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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问答来啦!你最关心的都在这里

跨境金融研究院 跨境金融研究院 2023-11-28
本文由跨境金融研究院整理,信息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以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重点来啦!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启动 你最关心的都在这里



导  语


9月10日,《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正式发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快来跟我们一起了解,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有什么最值得您关注!

 1、请用简单的语言介绍什么是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

“跨境理财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港澳投资者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内地居民也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的多元化。

2、“跨境理财通”和我们平时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有哪些异同? 

“跨境理财通”分为“南向通”和“北向通”。“南向通”产品是指内地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香港和澳门的产品,包括了基金、债券和存款,都是中低风险且非复杂的产品。“北向通”产品是指香港和澳门投资者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的,发行主体在内地的产品,包括了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对于两地客户来说,产品发行主体、投资范围等方面,都和客户平时在本地银行买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


3、它与其他跨境投资的品种又有哪些不同? 

以内地投资者为例,目前现有的可供内地投资者跨境投资的品种包括QDII基金、港股通基金、中港互认基金等,均是通过内地或香港基金公司进行间接投资。“跨境理财通”推出后,内地湾区居民可直接投资“南向通”产品,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金管局发行的外汇基金债券、当地银行推出的定期存款、当地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等,投资范围更广阔。


4、谁能买“跨境理财通”?它的门槛是什么?有没有购买上限?

“北向通”主要面向港澳投资者,“南向通”则主要面向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购买港澳理财产品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具有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二是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历;三是满足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200万,或净资产100万的最低门槛要求。

“北向通”投资者准入条件则由港澳金融管理部门明确。“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5、我们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购买“跨境理财通”产品?购买的流程大概是怎样的? 

“跨境理财通”业务开通后,“北向通”的内地代销银行、“南向通”的港澳销售银行可根据签订的业务协议,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购买投资产品。湾区内地投资者具体办理和购买的大致流程是先选择一家湾区试点银行开立汇款户,汇款户可重新开立或指定已有账户。随后,需办理港澳银行的投资户开户手续,并与港澳银行签订投资协议。内地投资者可到港澳银行现场办理,也可通过内地汇款户开户行远程办理。银行对汇款户和投资户进行绑定,建立闭环汇划的安全管道,投资者即可通过闭环管道购买港澳理财产品。


 6、“跨境理财通”用什么币种进行投资?是否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根据《实施细则》,“跨境理财通”业务均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资金划转,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由于资金结算均使用人民币,因此不涉及占用个人的外汇额度。

7、“跨境理财通”的收益是怎样的?有哪些理财需求的人适合配置这个产品? 

“跨境理财通”北向通港澳投资者可投资的产品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两大类,虽然“跨境理财通”定位是中低风险产品,但是选择品种还是挺多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投资范围,也呈现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配置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满足投资需求。

8、“跨境理财通”什么时候开卖?目前银行机构的筹备情况如何?

“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将在发布30天后正式生效。各商业银行从《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进行业务报备。待人民银行在官网公布已完成报备的银行信息后,银行方可正式开办业务。

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积极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准备工作,前期筹备基本完成,将全力推动“跨境理财通”落地实施。


制作:茂名中支

编辑:李娜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9月10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作为主发布人介绍相关情况,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等5家单位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以下为文字实录


邓鸿

■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广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经国务院同意,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拟于近期启动。“跨境理财通”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广东推进“双区建设”。为便于社会更好地了解相关信息和政策,我们今天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先生,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女士,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陈晓勇先生,深圳银保监局局长张利星女士,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先生,深圳证监局局长李至斌先生。

