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一爽|论民国公民教育的起源与变迁
作者简介:
陆一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公民教育是公共民主生活的预备。民国时期中国的公民教育是普通教育阶段按国家学制规定的课程要求,以政治生活知识和公共生活知识为内容进行教学的学校教育。公民教育的思想经历了公民道德教育思想、公民教育思想和三民主义教育思想的变化。公民教育的学制经历了修身科、公民科、党义科和公民训练科的变化。教育会议作为教育民主决策机构把教育思想确立为国家教育宗旨,国家教育部门根据教育宗旨创设学制实践教育思想。人们对于旧的思想和学制进行反思,形成新的公民教育思想、推行新的学制。公民教育的目标从培养践行民权、民治、世界主义的公民转向培养践行民族主义和传统伦理的公民。
关键词:公民教育;修身科;公民科;三民主义教育
DOI:10.19563/j.cnki.sdfx.2021.03.003
一
引言
公民教育是现代国家的产物。各国公民教育的产生背景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如英国公民教育源于对宗教教育的改造。救亡图存、民族独立作为近代中国的历史任务,深刻地影响了当时中国公民教育的发展。本文旨在探析民国时期中国公民教育思想与学制的起源和发展历程,以期形成对公民教育的理解。
以教育内容为标准,对公民教育的经典定义可分为广义与狭义。狭义的公民教育指政治教育,即教育的内容是参与政治生活的相关知识,包括如何选举、参政议政等,“政治教育的目的有两种:第一,使人民知道国家是什么东西,是怎样一回事。第二,使人民知道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广义的公民教育的内容是政治生活知识与家庭社会等公共生活知识的相加。但是,仅以教育内容为标准定义公民教育过于抽象和模糊,“公民教育,与公民的知识之养成有别”,需要进一步聚焦分析研究对象——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主体是国家和公民。国家以制定教育法令、政策的方式组织教育活动,比如教育宗旨确定、教师资格认定、学校开设、教科书审定、学科设置、财政保障等。正如民国时期的学者所言:“公民教育,又与社会的教育有判然之区别……故公民教育当以国家为直接之目的,以养成国家的公民为中心,不可与所谓社会的教育相混同也。”从发生学视角看,公民教育主要通过教育会议把教育思想确定为国家教育宗旨,据此创设学制的方式展开。公民教育的场所主要是学校,“学校为传达思想之地,欲使国民思想趋于同一轨道上,宜先于学校教育植其基”;公民教育限于普通教育阶段即小学和中学期间的教育,“使一般人民皆有受教育之机会也”,不包括高等中学和大学阶段的教育;公民教育主要由国家设置课程并审定教科书。所以,本文将公民教育限定于普通教育阶段按国家学制规定的课程要求,以政治生活知识和公共生活知识为内容进行教学的学校教育。
二
萌芽:清末教育改革
(一)“中体西用”和国民教育思想
在清末纷繁的教育思想中,影响后世公民教育思想内容的主要有两个:一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思想,由张之洞较系统地提出;二为国民教育思想,由梁启超较系统地提出。这两种教育思想促成并贯穿于民国公民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张之洞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教育思想的倡导者。张之洞作为清政府教育领域的精英官员,在奏章和论著中阐述了“中体西用”教育思想内容:第一,“中学”与“西学”可以同时展开。第二,“中学”与“西学”有“体用之别”,地位不同。“中学”是“圣人”之学可“治身心”;“西学”是法制技艺,可“治世变”,即应对现实的变化。《学务纲要》开宗明义地指出:“京外大小文武各学堂,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势,造就通才为宗旨。”“通才”即以儒家道德为根基经国济民、中西兼通的人才。“中体西用”教育思想是一种人才教育思想。这种教育目的与追求教育全体国民的公民教育是相悖的。后世对这一阶段的人才教育作了如下评价:“那时候的教育,在教者方面,固然是官师不分;在学者方面,也无非为治人的预备——或受被治于人的训练。”
