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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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备案审查问题

为了推动备案审查制度的长足发展,苏州大学东吴智库联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备案审查研究》编辑部等单位召开“备案审查领域疑难法律问题专题研讨会暨苏州大学东吴智库学者沙龙第二十六期”。本次会议由《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和《备案审查研究》编辑部具体承办。会议时间:2023年6月3日(本周六)会议地址: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B201会议室会议议程1开幕式8:30—9:00主持人:程雪阳(东吴智库研究员、《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副主编)嘉宾致辞(每位8分钟)胡锦光(《备案审查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一(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处长,教授,东吴智库代表)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教授)会议研讨背景介绍(6分钟)2第一单元:异地调用检察官制度的优化与完善9:00—12:00主持人: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主题发言(每位15分钟)发言一:《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的民主正当性审视》发言人:陈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言二:《论“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案”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发言人:梁洪霞(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发言三:《任免跨院调用检察官的释义学展开》发言人:沈跃东(苏州城市学院法律系教授)发言四:《异地调用检察官中的三个问题》发言人:谭清值(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扩展讨论文献:1.张建伟:《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法理分析》2.龙宗智:《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之完善》3.韩旭:《“异地用检”规制论》4.程雪阳:《异地异级调用检察官制度的合宪性分析》拍照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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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中国法治调查研究专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了解实际,就要掌握调查研究这个基本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提出:“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真正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在落实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真正把法治建设各领域的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不断提出真正解决各类突出法律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是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界必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为了回应这一时代使命,充分发挥法学期刊汇聚高质量法学研究成果的优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研究决定,从本年度起在纸刊和微信公众号增设“中国法治建设调查研究专栏”,为致力于开展实证调研的作者提供研究成果发表平台。现将该专栏征文相关事宜,公布如下:一、征文要求1.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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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1期目录和摘要

《苏俄民法典》生效100周年反思政治经济学的民法观是如何在沙俄-苏联炼成并被消解的——《马克思主义与民法典》一文导读…徐国栋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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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的2022年

喜迎元旦盘点20221.持续优化编辑部业务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建设。根据本刊发展的特点和阶段,本年度编辑部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持续优化和完善了外审制度、内部风控制度、审稿流程制度、微信公众号建设制度、编辑考核和表彰、经费使用等制度,并正式成立了编辑部办公室。这些制度和组织机制的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刊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和科学化,确保了本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促进了我刊的高质量发展。2.顺利编辑出版4期期刊。(1)共编辑刊发48篇文章,其中组织8个专题,创设数据法治专栏并已刊发2组文章。民商法学文章11篇,宪法学行政法学文章9篇,刑法学文章7篇,诉讼法学文章6篇,知识产权法学文章5篇,法理学和国际法学文章各4篇,经济法学文章1篇。2022年第1期2022年第2期2022年第3期2022年第4期(2)影响因子增幅20%以上。根据《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版)》显示,本刊复合影响因子为2.097,综合影响因子为0.973,较前一年度增幅分别达33.5%和21%。(3)二次文献转载率有所提升,截至目前,2022年发文有6篇文章被转载。01方新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解释的意义和方法》被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7期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8期02钟瑞栋:《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承继与超越》被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8期03孙成:《“人大涉港决定”的地位、效力与功能》被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台、港、澳研究》2022年5期04周江洪:《数人保证中保证债务免除的涉他效力问题》被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22年10期05贾圣真:《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功能:现实图景与未来走向》被转载于《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22年10期06张晓媛:《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厘清与重构》被转载于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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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数据法治:人工智能与自动驾驶

主持人语特约主持人: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变革深入推进,随着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勃兴,人们正在快速迈入智能化的新时代。然而,新兴技术在为人们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故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治理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如何在涉及人工智能的刑事案件中妥善界分各方刑事责任,亦同样成了近年来刑法学界关注的议题。本期专题的两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一文基于刑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路线,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否定了人工智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论自动驾驶情形中的刑事责任》一文则依据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的特点,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细致地厘清了自动驾驶领域各方参与者的责任范围,深入探讨了各方参与者在违反自身法律义务时可能需要负担的刑事责任。两篇论文论证角度各有不同,但基本立场大体相似,既有哲学视角的宏观探索,又有刑法教义学上的微观建构,各自提出了富有新意的创见,应当能对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起到促进作用。01作者简介: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内容摘要:人的存在论特性决定了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故唯有能够理解概念和语义、能够领会刑法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的主体才可能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是采取符号计算主义还是联结主义的系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都不能解决语义的理解和生成问题。根据意义的指称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缺乏将语词与世界事物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力而无法理解语义,根据意义的使用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并未与人类分享共同的生活形式而不具有语言使用者的规范主体身份。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无法逾越语义鸿沟,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关键词:行为规范;语词意义;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6目录一、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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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发文研讨】第二期 | 宪法的性质以及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研究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刊文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自2022年第2期开始本刊编辑部将围绕刊发的专题文章或单篇文章组织会议研讨。以后在推送文章内容时会附上会议研讨视频,以便各位学界同仁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文章主旨内容和作者观点,如对相关主题感兴趣敬请锁定会议时间,一起参与讨论!一、报告人01翟小波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立的,还是全面的?——一个关于宪法性质的理论》02姜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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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峰 | 反思“母法论”宪法观——以美国法中雇员言论的公私之别为例