 现在,有请苏赟先生介绍总体情况。


苏赟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兼新闻发言

谢谢邓主任。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欢迎大家莅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广东金融事业和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就在刚刚下午三点左右,在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港澳办、省府领导和港澳特首的亲自见证下,“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广东、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参与起草的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也正式印发。这是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根据今天新闻发布的安排,围绕《实施细则》,我向大家介绍三个方面情况。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2月份正式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也于去年5月份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湾区“金融30条”。广东金融系统一直围绕这些重大战略部署和具体部署任务,积极争取并落地实施了多项创新性的金融政策,全力推进和支持大湾区建设。比如,开展港澳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试点、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推动跨境移动支付更加便利化,推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等等。这些试点和业务极大地促进了大湾区金融深度融合,支持了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天,《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这不仅有利于大湾区居民更加灵活地配置家庭资产,也有利于粤港澳三地金融机构扩容业务、深化合作,将加快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

总的来说,《实施细则》的起草是一个响应市场需求、详细研究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的过程。香港、澳门与广东文化同源、人缘相亲,三地经贸活动、人员往来非常密切。当前,内地理财产品收益率对港澳居民有较大吸引力,内地居民也希望多元化配置境外资产,大湾区居民跨境配置理财产品的需求愿望是比较强烈的。

围绕大湾区居民的这些需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坚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响应、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内地和港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出“跨境理财通”的初步设想。随后,以座谈、实地调研、公开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银行、基金、行业协会、个人等市场主体意见,梳理业务流程、研究监管模式、拟定试点方案。

从研究工作启动至今,我们对“跨境理财通”的业务思路和政策框架反复进行论证、修订和完善,最终解决了理财资金跨境汇划、理财产品范围、银行跨境合作、三地投资者保护等关键问题。前不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正式印发,大湾区加快一体化发展面临新的契机。可以说“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发布正当其时、应运而生,为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规保障。

三、“跨境理财通”的特点

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跨境理财通”试点作出多项创新制度安排,在守好跨境金融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优化金融服务体验。

 一是“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十分“友好”。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同时,我们鼓励银行优化业务流程,让内地和港澳居民能够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二是粤港澳三地银行在个人跨境理财业务上能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跨境理财通”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简单来说,港澳投资者和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购买对方银行销售合资格的投资产品。这样,粤港澳三地银行会在账户基础、业务系统、网点布局等硬件设施上进行对接,在营销服务、业务规则、投诉处理等运行规则上实现衔接,大湾区金融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又将走“深”一步。可以说,“跨境理财通”为大湾区金融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典型示范。

三是“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四是“跨境理财通”业务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我们加强了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五是“跨境理财通”业务统一使用人民币结算。为便于个人投资者管理和识别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降低跨境交易环节的汇兑成本,“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跨境结算均使用人民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下一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深圳银保监局,广东、深圳证监局将扎实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各项基础服务,全面宣传试点政策,认真指导银行依法合规展业,并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一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投资者参与到“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中,用足用好金融改革的政策红利,以实际行动推动粤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建设。谢谢大家!


邓鸿

■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银行办公厅副主任兼新闻发言


谢谢苏赟先生。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广东分社记者:请问苏赟副行长,《细则》中提到要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额度管理,这是基于什么考量?具体应该如何实施?谢谢。


苏赟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谢谢您的提问。“跨境理财通”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主要是基于安全性和普惠性考量。考虑到前期已有长期在大湾区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在内地购买理财产品,我们以近年来内地9市银行存续理财产品余额为参照,秉承试点初期稳健起步、风险可控的原则,将“南向通”和“北向通”总额度暂定各150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港澳个人购买内地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入额不超过1500亿元,大湾区内地个人购买港澳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出额也不超过1500亿元。这两个1500亿都是一个“资金流动净额”的概念。拿“北向通”举例,港澳投资者既会汇入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也可能赎回产品后汇出资金,那么市场上“北向通”业务的资金流动规模会有一个动态变化,但这个流入净额只要在1500亿元净额上限内,投资者都可循环使用。另外,为体现试点政策的普惠性,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业务,享受政策红利,《细则》还设定了单个投资者额度,目前暂定为100万元,这也是资金流动净额的概念。

下一步,我们会密切关注试点的推进情况,动态监测额度使用需求,根据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限额和单个投资者限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市场的需求。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请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邢毓静行长,内地一些投资者青睐香港金融机构的产品,但是香港市场的部分产品风险比较高,“跨境理财通”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风险?谢谢。


