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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自焚的美军士兵亚伦
Original
海边的西塞罗
林中的维吉尔
2024-03-03
为什么哈马斯杀以色列平民的时候,肯定不会有人自焚。
各位好,今天胳膊疼的厉害,不能多写字,文章也长话短说。
美国空军现役军人亚伦·布什内尔前几天在以色列驻美国大使馆前自焚身亡,以抗议“以色列入侵巴勒斯坦”,这两天国内互联网上对这个事儿的讨论很兴奋,很多人把亚伦奉为英雄。
我觉得如果单以“肯为自己的理想去死”这一点而论,亚伦的选择是值得尊重的。
实际上,这位自焚的亚伦让我想起了近两百年前的另一位备受争议的美国人——约翰·布朗。
约翰布朗生活在19世纪的美国,虽然是白人,但是他家祖传就是坚定的废奴派,到了约翰布朗这一代尤为坚定,他不满足于在当地议会宣扬自己的观点,而干了一件惊世骇俗的事情——直接带着自己的几个儿子,拉起一支人马,组成民兵队深入美国南方打起了游击。
这个事儿放在其他国家当然算造反,但是美国比较特殊,宪法保障老百姓有拥枪和组织武装力量的自由。所以联邦政府起初没管这事儿。
但问题是约翰·布朗的行为方式实在有点出圈——他直接冲进庄园中枪毙奴隶主并宣布解放奴隶。1856年,布朗带着一帮他的首先,将五名公开支持蓄奴的南方人从他们的居所拖拽到波特瓦托米河边一一杀害,并将其尸体曝尸街头,这就是所谓“波特瓦托米大屠杀”。
此事之后布朗还夺取哈泼斯渡口的联邦军械库,公开宣称要杀死更多的支持蓄奴者。但破局讽刺意味的失,在这次袭击中第一个被约翰·布朗团队杀死的人名叫海沃德·谢泼德,他是一名在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公司工作的自由黑人。
美国联邦至此才终于坐不住了,出兵剿灭了约翰·布朗的民兵团。并把布朗送上法庭,并判处他死刑。
但老布朗一直头铁到最后,听到判决后,布朗说:
“......如果认为有必要让我为实现正义的目的而献出生命,让我的鲜血与我孩子的鲜血、与这个奴隶制国家中因邪恶、残酷和不公正的法令而使其权利遭到践踏的千百万人的鲜血混合在一起,我服从,就这样做吧!”
布朗临刑前还留下了一张字条则更为著名:
“
我,约翰·布朗现在非常确定,这片罪恶土地上的罪行,只有用鲜血才能洗清。我曾徒劳地自以为,不需要太多的流血,就可以做到这一点
”。
我很小时就听过约翰·布朗的故事,并听说过他的这几段名言,当时那个故事还把布朗称为“英雄”。
而美国这个国家也挺奇怪的,对于这样一位明显而激进的“恨国党”,南北战争时期,还有人把他故事编成小调《约翰布朗之躯》在北军中广为传唱。
但我们很长一段时间都忽略了本案中法官判处布朗死刑时的判词:“
拥有并坚持自己的主张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律从未剥夺他申明自己主张的自由……但他无权以自己的主张为由,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
我觉得法官这个思维是比较正常——你布朗有废奴这个观点,这可以,甚至很棒,但你能不能有话好好说啊?美国当时报纸行业蓬勃发展,你完全可以写信投稿表达、或者公开演讲表达自己的废奴观点啊!若是觉得这还不过瘾,那你就参政议政,当议员、选州长甚至总统,推动联邦立法,敦促联邦政府早点废奴!甚至这还不过瘾,你就学“地下铁路之父”斯提尔,搞“地下铁路”接黑人兄弟到北方成不成?
实际上当时美国,这样干的大有人在,美国南北战争最终之所以会爆发,废奴之所以会实现,就是无数废奴派记者、议员、“地下铁路售票员”们共同努力的结果。
可是约翰·布朗没做这些事情,他直接跳过法律赋予他的这些自由,选择了领一帮人杀到南方去,见到有人公开支持蓄奴就直接杀了了事,还自认为自己因为举着“废奴”的大义名分所以干什么都无比伟光正。
甚至那个自由黑人海沃德·谢泼德,你说他招谁惹谁了,好端端的上着班,突然被冲进来的一帮歹徒给毙了——最讽刺的是,这帮人还打着给他自由的名义。
至于约翰·布朗的临终遗言看似豪迈无比,实则细思恐极:布朗的逻辑是,美国这片土地,因为蓄奴所以是有罪的,既然有罪就要“用鲜血才能洗清”,而他现在认为美国人只有流更多的血才能为自己赎罪。
抛开这段话里某些基督教容易产生极端“赎罪”思维印记不谈,按照他这个逻辑,一个社会,只要我认为你有罪,我主张“用鲜血清洗罪孽”就是合法的,少流血不够就流更多的血。而个把无辜者的死在这伟大的赎罪中算不得什么。
这个逻辑今天可以用于谴责蓄奴,明天也可以用于其他什么事情——比如你太富有了,或者你对性取向有偏见,亦或者你不信某个宗教。
到头来所有人可以以所有伟光正的理由为名去屠杀所有人,且都可美其名曰“用鲜血清洗罪孽”,
约翰·布朗的临终遗言,其实是在热忱而自恋的去歌颂一个尸山血海的人间地狱。
所以你说,约翰·布朗这人是英雄么?