作者简介姜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内容摘要:我国学界坚持的“母法论”的宪法观,在理解基本权利时忽略了法律关系因素的意义,其特征可以与他国经验做比较性反思。劳动关系中的雇员言论是否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具体化,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比较领域。公、私之别是理解美国雇员言论问题的一把钥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区分主体的公私——公共雇员和私人雇员;二是区分内容的公私——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美国法对言论的保护是按照法律关系来区分的,依据主体和内容的不同设定权利和义务,而不认为宪法言论自由对部门法有一般性的约束效力,部门法对雇员言论的保护也并非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这种理解方式与我国的“母法论”宪法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关键词:宪法;部门法;雇员言论;言论自由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3一、引言关于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我国学界普遍坚持“母法论”的宪法观,也就是将宪法视为部门法的“母法”,部门法则是宪法的“子法”和具体化,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那么部门法中的权利也就是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化。这样,宪法与部门法就成了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原则与细则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宪法作为“根本法”的“纲领性”被强调,规范性则被淡化。“母法论”宪法观形成于20世纪中叶,受到当时苏联维辛斯基等人宪法理论的较大影响。近些年,宪法对部门法的统摄地位得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支持或者呼应,即源自德国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其认为基本权利不仅是个人向国家主张的“主观公权利”,而且是“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辐射”所有部门法秩序。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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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小波 | 中立的,还是全面的?——一个关于宪法性质的理论

2.母法。就宪法与立法的关系来说,宪法是母法;宪法不只是其他法之制定的权限和程序的根据,还是内容的根据。其他法的制定是宪法的规范、原则或精神的具体化。以此为基础,张翔最近提倡“立法中的宪法教义学”。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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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涛、张梦奇 |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

并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所有备案审查决定都应具有先例约束力。例如,绝大部分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处理结果不宜视作审查先例。以2021年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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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八二宪法”颁布40周年专题:宪法的性质

王荣国,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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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4期目录和摘要

(48)数据法治专栏:人工智能与自动驾驶主持人语…王钢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王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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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专栏征稿

“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专栏征稿启事概念和范畴既是学术研究的基本单元,也是学术理论大厦的支柱。可以说,没有概念难以进行科学的思考和交流,没有范畴难以形成体系化的知识。不过,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中还是在法律实践中,人们经常使用的许多法学概念或法学范畴的含义往往模糊不清或来历不明,由此导致了学术交流和法律适用的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近些年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基本法学概念或范畴的梳理、分析和反思工作中。这种研究工作不仅有力地夯实了法学研究的基础,而且是中国法学研究走向成熟的标志。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我刊编辑部认识到,学术刊物不仅应当关注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应当关注学科最为基础的概念和范畴问题。有鉴于此,我刊编辑部决定拟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杂志上开辟“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专栏,为致力于开展法学基本概念或基本范畴研究的作者提供研究成果发表平台。现就该专栏征文相关事项,公布如下:一、征文要求1.来稿应当围绕一个基本概念或基本范畴展开梳理、分析和反思。被研究的概念或范畴应当在整个法学领域或法学二级学科领域具有基础性、通用性特征,相关概念或范畴梳理、分析和反思,应当有助于法学理论或法律实践的发展。比如,可以通过澄清某一法学概念或法学范畴的本来面目或变迁史,反思现有法学研究或法律适用所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来确定不同法秩序中功能相似概念的异同及其法律意义;亦可以讨论基本概念或基本范畴在交叉学科的使用问题。2.投稿作者身份不限,只以文章质量和研究是否具有理论或实践意义来决定是否用稿。来稿字数一般不少于15000字,且不超过21000字,注释体例符合本刊的要求。3.投稿请通过本刊的在线系统(http://szfx.cbpt.cnki.net),从作者投稿系统端口进入,进行注册,然后按照步骤填写、上传相关信息和文件,完成投稿。投稿时请选择“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栏目。二、我刊提供的服务为促进学术交流,我刊将根据来稿情况,组织相关学术研讨会,并邀请投稿人参与相关研讨活动。本征稿启事长期有效,敬请不吝赐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2022年10月27日图文编辑:张盼盼责任编辑:程雪阳审核:上官丕亮《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简介早在192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法学季刊》(今年正值创刊100周年),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是20世纪前期中国与西方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媒介。为传承和弘扬老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苏州大学法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院刊《东吴法学》,直至2013年秋一共出版了27卷。经校内资源整合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于2014年2月正式创刊,它是《东吴法学》的继承和延展。自创刊以来,本刊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注重法理,恪守学术,主要包括本期聚焦、数据法治、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等栏目。本刊纸刊投稿系统地址:http://szfx.cbpt.cnki.net本刊微信公众号征文邮箱(征稿启事):sdfxbwxzw@126.com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苏州大学学报教科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您若喜欢,戳戳“分享”“点赞”或“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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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美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

