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悄然而深刻的变革 ——修订村规民约的社区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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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篇旧文,这篇文章被收录在2013年出版的《行动研究与社会工作》一书中。
作者梁军老师是一位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行动者,她在书中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怎么改变农村地区的“男孩偏好”,提高女性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梁老师在实践和调查中发现,长期存在的“男孩偏好”——利用性别选择来满足“生男”来传宗接代的愿望——不仅仅只是个观念,背后更有其赖以存在的制度原因,特别是竖立在“男主女从”性别结构的村庄集体资源分配制度上。
在和村民共同完成传宗接代之于他们现实生活的解读图示,推进体现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过程中,梁老师进一步反思了实践者和研究者角色的区分。她指出:“如果只是为了做研究,找到‘男孩偏好’的制度性根源,再与村规民约联系起来,写出一篇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就可以‘出成果’了。但我们不行,我们的目标是推动观念和制度的改变,不能停留在‘是什么’、‘为什么’的阶段。”
“干爽坚实的高地”VS“低洼湿软的低地”,是Donald A.Schön在《反映的实践者》一书中使用的隐喻。如果说做研究是处在干爽坚实的高地,行动则更像陷在低洼湿软的低地,有退有进,软磨硬泡,最终打磨出更有质感、更丰富的实践知识。
本篇推送的正文部分是编辑对原文进行删减后的简略版,点击“阅读原文”可以查看未删节版本。
文章阐述了发生在农村的一场“悄然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清除原有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条款,制定体现性别平等的新规约。纠正“男孩偏好”,确保男女村民在集体资源分配上享有平等权利。
作为一名“一线行动者”,作者以“亲历者”的视角,分析了变革发生的民众基础,以及“实践者知识”在变革中的作用和意义。
# 周山村:拉开乡村变革的大幕
1.“传宗接代”仅仅是“观念”吗?
“男孩偏好”在中国长期存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如此。没有实行计划生育之前,人们通过多胎生育来满足“男孩偏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生育数量受到控制,人们便通过人为的性别选择来实现“生男”愿望,希望能够传宗接代。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我们发现:“传宗接代”不仅是延续几千年的“传统观念”,而且以多种“制度”的形式存在于农村生活中。
首先是家庭制度。“传宗接代”的原则是“父子相承”,这个原则在农村家庭中表现得非常具体,如婚嫁规则,之于儿子是娶妻生子,为自家传后,女儿则要出嫁,为夫家传后;由此决定了儿子与女儿的“身份差别”——儿子是“自家人”,出嫁的女儿则是“别人家的人”,正像村民们描述的:“儿子再赖是条根,闺女再好是门亲”;儿女不同的身份又决定了家庭资源的分配原则——儿子继承家产,女儿没有权利,因为“肥水不流外人田”。
其次是社区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村规民约。社区作为村民生活的共同体,与父子相承的家庭制度相适应,形成了男女有别的社区规则,如婚嫁规则:村规民约支持并维护“男娶女嫁”,规定“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不得招婿”;在村民的“身份认定”上:男性是“永久性”村民,女性是“临时性”村民,她们的村民资格常因婚姻流动而丧失——女儿出嫁、媳妇离婚,就不再是本村村民;村庄集体资源的分配原则也是以男性为中心:男性天然享有各项村民待遇(宅基地、责任田、土地补偿金、集体福利等),妇女则只能因着父亲和丈夫而获得村民待遇。
从下面的图示(如图1)中,就可看到在“传宗接代”的框架下,村规民约与家庭制度具有惊人的一致。
图1
2.“大陆特色”的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即村民共同约定的村庄管理规则和村民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治的体现。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村规”,指村民共同制定和遵守的规则,常常是成文的规定;另一部分属“民约”,即民间约定俗成的规则,如风俗习惯、礼节仪式,以及村庄的特定规约(也说“土政策”),大多是不成文的规则,但在村民的实际生活中却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果我们把1949年之前的村规民约称为“传统村规民约”,把农村改革之后的称作“当代村规民约”的话,二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当代村规民约增加了“村民身份认定、集体资源分配”两项重要功能。这和我国土地制度的变化直接相关。
当社会的资源分配由性别决定——生男孩能获得资源,生女孩就可能丧失资源的时候,村民们通常会得出“女不如男”的结论。可以说,性别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为“男孩偏好”提供了制度性支持。
3.挑战与风险
