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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何以自我救赎——那个检察官为何要骂辩护人为讼棍?

吕良彪 第一法商CHANNEL 2024-03-07



律师,当具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

——吕良彪


我们无法阻止生活中的一些事情,但可以针对性地做些什么。生活百分之十取决于发生了什么,百分之九十在于你如何应对。

——史蒂夫-哈维




引子:从“讼棍”到律师

近日,梅州公诉人法庭里对辩护律师吼出一句“讼棍,我C你妈!”的粗口虽然不乏类似包头落马检察官李书耀式的气急败坏,却也暴露出视不顺从于权力的律师为不安定因素这一“官本位”下某种封建专制社会之陋习与偏见。(点击参阅《法官、检察官为何在法庭上也如此嚣张地公然辱骂律师?》)


1、何为“讼棍”?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时代,百姓皆臣民且必须成为顺民凡事只能听由官家做主。“国家法例,专限于为吏者始得习之,非一般民众之所易知,刑名传授,几成秘袭,习之而不为吏者则挟其一知半解之所得,舞文弄墨,缘以为奸,其不肖者,复勾结胥吏,无所不为,扛帮唆讼者有之,淆乱是非者有之,此讼棍之所以为人所痛恨也。”——旧时在权力夹缝中生存的所谓讼师生来只可能以“奇技淫巧”欺上瞒下、仗势欺人,根本不可能通过自己掌握的律例知识光明正大地为他人提供服务并取得报酬,注定要被挤压成社会不良成分的“讼棍”。这,或许便是梅州那位公诉人试图求得心理优势的底气所在吧。


2、何为“律师”?

现代社会的律师是国家的“在野法曹”,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尤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柄“自卫之剑”,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其法律价值在于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政治价值在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文化价值在于作为公共知识分子与专业知道分子的担当;商业价值在于创造社会价值并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人文价值在于努力让当事人更公平、更体面、更有尊严地度过人生的特殊时期。律师的法律职责首在协助司法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在民商事诉讼中保护产权,在行政诉讼中制约公权。在非诉事务中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客户及公众利益(典型者如IPO业务中的律师法律审查,即为代表公众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点击参阅《律师究竟TMD有什么用?!》)——现代社会的律师既是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民权的代理人与代言人监督着公共权力的依法运行。这,或许也是梅州那位检察官只能自我YY的根本原因所在吧。


3、律师的高尚与卑劣?

律师是一项高尚职业早已成法治社会共识——虽然全世界各种调侃律师的笑话段子比比皆是。(点击参阅《“杀光所有的律师”?!》)民国时期刘震曾在由当时的律师公会出版的《律师道德论》中指出:律师在社会上之任务,厥为拥护正义,保障人权,协助司法之进行,巩固法治之精神。凡在尊重法治之国家,其律师地位,均为一般人所重视。英谚谓之正义辩护者,亦称为法律之吏员。与医师、教授,同为高尚之职业,与一般商人、工人贩卖其商品、制品之营业不同,亦决非如我国昔时社会中之所谓“讼棍”。

然而,当下极度内卷的恶劣执业环境,兼之天然具备的生意人属性,面对压力与诱惑律师确实容易难以自持。诚如刘震所言:“顾因物质文明之弊,日用益奢,生活困难,环境压迫,各律师间不免彼此激烈竞争,致使律师业务之品位名誉,因而失坠,间有少数不知自爱者,逾越规范,好为非行,致受社会之责难,世人之攻击,而律师遂不免同于讼棍之讥,此诚律师界之污点,抑亦律师自身不知应守之道德,有以自取之耳。”反之,“果律师对于自己之职务,能本其学识,尽心力而为之,修其德行,绝无讼棍之恶习,则声誉自立,诽毁自去,社会上之信仰,必与时俱进,地位之增进,事业之发展,可计日而待矣!”


4、公益,当下中国律师的自我救赎?

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权利取决于民主法治之进程,律师的职业声望与社会评价取决于律师的修养与作为。当下中国,从事公益事务是提升律师职业声望、感受律师职业荣耀的某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有效方式。

律师从事公益事务包括两类:一是律师作为社会人所参与的捐赠、资助等非律师业务类社会慈善事务;一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以诉讼、非诉法律服务等方式所提供的公益法律援助与服务。律师职业公益属性显然指后一种。讨论中国律师的公益法律事务,实际上是探讨当下中国律师应当以何种面目和方式更持久、更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推进社会进步的问题。

而律师职业公益则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律师个体如何从事公益;二是律所群体如何参与公益;三是律师行业整体如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律师如何做好公益?以下文字节选自笔者在“第四期北大公益律师培训班”上的讲座。


一、善心、理性、善行:律师个体做好公益当具备“公益之心、公益之德、公益之能”