专题:美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特约主持人刘想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主持人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来,法学界围绕“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展开研究。美国是国内法域外适用领域的理论创新者、实践先行者和标准制定者。无论是从借鉴的角度,还是从应对的角度,我国都应该加强对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跟踪研究和系统研究,了解其法律域外适用的立法和实践,深思其法律域外适用的效果和影响。这不仅是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精准识别美国法域外适用的不足并予以有效反制的前提。本专题的两篇论文分别从商标法和次级制裁两个领域对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效力展开研究。我和张俊雅博士的《美国商标法的域外适用及中国应对》旨在厘清美国商标法域外适用的标准,分析归纳美国商标法域外适用的特征。为维护本国商业利益和商标利益,文章建议我国从防御机制和进取机制两个层面制衡和对抗美国商标法的域外适用。姜悠悠博士的《论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效力及国际法规制》以美国制裁法中的次级制裁为研究对象,从美国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分析了四类制裁规则各自域外效力的合法程度。文章建议我国构建阻断法体系,逐步提升我国涉外法治水平。相较于其他国家,美国通过长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发展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灵活和复杂的域外效力规则体系,借此得以实现其政策目标和维护国家利益。期待本组文章成为学界透过美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去构思中国国内法域外适用体系的砖石。01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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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题征稿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题征稿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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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产权保护专题

录一、问题的提出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三、公平原则的涵义四、与公平原则相近的平等原则五、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的关系六、结语02图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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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悠悠 | 论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效力及国际法规制

作者简介姜悠悠,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内容摘要: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效力在国际法领域颇有争议,其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应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进行证成。次级制裁作为美国国内法,在基本符合美国立法管辖标准的前提下,国内合法性得到了普遍认可,但其国际法合法性却备受质疑。次级制裁的立法管辖并不符合传统的国际习惯法,部分次级制裁违背WTO规则,同时也对国际私法中多边主义的冲突规则产生影响。美国在推行单边主义次级制裁的过程中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抗议,许多国家采取不同的措施阻断美国制裁法的域外效果。中国应立足国情完善立法体系,采取适当的反制机制,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涉外法治建设。关键词:次级制裁;域外效力;管辖权;阻断法DOI:10.19563/j.cnki.sdfx.2022.03.006目录一、问题的提出二、美国次级制裁的类型化分析三、次级制裁域外效力的美国法标准四、美国次级制裁域外效力的国际法争议五、美国次级制裁的国际应对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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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想树、张俊雅 | 美国商标法的域外适用及中国应对

专题:美国法域外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特约主持人刘想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主持人语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指示以来,法学界围绕“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法律域外适用的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展开研究。美国是国内法域外适用领域的理论创新者、实践先行者和标准制定者。无论是从借鉴的角度,还是从应对的角度,我国都应该加强对美国国内法域外适用的跟踪研究和系统研究,了解其法律域外适用的立法和实践,深思其法律域外适用的效果和影响。这不仅是推进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精准识别美国法域外适用的不足并予以有效反制的前提。本专题的两篇论文分别从商标法和次级制裁两个领域对美国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效力展开研究。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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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扬·法塔赫-穆加达姆 | 刑法中的创新责任:在严格责任、过失与容许风险之间

文章简介德语原文发表于《整体刑法学杂志》,2019年第4期,第863-887页。本文是2019年德国汉诺威大学举办的第38届德语区刑法学教师大会上同名报告的修正与补充版本,本次会议以“社会能够承受多少过失”为主题。本文延续了报告的风格。作者简介[瑞士]比扬·法塔赫-穆加达姆,瑞士巴塞尔大学法基础与生命科学法教席教授。译者简介唐志威,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内容摘要:技术的革新会引发法律的革新。当前,有四种能够解释刑法数字革新的方案,即重塑人的自我画像、作为法(律)媒介的技术、作为法(律)的技术以及“规范的现实领域”的变迁。数字化与技术创新也会对刑法责任的构造产生深刻影响。以人工智能系统为例,刑法中提出了四种创新责任的基本模式,即机器人刑法、严格责任、危险刑法与过失。对于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损害,刑法恰当的应对不在于将责任转嫁给机器,也不是引入不考虑过错的严格责任。相反,过失责任仍然是刑法创新责任的恰当基本模式。只有先理解技术的革新潜力,才能回答刑法应作出何种适当的回应。关键词:人工智能;过失责任;容许风险;严格责任;数字化DOI:10.19563/j.cnki.sdfx.2022.03.004目录一、重新审视刑法与风险二、革新性技术三、刑法数字革新的四种方案四、刑法上创新责任的四种基本模式(人工智能的风险教义学)五、小结一、重新审视刑法与风险“在这个‘风险社会’中,刑法和刑事政策陷入了危机……”普里特维茨(Cornelius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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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冯硕 | 全球主义抑或本地主义: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分歧、博弈与协调

作者简介沈伟,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冯硕,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内容摘要:围绕数据的存储和跨境展开的数据治理规则博弈已成为大变局时代的重要表现。当前,各国基于各自立场分别形成了倡导数据自由流动的全球主义,和以本地化存储、数据跨境审查为特征的本地主义,从而在数据的财产属性和隐私属性之间找寻平衡。在规则层面,美欧双方更通过影响数据跨境规则的构建来贯彻各自的理念,并以双边协调到多边合作再到单边制裁的方式展开博弈。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以中国为代表的后发国家纷纷入场,使得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更加复杂。从中国的立场出发,我们应坚定维护网络数据主权,在全球主义和本地主义的合流中,确立以数据本地化存储为基点的数据跨境适度审查模式,并依托软法促进相关国际规则的协调。关键词:全球主义;本地主义;本地化存储;数据主权;数据隐私DOI:10.19563/j.cnki.sdfx.2022.03.003目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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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虎、张梓萱 | 买卖不破租赁:价值的确立、贯彻与回调

right);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过不同方式赋予承租人对抗租赁物受让人的效力。不同法律构造的背后存在着价值共识,即承租人能够对抗租赁物受让人,但该价值共识的正当性仍有必要澄清。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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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王焓 | 产权保护法治框架中的公平原则