邢毓静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为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作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了设定。经过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商,为防控风险,试点业务开展初期,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港澳银行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中低风险、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具体产品范围,可以查询今天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细则。《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要求内地合作银行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这一条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港澳会有非常明确的中低风险和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同时我们在内地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也要求内地的合作银行要提示投资者相关的风险。

二是设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列明了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具有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家庭金融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是设定个人投资限额,这一条刚才苏赟副行长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已经明确了,在此我就不再赘言。

总的来说,三个方面:通过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初期的个人投资限额,希望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风险。谢谢!


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请问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陈晓勇先生,港澳投资者可以在“跨境理财通”中可以购买到哪些投资产品?


陈晓勇

■ 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跨境理财通”的“北向通”业务中,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到的投资产品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两大类。其中理财产品为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结合监管职责,借此机会我着重介绍一下“北向通”理财产品的三个特点。

一是“北向通”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理财公司。近年来,监管部门在资管新规的顶层框架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通过引导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以及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设立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目前来看,理财公司发展良好,截至上半年末,理财公司产品存续规模市场占比近四成,在市场利率平缓下行、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展现出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将成为丰富港澳投资者跨境投资渠道的有益补充。

二是“北向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定为“一级”至“三级”。我们主要考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以及港澳投资者对内地理财市场和投资理念的熟悉有一个过程,将“北向通”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严格限定在“一级”至“三级”之间,可以给港澳投资者提供一个更为稳健的投资环境。

三是“北向通”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目前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占据主导地位;同时,权益类理财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所以选择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既符合目前产品结构的现状,也有利于港澳投资者更好地分享内地的发展成果。

我们相信“北向通”理财产品将进一步丰富港澳居民跨境投资的渠道,对内地理财市场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广东银保监局将积极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跨境理财通”业务顺利落地、有序开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注入新的金融创新活力。谢谢!


深圳卫视记者:提问广东证监局的宗儒局长,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做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投资者能否通过“北向通”"购买这类产品呢?谢谢。


杨宗儒

■ 广东证监局局长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大家知道,公募基金产品实行双受托制度,具有每日估值、组合投资、公开披露等特征,被公认为最规范透明的大众理财产品之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分级一般分为五级,这次“北向通”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范围限定为“R1”至“R3”三个级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产品,总体来讲风险属于中低类型。按照“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定等级均在“R1”至“R3”范围内,即使两者评定的具体风险等级不完全一致,也符合“北向通”投资产品要求。举个例子,如果某只公募基金,内地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将风险评级定为R2,内地代销银行评级为R3,按照这个规定,也是可以被列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

接下来,广东证监局将切实落实好证监会关于“跨境理财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总体安排,加强与人行、银保监等兄弟单位在监管信息交流、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协作,进一步改进监管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投资者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谢谢!


大湾区之声记者:请问,试点过程中,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内地理财产品发生买卖纠纷时,该如何解决?谢谢。


邢毓静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谢谢您的提问。关于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内地理财产品发生买卖纠纷的时候,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监管层面的规定,一个是投资者具体发生买卖纠纷时该怎么处理。从监管层面来看,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三部门高度重视对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来维护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第一,《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列为内地代销银行申请报备材料之一。

第二,我们今天在座的六个部门会对内地代销银行制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评估,持续引导、督促内地代销银行开展金融知识及宣传活动,提高港澳投资者对内地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第三,在一行两会的指导下,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共享业务信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维护港澳投资者权益。

当具体的某个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购买理财产品发生纠纷争议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6个路径来解决。

(1)若港澳投资者因所投资的产品与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2)若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内地代销银行的上级机构投诉。如港澳投资者与某银行深圳分行(或者另外8个城市的分行)发生纠纷争议,可向该银行总行进行投诉。

(3)若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纠纷处理结果不合理,或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的,港澳投资者可以选择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4)港澳投资者可以请求大湾区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5)港澳投资者可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仲裁(如设在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

