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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2023年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面向全球公开招引高层次储备干部6人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引进储备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人才,助力湖州吴兴高质量赶超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面向全球公开招引高层次储备干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引计划
 本次计划公开招引高层次储备干部6名(事业编制,录用后按期聘为七级职员<相当于正科级>),具体如下:


二、招引范围和对象

 海内外普通高校毕业且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含2023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不列入招引范围。


三、招引资格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3、有志于从事党政综合管理,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4、年龄不超过33周岁(198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

 5、2023年应届毕业生,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6、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刑事处罚或各类处分人员、被单位辞退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录用情形的,不得报考。

四、招引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网络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16时。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通过微信扫一扫识别二维码(如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3.报名材料:报名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23届毕业生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无法提供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承诺);留学人员报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应届毕业生无法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承诺);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印证材料。
以上材料需拍照上传原件。
报名人员所填信息以及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即为资格依据,填写的信息以及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或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的,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时间: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5日16时。
 资格审核期间,报名人员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结果,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不能修改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的人员可在报名时间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核。
 (三)初试
 资格审核后,开展初试,初试满分为100分。根据考生初试成绩,按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初试成绩不计入最终成绩)。若资格审核通过人数不足选聘计划人数的6倍,则不再开展初试,直接进入面试。
 具体时间、地点及形式另行通知。
 (四)面试
 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面试成绩即为考生最终成绩。成绩采用100分制,合格分数线为75分,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选聘计划1∶1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低于75分的不再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的相关标准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吴兴区人民政府网(www.wuxing.gov.cn)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入围人员自愿放弃或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公示有影响聘用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在该岗位面试面谈合格人员中按面试面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等按规定执行。

 拟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不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选聘单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不予聘用。上述情况不再递补。


五、相关政策
 1、人事关系。新录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为七级职员(相当于正科级);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统一录用在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统筹安排至区中心工作专班或承担阶段性重大工作的单位,服务期满1年后再调配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使用。
 2、优惠政策。新引进到吴兴就业符合条件的博士可享受吴兴区目前正在执行中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
 安家补贴:博士补贴5万元;
 购房补贴:购买吴兴区东部新城新建商品房的,博士补贴40万元;

 租房生活补贴:博士补贴1500元/月。


六、其他
 (一)报名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72-2289372,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监督电话:0572-2289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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