但是,“中学为体”巩固了传统儒家道德作为教育的中心内容,传统儒家道德作为中国传统教育内容的总纲同样延伸到具体各个门类的教育之中,并构成公民教育的道德内容。“西学为用”成为公民教育发展过程中不断吸纳其他内容的窗口。
梁启超是国民教育思想的倡导者。梁启超在《新民说·释新民之义》中阐述了实行国民教育的原因。同时,在《论教育当定宗旨》一文中,他还阐述了国民教育的教育目标:教育“为制造国民之具”,国民应当“备有人格”“享有人权”,通过教育能“自动”“自主”“自治”“自立”,成为具备人格的个体,知晓其为“本国”范围的国民,“固国家主义之精神”。即“一、是要使全国之民皆受教育,二、是训练全国之民皆有国家思想。”这区别于张之洞为代表所倡导的人才教育。
国民教育不同于公民教育,国民教育的核心内容有两点:一是培养国民意识;二是普及教育。相比于公民教育,国民教育没有公民与国家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阐释。但是,从历史演变看,公民教育由国民教育发展分化而来并独立发展,许多内容一脉相承,特别是强调教育的普及。
(二)“尚公”教育宗旨
光绪三十二年学部奏请将教育宗旨更改为“尚公”,这相比于之前的“忠君尊孔”宗旨,有了清晰的转变,在学部的《奏陈教育宗旨折》中有这样的表述:“窃谓中国政教之所固有,而亟宜发明以距异说者有二:曰忠君,曰尊孔。中国民质之所最缺,而亟宜箴砭以图振起者有三:曰尚公,曰尚武,曰尚实。” “总以尚公为一定不移之标准,务使人人皆能视人犹己,爱国如家。盖道德教育莫切于此。”
有学者评价此文虽不曾提出公民两字,但欲“于教科书中将公德之旨、团体之交,条分缕析,以倡爱国,以提倡爱国合群之理,使人人皆能视人为己,爱国如家”,则明明公民教育之标的也。新的表述强调“爱国合群”、“国”与“民”的关系,与以往只强调“君”与“民”的关系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体现了清末教育内容随着内忧外患的环境以及清末预备立宪的进程已经发生了转向。“尚公”教育宗旨也是后世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的来源。
(三)修身科的创设
新式教育溯其沿革倡议于光绪二十一年李端棻的《请推广学校折》和光绪二十四年康有为的《统筹全局疏》,产生于光绪二十八年的《钦定学堂章程》,完成于光绪二十九年的《奏定学堂章程》。至此,清末学制建设大体完成,民国学制系统对其进行了继承和发展。
如果说公民教育的教育宗旨和教育内容萌发于“中体西用”思想下的儒家伦理道德、国民教育思想中的普及国家意识以及清末学部的“尚公”,那么,公民教育的课程设置则源于修身科的创设。正如学者所言,“我国公民教学,实滥觞于逊清《钦定学堂章程》所列之修身一科。虽其宗旨在涵养个人德性和公民含义不同,但其后之公民科,实由此脱胎而来。”《钦定学堂章程》创设了修身科、伦理科和读经科,这三者类似,但只有修身科与日后的公民科有直接的关系。伦理科只在京师大学堂和高等学堂开设,不在普通教育之列。读经科以阅读儒家经典文献为主,没有修身科中实现特定道德宗旨的规定。民国初年废弃了读经科却保留了修身科以承载公民教育的内容。从课程安排来看,只有修身科贯穿整个普通教育阶段。
清末的修身教科书中已经开始写入了现代道德价值。比如有以权利理论为基础的道德观念,《修身讲义》中说:“人与人平等,各有其天赋之权利。”还有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阐述,如在《小学修身书(卷二)》中说:“夫既为一国之民,皆可得望国家之保护,是国民应有之权利也。既有国民应得之权利,即不能无国民应尽之义务。”
三
开端:公民道德教育
公民教育的开端是公民道德教育。在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教育”成为政府官方教育宗旨之前,人们对于道德教育的观念已经发生了转变。社会舆论集中于两个主题:一是批判教育中传统道德伦理对人们的束缚;二是把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的观念与中国传统道德相融合,创造道德伦理的新内涵。
(一)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
