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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光所有的律师”?!

吕良彪 第一法商CHANNEL 2024-03-07


律师是国家赋予公民抵御不法侵害的自卫之剑;是全社会的法律雇佣军;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

法治社会的律师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与人权保障状态最灵敏的晴雨表。

——吕良彪



“在国王面前,我为人民辩护;在人民面前,我为国王辩护!”

说这话的人叫马尔泽布,十八世纪法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律师。法国大革命时期国王路易十六被革命党人押上审判台再被送上断头台,为之辩护的正是马尔泽布和另外两名律师。路易十六被处死后不久,马尔泽布亦被革命党人将其作为保皇派以破坏国家统一的罪名与女儿、女婿一起处死......马尔泽布的话语和命运(点击参阅《法国大革命中走上断头台的律师》),折射出律师的独特与尴尬:律师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基本权利,既要与权力站在对立面,也常常与民众持不同意见。——律师这种独特的职业价值取向,与公众朴素正义感之间容易发生冲突;律师作为“在野法曹”,往往天然与权力站在对立面的职业属性;作为不同利益的“法律雇佣军”,律师又往往是“天然撒谎”与“注定分裂”的群体......

古今中外,律师似乎都极其“不受待见”,伟大如莎士比亚者甚至借剧中人之口喊出“杀光所有律师”(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之语。——当下中国,律师则始终扮演着“左右为难、内外不讨好”的尴尬角色,不仅“五七反右”时“全行业沦陷”,当下甚至发生律师因代理民事案件被打成黑社会骨干分子的极端事件,部分“维权律师”则更是被某些人视作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相当程度上,公众对律师的偏见源自对律师独特职业属性的误解与苛责,归纳起来有以下十大“职业原罪”:



一、职业“依附性”——天然的“二狗子”?!

律师的职业角色无外乎辩护人、代理人与非诉事务法律服务商——服务性、辅助性、依附性原本就是律师职业应有之属性。律师职业非因自身需求而独立、直接创造价值,而是需要通过服务客户事务、满足客户需求、保障客户利益来实现自身的职业价值,同时实现社会正义的分配与再分配。

律师职业相对独立的基础,在于律师服务一切人而不向任何人出卖自己;律师服务一切机关而非资本的附庸或权力的打手:

其一,律师原则上广泛服务多家客户,故对某一具体对象具备相对独立性,受雇佣但并非任何所服务机构的下属,而且律师于多家客户而非仅仅受制于某一客户;

第二,律师具备相当的专业性与专属性,使其具备与之相对应的“不可替代性”与“职业独立性”;

第三,律师系国家的“在野法曹”,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作为代表社会公众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典型者如刑事辩护,如IPO等事务中的法律意见出具。


二、职业“介质性”——天生的“皮条客”?!

律师制度自产生以来便被赋予强烈的政治意味,负有独特的政治使命。——这也是律师区别于会计师、医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根本所在。

律师在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博弈”中,既可以是公共权力的代理人,亦可能担任公民权利的代理人;在私权利之间的博弈中,律师更是充当利益冲突各方的“法律雇佣军”,“各为其主”地“你来我往”地进行博弈。

职业的律师与自由的学者、独立的媒体是天然的同盟军,始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诉讼制度,律师的存在使“草民”得以向长久以来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权力说“不”,其典型者如行政诉讼。——人类法治的实践告诉我们:“任何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时间与程序的推进而逐渐降温”(托克维尔语)。

另一方面,律师又可以充当公共权力的代理人与公民私权利进行沟通。——这一特殊的代理人功能,也使律师职业具备游走于政府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掮客”、“说客”属性。——这种职业的“介质性”属性,使律师这一职业得以成为平衡社会综合矛盾最有效的调节器。


三、职业“从属性”——“助纣为虐”的“二坏人”?!

“官本位”下的中国,律师在现实无奈与官媒刻意抹黑之下,往往被视作“无权无势无本事、只会耍嘴皮表演蒙人、无耻为坏人开脱、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之辈!