值此中秋节、教师节之际,《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全体编辑人员感恩作者读者朋友们的支持与关注,祝福各位中秋月满人团圆,桃李芬芳满天下!图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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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3期目录和摘要

(75)学术专论法解释抑或法续造——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评析…章剑生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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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2年8月24日上午,第十八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苏州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以“根本法”“家庭”为主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领导嘉宾,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天津大学、中南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南昌大学、苏州大学、韩国首尔大学、德国科隆大学等国内外高校的120余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了本届研讨会开幕式。本届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办,由《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承办,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协办。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黄学贤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党委书记孙宁华研究员、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王克稳教授出席并致辞。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往届会议坚持了研讨会的初心,也培育了一大批年轻的宪法学者。同时,他肯定了往届研讨会坚持基于中国宪法文本的学术立场,并指出研讨会建立了一种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础的,与其他学科进行对话的开放性的会风。最后,他提到,期待第十九届研讨会主题及第二十届研讨会的召开,并建议研讨会在坚持开放性的同时,也应当坚持保守性和封闭性,在宪法规范体系中讨论宪法问题。孙宁华书记在致辞中,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学院情况及取得的成就。王克稳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与深深的敬意。他认为,十七年来研讨会持续研究和讨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以及相关研究方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宪法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的精进和发展。本届研讨会以“根本法”“家庭”为主题,聚焦的仍是我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基本问题,期待本届研讨会取得更为丰厚的理论成果。同时他指出,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要研究经济公法,重点聚焦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与经济刑法领域的前沿问题,并强调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全体同仁期待与全国各公法学研究基地以及各位公法学人之间能够常走动、多交流,加强合作,分享成果,共谋发展。最后,王克稳教授预祝本届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王秀哲教授作“上期回顾”发言。王秀哲教授对上届研讨会的主题、四个单元的研讨报告、餐前报告与总评议等相关情况进行了回顾。郑磊教授作“本期导引”发言。郑磊教授首先总结并说明了往届范畴会议的数据、特点及轨迹,随后从“根本法”“家庭”的意义的角度,引出并介绍了本届研讨会的研讨问题及主旨报告。至此,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和期许中胜利开幕!《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简介早在192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法学季刊》(今年正值创刊100周年),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是20世纪前期中国与西方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媒介。为传承和弘扬老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苏州大学法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院刊《东吴法学》,直至2013年秋一共出版了27卷。经校内资源整合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于2014年2月正式创刊,它是《东吴法学》的继承和延展。自创刊以来,本刊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注重法理,恪守学术,主要包括本期聚焦、数据法治、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等栏目。本刊纸刊投稿系统地址:http://szfx.cbpt.cnki.net本刊微信公众号征文邮箱(征稿启事):sdfxbwxzw@126.com供稿:翁超凡图文编辑:杨巽迪审核:程雪阳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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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在苏州胜利召开

2022年8月22日上午,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共同主办,《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承办,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五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开幕式,在苏州在水一方酒店会议中心顺利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连勇律师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教授主持。本届论坛采取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通过腾讯会议面向社会大众现场直播。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浙江大学、天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四川大学、复旦大学、中央党校、吉林大学、南开大学、郑州大学、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山大学、南昌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深圳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的青年法学学者共360余人参加了论坛。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指出,第五届宪法学青年论坛在苏州大学召开意义重大,2022年既是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四十周年,也是苏州大学恢复法学教育四十周年,同时也是中国最早且最有影响力的法学刊物之一《法学季刊》创刊一百周年。1922年,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前身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法学季刊》时,中英文同时出版,特别注意在世界当中理解中国,这对于今天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以及法学刊物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韩大元教授认为在今天这个时代开展法学研究,历史研究不仅是方法,而且要贯穿到法学各元素当中,同时要高度重视比较法的研究。另外,在后疫情时代,法的概念、法的理念、法的范畴等宪法命题研究已被赋予新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焦洪昌教授在致辞中认为,本次论坛有三个创新。第一,规则创立和内容有特色,关照历史、关照理论,关照实践;第二,形式多样,实现了宪法、行政法、法理学、民商法等多学科学者的参与;第三,开放性强,引领青年学者和学生的学术走向。同时,焦洪昌教授也希望论坛在条件允许时拓展参会学者范围,广泛吸收港澳台的青年法律学者参与,加强两岸四地学者们的交流。王锡锌教授在致辞中指出,本次论坛选取的“法律保留”议题非常重要。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宪法研究,不仅要关注源与流,更要关注宪法实施四十年以来的问题,尤其是极具张力和特殊性的问题。青年人思维具有锐度、活力和穿透力,是法学研究的新势力。本次论坛展现了宪法学研究的新力量,期待大家能够继往开来。方新军教授在致辞中感谢了其他主办方以及与会嘉宾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同时,对本届宪法学青年论坛的议题、研讨内容高度赞扬。周连勇主任在致辞中总结了律师职业群体对法律服务、立法、法治建设的贡献,希望在今后论坛不仅关注学界的青年人,同时也多多关注律师界的青年人,为更多的青年人带路、引路。致辞阶段结束后,北京大学张翔教授对本届论坛的选题背景和前期学术研究情况进行了说明。至此,第五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在热烈的掌声和期许中胜利开幕!本次论坛提供线上直播通道,欢迎感兴趣的各界人士登录腾讯会议旁听和参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简介早在192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法学季刊》(今年正值创刊100周年),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是20世纪前期中国与西方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媒介。为传承和弘扬老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苏州大学法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院刊《东吴法学》,直至2013年秋一共出版了27卷。经校内资源整合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于2014年2月正式创刊,它是《东吴法学》的继承和延展。自创刊以来,本刊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注重法理,恪守学术,主要包括本期聚焦、数据法治、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等栏目。本刊纸刊投稿系统地址:http://szfx.cbpt.cnki.net本刊微信公众号征文邮箱(征稿启事):sdfxbwxzw@126.com供稿:高林娜图文编辑:张盼盼审核:程雪阳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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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媛 | 不纯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厘清与重构

