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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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璇:自杀案件中的不作为犯研究(以德国判例为视角)

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目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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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民检察》火热征订中!

欢迎订阅2024年《人民检察》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人民检察》关注司法改革,聚焦检察实践,设有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等栏目,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沟通交流探讨的平台。《人民检察》愿意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思想,希望能成为您的工作指南、办案参考。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订阅信息半月刊,全年24期,每期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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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强检建设笔谈”栏目征稿启事

“人才强检建设笔谈”栏目征稿启事亲爱的读者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人民检察》的大力支持!近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第五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优机制,久久为功加强检察人才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检察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人民检察》特开设“人才强检建设笔谈”栏目,约请您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围绕“人才强检建设”主题,从“小切口”切入,撰写文章,行文以5000字至8000字为宜,要求观点鲜明、论述清晰、行文规范。来稿及您的照片请发送至邮箱1605849974@qq.com。《人民检察》杂志及微信公众号将在“人才强检建设笔谈”专栏推出您的文章,请您多多重视支持,惠赐稿件,谢谢!人民检察杂志社2023年9月编辑:刘梦洁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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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栏目征稿启事

“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栏目征稿启事亲爱的读者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人民检察》的大力支持!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奋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如何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办好每一个案件,相信检察长们有很多的思考与实践。为此,《人民检察》开设“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栏目,邀请您围绕上述主题,从“小切口”切入,结合本地检察实践撰写文章,行文以5000字至8000字为宜,要求观点鲜明、论述清晰、行文规范。来稿及检察长照片请发送至邮箱1605849974@qq.com。《人民检察》杂志和微信公众号将在“检察长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专栏推出各位检察长的文章,请您多多重视支持,惠赐稿件,谢谢!人民检察杂志社2023年9月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2024年《人民检察》订阅开始啦!《人民检察》新栏目征稿启事《人民检察》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征集令《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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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民检察》订阅开始啦!

欢迎订阅2024年《人民检察》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扩展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人民检察》关注司法改革,聚焦检察实践,设有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等栏目,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提供沟通交流探讨的平台。《人民检察》愿意为您提供更多有价值的思想,希望能成为您的工作指南、办案参考。权威解读检察聚焦疑案精解订阅信息半月刊,全年24期,每期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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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新栏目征稿启事

新栏目征稿启事亲爱的读者朋友: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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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检察》订阅中!可随时订阅、补寄期刊

《人民检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连接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司法改革,聚焦司法疑难,引领检察实践,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火热征订中,半月刊,全年24期288元(含邮资)。本刊为自办发行。请直接汇款。汇款时请在信汇凭证用途栏或邮汇单附言栏填写订阅者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名称。银行汇款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永定路支行账号:0200004909200061142联系人:简敏联系电话:010-8642355013810273102传真:010-86422281订阅网址:https://jc.zhengding.org.cn/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轻松,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琳琳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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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检察》持续订阅中!自办发行,随时订阅

《人民检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连接学术界与实务界,关注司法改革,聚焦司法疑难,引领检察实践,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火热征订中,半月刊,全年24期288元(含邮资)。本刊为自办发行。请直接汇款。汇款时请在信汇凭证用途栏或邮汇单附言栏填写订阅者收件地址及收件人名称。银行汇款单位:人民检察杂志社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永定路支行账号:0200004909200061142联系人:简敏联系电话:010-8642355013810273102传真:010-86422281订阅网址:https://jc.zhengding.org.cn/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轻松,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琳琳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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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征集令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律适用、办案理念、法治价值等均值得深入挖掘和探讨。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更加重视案例研究,现面向广大司法实务人员、法学界人士征集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具体来说,有两种形式:一是重点写明案情简介,列举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篇幅不限。本刊将根据案件的新颖性、疑难度及其理论和实务价值来决定是否选用,并视情况组织有关案例研讨,在本刊彩页“疑案精解”栏目刊发。二是围绕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和堵点,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篇幅一般为5500字至9000字。来文中涉及的案件一般应当已获生效判决、裁定,或者由检察机关作出终结的处理决定。来文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793549168@qq.com,邮件主题注明“疑难案例投稿”。《人民检察》编辑部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声明:本刊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征订杂志,在此提供正确订阅方式,谨防假冒。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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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征集令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背后蕴含的法律适用、办案理念、法治价值等均值得深入挖掘和探讨。2023年,《人民检察》杂志更加重视案例研究,现面向广大司法实务人员、法学界人士征集新型、疑难、典型案例。具体来说,有两种形式:一是重点写明案情简介,列举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和分歧意见,篇幅不限。本刊将根据案件的新颖性、疑难度及其理论和实务价值来决定是否选用,并视情况组织有关案例研讨,在本刊彩页“疑案精解”栏目刊发。二是围绕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疑点、难点和堵点,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角度,对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篇幅一般为5500字至9000字。来文中涉及的案件一般应当已获生效判决、裁定,或者由检察机关作出终结的处理决定。来文请发送至电子邮箱:1793549168@qq.com,邮件主题注明“疑难案例投稿”。《人民检察》编辑部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声明:本刊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征订杂志,在此提供正确订阅方式,谨防假冒。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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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研究综述

