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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依法能动履职为诉源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王旭光 人民检察杂志 2023-06-29

摘 要


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在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担负重要法治职责,作为直接参与者、监督保障者和法治意识引领者,通过依法办案、监督,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三个环节发挥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持续厉行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探索参与基层治理新模式,在融入国家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为诉源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的基本要求,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全面深入落实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一、推进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诉源治理,是对诉讼的源头治理,通过多种治理手段,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减少进入诉讼环节案件数量或有效分流诉讼中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参与诉源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重要政治责任。


(一)推进诉源治理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我国这样一个有14亿多人口、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的大国执政,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依靠法治推进,必须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大格局。诉源治理以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为主要措施,注重防患未然,强调提升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立足提供多元纠纷解决渠道,是将法律规范导入社会治理并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深入推进诉源治理,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推进诉源治理是健全国家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


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由诉讼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组成,包括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手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仍存在立法不完善,职能部门分工不清、衔接不紧密,多元化解纷主体协同性有待强化等诸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运用不足,诉讼案件数量激增。2021年,全国四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351.6万件,法官人均办案高达238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363.7万件,同比上升20.9%。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诉讼是成本最高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案件激增,不仅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巨大的挑战,还意味着大量的矛盾纠纷没有在诉前、诉外通过成本低廉的非诉渠道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意味着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供给不足。与此相对应,浙江的地方实践则验证了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核心的诉源治理工作能够有效应对“诉讼爆炸”,甚至在全国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增加的背景下实现案件数量负增长。因此,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诉源治理,不仅通过直接履职做好源头防控、矛盾化解工作,更应发挥督促保障作用,广泛汇聚诉源治理合力,推动健全纠纷解决机制。


(三)推进诉源治理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折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其中,“天下无讼”是“我国古代国家司法治理的最高理想”,《论语·颜渊》记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一论述是无讼思想的滥觞,而历代儒家学者通过对《论语》注疏,阐发对无讼思想的理解:无讼首先意味着以德礼教化百姓,使其从内心认同国家法律制度,从而不行违禁之事,即“谋始作制,化之在前”;同时,无讼并非压制诉讼,阻塞司法解决纠纷的渠道,而是要通过“用意精诚,求其情伪”的“听讼”,以实现定分止争。在争讼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古代官员奉行“以和为贵”,多有调解息讼的做法,“或是缓处诲诱平其忿心,或是晓谕情理明是非羞恶,或是身率令感礼行辞让,或是几者兼而有之”。诉源治理的价值追求与无讼思想高度契合。检察机关要通过司法活动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无讼”“和为贵”等治理智慧与诉源治理结合起来,实现法、理、情的融合统一,推动社会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诉无讼转变。


(四)推进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


中央《意见》对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等四个方面要求,整体上体现诉源治理思想,揭示了预防性司法的特点。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现常治长效;预防惩治网络犯罪,推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等,均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源头预防中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审查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均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前端化解中的作用。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则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关口把控方面的作用。中央《意见》关于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的重要责任体现,这是因为加强诉源治理,根本在引领社会法治意识、防患未然。社会法治意识越强,人民群众法治素养越高,矛盾纠纷发生的可能性越小。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整体发挥,都与诉源治理有着密切关系,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中央要求、高质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二、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中担负重要法治职责


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社会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检察机关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并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其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明确定位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使检察机关在诉源治理中具有多重角色定位,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直接参与者


检察机关直接参与诉源治理,在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三个环节均有体现。首先,以检察建议推动源头预防。诉源治理的价值在于“防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监管到位了,类似的违法犯罪就会大大减少,依法能动履职、诉源治理,成效尽在其中。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通过深挖矛盾纠纷社会根源,针对个案和类案中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已成为成效斐然的诉源治理“名片”。2018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围绕校园安全、公告送达、金融监管、窨井盖管理、虚假诉讼、网络整治、寄递安全及安全生产等提出检察建议,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一体落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治担当。陕西省检察机关围绕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会同五家单位开展“红领巾法学院”创建活动,1635名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深入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联合省住建厅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研判、联合专项督查等工作机制,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1855个,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其次,以捕诉审查把控刑事诉讼关口。检察机关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全程参与者,更是刑事司法程序的“守门人”,是刑事案件关口把控的主导力量。由于刑罚是法治国家制裁体系中最严厉的措施,刑法是保障法治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在刑事立法、司法中均有谦抑性的要求。近20年来,我国刑事立法不断完善,犯罪态势亦发生较大变化,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伴随着犯罪圈趋于周密、轻微刑事案件趋于高发以及替代羁押的技术手段趋于成熟,国家将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不仅通过审慎的逮捕、起诉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发挥着控制犯罪圈、刑罚圈及轻刑圈的司法作用,更通过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促成当事人之间赔偿谅解,督促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等措施,控制着刑事制裁范围。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不批捕38.5万人、不起诉34.8万人,比2018年分别上升28.3%和1.5倍;诉前羁押率从2018年54.9%降至42.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一审服判率96.5%。在分化犯罪、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