彩1【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2【专题推荐】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讨专题(附专题研讨视频)3潘运华、吴钦松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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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强 | 论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

作者简介马永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内容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渐发展与主权国家法律治理的“左支右绌”,去中心化的互联网正在成为犯罪人心目中的“法外空间”。破局的关键是解决刑法教义学层面区块链加密货币的定性难题,而明确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的前提是凝聚区块链加密货币相关概念的使用共识。通过检讨当前加密货币刑法定性的不同学说,可以发现泛泛而论采纳哪种学说并不妥当,而应结合加密货币的类型和应用场景具体分析。应从财产和金融资产两大维度检视加密货币的刑法属性。其一,加密货币并非虚拟财产,而是一种依托区块链软硬件系统且可作用于现实世界的真实财产,符合财物的特征。其二,应当肯定加密货币金融属性的区分说,准确识别符合证券特征的竞争币和代币,并明确比特币和稳定币可能具有的准货币性质。基于此,则可就加密货币相关犯罪作出更为妥当的教义学评价。关键词:虚拟货币;数字货币;虚拟财产;财产犯罪;金融犯罪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10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传统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犯罪问题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密切关注,然而,在区块链世界的隐秘角落,去中心化互联网中的犯罪问题正在野蛮生长,但鲜为人知。作为互联网进化到Web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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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怡多 | 金融科技穿透式监管的逻辑机理与制度构建

彩01【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02【专题推荐】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讨专题(附专题研讨视频)03潘运华、吴钦松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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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圣真 | 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功能:现实图景与未来走向

:《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功能:现实图景与未来走向》,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第82-95页。文章下载链接:贾圣真:《行政诉讼制度的组织法功能:现实图景与未来走向》本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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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成 | “人大涉港决定”的地位、效力与功能

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更多精彩,敬请期待!责任编辑:施立栋图文编辑:杨巽迪审核:程雪阳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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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曦 | 法律概念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Ramsey)认为科学理论涉及的理论概念可以用存在量化变量予以替代还原而丝毫不减损其内容?为何达米特(Michael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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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桐 王瑞剑 | “检察一体”源流考

彩01【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02【专题推荐】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讨专题(附专题研讨视频)03潘运华、吴钦松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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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 | “异地用检”规制论

连带债务中免除和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模式——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出发06未完待续,敬请关注!责任编辑:吴俊图文编辑:杨巽迪审核:程雪阳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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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原 | 连带债务中免除和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模式——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出发

彩1【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2【专题推荐】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讨专题(附专题研讨视频)3潘运华、吴钦松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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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洪 | 数人保证中保证债务免除的涉他效力问题

文章讲解视频作者简介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摘要:数人保证情形的保证债务免除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得以从连带债务基本原理及担保保存义务视角予以说明。数个保证人之间就保证债务存在连带之情形,就某一保证债务人的保证债务免除对其他保证人产生限制绝对效。此外之情形,应根据数人保证的不同交易结构分别判断。我国《民法典》上的“担保保存义务”应依其立法目的适度扩张解释,债权人对保证人负有不真正义务意义上的“担保保存义务”。保证债务的免除,若影响到保证人追偿权、代位权实现的,同样构成“担保保存义务”之违反,并因而得以免除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与此同时,保证人及债权人的意思对于保证债务免除的限制绝对效具有牵制作用。考虑到债权人的意思及其保护,保证人保证债务内部分担份额以均等为原则,只有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之间定有与此不同的分担份额时才得以对抗债权人。关键词:数人保证;免除;连带债务;担保保存义务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2《民法典》合同编就数人之债规则作出了重要革新,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作出了规定。不仅如此,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民法典》亦有所关注,较之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也作出了变革,不再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而是依保证合同来确定保证范围。但整体上来看,就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更关注的是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问题。即使将视野扩至《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部分,也多是关注数个担保人之间的求偿关系和顺位关系问题。对于就某一担保人所生之事由是否对其他担保人发生效力,《民法典》仅仅是关注到了抵押权的变更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身财产设定的担保等对其他担保人的影响问题。学界虽然关注数人保证情形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问题,但对于数人保证情形保证人相互之间的涉他效力问题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但在交易实践中,特别是在相关债权回收实务中,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快速实现等理由,亦有可能与保证人协商免除部分保证债务,以加速资金的回笼和流转。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因部分保证人保证债务被免除而产生的纠纷。与此不同,比较法上亦有立法例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50-2条规定:“对连带保证人之一人给予的免除,不解除主债务人的负担,但就该免除部分使其他连带保证人解除负担”。数人保证情形中保证债务免除的涉他效力在《民法典》背景下应如何解释处理,同样会成为问题。因此,笔者拟结合数人保证的不同类型,就部分保证人之保证债务免除对其他保证人的影响作出分析,以便说明数人保证情形的涉他效力问题并非能通过简单参照适用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规则得以充分解释。通常来说,数人保证的不同类型结构、债权人免除保证债务意思的解释、我国法上的“担保保存义务”适用范围的扩张可能性,是影响保证债务免除涉他效力判断的主要因素。01一、保证债务的连带与否与保证债务免除的涉他效力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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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运华、吴钦松 | 个别免除时共同保证人间的追偿权之证成