(6)港澳投资者还可选择向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接着再问一下邢行长,请问《实施细则》发布后,内地银行何时能够正式启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谢谢。


邢毓静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今天(9月10日)《实施细则》发布,根据《实施细则》的最后一条,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的30天,也就是说10月10日《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正式启动,其实今天已经正式启动了,刚才主持人也介绍过。记者朋友可能真正想问的是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落地,如果是问何时真正落地的话,在《实施细则》公布30日之后(即10月10日)开始,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可在10月10日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备,当报备结束完成之后就可以正式开展业务。

在此,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报备的相关内容,报备主体、报备时间(刚才已经介绍了)、向谁报备、报备需要的材料,以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报备材料之后如何反馈向我们报备的银行已经具备资格可以开展相关的业务。

(一)报备主体。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地银行分两类,“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解释。在此我简单说一下,内地代销银行,是面向港澳投资者“北向通”购买理财产品服务的银行。两个要素,一个是面向港澳投资者,第二个投资者买的是“北向通”的理财产品。内地合作银行,是为内地投资者“南向通”购买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它的核心,合作银行指的是面向内地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要买的是港澳地区的理财产品。不论是内地的代销银行还是内地的合作银行,都需要报备。

(二)报备对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报备工作将遵循“单一窗口”工作机制,这个也是为了尽量地降低商业银行在报备过程中的复杂性,所以所谓的“单一窗口”工作机制指的是内地代销银行或者内地合作银行只需要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来报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者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得备案材料之后会会同当地的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来审议相关材料。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确认广东银保监局和广东证监局相关意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确认深圳银保监局和深圳证监局相关意见。

对于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在具体选择报备地时,到底是选择广州来报备,还是选择深圳来报备呢?这个应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重点是看拟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的银行主体所在地。举例来说,大型国有银行(如工农中建交邮储)的广东省分行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其深圳市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的深圳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除深圳以外的大湾区内地其他8城市的分支机构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

(三)报备材料。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报备所需提交的材料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已列明,这里我就不赘述了。需要提醒的是有三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制度建设是否达到条件,系统测试评估是否达到条件,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在报备材料中有明确的说明,如果这三个方面都有的话,基本上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准备材料就可以了。

(四)报备反馈。收到报备材料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证监部门共同审核。如果报备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由接收报备材料的广州人行或深圳人行向银行反馈。如果报备材料完整,不再需要任何补充或修改,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guangzhou.pbc.gov.cn/或http://shenzhen.pbc.gov.cn/ )分别公布已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如果内地代销银行或者是内地的合作银行看到自己的名单在网上已公布的话,它就可以马上开展相关业务,也就是说内地代销银行看见公告以后,即刻可以为港澳投资者“北向通”购买理财产品提供服务,内地合作银行看到公告名单里有它的话,它就即刻对内地投资者“南向通”开展业务进行落地。谢谢!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请问深圳证监局的李至斌局长。《实施细则》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基金产品为公募基金,请问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有什么特别要求?谢谢。


李至斌

■ 深圳证监局局长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凭借组合投资、专家理财、严格监管等优势,已经成为广为大众投资者接受的一类投资产品。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23万亿元。

将公募基金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是公认的成熟、规范投资品种,同时,试点初期,审慎起见,将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限定在中低风险的“R1”至“R3”风险等级的产品。针对市场关心的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未纳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试点初期确保平稳起步、严格防范风险的考虑。未来,随着“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不断推进,可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

目前,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未作额外要求。

下一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等政策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从以下方面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工作:

 一是推动基金管理人不断提升投研能力,增强投资者获得感。督促基金管理人践行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提高整体投研能力,为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值。

二是压实基金销售机构责任,严格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通过监管执法、案例警示等方式,督促基金销售机构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专业、审慎展业。

