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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发债最高可奖励550万元!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支持澳门在合作区创新发展财富管理、债券市场、融资租赁等现代金融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有效推动澳门债券市场发展,12月30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正式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扶持办法》),鼓励合作区企业有效利用澳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降低其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的成本。

《扶持办法》对赴澳门成功发行公司债券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合作区内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扶持,若债券为绿色债券的,再额外给予50万元外部评审费用资金扶持;对为境内企业赴澳门成功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合作区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债券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每家每次1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金扶持。

当前,澳门债券市场业务正有序推进,债券品种愈发丰富,软硬件基础设施日渐完善。《扶持办法》的出台,将吸引更多合作区企业优先选择在澳门发行公司债券,提升澳门债券市场的活跃度。同时,《扶持办法》对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有利于澳门和合作区债券市场服务生态的培育,为合作区后续进一步支持澳门债券市场发展奠定基础。

《扶持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具体申报指南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制定。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精神,支持澳门债券市场发展,鼓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企业有效利用澳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降低其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的成本,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区设立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合作区企业利用澳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扶持对象包括在合作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实体化运作并在澳门成功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以及在合作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实体化运作,并为境内企业赴澳门成功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仅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评审机构)。

第三条成立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合作区法律事务局、经济发展局、金融发展局、商事服务局及财政局,由领导小组统一指导扶持资金的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扶持资金的申报管理、评审和资金发放。

第二章  扶持措施及适用条件

第四条  对赴澳门成功发行合资格债券的合作区企业,给予债券一般发行费用的资金扶持。上述债券为绿色债券的,除一般发行费用资金扶持外,同时给予外部评审费用的资金扶持。

(一)合资格债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同一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在澳门发行的首笔公司债券;

2.符合澳门金融管理局相关债券发行规章的要求;

3.发行金额最少达5亿澳门元(或等值外币);

4.债券全数由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

(二)债券一般发行费用涵盖承销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信贷评级机构费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托管及结算费用,以及澳门交易机构的发行服务费用及上市费用。外部评审费用指与绿色债券发行相关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费用。

(三)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实体化运作;

2.申报至审核完成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3.在澳门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的企业,须事前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外债备案登记证明。

(四)合作区中介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合作区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实体化运作;

2.申报至审核完成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扶持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一)企业按照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8%给予一次性一般发行费用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行债券被认定为绿色债券的,除上述资金扶持外,再额外给予50万元外部评审费用扶持。

(二)中介机构按照每家每次1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 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具体申报指南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根据合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扶持资金由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扶持对象自愿申请,扶持对象应书面承诺自收到扶持资金起五年内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实际经营地不迁离合作区。提前迁离的,由合作区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八条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及中介机构,一经发现,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除明确说明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涉及外币汇率转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第十条  扶持对象在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同时,不得重复享受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合作区外的政策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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