文章讲解视频讲解人|潘运华作者简介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吴钦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内容摘要: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基于各保证人间的行为设立,独立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保证责任不是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基础。《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后句规定和第520条第2款规定不应被作为债权人的个别免除干预各保证人间追偿关系的依据。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的债务免除若无使被免除的保证人免于承担内部义务或使其债权实现金额减少的明确意思,不应推定债权人通常有此意思,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债权额不应被减少,更不应使其他保证人在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免除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相反,只有当债权人的免除有上述明确意思时,才能发生免除的限制涉他效力,但该限制涉他效力对其他保证人分担利益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性,在其他保证人未切实同享免责利益而向债权人实际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不应仅以防止循环追偿为由剥夺其他保证人对被免除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关键词:共同保证;连带债务;免除;追偿权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1共同担保中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确立的规则是:只有在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及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各担保人之间才能相互追偿,除此之外,各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情形下,若债权人通过协议等方式免除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因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等原因导致该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则此类债权人使部分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是否影响实际全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被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例如,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90万元债权,若丙丁戊对乙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可按等比例相互追偿,后甲免除丙的保证责任,并对丁戊主张90万债权的保证责任,丁不知丙的保证责任被免除而向甲清偿了90万元,此时实际全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丁能否向被免除保证责任的丙追偿30万元?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时有发生。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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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讨专题(附专题研讨视频)

01个别免除时共同保证人间的追偿权之证成内容摘要: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基于各保证人间的行为设立,独立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保证责任不是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基础。《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后句规定和第520条第2款规定不应被作为债权人的个别免除干预各保证人间追偿关系的依据。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的债务免除若无使被免除的保证人免于承担内部义务或使其债权实现金额减少的明确意思,不应推定债权人通常有此意思,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债权额不应被减少,更不应使其他保证人在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免除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相反,只有当债权人的免除有上述明确意思时,才能发生免除的限制涉他效力,但该限制涉他效力对其他保证人分担利益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性,在其他保证人未切实同享免责利益而向债权人实际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不应仅以防止循环追偿为由剥夺其他保证人对被免除的保证人的追偿权。关键词:共同保证;连带债务;免除;追偿权作者简介: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吴钦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102数人保证中保证债务免除的涉他效力问题内容摘要:数人保证情形的保证债务免除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得以从连带债务基本原理及担保保存义务视角予以说明。数个保证人之间就保证债务存在连带之情形,就某一保证债务人的保证债务免除对其他保证人产生限制绝对效。此外之情形,应根据数人保证的不同交易结构分别判断。我国《民法典》上的“担保保存义务”应依其立法目的适度扩张解释,债权人对保证人负有不真正义务意义上的“担保保存义务”。保证债务的免除,若影响到保证人追偿权、代位权实现的,同样构成“担保保存义务”之违反,并因而得以免除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与此同时,保证人及债权人的意思对于保证债务免除的限制绝对效具有牵制作用。考虑到债权人的意思及其保护,保证人保证债务内部分担份额以均等为原则,只有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之间定有与此不同的分担份额时才得以对抗债权人。关键词:数人保证;免除;连带债务;担保保存义务作者简介: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203连带债务中免除和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模式——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出发内容摘要: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应当涵盖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对于免除和时效届满均倾向于以限制绝对效力模式为原则。以日本为代表则对免除和时效届满均以相对效力模式为原则。比较法上更为普遍的做法则是区分免除和时效届满,对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效力模式。差异的根源在于各法域对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缺乏统一的认识。连带性的外部规范基础是债权人优位和整体性。连带性的内部规范基础是不当得利和代位权。限制绝对效力模式乃是连带性的规范基础与免除和时效届满的具体特点的最佳结合模式。关键词:连带债务;免除;诉讼时效;涉他效力作者简介:李中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3研讨会视频本专题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主持,特邀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作为与谈人。研讨会参与人数众多,在观众席中又邀请到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参与研讨。研讨会围绕本专题三篇文章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精彩不容错过,敬请点击上方视频观看!*Tips(时长分布)周江洪教授(03:58~26:40)潘运华副教授(27:36~53:30)李中原教授(54:20~1:22:15)杨代雄教授(1:23:05~1:37:14)朱虎教授(1:37:45~1:58:23)李宇副教授(1:59:05~2:05:05)班天可副教授(2:05:41~2:19:18)回应环节(2:20:02~2:33:58)视频剪辑:杨巽迪图文编辑:张盼盼审核:程雪阳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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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2期目录及摘要