1912年,蔡元培发表《对新教育之意见》,文中提出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五类,分别是“军国民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德育主义教育”“世界观教育”和“美育主义教育”。其中,“德育主义教育”又被蔡元培称为“公民道德”。蔡氏认为只采“军国民主义教育”和“实利主义教育”是不够的,“军国主义教育”和“实利主义”教育虽然可能实现“强兵富国”的目标,但是这两种理念却无法解决社会中弱肉强食的问题,需要“教之以公民道德”。
蔡元培的公民道德教育思想承接清末学部提出的“尚公”这一教育理念,并结合法国宪法理念和我国经典伦理道德进行了新的阐述。蔡氏认为“忠君”不合共和政体、“尊孔”不合信教自由,“尚公”的“公民道德教育”主张“要为同意”。蔡氏将“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结合中国儒家道德“义、恕、仁”进行理解,认为这三者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自由”对应“义”;“平等”对应“恕”;“博爱”对应“仁”。它们意义类似,可以兼容。中国可以实行兼具中西公民道德内涵的教育,传统的道德伦理可以容纳资产阶级革命的理念。除此之外,蔡氏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主张还有:发展“各性”与“群性”、培养理性尊重人权、养成完整之人格等。
(二)公民道德教育宗旨的形成与实践
蔡元培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主张通过全国临时教育会议成为国家教育的宗旨。会议于1912年7月10日召开。蔡元培发表演说提出“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并提出废除“读经”等主张。会议赞同军国民主义教育、实利主义教育、道德教育和美感教育,争议较大的世界观教育被搁置,最终商定形成“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四育并举”的教育宗旨,其中公民“道德教育”是教育宗旨的核心。
在“四育并举”的教育宗旨的要求下,1916年,教育部修改《国民学校令施行细则》,规定“自第三年起兼授公民须知,示以民国组织及立法司法行政之大要。”初等小学教材内容重道德要旨以及公民须知,高等小学则于道德要旨外,兼重中国法制大意。这拓展了修身科的内容,特别是对国家、社会的道德方面加入了现代国民素养的要求。通过对比清末修身教科书和民初修身教科书的内容,可见在“对国家、社会”领域增加“自由”“平等”“独立”“博爱”“公益”“自治”等道德要求,摒弃了清末教科书里“尊君”观念,强调了民主共和制度。修身教科书中区分了“忠君”和“爱国”。但修身教科书并不是以“公民”而是以“国民”为教育对象,因为当时还未有广泛的关于“国民”与“公民”相区分的讨论,公民教育思想也未完全从国民教育思想中分离。辛亥革命后各大出版社都在努力编写修身教科书。比如商务印书馆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修身教科书》与《新体修身教科书》,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华修身教科书》《新编修身教科书》《新制修身教科书》和《新式修身教科书》。修身教科书围绕培养现代国民而编写,对“国民”的含义做了如下解释:“国家之存立,由于国民。斯国民之对于国家,必同负有重任,故凡为国民者,顾名思义,曰:我为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即我国民之国家也”,强调国民对国家所负担的责任。国民教育还没有直接关涉公民的培养,内容上也没有后世的公民教育丰富,民国初年国民教育的兴起为公民教育思潮发生的前奏。
(三)公民道德教育发展中的曲折
在袁世凯当政时期,民国公民教育经历了曲折,民初甚至清末新学制改革以来的成果被废弃。随着该时期的结束,民国公民道德教育的发展重回正轨。
1913年10月14日通过的《天坛宪法草案》第19条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1914年5月,教育总长汤化龙在《上大总统言教育书》中,提出以“孔子之道”“正人心而扶国本”。袁世凯赞同汤化龙的主张并视其为“卓识伟论”,让教育部按此办法立即修订“修身”“国文”教材。于是,教育部在1914年6月颁文要求回到“尊孔复礼”的教育。