全国各地的村规民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按照“男娶女嫁”的婚居规则确认村民资格,进行集体资源分配。例如,如宅基地分男不分女;出嫁女无论户口是否迁离本村,都会自动失去村民资格;离婚女户口迁回娘家,却因其“可能再嫁”而不能参与集体资源分配;有儿子的家庭女儿不能招婿,违反者不能享受村民待遇……
因此,修订村规民约的关键,就是要推进性别平等,确保男女村民在村民资格认定、集体资源分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可想而知,重新修订村规民约触动了稳固的“男主女从”的性别结构,面临巨大的挑战与风险。
观念层面——“男娶女嫁”的婚姻制度延续了几千年,为大多数村民认可和接受,这个传统根深蒂固、难以撼动;
制度层面——挑战了以男性为中心的资源分配规则,牵动了村民的实际利益,许多人(特别是男性村民)感到被威胁;
操作层面——既不能讲形式、走过场,不敢触动性别不平等条款;又不能急于求成、操之过急,在多数村民尚未接受的情况下强制干预,激化矛盾冲突。
因此,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我们总觉得像是在高空中走钢丝,唯恐掌握不好平衡,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4.先行者——周山村
周山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山村。因为是“首次出击”,课题组不敢有丝毫懈怠,选派了5位成员参加推动工作。经过精心准备,于2009年3月在登封召开了“周山村修订村规民约研讨会”。
3月10-11日,修订村规民约研讨会如期召开。周山村两委成员、部分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和特邀妇女代表共计24人参加,大冶镇两位副镇长和4名工作人员全程观察。我们运用了“头脑风暴”“判断选择”“答题竞赛”“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参与式方法,将需要研讨的内容一项一项提出、展开。经过一天半热烈的讨论,与会者提出了《周山村村规民约》修订草案,分为村庄秩序维护、集体资源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时代新风四大项,共30项条款。
3月12日,遵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两委将《周山村村规民约》(修订草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3月13-19日,村两委将新修订的《周山村村规民约》张贴在四个村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七天后正式实施,同时上报大冶镇政府备案。
5月12日,一本图文并茂并配有顺口溜的《周山村村规民约》,由村民组长挨家挨户发放到村民家中,妇女手工艺协会成员还把村规民约编成戏曲小调演唱给村民,使提倡性别平等的条款深入人心。
周山村新修订的村规民约,是一部内容合法、程序民主的村规民约,也是一部明确体现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它在推进婚居制多样化、男女村民平等享有集体资源分配权利、促进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管理、关爱尊重女孩、消除风俗中对妇女歧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村民们说:“形势走到这儿啦(意思是时代变了),老规矩也该变一变了!”
# 反观:“改变”是如何发生的
1. 推动者的立场:策略与手法
以往,当我们在不同场合(会议或培训)讲述这场发生在乡村的“悄然而深刻的变革”时,总是以“推动者”的身份,重点介绍我们的推动策略和工作手法——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双轮驱动”(如图2)。
图二
我们认为:观念变革是基本前提,观念变了,变革才能彻底,不会出现反弹;制度变革是刚性约束,只有制定出共同遵守的规则,才能以其权威性、强制性和持续性保护变革的成果。
在推进观念变革方面,我们采用的主要工作手法,一是推动风俗变革,如以村里正在发生的事情为载体,推动婚俗、葬俗和生育习俗的变革;二是举办村民为主体的宣传活动,如民众戏剧《妈妈和女儿的故事》、农民大合唱《唱唱咱的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共同绘制“村规民约壁画长廊”等。
在制度变革方面,采取的工作手法有:
(1)把握关键点——清除原有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条款或潜规则,确保男女村民在村民资格认定、集体资源分配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2)找好切入点——以推动农村养老模式多样化为切入点,激发多数村民的共鸣,带动婚居模式的变革;
(3)走好程序——修订村规民约是村庄的公共事务,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应严格按照民主、公开、守法的原则进行;
(4)培养社区骨干——以推动建立社区组织为手段,培养不同群体的村民骨干,使其成为修订和落实村规民约的核心力量;
(5)发挥妇女的主体作用——妇女是村庄成员,和男性村民一样依法享有管理村庄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又是传统观念与制度的直接受害者,能够成为推动变革的主体力量。
然而,无论怎样强调村民(特别是妇女)的主体作用,我们都是站在推动变革的“舞台中央”,写出了许多案例报告、培训手册、行动指南,所做的事情似乎都成了我们的“经验”。
夏林清和郑村棋两位老师带领我们梳理这些“经验”的时候,希望我们能够变换一个角度,思考:发生改变的基础是什么?