第2期SUMMER本期聚焦: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究专题个别免除时共同保证人间的追偿权之证成…潘运华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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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发文研讨】第一期 | 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究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刊文的传播力和影响力,自2022年第2期开始本刊编辑部将围绕刊发的专题文章或单篇文章组织会议研讨。以后在推送文章内容时会附上会议研讨视频,以便各位学界同仁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文章主旨内容和作者观点,如对相关主题感兴趣敬请锁定会议时间,一起参与讨论!第一期主题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究01{报告人}周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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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电子版赠阅

各位学界同仁:为加快知识共享,促进学术交流,《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将从2022年6月起推出电子版赠阅计划。订阅方法如果您希望获得本刊自2022年起最新一期的电子版,请将“真实姓名+单位+职称职务+研究领域+电子邮箱”发送至邮箱sudafaxue@126.com。我们将在每期出刊后,免费将刊物的整期pdf发送到您的邮箱。注意事项1.订阅期内,订阅者可随时提出终止此项服务,订阅有效期解释权归本刊所有。2.我们将对订阅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仅作期刊电子版及本刊的征稿、会议等活动信息推送使用。3.本刊电子版仅限于学习交流使用,未经许可严禁上传网络平台二次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期刊简介《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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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汇编文集PDF版免费赠阅~

编者按《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2021年共发文108篇,紧跟学术热点和社会前沿组织了13组专题,其中包括“民法典评注”“《民法典》重点问题评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环境法典的编纂”“《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题研究”“法律大数据与司法人工智能”“自动驾驶刑事法专题研究”等。为方便读者更快捷便利地获取相关专业的文章,本期推送特奉上《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2021年分学科文章汇编+域外译文汇编目录,并为读者免费提供各汇编文集PDF。(具体获取方式见文末~)感谢各界人士一直以来对本刊的关注与支持!法理、法史学文章汇编1宪法学文章汇编2行政法学文章汇编3民商法学文章汇编4知识产权法学文章汇编5刑法法学文章汇编6诉讼法学文章汇编7经济、环境、国际法学文章汇编8域外译文文章汇编9汇编文章获取方式:识别右边二维码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前往百度网盘。(提取码:l8ux)tip:汇编文章目录设有链接,可直接点击文章标题,阅读对应文章!图文编辑:杨巽迪、张盼盼审核:程雪阳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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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微信公众号征稿启事

征稿启事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微信公众号为了加强《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与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互动交流,《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经研究决定,除了本刊纸质刊物外,本刊官微也提供文章发表通道。只要符合我刊官微设定条件的文章,欢迎赐稿,我刊将视文章质量提供100~1000元数额不等的稿费。一、来稿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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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数据法治”专题征稿启事

数据领域的企业合规、行政监管与司法审查。具体包括数据领域的市场准入,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执法和司法领域对企业的“尽职免责”的认定、合规不起诉等问题。二、投稿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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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讯】苏大交大法学期刊编辑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2年4月24日上午,为加强法学期刊间的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提升办刊质量,《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邀请《交大法学》的编辑老师在线上举办了一场沪苏两家法学期刊编辑交流会。会议分为“期刊基本情况介绍与责任编辑交流”“期刊经验介绍与副主编交流”二单元,由《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教授和《交大法学》主编彭诚信教授分别主持,两家法学期刊的编辑近30人参加了交流会。首先,在致辞和期刊基本情况介绍环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交大法学》主编彭诚信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教授先后就本次编辑交流会的举办动因和重要意义作了阐述,并分别一一介绍了各自编辑部成员以及期刊的历史发展、审稿流程改革等基本情况。随后,在责任编辑互相交流环节,两家法学期刊的责任编辑20人以法理法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知识产权法、诉讼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学科分为8组,依次开展了专业性的对话交流,就稿件来源、审稿思路、选稿标准、组稿约稿、外审意见、稿件退修、合作稿件、审稿流程、编辑责任、宣传推广等方面进行经验分享与问题探讨。在专职编辑交流环节,两本法学期刊的专职编辑就各自期刊的审编校流程等情况作了介绍和交流,并就期刊的新媒体传播进行了探讨。按发言顺序排序,滑动查看更多然后,在副主编交流环节,《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两位副主编李中原教授、程雪阳教授和《交大法学》副主编李剑教授,主要围绕期刊的刊期设置、刊文受到关注的原因、各学科发文的均衡性、稿件的质量保障、编辑部的体制机制建设、期刊编辑积极性的激发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自由讨论环节,双方编辑就有关编辑工作问题进行了提问和回应。两家法学期刊目前均为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双方编辑对许多问题都非常关心关注并产生了许多共鸣,会议交流热烈,中间没有休息,从上午9时起一直交流到中午12时半。最后,在会议小结时,《交大法学》主编彭诚信教授认为两家法学期刊具有同质性和同样的上进心责任心,并对双方期刊编辑都是在保持学术初心上谋求期刊发展表示了敬意,对能够有这样的交流机会表达了感谢之情。《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上官丕亮教授对彭诚信院长及《交大法学》各位编辑老师表示衷心感谢,认为他们的经验分享为本刊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意见,感谢《交大法学》各位编辑老师传经送宝,并希望今后两家法学期刊能够进一步交流和合作,同时祝福两家法学期刊都能得到更好的发展。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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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域外译文”“经典判例”专栏征稿启事