1915年袁世凯以大总统的名义相继颁布了《颁定教育要旨》和《特定教育纲要》。《颁定教育要旨》要求学习“孔孟之道”。“教科书”部分则规定中小学“均加读经一科,按照经书及学校程度分别讲读”。依袁世凯之意,1915年7月31日,教育部颁布《国民学校令》,依令把“读经”列为国民学校的必修科目,教育部编纂处相应地改订了《教科书编纂纲要》。随着袁世凯的死去,时任教育总长的范源濂宣布“切实实行元年所发表的教育方针”,人们关于实行公民道德教育的共识并没有改变。
四
发展:公民教育与公民科
(一)公民教育思想
公民教育思想主要是在批判儒家伦理道德和引介吸收民治主义教育思想的背景下形成的。辛亥革命以后民主共和的理想并没有实现,革命者不得不发动“二次革命”“护法运动”“护国运动”以维护革命成果。民国初年,儒家伦理道德没有被抛弃而是被改造后继承。陈独秀认为传统伦理道德才是造成辛亥革命后反动势力不断回潮的根本问题。“只有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盖伦理问题不解决,则政治学术,皆枝叶问题。纵一时舍旧谋新,而根本思想,未尝变更,不旋踵而仍复旧观者,此自然必然之事业。”陈独秀发表文章展开对儒家伦理的批判,倡议梳理共和政体下的新思想。陈独秀认为孔子的伦理道德是为了维护一个尊卑贵贱有别的阶级社会,这一伦理完全不适用于民主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应当适用的是西方自由平等独立的精神。高一涵在《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中提出应当将建设共和国家的使命交于青年,而青年应当发展自由独立的人格。这相比于蔡元培、陈独秀等人的观点更加激进,对于传统道德采完全舍弃的态度。
一方面,传统伦理道德教育失败,人们需要找到新的教育思想。另一方面,欧战告终,军国主义受人诟病,民治主义受到推崇。1919年,教育调查会“就世界教育趋势,吾国民治之根本着想”,特议定以“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为宗旨。同年,姜琦在《教育上德谟克拉西之研究》中将杜威的民治主义教育思想与中国问题相结合进行研究,提出了应当尊重个人人格与权利、主权在民、学生自治等主张。中国教育者对民治主义教育思想的接受和改造让“民治”的内涵得到发展,要求公民对共同体负责又应当尊重个人的人格、权利和自由。作为民治主义的教育目标,一个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形象得到了很好的描摹。后全国教育联合会颁布《民治教育设施标准案》以践行民治主义教育思想。
(二)公民教育运动与公民科
公民教育运动对公民科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公民教育运动主要有如下两个中心:
一是1913年成立的江苏省教育会,以张謇、黄炎培为核心。1920年江苏省教育会根据全国教育会第五届联合会的决议,与浙江省教育会开始编辑公民教材。此外,江苏省教育会组成公民教育委员会,公民教育委员会以张君劢和胡叔异为委员,组织讲演团、选考模范学生、调查与收集公民教育图书等活动,制定“公民信条”,内容如下:(1)发展自治能力;(2)养成互助能力;(3)崇尚公平竞胜;(4)遵守公共秩序;(5)厉行法定义务;(6)尊重公有财产;(7)注意公众卫生;(8)培养国际同情。
二是1918年成立的中华教育改进社。改进社以蒋梦麟、胡适和朱经农为骨干,以《新教育》杂志为发声平台向全国启蒙公民教育。1922年改进社的程湘帆发表的《公民教育之宗旨与目标》,对公民教育有意识地进行定义和类型化:“欧美学者对于此端大概有两种主张:一,是狭意的,以公民在政治上不可少之知识,习惯,技能,欣赏,观念,理想,精神,为准。一,是广意的,除造就政治上的资格外,并及社会,家庭,人类,职业,与夫个人之修身之类。迩来,主张广意的公民日盛。”程湘帆赞同广义的公民教育。他把教育宗旨概括为:“公民教育既取广意的,则公民教育之宗旨可概括之曰以‘德谟克拉西’的原则,造就为家庭,为社会,为国家,为世界人民忠勇服务的明达公民。”民主(德谟克拉西)、公共性、世界主义、法治是程湘帆所提倡的公民教育的重要因素,某种程度上也是这一时期公民教育的底色。
