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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密码基础研究的顶层规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国家密码发展基金进行了优化,更名为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现将《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提高国家密码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密码科学基金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瞄准国际密码科技前沿,聚焦原创性、前沿性密码理论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着力加强对密码基础研究的顶层规划和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提升密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培养密码领域人才和团队,为实现密码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密码科学基金,制定国家密码科学基金规划(以下简称基金规划)和国家密码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组织实施国家密码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对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设立国家密码科学基金咨询委员会,对国家密码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支持政策、优先发展方向及关键科学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设立国家密码科学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设立国家密码科学基金专家库,选取在库专家参与基金规划和项目指南的编制、项目的论证和把关等工作,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

第八条  国家密码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密码科研基础和科研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依托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项目的时间;

(三)跟踪项目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四)配合国家密码管理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组织

第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面向国家密码战略需求,结合密码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基金规划和项目指南。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每五年制定基金规划,明确未来五年的优先发展方向、经费概算以及年度分配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定期发布项目指南,规定优先支持的研究方向、项目类型和组织方式。项目指南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为激发科研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国家密码科学基金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新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

“揭榜挂帅”是指由需求方提出具体技术研发需求,以国家密码科学基金为平台,发布揭榜任务、促成供需对接并予以立项,加快解决技术难题的项目管理模式。

“赛马制”是指针对同一个研究内容,经专家论证后,对遴选的多家项目承担单位先进行平行立项,然后重点聚焦,最终优中选优的项目管理模式。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项目: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申请人应当是项目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项目限为1项;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项目,且该项目与所申请的项目存在执行周期重叠的,不得申请;

(三)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项目预算,由项目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

第十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项目超过规定的数量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五)申请人、参与者处于列入黑名单期间的;

(六)依托单位处于列入黑名单期间的。

第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从申请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可行性、预算相关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经费额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年度支持计划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支持项目清单,及时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持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异议申请。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或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决定回避:

(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或参与申请本年度项目的;

(二)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单位的;

(四)其他利益冲突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向外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立项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获得项目支持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和确定的经费额度填写项目合同书,提交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核,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除根据评审意见和确定的经费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自项目合同书提交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合同书,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结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至依托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依托单位自收到项目经费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供资金到位相关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项目合同书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支出管理等相关规定,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和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各单位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应当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经依托单位审核后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第三十一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参与者的,由项目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作出调整的,依托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

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项目,原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新依托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国家密码管理局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且无可替代人选的;

(二)项目执行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发生其他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纳入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信誉档案。

第三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支持期限届满60日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项前应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所列情形,国家密码管理局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第三十七条  自项目支持期满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交结项报告、经费决算等结项材料,配合做好结项和审计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项审查,并将结项审查结果和验收意见通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

项目完成情况纳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誉档案,作为后续立项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结项:

(一)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的;

(二)提交的结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填报要求或手续不完备的;

(三)其他不符合国家密码管理局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结项、不予结项和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已拨付的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60日内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密码管理局要求进行成果署名和标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订三方合同,对研究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申请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支持的,撤销原支持决定,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暂缓拨付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支持决定,追回已拨付的经费;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5至7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项目:

(一)不按照项目合同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项材料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三)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

(五)截留、挪用经费的。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密码管理局不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国家密码管理局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条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项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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