清盘前跨境收支,为便利办理手续,仅需在基金清盘时一次性提交完税证明材料。新政考虑了单只QFLP基金投资境内多个项目合并纳税问题,同时对于QFLP企业也起到了递延纳税和鼓励长期投资的效果。
境外资本进入国内资金通道的完善和升级或将是下一阶段各方角力的主战场,同时也将成为各方政策制定和追赶的焦点。《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片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的发布,自此官宣广州进入了新的股权投资时代,其解决了QFLP在国内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境外资本以私募LP身份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路径越发清晰,未来湾区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境内PE与境外PE并驾齐驱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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