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身科几乎成为众矢之的。“现今学校中所通行的‘修身教科书’非但是蛇足,而且是大背德育原理的。更有什么记功记过之一类的把戏,那竟不是教儿童知道道德,简直是教他们放弃道德了!”朱元善认为:“今日之国家明明已由君主易为共和,由专制而进于立宪。既为共和立宪之国,则教育之方针自当以新国家之本质为主眼,而置重于共和立宪国民之养成”,因此,今后的教育方针,“非实施公民教育不可”。顾树森提出:“现行学制中缺乏培养共和国民之精神”,而“各国在普通学校中必设公民科,对于公民应有之常识、国家之组织、法律之大要,以及公民之责任义务皆当使之明悉无疑,且非特授以知识,又于相当联系之机会。……我国各普通学校公民一科既未规定加入,而全国教育大家亦不注意此点。”在这种压力下,很多学校改“修身”科为“公民”科或与“公民”科相仿的科目。对此,学者分析认为,学校废除修身科,并不是要毁弃道德教育,而是要将传统道德内容与公民教育内容相分离,因为公民科有其独特的意义。1919年,受公民教育思潮的影响,全国教育联合会议决编订公民教材案,主张各省聘请专家编制中小学教材。浙江等省教育会编订公民教育专册,分卫生、道德、法制、经济四编。公民教育内容再次扩展。1922年新学制公布,全国教育联合会拟定中小学课程标准,将从前的“修身”科改为“公民”科。1923年5月,新的课程安排编订公布,其中,中小学的修身科基本被新设的公民科所取代。《修身科宜改称公民科》一文给出了详尽的理由:
修身范围太狭,仅斤斤于个人之修养,务使个人适应社会;公民学则改良社会以适应个人。故修身不适用于共和的社会,此应改之理由一。修身注意道德之涵养,缺乏法律的观念。法治国之人民,以富有法治精神为最要。其能培养法治精神,巩固法律观念者,莫公民学若。本是而言,则修身不适用于法治的国家,此应改之理由二。修身之标准太旧,多从消极方面立言,与公民积极图谋团体幸福适相反。修身不适用于合作团体,此应改之理由三。
冯顺伯、金崇如、王仲和三人合编的《初中公民学教本》辨析了公民学和政治常识、经济常识,并有意识地从目的、内容、教育手段等要素区分公民科与其他学科,同时将“如何教育一个人成为合格的公民”作为一项学问提出。这种“公民科应当独立被看待”的共识,也成为在制度上公民科取代修身科的原因之一。具体到不同阶段的学科设置,初级小学开设社会科,社会科下分设“公民”科,初中阶段开设公民科。“公民科的范围比修身科广得多。修身专注个人修养;公民侧重在研究社会环境的状况,把个人修养纳做事人生适应社会的条件。”
当时,也有人反对用公民科取代修身科,理由是公民科比修身科更强调国民享有权利,而对个人道德修养的教育则明显弱化,不利于形成有序的社会。比如1925年在改进社第四届年会上,公民教育组刘鹍书提出议案,认为彼时中国之所以混乱,乃是孔道不昌盛所致,特别是不满意以公民科代替修身科,并列举中国古代历史“贤人”的经历,来说明只有先修身才能兼济天下。
(三)公民科教科书
《小学公民课程纲要》和《初级中学公民学课程纲要》分别由杨贤江、周鲠生起草,经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审核复订后于1923年6月刊布实行,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由袁希涛、金曾澄、胡适、黄炎培和经亨颐五人组成的。
依照公民课程纲要,整个公民课程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初级小学、高级小学和初级中学三个阶段。各阶段都涉及家庭、学校、社团、地方、国家和国际等方面的常识知识和道德责任。每个阶段都是对前一个阶段的发展,后一阶段相比前一阶段更加突出社会、国家等公共方面的内容。小学阶段更加强调公民习惯的训练和实践,初中阶段开始侧重知识的教授和问题的思考。比如《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在编辑大意中,说明该书内容包括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城省生活、国家生活、国际生活和社会生活等几个方面。中华书局出版社的《新学制公民教科书(小学校高级用)》也有类似的内容,这套书4册共56课,关于个人的19课、家庭的3课、学校的3课、社会的13课、国家的16课、国际的2课,颠覆了修身教科书内容上侧重个人和家庭私人领域的状况,大量关注公共领域的问题。各出版社对中学公民教科书的内容有不同的安排,但大致是按照公民课程纲要中规定的社会生活及其组织、宪治原则、中华民国的组织、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国际关系6个部分来编写。比如中华书局的《(新中学教科书)初级公民课本》共3册。分为团体生活、政治组织、经济生活、社会问题、国家关系和道德问题6个部分。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撰初级中学教科书公民》分为道德、法制和经济3篇,每篇1册。
五