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更加深度融合助推案件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七申国军目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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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未成年人检察研究综述

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与展望——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六那艳芳目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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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公益诉讼检察研究综述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五胡卫列
2023年1月11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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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行政检察研究综述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完善中国特色行政检察监督体系——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四张相军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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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民事检察研究综述

加强民事检察理论研究推动新时代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三冯小光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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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刑事检察研究盘点

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不断丰富深化助推刑事司法实践创新发展——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二苗生明目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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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检察理论研究综述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更是期待。2022年,各级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取得丰硕成果。为及时总结和回顾一年来检察理论研究重点与检察工作成果,并谋划新一年的研究方向,本刊特组织“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专题,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8篇文章,即日起连续发布,敬请关注。持续推进新时代法律监督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一目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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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首届全国职务犯罪检察论坛征文获奖论文和优秀组织奖单位揭晓

孙道萃、付奕11.企业职务犯罪合规建设作者:“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机制的规范化构建”课题组(郭志媛、姜淑珍、丁红琳、高磊、杨雨蒙、朱伟悦)12.贪污贿赂类自洗钱犯罪的司法限缩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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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刊从未委托第三方中介征订杂志,在此提供正确订阅方式,谨防假冒。

行号:102100000499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市分行永定路支行联系方式简敏订阅电话:13810273102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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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22期要目

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增强能动履职意识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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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要目

王志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解中国古代的秉公执法及其对当代的启示王立民司法改革探索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支持王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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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要目

想象竞合作者简介: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洁淼,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大数据证据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审查运用摘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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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9期要目

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展望陈国庆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问题研究傅信平法学专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为主体的认定徐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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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订阅2023年《人民检察》

重点来了2023年订阅开始啦!2023年订阅开始啦!2023年订阅开始啦!订阅邮寄发票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便捷,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李季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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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

《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为顺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及时传播法治研究成果,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检察》特开辟微信公号端投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主要刊发法治理念及制度研究、检察理论及实务最新研究成果、域外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学者前沿学术研究成果等。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我们将定期发布阶段性选题指引及长期选题参考,欢迎广大检察人员和法学界人士投稿!来稿请至邮箱:rmjcwlb@126.com。声明:本刊版权,包括纸质版与网络版版权,均属于人民检察杂志社,任何媒介的转载须标明来源。来稿要求1.来稿须原创。2.文章须兼顾理论性、实践性与可读性,做到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逻辑严密、理据准确、引文规范。3.稿件字数以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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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8期要目

推进少捕慎诉慎押贯彻实施刘艳红凝聚共识推动少捕慎诉慎押落地落实孙长永能动履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模式转型张朝霞中国特色羁押听证制度的形成与未来冀祥德从刑事一体化角度看刑事司法理念政策创新万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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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7期要目

李先伟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运行难题及对策刘晓涛涉案民营企业的商业信誉保护张韫晖域外法治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刑法中逃税行为除罪条款完善方案赖早兴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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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6期要目

刑法经济学作者简介:王波,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徐玲,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研究网络“黑公关”行为最新样态及刑事规制摘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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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订阅2023年《人民检察》

重点来了2023年订阅开始啦!2023年订阅开始啦!2023年订阅开始啦!订阅邮寄发票订阅服务一条龙,哪种方式都轻松,若有需求请反馈,为您服务心意诚。订阅杂志找简敏13810273102010-86423550邮寄问题找李季010-86423533发票问题找洪坤010-86423548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刘梦洁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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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5期要目

余湘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利用大数据挖掘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初探翁跃强等权威解读《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吕洪涛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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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4期要目

人情作者简介:马小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评析专题虚拟货币领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立体化审查摘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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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3期要目

检察听证作者简介:王庆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潘一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实习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数字赋能检察侦查的进路摘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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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1期要目

治理模式作者简介:王莉,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国家安全学院)讲师、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域外法治行政人员与司法人员交流协作的域外做法及借鉴摘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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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2期要目

保障诉权实质平等作者简介:兰楠,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法学博士。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专家评析专题检察监督推动“刑行双罚”统一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第146号评析摘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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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10期要目

国家治理作者简介:王旭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落实中央《意见》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示范窗口的能动创建——以浙江杭州检察工作为观察视角摘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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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要目

行为作者简介: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陈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犯罪结构变化下轻罪的刑法区别治理摘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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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品新: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以涉企案件为例