问题在于:被媒体定性或官方认定的所谓“坏人”就一定真的是“坏人”么?!——佘祥林、赵作海、杜培武[1]们“侥幸捡了一条狗命”;而聂树斌们只能在天国无助地哀号......事后人们发现:关于他们的无辜,或罪行的可疑,其实往往辩护律师们早已说得明明白白,甚至字字泣血。

问题在于:所谓“坏人”真有那么坏么?即使真的做了坏事、成了“坏人”,也还是要分辨清楚哪些是他干的而哪些并不是,也还是要分辩清楚他具备哪些从情理上是否具备令人理解、同情的因素(如被害人过错、当事人长期被迫害、犯罪情境特殊等),法律上是否具备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如防卫过当、从犯、自首、立功、悔罪等等)。

问题在于:即使当事者罪无可恕,也要保持其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如不被刑讯、不受侮辱、不遭虐杀。——律师为“坏人”的“人性”与“人权”而辩,而非为其真正的坏与恶开脱。

问题还在于:律师注定“只能为坏人说好话”。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但原则上绝对不可以“反戈一击”地揭发自己为之辩护的“坏人”的罪行——这种对个案正义的追求必将彻底毁灭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任,从而彻底毁灭整个辩护制度乃至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此外,即使当事人甘愿“认罪认罚”,律师同样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而若当事人坚称自己无罪,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但绝不可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关注律师,关注呼格、聂树斌、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念斌们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每一个无辜之人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诉成为社会公众眼中的“坏人”;也许畲祥林、杜培武们身受刑讯逼供却无力辩白的昨天,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遭受刑讯逼供却无力辩白的明天。


四、职业“在野性”——捣乱的“反骨仔”?!

数千年“官本位”下的中国,权力天然具备某种“正义性”。当官的大小、掌握权力的多少往往成为对个人能力、道德、正义评判的最重要标准。律师没有任何权力,却要代理公民和其他非权力性组织对权力进行监督,常常被误解为“与党和政府站在对立面”,因而注定要为权力所“本能憎恶”、所边缘化乃至操纵媒体予以丑恶化(典型者如重庆薄王“黑打时期”捏造辩护律师李庄的“嫖娼”)。另一方面,不具备任何权力的律师,也容易为崇拜权力、习惯性被“裹胁”的公众从内心深处所蔑视甚至仇视。

实际上,无论政党或政府都是人类社会“不得不忍受之恶”。国家、政府、政党、领袖等,是完全不同的政治与法律概念。政党和政府由一个个或平凡或不凡的个体组成,这些个体及其群体再伟大也可能会犯错误、甚至会犯大错误。中国封建王朝几千年的历史表明:仅仅依靠体制之内“以官制官”式的反腐败只可能“越反越腐败”——权力出问题了就设定一个更大的权力去管,而更大的权力腐败能力也越强。

七十多年前,老人家在与黄炎培先生那场著名的“窑洞对”指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道路:“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前些年,中央党校出版社新近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专门收录了“网络反腐”词条——网络因其最不容易被权力所过滤、垄断和控制,成为民众真实信息获取和自由意志表达的平台,从而集合分散的、弱小的、个体的公民意志形成强大的“公众意志”对公权力进行安全、有效的监督,是一种典型的“权利反腐”——“权力只有来自权利,权力才会真正代表权利;权力必须回归权利,权力才能真正属于权利!”这种民间的“权利反腐”与体制内“权力反腐”将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反腐败的完整体系。

代表民众权利监督公共权力,乃是律师这一职业最为基本的政治职能,无论是在法庭上,还是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批评与监督公共权力,乃是律师的职业天职。


五、职业“功利性”——低能的“求财者”?!

据统计,2013年全国律师人数约25万,律师费总额约470亿,人均约18.8万。——从大数据分析,律师费地域分布不均:北京律所1782家,执业律师23776名,营业收入97.61亿元,人均41万元;上海律所1222家,律师16692人,业务收入89.1亿,人均56.3万元;深圳律所 459家,律师人数7892人,业务收入28亿,人均35.4万元;三地律师人数约4.8万,律师费总额约215亿。而其他地区约20万律师,对应律师费份额约255亿,人均创收仅约12万,人均收入约8万左右。直至2022年,律师费总额突破2000亿,律师人数超过60万,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总额大致相当于当年中国五百强企业排名百名开外的一家企业的营业额,平均创收30万强。其中不仅需要扣除物价上涨与货币贬值的因素,还需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其一,创收与收入是两个概念,通常除去各项公共成本及税费支出,律师的可支配收入平均起来不会超过创收额的60%;其二,创收存在地区差的问题,北上广深之类发达地区律师虽收入相对较高但律师人数也多成本也高,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律师收入相对要低得多;其三,律师行业同样存在“二八率”的规律,除去各地约20%左右律师收入尚可,相当部分律师经济水平尚显困窘。

