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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商务部发布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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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1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22〕114号),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

有意愿参与试点的城市需编制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工作基础。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情况,前期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形成的经验做法(典型企业、典型案例、可复制推广的措施等)。试点重点产业、领域、地区、校企协同育人等方面具备的基础或优势。

  • 二、试点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试点工作目标,包含可评估、可量化的目标。

  • 三、试点任务。本地区根据实际确定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提出的试点任务。

  • 四、保障措施。建立的工作机制,获得的中央特别授权或拟赋予下级地区、部门的管理权限,本地区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的通知

商建函〔2022〕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商务部等部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在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衔接等方面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融合发展的产业集群,建立健全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试点任务

(一)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梳理市场主体开展内外贸经营时遇到的制度性障碍,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推动修订妨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评价体系和制度体系。提出在国家层面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建议。

(二)促进标准认证衔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积极采用通过开放和透明程序制定的国际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各类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华落驻。推进中外标准互认。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国际化发展。

(三)培育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引导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营销、渠道网络等能力,培育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生产端到消费端全链路数字直连,提高企业柔性生产和智能制造能力,更好适配市场需求。推动商产融合,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改造,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吸引更多内外贸市场主体洽谈交易,打造特色鲜明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支持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整合市场资源,建立国际化营销、物流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外贸企业培育自有品牌,加强与国内品牌商、商贸企业、制造企业、电商平台等合作,拓展内销渠道。鼓励内外贸企业与国际物流企业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企业和生产基地。塑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带动能力强的农业企业品牌。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市场,着力打造优势特色农产品内外贸一体化流通枢纽。发挥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大数据、供应链、营销渠道等方面优势,进一步打通国内外市场和交易各环节,丰富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拓展内外贸业务提供支撑。

(四)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培育汇聚优质内外贸商品服务的商圈、步行街,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高品质消费需求。支持举办内外贸融合展会,促进内外贸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接合作。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强化数据赋能和产业协同。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支持企业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打造支撑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海外平台。

(五)优化内外贸发展环境。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国际执法合作,持续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提高企业创新和拓展国内国际市场积极性。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加强数据开放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充分依托已有平台,提供内外贸政务服务统一化、标准化、便利化的公共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汇率避险产品,推动企业更好管理汇率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中欧班列运贸一体化发展,促进与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相融合,增强中欧班列支撑内外贸发展动力。创新监管措施,推进内外贸同船运输、内外贸泊位共享,提升资源利用综合效能。深入推进内外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内外贸一体化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创新发展。

(六)创新推进同线同标同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行业、分类别推进实施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丰富“三同”内涵,创新“三同”推广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品牌宣传做出产品符合“三同”自我声明,提升品牌和先进标准影响力。支持“三同”联盟等行业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三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七)培养内外贸一体化专业人才。协调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与有条件的院校对接,深化产教融合,健全校企协同育人机制,组建“校企混编”教师团队,共同开发教材和教学资源。借鉴国际先进标准,健全教学标准体系。优化内外贸相关专业布局,论证设置内外贸一体化类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推动开展“订单班”“现代学徒制”“岗课赛证融通”“外语+内外贸业务”等培养模式改革,加快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要深刻认识内外贸一体化总体要求和试点工作重要性,把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作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本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积极参与试点。

(二)精心组织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省级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填写《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编制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后,一式6份,于6月12日前报商务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并根据试点推进情况适时调整试点地区。

(三)加强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方案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在符合多双边协定规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前提下,加强政策措施保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部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推动和跨部门协调,指导试点地区做好贸易政策合规和补贴通报工作,积极响应试点地区需要中央层面支持的事项。

(四)做好总结评估。试点地区及时总结、报送试点形成的先进经验、模式和典型案例。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试点地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组织在全国复制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可机制化的成果适时提升为制度、固化为机制。

电话: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外贸司

010-85093707,65197564

传真:010-85093686

邮箱:jstigaichu@mofcom.gov.cn



附件1:内外贸一体化试点申报地区基本情况表.

附件2: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基本要求.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

                知识产权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2 

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工作方案基本要求

 

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作基础。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情况,前期开展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形成的经验做法(典型企业、典型案例、可复制推广的措施等)。试点重点产业、领域、地区、校企协同育人等方面具备的基础或优势。

二、试点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试点工作目标,包含可评估、可量化的目标。

三、试点任务。本地区根据实际确定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提出的试点任务。试点任务及措施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创新性,与承担的国家重大改革创新任务、建设的改革创新平台、申报的创新发展试点等相结合,符合区域定位,体现产业特色,发挥基层部门、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等的积极性,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明确。

试点任务可以在本行政区全域内实施,也可以选择部分地区、选择重点任务分别实施。

四、保障措施。建立的工作机制,获得的中央特别授权或拟赋予下级地区、部门的管理权限,本地区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

END




跨境金融研究院


结合最近的几个文,我们认为内外贸一体化、跨周期稳外贸、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外汇局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新规外汇局高水平开放试点:跨境贸易便利化等政策的发布,或许本质上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在全球产业链布局中的作用。


2022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推出十五条措施稳外贸。

再结合国务院的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其中有不少共通之处,例如涉及外汇局或人民银行职能方面的内容:金融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创新试点区域等。



对银行和企业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内外贸一体化的内容,内外贸一体化需要在试点区域不断破除以下障碍。

  • 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不够强,内外贸融合发展不够顺畅等问题,还不能完全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

  • 不断破除内外贸一体化发展面临的制度障碍。。

  • 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全面梳理内外贸一体化调控体系的问题清单和需求清单,促进内外贸法律法规、监管体制、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疫、认证认可等衔接,探索建立内外贸一体化评价体系,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此次商务部等14个部门的试点任务对以上内容都逐一回应,相信上述障碍在试点区域会逐一破除。

外汇局方面,年初第一个工作日就宣布在特定区域(上海临港、广州南沙、海南洋浦、宁波北仑)进行高水平开放试点,其中贸易方面在此前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跨境贸易便利化,在原先试点银行+试点企业的基础上,新增了一档优质企业,从而大幅度降低了试点企业的准入门槛,试点企业只需要注册在特定区域内即可。高水平开放试点将便利化业务拓展到整个经常项目,允许试点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全面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等内容,无一不是响应国务院的整体号召,在外汇层面对于经常项目外汇的全面放开。


尤其是在当前疫情背景下,中国制造的能力得到了世界的认可,但当前的贸易模式早已不同于以往的简单的国内制造+一般贸易出口或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无论是跨国公司在国内的销售/订单中心,还是中资制造业的走出去,有更多的加工、生产、甚至是服务外包在海外开展;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模式发展迅猛;再加上RCEP协议的签署,其中尤其重要的一条: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在确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时可将REC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以满足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要求,这或进一步重塑整个国际制造产业链的分工和布局,而中国无疑在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打通内贸和外贸、打通国内制造和国际制造已是迫在眉睫。

  • 对企业来讲,可以考虑将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工厂设立在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或地区,这样即便从国内提供原材料,仍能够累积计算原产地要求(或能更方便的规避因国际争端带来的关税壁垒)。

  • 对银行来讲,如何在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汇率避险、融资支持等方面支持此类贸易新业态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这些发生在海外的各类贸易新业态,无疑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真实性审核难度,但是,满足该类国际贸易新形势的跨境资金结算需求事关整个中国在世界产业链中的地位,因此从政策层面放宽转口贸易、离岸贸易和各类贸易新业态已上升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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