 三是畅通维权渠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清晰、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各项纠纷、投诉及时响应、妥善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谢谢!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苏赟副行长,“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之后,大湾区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苏赟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谢谢您的提问。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根据《实施细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其实邢毓静行长也作了一些初步的介绍,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下面我就讲一下具体的办理程序。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大湾区内地居民先选择一家试点银行开立汇款户,汇款户可重新开立或指定已有账户。随后,需办理港澳银行的投资户开户手续,并与港澳银行签订投资协议。内地居民可到港澳银行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经办银行远程办理。因为在刚才的介绍中我也介绍过,“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投资者是十分友好的,为了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的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因为这些都是非常方便的。在投资户和汇款户都开好以后,经办银行在汇款户和投资户之间会建立资金闭环汇划的安全管道,投资者即可通过闭环管道购买港澳理财产品。

银行开办上述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办理过程,刚才邢毓静行长也作了介绍,我这里就不再重复。谢谢!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请问深圳银保监局的张局长,我们关注到《实施》细则当中是提到了不得进行跨境销售。银行向港澳投资者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有何要求与规定?谢谢。

张利星

■ 深圳银保监局局长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前面几位监管同仁都已经介绍了,“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含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销售这些产品应该分别遵守中国银保监会今年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内地代销银行在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内地代销银行应依法合规销售理财产品。内地代销银行通过营业网点,也可以通过手机APP、官方网站等一些自有的电子渠道,通过营业网点销售,就要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内地代销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二是内地代销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且根据对投资者风险能力的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尤其是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该保持一致,同时代销银行还要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各方面的义务。

三是规范销售活动,也就是说内地代销银行在从事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违规代客操作、私售“飞单”产品等行为。

四是不得跨境销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内地)开展'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实质性销售”的概念可参照《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掌握,销售主要是指以下四类行为:(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下一步深圳银保监局也会一如既往地与人民银行、证监局等监管同仁密切合作,指导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同时也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投资者积极参与试点,用好金融改革政策红利,推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共同发展。谢谢!


邓鸿

■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接下来可以跟省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编辑:李娜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正式落地

文章来源:广州分行 2021-09-10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拓宽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构建粤港澳一体化高水平开放新格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筹指导下,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广东、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参与起草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于9月10日正式发布,拉开了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一、立足服务大局,“跨境理财通”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2月份正式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也于去年5月份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围绕这些重大战略部署,广东金融系统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积极争取并落地实施了多项创新性的金融政策,全力推进和支持大湾区建设。比如,开展港澳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试点、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推动跨境移动支付更加便利化,推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等等。这些试点和业务极大地促进了大湾区金融深度融合,为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现在,粤港澳三地又一项支持大湾区建设的金融创新举措——“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重磅推出。这不仅有利于大湾区居民更加灵活地配置家庭资产,满足其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有利于三地金融机构扩容业务、深化合作,推动大湾区金融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走深一步。


二、紧扣市场需求,“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符合民生期盼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开放程度最高的地区,香港、澳门与广东文化同源、人缘相亲,三地经贸活动、人员往来非常密切。当前,内地理财产品收益率对港澳居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内地居民也希望多元化配置境外资产,大湾区居民跨境配置理财产品的需求比较强烈。


为顺应市场需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内地和港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对“跨境理财通”的业务思路和政策框架反复进行论证、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前不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正式印发,大湾区加快一体化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可以说《实施细则》的发布正当其时,为便利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打造优质生活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坚持创新驱动,积极探索人民币国际化新路径


“跨境理财通”业务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简单来说,港澳投资者和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跨境购买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在当前我国扩大金融双向开放背景下,“跨境理财通”的推出为人民币国际化开辟了新的路径。


首先,“跨境理财通”是南北向同时开放,试点一经推行,港澳投资者和内地投资者均可享受跨境投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产品的便利。其次,“跨境理财通”作为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又一探索实践,实现了个人投资业务的创新。第三,在资金跨境汇划环节,涉及的资金均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进一步丰富了人民币境外使用场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纵深发展。


四、突出以人为本,“跨境理财通”制度设计彰显民生温度


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跨境理财通”试点做出了多项创新制度安排,在保障跨境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优化银行服务体验。