摘要电子证据在物理空间、信息空间存在明确的空间连属关系。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连属式审查,包括审查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以及审查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运用电子证据办理涉企案件对连属式证据审查有着天然的吁求。具体来说,办案人员应当掌握三大技巧:一是对电子证据形成前、中、后各环节人的行为进行连属式审查;二是对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的数据进行连属式审查;三是对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进行连属式审查。此类审查方式因由客观规律而内生,不同于纯粹人为性质的证据组合审查,可为精准办理涉企案件奠定基础。“连属(Ariticulation)”一词原意是指将各个部分通过关节连接起来,连接起来的各部分通过功能一体化而具有统一行动的能力。电子证据的连属关系存在三种样态:第一种样态是不同空间存在相同的电子证据;第二种样态是不同空间虽无完全相同的电子证据,但各电子证据却可以聚合于同一案件事实;第三种样态是指不同空间既无相同的电子证据,也未聚合于同一案件事实,但不同空间的电子证据之间隐含着对照、补充等关系。“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办理涉企案件,需要掌握连属式审查技巧,培养专业化审查能力。换言之,办案人员对涉企案件精准进行“外科手术式”审查时,可以将电子证据当作骨骼架构,进行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式审查、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式审查以及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式审查。一、涉企案件宜用连属式审查当前,涉企案件的司法办理在我国难度很大,要求很高。涉企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及社会影响力兼具,查处不当恐将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仅从司法证明实践来看,该类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存在四种规律,决定了开展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具有广阔的空间。第一,涉企案件日渐涉众,难以简单依靠传统证据同电子证据相印证构成有力的证据体系。实践中,除非部分员工认罪认罚或提供证言,否则难以收集到与电子证据相对应的传统证据。即便部分员工认罪认罚或提供证言,收集证据的难度也非常大。因此,办案人员办理涉企案件,可以电子证据为主要证据,重点查找能相互印证的服务器文件、电子邮件、办公文档等证据,而非过于依赖各种传统证据。第二,电子证据在涉企案件中多以转化形式使用。涉企案件举证方很少直接以光盘或移动硬盘中的电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电子证据多以鉴定意见等转化方式呈堂。此时,能否准确地将鉴定意见与电子证据进行连属式审查变得至关重要。一旦审查错误,就可能导致冤案、错案。第三,若办案人员滥用权力、制造虚假电子证据,会酿成恶果。对于涉企案件要特别注意司法权力恣意越界可能引发的危险。涉企案件的办理错误,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办案人员应重视涉企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秉持审慎而精准的态度。第四,涉企案件中电子证据以服务器文件、电子邮件、办公文档等证据为主,这决定了在涉企案件中非常容易找到基于网络OSI分层的连属关系。展开来说,电子设备等系统根据OSI分层模型可以分成若干层级,不同层级间存在的电子证据可构成连属关系。二、基于物理空间行为连属的证据审查技巧审查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实务技巧就是要将电子证据形成前、形成中、形成后各环节人的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审查。此处以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例说明这种审查模式能取得怎样的效果。该案中,涉案公司被指控通过发展会员的方式销售产品,截至案发时该公司会员列表中最高层级94级,会员总数量高达35412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亿元。为支撑证明指控的案件事实,公诉人员提交了书证、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涉案钱款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及审计报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其中,核心证据是由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以鉴定的方式下载所称涉案公司在国外服务器中的数据文件,证明了涉案单位的会员数量、会员层级、传销资金数额。办案人员进行连属式审查时,要认识到该服务器文件证据是以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同步录像资料的证据形式呈现的,并被转化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还被转化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具体审查过程至少包括三步:第一步,审查审计报告与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是否对应。这是在审查物理空间的审计行为与鉴定行为的连属关系。案卷载明,鉴定机构检验过程如下:(1)使用工作站进行杀毒,没发现病毒;(2)打开录屏软件;(3)打开网址,输入账号密码,据此查到了后台里的货币管理数据、开店管理数据、奖金明细数据、财务流水数据、会员管理数据、专卖店发货数据、电子币记录管理以及福利奖数据等,并将这些全部下载下来。被刻录到光盘里的检验结果包括:(1)将下载过程录制到“.avi”文件中并计算哈希值;(2)下载的数据打包为“提取数据(××公安).zip”并计算哈希值。鉴定报告后附有光盘及鉴定人执照。审计机构据此做了关于会员数量、会员层级、传销资金数额的审计。在这里,判断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是否源于鉴定机构提取的数据的做法很简单,可以计算审计报告中使用数据和鉴定机构提取数据之校验值是否一致。第二步,审查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和鉴定报告、同步录像资料,判断鉴定机构在特定日期是否对涉案公司在国外的服务器有数据下载、提取行为。根据该案鉴定报告可知,检验过程并不符合鉴定规范,没有对IP地址和host文件的网络配置进行检查,也没有对浏览器有无cookie和缓存进行清查。这可以被理解为证据瑕疵,结果取决于公安机关能否有效补正。该案中同步录像资料主要存在四个疑点:一是该案鉴定报告不像是鉴定机构做的,因为录像中电脑屏幕显示的时间是凌晨4点,不太可能是鉴定机构的工作时间;二是没有全程录屏,只录了28分钟,这违反了鉴定规范,也不能保证后面时间段提取的数据是涉案公司境外服务器的数据;三是该案的电子证据鉴定过程本质上是远程勘验,涉嫌违法取证;四是取证过程中使用的账号、密码没有在鉴定报告里写入送检材料。