最后,以检察信访助力矛盾纠纷化解。“信访既是一种政治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也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一种人民自发的利益表达方式。信访本身就是一种中国式的特殊的民主实现机制和人权救济机制。”就检察机关而言,信访是公民、法人等主体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控告申诉等请求,由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处理的活动。检察机关不仅有义务通过司法程序办理各类监督案件,同时,“检察信访申诉工作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也是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检察业务工作”。因此,畅通检察信访渠道,发挥信访制度对服务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协调利益和保障权利的作用,亦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自最高检于2019年在全国两会上作出“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承诺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既注重对信访的及时回复、答复,让人民群众的诉求“有着落”,同时积极推行检察听证、检察长带头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申诉案件等措施,信访工作成效明显。以陕西省检察机关为例,2021年受理群众来信5833件,努力实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三级检察长接访445人次,同比上升42%;组织听证1296件,同比上升11%,实现三级检察院全覆盖。


(二)监督保障者


检察机关不仅直接参与诉源治理,还发挥着更为独特的监督保障作用。这种监督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1.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内容。其一,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这两项职能均与诉源治理有密切关系。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是否依法开展刑事追诉的监督,既包括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立案监督,也包括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撤案监督,整体上是为了确保刑事追诉的适当性。高质量的立案监督对诉源治理意义重大,一旦行为牵涉刑法,则意味着前置法的调整已失灵或处在失灵的边缘。准确把握刑事追诉的法律和政策标准,既要避免应当进行刑事追诉的案件被降格处理,留下矛盾纠纷继续升级的隐患;也要防止刑事追诉过度扩张,将无刑罚必要的人纳入追诉或对无社会危险性的人进行羁押。这些关口把控不当,将导致社会对立面增加、人员“交叉感染”等问题,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侦查活动监督在防止漏罪漏犯方面的作用与立案监督相似,其还有一个重要作用是防止侦查权在行使中侵犯公民权利。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权滥用问题,不仅会导致既有刑事案件出现冤错,更会衍生国家与公民之间新的矛盾纠纷。因此,中央《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和“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切实保障人权”,对于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其二,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以及对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法院裁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对于诉源治理有直接和间接两方面的作用。其直接作用在于保障已形成的诉讼纠纷得到依法处理,避免衍生出新的矛盾纠纷,这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相似;其间接作用则在于发挥检察职能的能动性,针对各类诉讼纠纷中暴露出的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由此及彼、由微见著、由点带面,“从形成纠纷的根源上找到问题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开出社会治理的处方,完善社会治理结构、优化社会治理程序、改变社会治理陋习、提升社会治理绩效、革除社会治理弊端,实现从案件监督到规范监督、从诉讼监督到治理监督、从解纷监督到预防监督、从案结事了的监督到诉源治理的监督之转变”。


2.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检察业务新的拓展领域。中央《意见》指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这一规定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之要求的发展,为“检察机关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但行政权具有“双刃剑”的特点,是一种具有公定力、优先性和单向性的权力,并且以高效为其首要价值,天然排斥外界干预,而不受约束的行政权有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危害。检察机关在推进诉源治理中,一方面应促进行政权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为无论是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治理等源头预防,还是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起到矛盾纠纷“分流阀”作用,都要依赖有力而高效的行政活动;另一方面,应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督促,以法律监督权这样一种有较强司法专业性的公权力来监督制约行政权,促使其在积极作为的同时,避免因过度扩张或消极作为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法治意识的引领者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央《意见》在第二部分专门提出“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要求检察机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履职规范社会行为、引领社会风尚,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以检察案例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检察机关的法治意识引领作用,可根据对象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检察机关监督办案过程的参与者,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司法活动的直接感受者、见证者。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自身严格依法履职向社会宣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使当事人认识到违反法律的危害及后果,教育其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向当事人释法说理,让其了解法律规定,理解法治要义,接受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逐渐养成法治意识。


二是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法治社会的建设者。现实中矛盾纠纷的发生与激化,从反面显示着法治社会建设中可能存在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就监督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法治教育,完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这种互动,既是适用法律、共同寻求法治化解决方案的路径,也是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历练法治方法的过程。


三是社会公众。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办案、监督,对合法、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惩治和否定,教育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培育全社会法治意识,对社会行为具有引领作用。这种指引效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同时以检察案例为载体,不断扩大宣传效应。如,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检察机关有效激活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及时发声向社会申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近年来,检察机关的法治意识引领作用逐步向办案以外延伸,其中以检察官兼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为代表,通过检察官向未成年人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为其成长为具备法治意识的社会成员奠定了基础。



 三、以高质量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检察机关应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检察环节诉源治理,助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一)准确把握检察机关职能定位


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有赖于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共同推进。检察机关参与诉源治理,必须秉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和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与其他部门职能互补、协同发力。


