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冤案平反的六种基本路径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明-吕坤
“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修昔底德
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吕良彪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
作为在野法曹,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尤其是公权力“合法但错误”的伤害)的“自卫之剑”:在监督司法权力依法运作的同时,既为无辜公民“辩冤白谤”,也保护违法、犯罪的个体应有的各项基本权利,甚至还可能包括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因此,我虽不完全认同田文昌先生所说“刑事辩护是律师的最高端业务”,但素来坚定地认为:刑事辩护人命关天,对于人权保障的意义最为重大,与公权力的PK最为直接与尖锐,对律师应该要有最为严格与坚强的要求。(点击参阅《为企业家辩冤白谤的十种有效辩护大思路》)
律师何以为人“辩冤白谤”?
于国家、社会而言,最最要紧的当然是法治昌明:
侦查机关不搞刑讯逼供;检察机关严把逮捕关;公诉机关不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于法律。——要做到这些,仅仅寄希望于权力内部公检法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作为公民权利代言人的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作为公众“耳目与喉舌”的公共媒体能够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作为民主政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党间能够相互监督制衡;作为司法官员的法官独立、廉洁与中立、职业;作为社会基本成员的公民对法律的遵守与敬畏。
于律师自身而言,第一位的是良知与勇气;其次则是专业与智慧。
诚如先哲所言:“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律师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坚守乃至“死磕”,说到底乃是为了争得一个“讲理的法庭”,同时也是同法庭背后的种种势力抗争(点击参阅《死磕精神、死磕律师与死磕式辩护》)——典型者如前述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干扰司法办案。(点击参阅《来宾中院事件彰显当下中国社会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甚至仅仅精通法律都是远远不够的!(点击即可参阅)
作为法律之师,律师是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其服务当事人、实现职业价值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于“专业素养”。律师专业化绝非简单的自我标签化,既需要“术业专攻”,也需要“融会贯通”,更需要“团队合作”——与同事、同行、专家、记者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合作。这种专业素养至少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优术”(专业技能):即提升律师解决特定领域专业问题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精湛的律师,对某一领域的政策、法律、法规、行规乃至“潜规则”都非常精通,成为一个“内行”,并具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在法庭上,他们能把握庭审、引导庭审,他们能弄清楚当事人真正的诉求所在,并且能注重具体的细节来解决问题。技术必须是实用的,其稀缺度、高端性往往决定了律师职业技能在综合法律业务中所占的比重。
一是“明道”(人生智慧):即培养律师从容不迫、宠辱不惊、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人生智慧,并使之与专业技术达到平衡。处理纠纷、矛盾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不同气质、修养,体现不同的待人接物技巧。人要学会多维度地思考问题,谋求衡平;要树立一种和谐心态、建设心态,切忌受害心态、敌人心态。比如在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希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法院则希望以最低的成本,安全、稳妥地解决问题,此时,律师就需要以一种“平衡”的技巧满足不同的要求。一个好的律师在维护了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赢得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的尊重和认可。
一是“取势”(职业平台):即打造高端的事业平台,律师在所处的职业平台上能够从什么样的高度切入市场,能够与多少同行一起前行,能够凝聚多少社会资源为客户提供服务。——近年来,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的兴起,则为律师、记者、学者与社会各界的联合提供了空前的技术支持与职业平台。刑事律师,绝对不该是“一个人在战斗”!
大成近十余年来波澜壮阔的发展,已经在国内凝聚了九千余名优秀专业律师;大成与DENTONS的携手,则使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拥有了超过万人的律师同事。这,使我们得以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优术、明道、取势”,共同成长。——只是,任何机构与个人,都无法超越时代与国际国内环境的约束。(点击参阅《宇宙第一大所落幕:一次悲壮的尝试?》)我们注定要面对历史,却必然活在当下。在如此不确定的时代里,理当向死而生、向阳而行(点击即可参阅)。
中国式“冤案平反”的六种基本路径:
在中国似乎自古以来冤狱的平反往往存在着某种“历史周期率”,更离不开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坚持与努力。几乎每个律师心中都有着一个刑辩情怀,说到底那是一种律师作为“法律骑士”的“英雄情怀”!
一曰“亡者归来”,即所谓被害人、死者多年后安然回来,如佘祥林、赵作海案。
二曰“真凶落网”,即真正的凶手在其他案件中被抓,如杜培武案、呼格吉勒图案。
三曰“内幕走光”,即办案过程的“不规范”为公众知悉,如内蒙刘素琴案一审副卷的意外流出......
四曰“舆情太猛”,即明显的冤案社会反响激烈,典型者如聂树斌案。
五曰“形势需要”,除却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红帽子”企业问题,江西籍企业家涂景新由死缓改判无罪),更重要的是彰显国家重要政策的需要,如张文中的无罪改判与顾雏军的部分平反彰显对产权保护的重视。
六曰“领导落马”,即承办案件的法官或法院领导落马,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猫腻,如原湖南益阳市委书记马勇强令法官办案在其本人落马后相关法院领导、法院也被查——只是这种情况下,即使查处法官也未必能够让错案得以改正。(点击参阅《代持案件掀翻正部级大法官?!》)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发现明明合议庭乃至审委会都不应该支持认定涉黑涉恶的案件,却偏偏“出人意料”乃至匪夷所思地被定为黑恶案件,我们也坚信翻开法院副卷也应该能够发现其中的端倪——只是,这可能要等到某些人落马之后才有可能实现吧。而我们,发现枉法滥权就要勇敢而有效地进行举报,促成这些害群之马尽早落马的同时也促进冤案的平反。(点击参阅《中国语境下有效辩护的“十项结合”实战方法论》)
修行总在不经意之间。
——所谓“律者仁心”,也正在某种“寓伟大于平凡”之中吧:
遇见社会不公,我们要有人敢喊出来——完全寄希望于权力的自我觉醒与纠错基本不可能;
面对社会不公,我们还要有话好好说——正义之实现需要激发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 END ———
--------
注:本文根据笔者为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龚永茂律师《刑法罪名及量刑参考》一书所作序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