而法律规定检材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不写账号密码会导致其无法在法庭上被质证。这意味着检材可能来源不明。这些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侦查机关能够有效补正。第三步,将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和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结合起来审查。例如,对于服务器里的转账数据,可以去银行查询转账记录以及使用证人证言进行核实。该案中,办案人员抽取了一些服务器的转账数据,经与证人证言、转账记录比对,发现不一致。这就使数据的来源产生争议。这是在审查物理空间的转账行为与鉴定行为的连属关系。三、基于信息空间系统连属的证据审查技巧电子证据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磁盘编码层、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等层次同时呈现。审查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就是将出现在前述各层次的数据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审查,至少操作系统层、文件系统层、网络层是非常值得关联起来审查的信息空间。不同层次的数据信息呈现系统性规律,且相互之间不能出现不可解释的矛盾。此处仍以前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来阐明如何审查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该案涉案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有的表现为文件夹,有的表现为excel文件、网页文件或其他文件。可以在文件系统层对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之属性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其名称、修改日期与案件是否有关。该案中电子证据的修改日期就是下载完成日期,比如某文件夹的修改日期是2017年8月30日4:41,通常是指该文件夹就是2017年8月30日4:41下载完成的。通过对该案开展连属式审查,可以发现整个下载过程是从2017年8月30日凌晨4:01开始,到2017年9月1日晚上为止,这是反常的。更令人惊异的是,其中一位鉴定人80多岁、一位鉴定人60多岁,如此高龄的鉴定人怎会在凌晨4点熬夜工作呢?该案还要审查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提取过程。根据鉴定意见中的文字描述,鉴定人不仅没有对IP地址、host文件、网络配置进行检查,也没有说明网址、注册信息、联系人、后台维护人等信息与涉案公司的关系,甚至不能解释清楚数据来源。因此,应当将服务器中电子证据的提取过程与鉴定文书对鉴定过程的描述结合起来审查。审查鉴定意见所附光盘里的工作文件有个简单技巧,即对照鉴定意见里的每个步骤中所附的图和光盘里的文件,观察光盘里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与鉴定意见中的顺序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说明不是如实取证。在该案中,将鉴定意见的图文与光盘文件进行连属式审查发现,数据的时间信息表明是先完成数据下载行为、后有登录账号行为。此外,将被告人供述与服务器中的电子证据进行关联分析,发现该案被告人完全不认可××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求补正。四、基于两个空间混合连属的证据审查技巧审查两个空间的混合连属需要将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因为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是关联的,电子证据不会仅仅在信息空间里面出现,一定有相关联证据在物理空间出现。电子证据所在的信息空间同相关的物理空间亦存在客观的连属关系,如时间上的顺位关系。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买卖纠纷案件为例,甲公司与第一被告乙公司有长期供货关系,第二被告丙公司通常为乙公司做担保。201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6000万元的货物合同,随后甲公司将货物运送至上海港,乙公司将货物提走并卖出,但是没有支付货款。于是甲公司起诉了丙公司、乙公司。该案第一被告乙公司承认取走货物,但是因为生意亏损无法支付货款,第二被告丙公司称其未对本次货物买卖合同达成担保意向。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丙公司有没有对2013年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提供担保。甲公司律师向法庭提交的一份重要证据是电子邮件,并称该电子邮件由丙公司员工丁发给甲公司,附件是丙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担保书,担保书上标明丙公司对2013年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价值6000万元的货物合同提供担保,并盖有丙公司公章。甲公司称三家公司以前签订担保协议的方式也是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而非三方坐在一起签订。丙公司对该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委托某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该电子邮件未发现异常信息,但是因检材的局限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鉴定意见里有三封电子邮件,且内容相同,都附上了丙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担保书。这三封电子邮件之间是转发关系。鉴定意见还计算了该电子邮件的MD5值。“未发现异常信息”是指鉴定机构将发件人和收件人域名与服务器域名相比较,发现一致,另外发送时间和接受时间也符合逻辑无矛盾现象。这个鉴定意见中前一句话对原告有利,后一句话对于第二被告有利。那么,如何有效审查该案中的电子邮件及相关鉴定意见?一方面,可以利用物理空间的行为连属,包括镜像行为、扫描行为、盖章行为等进行连属式审查;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信息空间的系统连属,包括对关联电子邮件以及邮件附件、邮件列表、邮件头等进行连属式审查。混合连属的具体审查过程如下:第一步,将印章印文与电子邮件(附件)结合审查。担保书有公章,这说明物理空间有盖章行为。通过简单的比对检验发现,电子邮件附件中“××担保书6000万2013.jpg”上的印章印文同丙公司印章印文的大小规格、笔画刻画等特征明显不一致。但由于用作鉴定的不是合同原本,而是电子邮件里的一个扫描件,扫描容易变形。看起来,这种异常也可能得到合理解释。第二步,将电子邮件扫描情况与电子邮件(附件)结合审查。