一是坚持专门性。新时代检察职能的调整和拓展,不可避免会与审判权、行政权、监察权等其他国家权力在界限、行权方式等方面产生新的磨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性,把握好权力边界,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位。首先,应处理好与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是判断权,检察权在诉讼中也有相应的判断性特征。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尊重法院的最终判断权。如,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依法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而不是“逼”法院接受量刑建议。那种不论是否具备法定抗诉条件,只要法院不认同就提出抗诉的做法,背离了检察权的初衷。其次,处理好与行政权的关系。既要依法监督行政行为,又要充分尊重、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要把握好权力行使的边界与方法。如,在介入引导侦查时,不能与公安机关搞共同侦查,甚至取代侦查;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避免与行政部门共同在一线执法、履行行政职责;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时,应坚持以“我管”促“都管”,避免出现司法与行政特别是信访部门的混同。这些关系把握不当,容易误导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职能性质的认识,进而淡化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最后,处理好与监察权的关系。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同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负有监督公权力的职能。但检察机关以诉讼监督为主,应准确把握与监察机关对公权力行使者的监督之间的界限,更加凸显检察权的司法特性和法律属性。


二是坚持专业性。诉源治理虽然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但检察机关应以法律确定的规则、秩序为导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为了平息纠纷而违背法律推动“滥和”。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依法监督、依法化解矛盾。


三是坚持人民性。诉源治理的重点在基层,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内涵更丰富、层次更高,对检察履职也有了更多的新期盼。在推进诉源治理中,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检验标准,始终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用心办好人民群众身边每一个“小案”,为人民群众、为社会和时代提供更加丰富、更为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以“止于至善”的标准融入社会治理、助推国家治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实现以“初心”赢“民心”,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二)持续厉行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


适应依法能动推进诉源治理的履职要求,检察机关应树立系统施治的全局观,践行司法检察新理念,努力实现从治罪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从关注办案向既关注办案、更关注治理转变。


一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彰显检察官公平正义守护者职责。客观公正根源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定职责及其作为法律守护人的角色定位。检察官应始终牢记使命,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为价值追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既要当好犯罪的追诉者,也要做好无辜的保护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官越客观,越能赢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信任,就越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诉源治理的效果就越明显。


二是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彰显检察履职共识。在追诉犯罪、保护无辜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担当着社会治理的促进者、法治精神的倡导者和司法文明的推动者角色。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坚决摒弃程序主义、机械司法等消极观念,把握法治规则,创新方式方法,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形成互动、积极的良性工作关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着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是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彰显检察担当作为。依法能动履职,要求进一步发展“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将依法推进诉源治理、基层治理、社会治理作为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延伸目标,树立自发自觉、积极主动的检察治理观,以案件为纽带参与社会治理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通过办案实现监督的精准化、拓展监督的覆盖面,以监督促进办案质量与能力提升,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实效,促进诉源治理。


(三)在融入国家治理中依法能动履职


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着力点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应立足职能、找准方向、聚焦重点,依法能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更深融入国家治理,促进诉源治理,共筑长治基石。


一是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应了新阶段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体现了谦抑慎刑的刑事司法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根据犯罪情况和治安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主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止虚假认罪认罚引发上诉,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行为人架起回归社会的“金桥”。同时,应用心、细致做好被害方工作,用好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促进达成共识,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发生。


二是“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充分释放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实现更大范围的治理提升。对涉黑涉恶犯罪坚持打早打小,深挖新发生案件背后的“保护伞”,不给黑恶势力卷土重来之机。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认罪认罚且自愿接受合规审查并有整改价值的企业,督促制定合规计划并对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扩大社会治理效果。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民生检察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持续从源头解决公益损害问题,对弄虚作假、情节恶劣的,果断提起诉讼。推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检察监督、能动履职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5>6=实”。规范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增强检察建议刚性,“没完没了”推动落实,以“我管”促“都管”。


三是在与相关部门配合制约中一体推进诉源治理。与公安机关共同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建设工作,实现立案、侦查信息共享、实时监督。推进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着力解决派驻检察履职不力不实问题,推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顽瘴痼疾的根治。深入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政法系统间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信息技术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助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四)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新模式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也是基层之治。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诉源治理基础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检察机关应将检力下沉,把检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一是融入市域社会治理体系。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基层检察院应进驻县区综治中心,加强与基层党组织、政法单位协调联动,与社区(村组)自治组织有机衔接,就地参与矛盾化解,使纠纷止于未发、化于萌芽。积极参与“无讼”乡村(社区)创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促进基层善治。


二是向基层延伸检察力量。受机构及人员不足的制约,检察机关缺少类似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派出机构。为此,有必要结合检察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基层检察院的机构人员编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将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乡镇、社区、企业园区,打通服务基层的“最后一公里”,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检察院、检察官就在身边。


三是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化手段,创新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线上线下、多元便捷的检察服务。在智慧检务2.0系统基础上拓展移动检务应用,将12309检察服务中心对接“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现监督线索在线受理、办案数据在线共享、检察产品线上展示,为群众提供同质化、全流程在线纠纷解决服务,提升检察环节诉源治理社会化水平。

作者:王旭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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