二位老师说:“看上去传统的东西还在,但事实上已经变了。你们看到了推动后的变化,如果再往前探究,就知道原来它有变化的基础。要看到参与者的‘土壤’是什么,否则,很容易在不经意间夸大外来者和推动者的作用,把自己变成主体,村民却成了客体。”
# 产出:推动改变的“实践者知识”
实践者与研究者有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责任,因而有不同的需求。实践者需要“自己的知识”:一种能帮助解决实践中碰到的各类问题,能够指导并改善实践的知识;实践者也需要拥有“自己的语言”:一种深入浅出、言简意赅、人人都能听得懂的“大白话”。这种知识和语言,只能在不断地学习和实践中产生。
还是让我用“传宗接代示意图”的实例来说明吧。
前面谈到,村民们一定要生男孩的理由是“传宗接代”。那么,如何认识“传宗接代”就成了我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为了能让更多的人听懂,我根据自己的理解,画出了一幅“传宗接代示意图”(如图3)。
图3
“传宗接代”是父系家庭的根本制度,有三个关键性的、持久不变的运行原则:父系、父姓和夫居。这三个原则是刚性的,是“经”(指稳定的、持久不变的原则)。遵循这些原则,就是“天经地义”;违背这些原则,则是“离经叛道”。村民们在谈到“男娶女嫁”婚姻形式的时候,常张口就说:“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天经地义。”
这张图示虽然很直观,但要在村子里讲,还是过于复杂。于是,我又在参与式培训期间,邀请村民根据他们“传宗接代”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画出了更为简捷的“传宗接代示意图”(如图4)。
图4
从图4中,能够一目了然地看出,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有没有儿子是关键性的问题。没有儿子,血脉就会中断,家族就无法延续。
如果只是为了做研究,找到“男孩偏好”的制度性根源,再与村规民约联系起来,写出一篇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就可以“出成果”了。但我们不行,我们的目标是推动观念和制度的改变,不能停留在“是什么”“为什么”的阶段。研究可以搁置,行动却每天都在进行,现实中遭遇的问题是无法搁置的,不能静止在一个点或平面上。
于是,在一次次的培训和交流中,我们与村民一起把“传宗接代”推演下去。下面这两张照片就是村民在某次参与式培训班上,自己画出“传宗接代”的图示并加以解释的情景(如图5)。
图5
对“传宗接代”的“草根版”解读,是我们和村民共同完成的。我没有能力用“系统理论”和“学术语言”加以解释,只知道这是属于“实践者的知识”,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是行之有效的。
# 行动者:前行路上的困惑
在修订村规民约的实践中,我发觉似乎发动农民比说服官员要容易得多。农民身上没有那么多枷锁,亲身感受到了修订村规民约、推进性别平等带来的益处:拖了十几年的出嫁女土地问题得到解决;“两头不靠岸”的离婚妇女有了归属;没有男孩的母亲扬眉吐气,对生活有了新的希望;上门女婿参加农民大合唱,一句“上门女婿受高看,各项待遇都优先”让他们泪流满面;农村老人在“养儿防老”之外有了多项选择;村干部们也觉得新修订的村规民约缓解了干群矛盾,让村庄有了生气。
而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中,我们则遇到重重障碍:
对农民的刻板印象——“你们说性别平等,农民不可能接受!”
管理上的条块分割——“这一块不是我们管的事,别的部门会说我们手伸得太长!”
不断变化的工作重心——“这一段又有新的任务,暂时顾不上!”
上级考核指标——“考核的全是硬指标,你们推动的工作根本列不进去!”
……
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修订村规民约工作很难开展,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寻找和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在许多次的碰壁之后,我们慢慢掌握了一些技巧。
“他们”出于对农民的刻板印象,觉得事情办不成,我们就用成功的事例(如周山村)去说服他们。组织培训、播放光盘、参观试点村是常用的方法。
“他们”在管理上条块分割,我们就来一个“条块整合”: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探索“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和民政部门合作推进“村民自治”;和妇联联手解决“农村妇女土地问题”,推进“农村妇女参政”;和组织部门谈“基层民主建设”……总之,由于修订村规民约的“综合性”,和每一个部门都能找“结合点”。
“他们”的工作重心不断变化——我们就在每个“重心”中找到切入点,无论是“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创新社会管理格局”“维稳”,还是“群众工作路线”等,都能和修订村规民约找到交汇点。
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许多事情真的不能“非黑即白”,采取双赢、多赢的战略也许是最明智的选择。
作者 / 梁军 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
编辑/ Coco、Finn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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