第二被告聘请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主电子邮件的5个JPG图片附件的属性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其中4个JPG图片附件有EXIF信息,可以反映电子邮件扫描时间和使用的软件等,而第5个JPG图片附件(即“××担保书6000万2013.jpg”)完全没有任何EXIF信息,无法反映电子邮件扫描时间和使用的软件等。这是经混合连属审查发现的一个较小疑点。对五个文件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文件内容包含的时间逐一分析。可以发现,电子邮件发送时间是2013年6月24日12:55,而图片附件文件的创建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意味着半年之前该图片附件文件就已经制作完成)。这是经混合连属审查发现的一个较大疑点。第三步,审查鉴定情况和电子邮件,即审查鉴定机构鉴定的电子邮件和原电子邮件是不是同一封电子邮件。该案中审核发现两者一致,没有异常。第四步,审查关联电子邮件及其附件。该案三封转发电子邮件的转发时间分别是2013年6月24日、2013年7月23日、2013年10月18日。(1)审查这三封电子邮件的目的是看转发电子邮件之间有没有异常,特别是最后一封转发电子邮件所附带的内容应跟前面的电子邮件对应上,不能有矛盾。(2)要重点审查2013年6月24日的电子邮件,因为这是最早的电子邮件,是原始证据,其他几封公司间相互转发的电子邮件是复制件。该电子邮件是在甲公司一名员工的电脑里面找到的,并且放到了名为“丙公司”的文件夹里。审查2013年6月24号的电子邮件发现,发件人邮箱是hotmail的邮箱,这不符合丙公司的商业惯例,因为以前丙公司是通过企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再审查电子邮件头的IP地址,经查与丙公司没有关系。此外,该电子邮件被甲公司律师专门放在了新建的一个名为“丙公司”的文件夹里,而不是在inbox收件夹里。如果说该电子邮件原来在inbox收件夹中是原件,后来被放到“丙公司”文件夹就顶多算复制件。而且,该案没有提取到服务器中的电子邮件,那显然是一个更好的邮件版本。经混合连属式审查发现如下重要疑点:(1)几封电子邮件(附件)里只有担保书没有扫描信息,并且扫描时间在半年之前,甚至比这个项目还要早。(2)放在名为“丙公司”的文件夹里的电子邮件不是原始证据,原告也不能提供企业邮箱服务器里的电子邮件。(3)邮件证据的时间有异常。(4)最重要的是邮件证据与被告单位没有任何关联,电子邮件并非被告丙公司的企业邮箱发送的,IP地址也不是丙公司的。最终,一审判决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担保行为。五、区分连属式审查与证据组合审查连属式审查和证据组合审查方法有所不同。证据组合主要基于证明内容相近、相同或相反将相关证据组合起来。组合在一起的证据指向同一案件事实,如犯罪动机、犯罪组织架构等,因此这是基于社会属性的组合,是构建证据体系的前提。证据连属主要基于信息空间各层次数据的关联关系,及其与物理空间各环节行为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从而将电子证据连属起来审查,这是基于客观规律的组合。以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说明连属式审查与组合审查的区别。该案中,被告人甲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采用打电话、朋友介绍等方式,利用某国际网站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的争点是经营期货数额是多少。该案主要证据包括:交易软件的截屏图片打印件,没有标明出处的交易清单,账户入金情况、证人证言等。组合审查就是将指向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组合起来,针对同一案件事实要找到两份以上的证据形成组合。例如,对于该案待证事实“经营期货数额”,可以多找被害人获取其账户交易记录证明,用以合计证明经营期货的数额。连属式审查方法则是尽可能利用电子证据规律进行审查,将同一行为在物理空间的证据和信息空间的证据结合审查。比如同一个系统操作行为产生了多份证据,要将这些证据关联起来审查。该案交易记录产生有两个阶段:第一,证据形成阶段。要形成交易记录,需要有登录网站、输入账号密码、下单等行为,隔一段时间会产生交易报告,之后有退出行为、关机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行为人在登录界面有两个选项:一是真实交易行为,会产生真实交易记录;二是使用模拟账户进行交易,会产生模拟交易记录。但根据被害人打印的报表,办案人员无法区分所产生的交易记录是真实的还是模拟的。第二,证据提取阶段。证据提取环节会有相关的笔录,还有签字、刻盘等行为。该案由于是被害人打印的报表,并提交了该证据,而非执法机关或侦查机关提取证据,故没有笔录证明。由于被害人提交的只是证据打印件,未能提交原始存储介质,证据真实性存疑,并且涉案网站被查封后已无法登陆,故不能再行取证。该案通过连属式审查得出的审查意见是:(1)被害人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因为交易记录可能是模拟交易产生的;(2)被害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因为其是打印件,可以通过模拟交易获得。本文系“电子证据的有效审查”系列讲稿之一部分,根据2021年6月刘品新在江苏省公检法司联合培训班上主讲“电子证据的连属式审查:以涉企犯罪案件为主展开”的发言整理稿改编而来,初稿及加注主要由陈丽完成,审稿及定稿主要由刘品新完成。作者:刘品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陈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智慧法律科技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本文有删减,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9期公告为顺应媒体融合发展趋势,适应数字化、移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人民检察杂志特开设微信端征稿发稿渠道,建立“好稿快发”“网络首发”机制,来稿除微信公号端编发外,还将择优刊发于《人民检察》纸质版。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来稿,邮箱rmjcwlb@126.com,征稿内容详见《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编辑:徐贺相关链接《人民检察》网络微信端征稿启事关于我们《人民检察》创刊于1956年6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全国百种重点期刊,以“交流经验,指导业务”为办刊宗旨。它关注检察改革,探索法学新知,交流工作经验,解析司法疑难,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投稿邮箱:rmjcwl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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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的理解与适用