所谓“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律师的主要价值并不表现在财富的直接创造或获取金钱的多寡上。就经济实力而言,通过提供服务“挣钱”的律师绝对无法与以货币资本等通过投资与实业“赚钱”的商人或是以权力敛财的官员们相提并论。如果律师商人气过多过重,也不可避免地降低律师个人的品味与社会评价。欧美律师业发达国家,从事出庭业务的律师多不直接与客户讨价还价,这也是律师保持职业尊严的一种要求。如果律师私自收费、过度利用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趁人之危高收费,则往往导致律师行业整体为某些律师个人的价格失范行为“买单”,严重者将导致中国律师陷入公权力本能的打压与民意基础丧失的双重危险之中。——因此,虽然律师费是律师保持职业独立的必要条件、律师社会影响力与贡献的客观标志,但律师的主要价值和优势都不体现在“钱”上,“数钱论英雄”属于行业的“自我矮化”,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律师这一行业应有之历史地位与社会地位。


六、职业“矛盾性”——职业的“撒谎者”?!

同一案件中“事实”明明一致,各方律师却可能信誓旦旦地说出完全不同的“事实”,并“堂而皇之”地提供相应证据;不同案件中,律师对相同法律问题的解读却可能前后不一甚至完全不同。——这种律师职业价值与普罗大众价值取向的冲突,不可避免地为律师招致各方非议乃至厌恶。

国人讲求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不同语境下,至少有着以下不同的意义:

客观事实,即过往发生不可再现的真实、客观情况。

新闻事实,即新闻媒体对新近发生之客观事实的报道。因时间仓促与认知过程限制,新闻事实应该是一个动态过程中的、允许有非恶性故意而存在一定错误、可以通过连续报道不断澄清的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与公正报道。

法律事实,即依据现有的证据及相应的规则,通过法定的程序,对过往的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法律认定,是一种法律上拟制的事实。因证据及规则的有限性与复杂性,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

传言事实,网络时代尤其要分清楚的“谣言”与“遥言”。其一,流言无底线,谓之谣言。造谣,或因人性中的劣根性使然;或因利益需要中伤对手;或为某项政治、军事行动采取的策略。其二,遥遥领先于事实公布的坊间传言,谓之遥言。遥言或为官家有意散布,或为推行某项政策、采取某项举措而“舆论先行”以造势,或为知情人士透露,或为智者经更改一分析推导而出。总之,断不可以谣言斥之。

偏见事实,即普罗大众根据自身的认知、利益、喜好等诸多因素所“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多掺杂着“认定者”强烈的主观因素在内。所谓“戴着有色眼镜看人”、“屁股决定脑袋”,无论证据如何确凿依旧难免“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日本导演黑泽明的著名电影《罗生门》,正是因对此种人性的深刻阐释而获奥斯卡奖。

宣传事实,即有司根据需要,经过某种程序而“决定”某一事件并予以公开的所谓“事实”。——新闻报道事实追求真相,宣传改造事实引导舆论。

还原“事实”从来不简单,追求正义注定很复杂。——律师的“众口不一、前后不一”说到底,就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利益常常是针锋相对的,而律师则必然成为相对立的利益的代理人、代言人,必然不可避免地要以对抗的方式、从最有利于委托人的不同角度、尽可能全方位地“去伪存真、还原事实”。——其实正如俗话所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律师不过是替公说公的道理、为婆讲婆的正确。


七、职业“卑劣性”——贪婪的“欺瞒者”?!

所谓“得人钱财与人消灾”“亵渎法律、欺骗公众”之类是对律师常有的指责,欧美国家更将律师调侃为“追着救护车的求财者”。其实无论如何,钱是拿命换来的,包括律师费。同为劳动所得,都是自食其力,没有人会觉得公务员从单位里面领工资,就比纳税人从市场挣取收入要更高贵一些。同样道理,辛辛苦苦做律师挣律师费就比公检法或是工人、教师、医生们拿薪水要低人一等。