一是“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十分“友好”。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同时,鼓励银行优化业务流程,让内地和港澳居民能够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二是“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三是“跨境理财通”通过设置“门槛”确保试点业务有序开展。《实施细则》规定了投资产品范围及中、低风险等级、投资者资质、试点银行业务资格等内容,通过设置相关“门槛”,确保了“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稳妥起步。对投资者来说,从制度设计上又多了一层保护。


四是“跨境理财通”业务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广东银保监局 深圳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 深圳证监局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银发〔2021〕59号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及《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有关要求,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中心支行联合当地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1年9月10日



附件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

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有关要求,规范“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是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内地代销银行”是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合作银行”是指与内地代销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投资者”是指符合“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个人,“内地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

第四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管理,遵守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银保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督促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

第七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共同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及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第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第九条  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切实做好业务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第二章  展业规范


第十二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二)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三)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四)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五)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三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确保实现“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并在其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评估完成后,应按属地监管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报备以下材料:

(一)“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等系统的测试评估报告;

(三)“跨境理财通”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应后续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五)选定的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及拟签署的合作协议;

(六)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第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退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应制定退出计划,对现有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并进行报备,报备完成后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  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第三章  “北向通”业务


第十七条  在港澳合作银行确认港澳投资者资格之后,内地代销银行应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与港澳投资者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自权利、义务,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第十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港澳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用于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投资本金首次汇入前,内地代销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录入成功后方可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划业务。

第十九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将“北向通”投资户与港澳投资者在港澳合作银行指定的“北向通”汇款户进行信息核对,确保投资户与汇款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北向通”资金是指港澳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入的投资本金、活期孳息和因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第二十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跨境汇入投资户内的“北向通”资金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确保“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购买的“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应原路返回投资户并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划时,应使用CIPS111报文,业务种类选择“跨境理财通-北向通(WMCN)”。

第二十二条  “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括:

(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十三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对向港澳投资者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进行尽职审查,全面了解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按现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评估投资产品风险级别,对向港澳投资者销售的“北向通”投资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应与经其他途径销售的同一产品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可根据已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并开立投资户的港澳投资者的要求,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提供查询和购买投资产品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销售管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等。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保持一致。

内地代销银行要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内地代销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北向通”投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按照投资产品宣传销售相关管理规定制作,文本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投资产品的信息,不得宣传投资产品预期收益率。

第二十八条  投资户内“北向通”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等担保用途。

第二十九条  港澳投资者若需终止与原内地代销银行的“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北向通”资金全部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内地代销银行终止与港澳投资者“北向通”业务协议的,应于资金闭环汇划关系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港澳投资者“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变更为“撤销”。

第三十条  港澳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北向通”业务的内地代销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内地代销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第四章  “南向通”业务


第三十一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标准,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的审核责任。对于审核通过的,及时向港澳销售银行反馈,并指引通过审核的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银行签订“南向通”业务协议。

第三十二条  内地合作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内地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1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投资本金首次汇出前,内地合作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录入“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录入成功后方可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业务。

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按照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要求,在香港和澳门地区至多各选择1家销售银行分别新开立1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

第三十三条  内地合作银行在收到港澳销售银行提供的投资户开户信息之后,应对内地投资者指定的“南向通”汇款户与投资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约定,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南向通”投资本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南向通”资金是指内地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出的投资本金、孳息和因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第三十四条  内地合作银行与港澳销售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时,应使用CIPS111报文,业务种类选择“跨境理财通-南向通(WMCS)”。

第三十五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应当了解港澳投资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六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港澳销售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明确告知内地投资者,通过“南向通”业务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等担保用途。

第三十八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明确告知内地投资者,若需终止“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南向通”资金全部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内地合作银行终止与内地投资者“南向通”业务协议的,应于资金闭环汇划关系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内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变更为“撤销”。

第三十九条  内地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南向通”业务的港澳销售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港澳销售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第四十条  “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细则。


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的计算公式为:

“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

“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内地合作银行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

第四十五条  当“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达到上限时,内地代销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不得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业务。当“南向通”资金跨境净流出达到上限时,内地合作银行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不得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业务。