为深入推进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21年10月14日起施行。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制定《指引》的背景和考虑、起草过程和把握的原则、主要内容、重点要求等作以说明。一、研究制定《指引》的背景和考虑干事创业,关键在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党组主动跟上并落实,于2020年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构建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三个考核维度的检察官业绩考评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业绩考评在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检察忠诚履职,提升检察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中有效发挥了“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检务管理水平和检察工作质效明显提升。随着业绩考评逐步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反映,对不同层级、不同规模检察机关、不同类型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方法需进一步细化,对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认识需进一步统一。在此期间,党中央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员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制度体系等一系列更高要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2021年7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完善“考责”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群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特别是中央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更需要把强化考核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质效的有力抓手,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考核就是监督的理念。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最高检党组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从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从最高检做起,逐步推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出台《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二、《指引》起草过程和把握的主要原则《指引》起草工作自2020年下半年启动,历时一年多。起草过程中,最高检持续跟进了解各地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情况,总结提炼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征求、充分吸收最高检各部门及地方检察机关意见,并在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作了调整完善。起草工作主要把握四项原则:第一,突出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检察机关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也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绩效评价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作为起草的基本遵循。检察人员考核按照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重点评价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第二,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检察人员考核不是在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方式(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定期考核、任期考核)之外另搞一套考核方式。检察人员作为国家政法类公务员,应全面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通过优化完善业绩考评对象、内容、方式,将业绩考评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融合为“检察人员考核”,减轻基层考核负担。第三,体现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落实司法责任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管理等要求,按照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质效导向、科学管理等新要求,细化检察人员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结果运用及相关事宜。《指引》未作规定的,执行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第四,坚持问题导向。《指引》聚焦前期检察人员考核推进过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注重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需要统一规范的,结合检察实际从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需要继续探索优化的,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和总体方案,给各地创新实践留出空间。三、《指引》的主要内容《指引》在《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基本理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深化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指引》分为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6章,共33条。(一)厘清检察人员考核的概念和基本要求第一,明确检察人员考核是检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核实和评价。第二,强调检察人员考核实行分级分类考核,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分别有不同的考核重点和考核方式。第三,提出检察人员考核应建立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发挥考核在日常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抓手作用。第四,要求在推进检察人员考核的基础上,加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的衔接,统筹开展部门考核、条线考核、检察院考核工作。(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明确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第一,业绩指标侧重不同类别人员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主要从质量、效率、效果三个维度具体设置考核指标和计分分值。其中,效果指标突出政策性、灵活性和阶段性,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动态设置,充分发挥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的“指挥棒”功能。第二,共性指标侧重评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共性指标内容主要根据202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考核规定》关于德、能、勤、廉有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特点具体设置。第三,综合评价则由一定范围人员对被考核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实现主客观评价相统一。实践中,综合评价可以结合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及《公务员考核规定》均对民主测评提出要求,《指引》第八条也对综合评价方式提出原则性意见。(三)细化检察官考核要求第一,明确检察官考核比较原则。考核应遵循人员类别、岗位职责、考核规则的一致性。《指引》第十一条明确检察官考核以同部门比较为原则、跨部门比较为例外的要求。这主要是考虑不同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类型差异较大,检察官岗位职责内容、考核项目、评价指标各不相同,即使效率指标可以通过设置办案强度系数、案件类型系数和个人贡献度系数进行换算,质量、效果指标也不具有可比性。检察官在部门内部或者职责相近的本院同类岗位之间进行排名比较,更具有可比性、科学性。