收费问题,则一直困扰着中国律师的职业声誉。当年某报抹黑某李姓律师时,最黑的一招便是捏造出所谓李氏八字真言“够黑、钱多、人傻,速来”——其实,律师收费,天经地义。但律师的付出,多是基于长期学识、技术、专业积累之上的非物质智力成果。中国传统理念中,对非物质成果的价值认可与保护,是非常排斥的。也就是说,律师往往干完了活劳动价值却不被认可。有一个著名的故事,说的是某大型电视机厂显像管功能极不稳定,花了很长时间和精力仍然无法解决。后来一位工程师过来简单看了看,然后画了一条线,说:按这个位置去掉一个线圈。厂家照办,果然解决了质量问题。但当工程师开来账单一万块时,厂家大呼专家黑心:画条线就收那么多钱。——专家回复:画线,一美元;找到这个地方,九千九百九十九美元!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律师不仅存在非物质成果难被市场认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水准,还非常不尽如人意。

“官本位”之下,客户往往在相当程度上会考虑律师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有时甚至要求律师对于所谓“关系”进行某种承诺。现实中,律师往往容易面临两种危险而尴尬两难:不肯或不敢承认有“关系”往往难接到案子或办案效果不好;声称有关系且属实,可能出卖朋友;声称有关系而不属实,则可能构成诈骗!——如何进行体面而有效的职业营销获得足够的案源,如何站着把案子办了顺便把律师费挣了,堪称中国律师最大的痛点与难点。(点击参阅《“勾引人家来勾引你”——苦逼律师装逼大全》)


八、职业“分裂性”——注定的“内讧者”?!

某种意义上,律师确实容易成为“杠精”。(点击参阅《谨防十种“律师病”》)利益注定是相互对立的,而任何利益都可有也该有其代理人、代言人。所以,所谓“分裂”完全是基于客户利益冲突的基础之上,而律师不过“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法律雇佣军”。

当下中国律师,必须要学会做事、做人、做秀。做事是专业技术问题;做人的情商高低、能否团结他人一起做事的智慧问题;做秀则是通过某些超乎寻常的言论与行动引得各方关注,以达到营销、造势、博弈之功效。在此过程中,夸张的宣传、同行间的矛盾与指责都在所难免,关键在乎“度”的掌握。需要律师自省的是:律师天然与是非与冲突相伴,却是最需要尽力去“是非心”;律师注定与人的劣根性相伴,却是最需要保持内心的温暖与光明。——否则,不仅引发同行间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亦将导致律师间无谓的意气之争,终将为职业所接触的人性“黑暗”所伤。——值得欣慰的是,面对律师被公安非法抓捕,被法官、法警殴打、手铐铐在篮球架上等等恶行,律师队伍表现出了应有的团结与理性。

律师群体要消除内讧,关键是要形成成熟理性的职业伦理与执业规范。利益注定有冲突,观点可以有分歧,但同行间基本的价值观和行为规则、职业理念都是共同的,彼此可以在共同的伦理与规则背景下求同存异,定纷止争。


九、职业“浅薄性”——没文化的“装×者”?!

律师是“知行合一”的职业。现实作为与个人气度修养是律师是否具备某种“份量感”、是否受人尊重的重要因素。但生存环境的恶劣与过重的商业气息,使律师整体不被令人发自内心的认同与尊重,律师作为“法律之师”的学识与修养未能得到公众之认同。改变这种局面,有赖于从以下三个方面的努力:

一是律师个体要努力成为一个有文化、有涵养、有“份量”、令人尊重与信赖的人。这绝非等同于在高校、专业机构挂了多少“名头”,也不仅仅需要专业与学识,而是需要律师具备人文情怀与职业担当。

二是不断营造律师自身独特而独立的职业文化与职业伦理。

三是努力使以民主、法治、公平、效率为本质的职业文化未能成为社会主流文化,如此律师才可能得到社会之尊重与认可,民主、宪政方有可能得以施行。


十、您所认为的第十种,该是什么呢?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进程;律师的社会声望和影响力,则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修养与贡献。——本文所述种种对律师的偏见与误解,源自律师职业属性与众不同的独特个性,相当程度上也正是律师独特职业价值的体现。律师要赢得应有的尊重与保护,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敬业精神、业务水准与文化底蕴;需要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共同体形成应有的职业认同与伦业伦理;需要建立切实“倾听律师刺耳声音”的有效机制;需要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相应立法与执法;尤其需要推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使对律师职业属性与职业价值的认同,成为整个社会法治理念的本能组成部分。——将原本十种“职业原罪”合并整理为九条,也是希望留出开放的空间敬请各位大家见仁见智地补充、完善。


“国家兴,法治兴;法治兴,律师兴”,是法治进程的普遍规律。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是中国律师的特别浪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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