转型:三民主义教育与公民训练
(一)三民主义教育
人们对于教育与国家的实际状况相脱离的情况十分不满,胡汉民在《三民主义的连环性》一文中提出,“博爱”的时期已过,现在就是应该救国,救国就要遵循三民主义。以三民主义思想为内容的教育,在1926年国民政府成立教育行政委员会时已经被提出,初称党化教育,随着北伐成功,各地国民党员开始推行党化教育。韦悫在《国民政府教育方针草案》中解释道,党化教育就是在国民党指导下,把教育变成革命化和民众化。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才将“党化”改为“三民主义”。1928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就是教育与政治的关系。
蔡元培在开会致辞时,强调“教育学术化”思想,主张教育的相对独立。蔡元培委婉地批评了将三民主义无限扩大的倾向,指出学校、社会教育应当是个人化的有科学规律可言的,不能用三民主义一言概况之。与之相反,政府一方的官员则主张教育应服务于政权。中央党部代表谭延闿提出教育应以三民主义为指导,、并解释“以党治国”并非“以党员治国”,而是“以党义治国”。国民政府代表宋渊源提出类似观点,李烈钧与何应钦附和。许崇清的观点较为缓和,虽然坚持教育的相对独立,但是也表达了政府作为辅助角色的重要性。许崇清强调“教育绝非万能”,国家振兴应依靠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而“本届会员提案虽多,然欲收实效,非得政府了解辅助不可。”从会议讨论的议案来看,主要集中于教育救国、限制外文读物、增加三民主义内容、教育中国化等主题。
1928年7月3日,国民政府中央训练部颁布《各地中小学教员讲习会增加党义课程办法》,此案在教育内容中加入了大量的国民党的相关知识。7月30日,国民政府颁布《各级学校增加党义课程暂行条例》,旨在使党义普及全国,内容包括三民主义、孙文学说、五权宪法和国民党重要宣言等。1929年1月23日,国民政府教育部颁行《审查教科书共同标准》指出:“关于教材之精神者;适合党义……”1930年6月14日,《国民党中央秘书处检送审查党义教科书暂行办法函》明确规定了审查党义教科书的具体办法。在实行三民主义的教育宗旨后,废止小学公民科,增设党义科,原本公民科的实质内容还有部分保留在党义科与社会科、常识科中。
(二)公民训练
1932年恢复的公民科内容与之前的公民科并不一致,这一阶段公民教育的底色是“民族主义”“民族复兴”与“忠孝信义仁爱”等。公民教育的目标从培养践行民权、民治、世界主义的公民转向培养践行民族主义和传统伦理的公民。1933年2月20日教育部颁布的小学课程中增加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一种,以“训练儿童以养成健全之公民”。1933年2月和1934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和《中学公民课程标准》。正式的课程标准同时取消了中小学的党义科,在中学重新开设了公民科,在小学则设立公民训练科,三民主义作为教育宗旨依然是各级学校课程和教材的编制中心和唯一标准。
公民训练继承清末修身科的儒家道德伦理,强调“发扬中国民族固有的道德,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中心”。1940年公布的《修正初级中学公民课程标准》和同年颁布的《修正高级中学课程标准》都将三民主义与总理孙中山的遗教、总裁蒋介石的训示并列,明确规定为公民课程的核心内容。
六
结语
在建构国家意识和公民身份的过程中,公民教育是重要的手段。现代国家在公民教育中提倡某种程度与形式的爱国心与政治认同和公民德性,即使是资本主义体制,其所预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运作都有赖公民的知识和德性。面对封建统治者和外来侵略者的中国,在短暂地尝试民治主义和世界主义为内容的公民教育后,转向通过民族主义团结民众以救亡图存。公民教育与多元文化和价值的紧张关系,将一直内嵌于公民教育的结构与实践之中。
(责任编辑:施立栋)
CAUTION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3期,第23—31页。为阅读方便,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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