同时,从全国来看,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编制少于50名。对于这些规模小的检察院,同一部门内的检察官人数较少、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或者从事的业务类型差别较大、难以对其履职情况作出有效比较评价,因此对于“小院”有必要在全院范围内跨部门比较评价。第二,明确检察官考核跨部门比较方式。《指引》第十二条明确了检察官考核跨部门比较的两项重要参考因素,对从事相同业务的检察官进行“同业比较”。根据检察官所属部门条线在本地同级检察院中的考核排名情况,或者根据检察官在全市相同条线检察官中的考核排名情况,对检察官业绩指标原始得分进行调整换算。调整换算时,可以根据考核排名直接赋分、进行加减分或者按照一定规则转化为系数。详细计算方式可以参考2021年6月最高检印发的第一批检察人员业绩考评范例。运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上级检察院要对辖区基层检察院各业务条线检察官分别开展统一考核,或者对辖区基层检察院的各业务条线开展业务考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不同检察院在编制规模、办案数量等方面的差异,科学划定比较范围,提高排名科学性。此外,政法专项编制在30人以下的检察院,检察官人数大约在10人左右,除去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检察官的人数很少。如果再设置复杂的考核方式和规则,无异会加重管理工作负担,故《指引》明确此种情形可以由院领导或考核委员会统筹确定考核等次。第三,明确“一人多岗”检察官考核方式。一名检察官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或者在考核周期内进行岗位调整的检察官,可以根据《指引》第十二条跨部门比较方式计算各条线业绩指标得分后,按照平均分或者加权计算总成绩。权重的标准,可以考虑上级检察院业务考评的条线分值比例、不同业务条线的工作量、本院工作重点等因素研究确定。第四,明确检察官办案组考核方式。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司法办案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基本组织形式。以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办理案件或其他检察业务的,可以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根据办案组成员承担的工作量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合理确定每名检察官得分。(四)细化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核要求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作为检察官中的“关键少数”,应按照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带头办案。《指引》第十五条明确对入额领导干部的考核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重点考核以“从政治上看”的站位带头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案件情况。第二,考核应契合领导干部岗位特点。除对办理案件等业务工作情况考核计分外,还要结合入额院领导对分管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审核把关、业务指导等职责,合理设置考核分值构成,全面反映组织、管理、指导等履职质效。第三,积极落实中央关于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考核工作,将入额院领导考核情况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四,健全和完善与考核相配套的分案轮案、监督管理、结果运用机制,推动入额领导干部办案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五)细化检察辅助人员考核要求第一,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方式。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总体上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工作职责内的各项日常工作都包含在基础分里,再根据工作质效设置加减分项。基础分一般取平均分,可以根据检察辅助人员辅助检察官办案情况,按照所在办案组、所在部门的检察官平均分设置;也可以根据工作量、检察官考核结果、领导了解掌握的情况等因素对平均分上下浮动。第二,明确检察辅助人员考核指标设置内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重点评价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和承担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情况。2015年最高检《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指引》第十八条根据相关职责针对性提出了指标设置建议。第三,明确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考核等次有一定建议权。2021年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赋予了检察官对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分配权和一定的考核建议权。《指引》相应作出要求,通过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绑定式”考核,实现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良性互动,提升办案团队建设。(六)细化司法行政人员考核要求司法行政人员岗位职责种类繁杂、差异很大,日常工作既难以完全量化,又难以直接横向比较,很难有一种考核办法“包打天下”。《指引》第十九条提出了基础分(平均分)结合加减分、目标绩效评价、按件计分结合加减分以及综合评价四种考核模式,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员岗位职责合理选用。此外,主要采取通用考核指标、统一评价标准的,可跨部门排名比较;主要以个性化指标考核的,可只在部门内部排名比较,也可结合对部门的考核结果、部门内排名等情况进行跨部门排名比较。(七)强化考核等次结果运用第一,明确检察人员考核统一执行公务员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即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及2019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第二,明确检察人员考核实行逐月累计计分、实时动态排名。主要有三点考虑:一是体现检察业务工作的延续性,有助于增强计分排名与工作实绩和综合表现的一致性,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二是有利于发挥检察人员考核的管理功能。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能够掌握检察业务和人员的实时状态,并根据考核数据反映的动态变化趋势及时作出调整部署。三是体现允许和鼓励“后来居上”的考核导向。第三,明确平时考核等次确定方式。平时考核的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对考核周期内工作态度、工作质效、工作作风等情况的个人小结,并可将当期考核的实时累计计分排名作为重要参考。同时,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第四,明确年度考核等次确定方式。年度考核等次主要根据检察人员全年累计考核得分排名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指引》相应明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得分排名靠前,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第五,明确将检察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需注意的是,绩效奖金一般按照考核等次发放,也可以根据考核得分排名划分不同档次发放,这主要考虑到“考核结果”不仅体现为考核等次,还包括考核得分和排名。具体到各个检察院,既可以根据考核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设置不同绩效奖金档次,也可以根据考核得分和排名设置不同绩效奖金档次。(八)完善检察官考核退出机制《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建立“考核+评审”的检察官员额退出工作机制。需说明的是,检察人员考核没有硬性规定不称职等次的比例,也不要求对考核排名靠后的检察官实行末位淘汰,但可以通过对排名靠后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进行评审,让不能胜任职务的检察官退出员额。实践中,评审结果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经评审认定能够继续履职的,可以确定为称职等次。即,如果同一部门的检察官都很优秀,即使排名靠后,也只是“特别好”和“很好”的差别,仍应给予肯定。第二,经评审认定符合公务员基本履职要求,但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确定为称职或者基本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转任其他岗位。这种情况属于正常的干部交流转任,主要考虑检察官在办案业务素能要求上高于其他公务员,不能胜任检察官办案要求的,未必不能胜任其他公务员岗位,甚至可能在其他岗位上表现更为出色。