01

刚才有律师说:公益之心有多高,公益事业就有多高。——这话很煽情但不够准确:所谓好心办坏事,说的便是善心未必导致善行、善行未必导致善果。

中国古人讲:止于至善!——善有三重境界:向善之心、守善之德、护善之能。做律师尤其是公益律师,更是需要把握好公益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


02

公益之心并不必然排斥功利之心,社会亦当给善行以善报。

但律师自己的“发心”要好,泛营销化的所谓“公益营销”、为达到个案的目的而过度“折腾”似有不妥。律师兼具政治使命、法律专业、文体素养、商业运作于一体,律师的底线在于敬畏法律,在于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操守与规则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凡事过犹不及,诸位切记。——其实,在律师热心公益、服务公众的同时,不仅获得内心的高尚与愉悦感,也必将收获社会声望与商业机会。在座的王才亮、迟夙生等律师均堪称楷模与典范。


03

律师要深刻理解你所服务的对象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要客观理性地进行了解和判断,要摆正和平衡律师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律师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律师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时时反思,是否在“自以为是”的高尚中刻意地、或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是否自己所坚定认为的“正义”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可能伤害到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是否赢得个案“公正”和利益而极大损害了制度的价值。保持敬畏,这也是律师做业务尤其是公益事物应当有之“德行”。


04

我们处在一个伟大变革的时代,这也对律师公益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做好公益,需要有公益的“勇气”与“德行”,还需要有公益的“智慧”。“成长不能超越过程”,各位是中国律师公益事业的“种子”,职业技能、人生智慧、眼界心胸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作为律师,影响与服务社会的基础在于我们所能掌控的社会资源。在服务社会、平衡社会利益之际,不断修炼提升自我,不断积累社会资源,是我们永远的课程。我主张做好律师有三个关键词:光明,责任,智慧。我希望年轻人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经万千事,阅万千人”,做好公益律师更需如此。——这是迈向卓越的不二法门。


二、律师公益的制度支撑:律师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探讨

05

对于任何律所、任何律师而言,公益之事无论做过多少都是不够的。

律师公益有时、甚至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低调的、默默无闻的,并非时刻轰轰烈烈、充满新闻效果与明星效应。公益既是服务社会,更为寻求自己内心安宁。过度功利,甚至以所谓公益为求名、求利之道,恐有不妥。而“公益律师”亦须走出艰难度日、对抗“主流”的认识与实务误区。公益律师需要经过市场、客户严格的检验、训练才能做得好公益——因为公益事务往往没有客户盯着你、督促着你,因为你从事公益时的形象往往并不仅仅代表你自身。


06

律师事务所是否应专门设立公共费用来支持律师公益呢?未必。

其一,公共支出理应是维持律师事务所运行的最必要、最基本的费用——从国家治理到律师事务所管理,莫不如此;

其二,律师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承办业务,而合伙人律师做公益显然都不应该是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公益成本的律师。当然,律师事务所某项制度是否需要建立或修订,需要合伙人的共识,这是民主最基本的理念。

包括公益属性在内的“高尚元素”是律师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未来的律师事务所也将更多地摆脱纯粹商业性而更多地加入公益性元素,律师事务所参与职业公益的制度安排(包括费用安排)亦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律所重视与投入。


三、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是律师最重要的“公益”:律师行业整体的公益法律事务与社会责任担当

07

律师为什么要做公益,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从职业价值感受上,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担当,是律师赢得社会声望的重要方式,也是律师感受职业高尚与成功的重要方式。从这个角度上讲,公益事业是律师永远的使命。

其二,从社会制度层面上,则是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社会公共服务,而由律师义务性承担起来。从这个层面上讲,律师的使命在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承担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使需要律师“路见不平”的“公益事务”越来越少。


08

现代社会,公民纳税、政府收费的基本原则与逻辑就在于政府理应提供公民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增长,而各级政府财政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又远高于社会财富(如GDP)增长速度。——当下一个深刻问题便是在于:如何依法限制对内税费征收和对外某些“慷慨”的过于“任性”?如何有效监督公共财政费用的支出?如何确保应该用在公众身上的钱不被挪用、不被盗用?北大王锡锌教授、已故蔡定剑老师等所一大批法律人孜孜不倦努力的,就是如何监督公共财政开支的问题,就是监督政府(广义)预算、决算的问题。从更广泛意义上,这便是如何监督依法行政、如何约束权力的问题。

09

天当然不是鸡叫亮的;人却常常是被鸡唤醒的。法治之昌明,往往始于律师之抗争。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使宪政民主成为国人的生活方式。是我们这代人乃至几代人的历史责任,也是当下中国律师最伟大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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