当然,他为了实现一个正义的理想愿意搭上自己和自己一家人的性命,他的死堪称壮烈,但壮烈并不一定意味着伟大,伟大并不一定意味着正确。布朗的行为逻辑中那种对生命的漠视让人毛骨悚然。
如果这样的人算是英雄,那你最好祈祷不要让这样的“英雄”降临到你身边。
因为哪怕他的理想是要“为你好”,必要的时候,他也会像毙了那个倒霉自由黑人一样杀你没商量。
而我觉得法官问的那个问题,是最有价值的:美国社会有没有剥夺约翰·布朗表达自己主张的权利?有话能不能走合法的渠道好好说?
如果当时的美国像同时代奉行农奴制的沙俄,执行严酷的沙皇集权和出版审查制度,民众根本无从走正常渠道推动理想的实现,敢这么干的轻则流放西伯利亚、重则上绞刑架。约翰·布朗像当时沙俄改革派一样,哪怕去刺杀沙皇那也是情有可原的,甚至不失为英勇壮举。因为你没有别的选择。
可是当时的美国社会恰恰是有这些渠道的,如前所述,你当记者、当评论员、当政客、甚至当“地下铁路列车员”,都是在为实现理想做贡献。可在其他路都通着的情况上,布朗却非要用最激进暴戾的手段去杀人。
如果这样的行为被认定为英勇,有合法性。
那么请问,一个现代社会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参政议政权利的意义又何在呢?
横竖你都不想好好说话、要掀桌子,让大家都没法吃饭。
其实相似的问题,在亚伦·布什内尔的身上其实也同样存在,我觉得我们在讨论此人是否是“英雄”之前,首先要认清这样一个问题:他的主张是支持和同情巴勒斯坦人民,这可以,那么美国社会有没有给他坚持并表达这份主张的自由?他能否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观点?
我觉得似乎是有的,你看咱的新闻都天天报,美国白宫门口动不动就有一帮人,举牌子声援巴勒斯坦。
如果现役军人不能拥有政治倾向,那么亚伦可以申请退役,或者干脆像拳王阿里那样干脆拒绝应征,跟联邦打官司。然后公堂辩论,亚伦可以好好阐发一下自己的主张。启发美国大众的传播效果岂不更好?
可是像约翰·布朗一样,亚伦选择了放弃这些合法的博弈道路,而选择了去杀人——区别仅在于,约翰·布朗杀的是别人,而亚伦杀的是他自己。
在有合法道路可以走却不走的情况下,为了强行逼着社会赞同自己的观点而杀害他人,这种行为我们今天一般称之为“恐怖主义”。
而在有合法道路不走的情况下,为了强行逼着社会赞同自己的观点而杀害自己,这种行为又该怎样称呼呢?
我不太清楚,但我觉得它应该和“英勇”或“伟大”不沾边。一个成熟和追求稳定和谐的社会更不应当认定这种行为为“伟大”,否则这种价值观一旦形成,出几十个这样有话偏不好好说、非要寻死觅活的人也效仿亚伦这么“伟大”一下,搁给任何国家,任何国家都笑不出来。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不要赞颂一种你不希望发生在你自己身边的行为。
文章的结尾,我想到了两个问题。
其一,几个月前,哈马斯突然发射5000多枚火箭弹,海陆空同时恐袭以色列,造成上千名以色列平民的伤亡,还强奸、凌辱、绑架了大量以色列妇孺,并把他们当做人质绑架到加沙,挑起这场无妄之灾的时候……
请问,那个时候,像亚伦这样慈悲为怀、正义感满满的人在哪里?怎么就没见有人跑到位于迪拜的哈马斯领导人的豪宅门口去自焚抗议一下呢?
其二,此刻全球正在进行的另一场战争是俄乌战争,假如在一个总体民意倾向普遍亲俄的国家,也出这么一个亚伦,也搞这么一出。请问你会对这个人作何感想?
第二个问题大家自己去答吧,我相信人人心里都有杆秤。
对第一个问题,我是有答案的——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以色列至少是一个正常国家,它的老百姓都是些正常人,大使馆门口出了人命,老百姓是会受触动,要求自家政府做解释、给回应的。
你看这一次就很明显,甚至很多犹太人甚至以色列人都对亚伦表达了同情。
可是哈马斯则不然,哈马斯——也包括亚伦所“心痛”的那些鼎力支持哈马斯去搞恐袭的加沙人民,说实在的,人家压根就不在乎你死不死,甚至人家发动恐袭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杀一点人。所以一个同情以色列的人跑到他们面前去搞这一出,人家的观感多半只会是——烧的好!死得好。所有同情我们敌人的人都该死!你自杀还省得我们动手了。
想起了那个笑话:甘地只有碰见了英国这样的对手才能成为“圣雄”,如果当时殖民印度的是纳粹德国和希特勒……他估计早就被做成肥皂了。
而一个人如果放着更大的恶不去问责,只会对着“有底线的恶魔”欺软怕硬……
我觉得对他勇于坚持自己的意见表示尊重当然那可以。
但说他是英雄,是不是有点过了?
全文完
本文3000字,感谢读完,没忍住,还是理了理这事儿是非曲直。愿您喜欢,喷子退散,为文不易,喜欢请三连支持,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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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自焚的美军士兵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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