第三,经评审认定具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免除检察官职务,按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任职。具体程序执行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和员额退出有关规定。此外,根据2019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退出办法》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退出员额情形,但下级检察院未启动退出员额程序的,应当督促下级检察院尽快启动相关程序。上级检察院应当压实领导责任,督促下级检察院严格规范开展“考核+评审”工作。(九)提出特殊情形考核指导意见《指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考核实践中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不便或难以累计计分排名的考核方式。对于参与重大任务、重点专项工作、岗位职责调整等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照现任职部门同类检察人员相应考核周期内的平均得分赋予基础分并根据工作质效加减分,或者由考核委员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二是明确统一调用检察人员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与上述参与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形不同,检察人员被统一调用,主要是参与办理特定的案件,考核主体仍在其所在检察院。故《指引》明确由所调用检察院提供调用期间办理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情况,再按照被调用人员所属检察院制定的考核指标规则进行考核计分。四、适用《指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以检察官为重点,做优全员考核“全员”考核,就是将检察官业绩考评的理念和思路拓展运用到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同时,按照分级分类考核原则,“全员”考核不意味着“无差别”考核,还需要针对不同类别检察人员、不同岗位检察工作特点优化考核指标和方式。第一,三类人员考核都要将政治深度融入业务,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计分排名,特别是要淡化单纯的工作量考核,突出质效导向。第二,检察官考核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继续做深做细。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检察官应承担更重责任,受到更严监督,接受更细考核,落实“能入能退”要求。之所以要求细化检察官考核指标,就是要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让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是不是主动服务大局、是不是注重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区别开来,将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有动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三,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更加注重简便易行。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与检察官差异较大,考核管理模式应当有别于检察官。(二)以政治品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做实全面考核第一,检察人员考核是对检察官业绩考评有关理念、要求的重申和进一步明确。按照《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检察官业绩考评以办案和业务工作为考评内容,但最高检党组在部署业绩考评工作时反复强调,没有脱离政治的所谓单纯的检察业务。研制检察官考核的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核心就是将看似抽象的“讲政治”转化为一个个具体的考核指标,落实到检察人员每项工作、办理的每个案件中。《指引》是对上述理念和要求的进一步巩固、深化,以期全方位促进提升检察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第二,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作风表现等不是孤立的,很大程度体现为“案”“事”等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规定》明确,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在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检察官法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重点在检察工作实绩。《指引》强调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要求检察人员考核评分中业绩指标分值不低于满分分值的60%,就是上述考核导向的体现。第三,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是干部管理的基础工作,既是对人的考核,也是对事的考核,要以事察人、知事识人。《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检察人员考核同样要突出“人”与“案”“事”的结合,把反映“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融入对“案”的考核指标,通过业绩来印证和评价德、能、勤、廉。(三)以发挥检务管理功能为重点,做好全时考核检察人员考核不仅要落实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要求,把过去的“年底算总账”转为“平时算细账”,更重要的是树立“全时段管理”的理念,向科学管理要“检察生产力”。确定考核等次本身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实现“全时”管理,根据考核实时计分排名情况,分析点评工作,鼓励先进,帮促后进,更好地发挥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指引》明确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报告、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就是强调要把考核管理融入平时。第一,每月召开部门负责人办公会,汇总本部门检察人员考核情况,对指标计分、综合评分是否客观公正,重点工作质效评价和加减分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把关,对计分结果与实际表现有无明显偏差进行分析评判,统筹调整考核得分。特别是要结合部门例会、专题工作会等开展工作总结点评,更好指导改进工作。第二,每季度检察人员考核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结果情况应向院党组进行专题报告。院党组结合检察队伍管理、干部能力素质、业务数据分析情况,研究提出调整干部、优化分工、改进业务等工作举措。第三,每半年组织评估各部门检察人员考核开展情况。各部门评估本部门考核指标、计分规则及结果运用情况,进行合理化调整。第四,每年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及时组织检察人员年度考核,根据得分排名开展等次评定、绩效奖金分配、交流任职、员额退出等工作。作者:丁旭涛,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二部部长;王一鸣,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二部检察官管理处处长;黄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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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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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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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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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持续完善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制度杨春雷法学专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定力和前瞻樊崇义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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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编辑:王小飞制作:刘梦洁本文节选自2022年《人民检察》第1期推荐阅读▶域外法治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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