第四十六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

“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确保单个投资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净汇入(出)额不超出投资额度。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的调整,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

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II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密切配合,共同建立“跨境理财通”业务动态监测协作机制,确保“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在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范围内开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五十条  “跨境理财通”业务投资者保护工作,应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负责。内地金融管理部门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协商开展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共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投资者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依法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北向通”交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产品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享有与内地投资者同等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投资产品发行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向港澳投资者提供服务,切实履行港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

内地代销银行应加强对港澳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落实针对港澳投资者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方案。

第五十四条  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开展对“北向通”“南向通”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产品业务推介时,在业务推介内容、方式和渠道上,应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内地代销银行与内地合作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账户开立、投资产品销售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并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北向通”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应按照投资产品风险评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动态评估调整,对不再适合作为“北向通”投资产品的,内地代销银行应当停止向港澳投资者销售;对已持有相关产品的港澳投资者,内地代销银行及港澳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持有或者赎回。

第五十七条  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或由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二)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三)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对于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以外的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相关业务环节问题的投诉,由大湾区金融管理部门转交产品发行方所属金融管理部门处理;

(四)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内地代销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流程,及时、有效处理与港澳投资者的纠纷争议。

内地代销银行应当为港澳投资者提供纠纷化解措施,向港澳投资者清晰说明纠纷投诉的方式与渠道,其中至少应包括电话、线上渠道,并提供方便的纠纷处理进程查询方式。


第七章  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备案信息、账户信息、账户余额信息、跨境收支信息、境内支付结算信息和持仓信息,按要求报送“跨境理财通”业务开展情况。

投资产品发行方应按资管新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内地代销银行应按属地监管原则,根据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要求及时报告“北向通”投资产品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及相关涉外收支主体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义务。

第六十一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并及时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更新“跨境理财通业务备案信息”和“涉外资金专用账户信息”的“账户状态”。

第六十二条  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在发现投资者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内地合作银行应与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投资者约定,出现以下情形的,内地合作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投资者办理“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一)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

(二)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

(三)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四)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存在使用所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质押融资等担保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时对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

第六十五条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出现以下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可按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暂停业务并予以公告。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一)超出试点银行范围、产品范围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二)向港澳投资者销售不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的投资产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理财信息登记、公开信息披露和向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四)未按规定开立“跨境理财通”相关账户;

(五)未按规定落实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要求;

(六)未按规定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资金进行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

(七)未按规定报送“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相关信息;  

(八)未按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跨境理财通”业务资格审核及资金来源审核;

(九)违反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对于投资产品销售的管理规定;

(十)出现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或者可能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

(十一)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相关法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被暂停业务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对现有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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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金融研究院:


9月10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居民最快在一个多月后,待银行完成准备工作及报备,即可正式通过跨境理财通进行跨境投资。南向通方面,内地居民可以通过见证方式开户。

此前,账户问题被认为是跨境理财通最大的难点,因为疫情原因,湾区内的居民流动十分不便,如果内地居民需要至香港或澳门开户才能办理跨境理财通业务的话将会极大影响业务开展。因此,香港金管局表示内地居民可以见证方式开户,意味着不用再亲临香港开户,这样在内地银行开立汇款户,通过见证方式在香港银行开立投资户以后,内地居民就可以通过跨境理财通购买香港市场的理财产品。


额度管理:

  • 跨境理财通计划实施初期,北向通和南向通各设1,500亿元人民币单边总额度和1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者个人额度。

投资范围:

  • 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将涵盖被界定为低至中风险的公募基金和固定收益类(主要投资于债券和存款)及权益类(主要投资于股票)公募理财产品。

  • 南向通的合资格理财产品则主要包括存款(但不包括结构性存款)、低至中风险及非复杂的债券及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

开户流程:

  • 南向通:内地居民可以通过见证方式开户。

  • 北向通:香港投资者则可按照现行制度开立人民币账户,或指定已有人民币账户作爲投资户口。


跨境理财通背景介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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