征稿译作与其他稿件一样,经一二三审及外审后刊用,稿酬从优。本征稿启事长期有效。敬请不吝赐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2022年4月20日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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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讯】《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作者·读者·编者恳谈会成功举办

✦2022年4月16日下午,为加强作者读者编者之间的沟通、了解作者和读者对刊物的意见和要求、集思广益更好地办好刊物,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和苏州大学期刊中心主办、《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承办的“《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作者·读者·编者恳谈会”,通过线上会议的形式成功举办。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国内著名法学期刊、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编者、作者、读者代表40余人以及我刊的全体编辑人员参加了本次恳谈会。✦✦✦开幕式✦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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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栋 | 《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承继与超越——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及立法技术

作者简介钟瑞栋,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在法解释学上属于“空白条款”,其并非单纯的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标签”,与倡导性规范也迥然不同。在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控制,以避免法官“向一般条款逃逸”。在技术立场上,《民法典》承继了传统大陆法系潘德克顿的“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体现出对“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的承继;在政治立场和价值立场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被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并将其转化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及规范配置,实现了《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超越和融合。因此,“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平共处”,《民法典》编纂的科学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实现“有机统一”。《民法典》因此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播种机”和“宣传队”的独特价值,真正达到使广大人民群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社会效果。关键词: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制中立;规范内涵;立法技术DOI:10.19563/j.cnki.sdfx.2022.01.004201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第1条,2020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典》的宗旨和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旦进入《民法典》,就是一个法律条款,而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政治口号或意识形态“标签”来对待。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解释并妥当适用该法律条款,才能摆脱“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标签”的诘难?此外,“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是否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平共处”?民法典的科学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方能实现“有机统一”?这些问题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讨论并求教于学界同仁。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一)学说争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我们党凝聚全党全社会价值共识作出的重要论断。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然而,这三个层面、12个具体价值观之间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倡导”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三个层次的核心价值观相互联系、相互贯通,集中体现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在价值目标上的统一,体现了国家目标、社会导向和个人行为准则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①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立足国家层面提出的要求,它体现的是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发展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社会属性,它体现的是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价值取向和整体目标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是立足公民个人层面提出的要求。②—————————————————————①韩振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基本层次》,载《光明日报》2012年12月8日第11版。②杜鸿林、王其辉:《以“三个倡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天津日报》2013年3月4日。有的学者认为,这24个字大体上形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处在“果”之终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处在“因”之始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则既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因”,又是“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之“果”。通俗地说,有了公民素质之“因”,才会有国家素质之“果”;有了国家素质之“因”,才会有价值理想之“果”。③—————————————————————③彭京宜:《漫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谈海南鹦哥岭大学生的精神内涵》,载《海南日报》2013年1月22日第6版。也有学者认为,每个具体的价值观都有其自身的特定内涵。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只能是一种行为的目标或者行为的结果,⑤不能用于约束个人行为。—————————————————————④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年第5期,第61页。⑤杨登峰:《核心价值观“诚信”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03页。(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特征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开放性三个特征。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被概括为三个层次,但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也不是彼此截然分开的,而是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例如,富强固然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但也是自由、平等、法治、爱国、敬业等价值观追求的当然结果;又如,公正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但也是诚信和友善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同时是和谐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再如,诚信虽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但也是社会层面中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国家层面中实现富强、文明与和谐等价值目标的基本道德底线。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将其作碎片化的理解和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意味着,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从整体性上去把握并判断某一民事活动是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管这并不排斥法官可以着重于24字核心价值观的某一价值或者数个价值而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2018年9月18日制定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和2021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均印证了这一点。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从世界文明中汲取营养,因而它必须内含并反映人类共识性价值观的要求,是人类共识性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能够为人类共识性价值观注入新的内容,推进人类共识性价值观的发展。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新型的价值观,如果不能给人类共识性价值观注入新的内容,它的发展前途就是黯淡的,就是一种没有生命力的价值观。须知,人类共同价值观就是在不断地被注入新的内容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②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此外,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也是渐进的、不断深化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仍然持开放的态度”,“伴随着文化的发展进程,必须不断丰富价值观的内涵”。③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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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宁 | 裁判文书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效果及其完善——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标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苏州大学学报微信公众号矩阵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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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 |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争议裁判的路径与方法——以核心价值观入宪为背景

S.177.①[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85页。②Bernd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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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新军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解释的意义和方法

作者简介✓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摘要:基于立法者有限理性的假设、社会生活变动不居的客观事实和语言文字固有模糊性的难以根除,《民法典》不可能对未来发生的案件作出事无巨细的规定,《民法典》必然存在法律漏洞。作为《民法典》内在体系集中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然会对《民法典》的条文解释和漏洞填补发挥重要作用。在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中,无论是对该规范进行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增强说理的作用;在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起到法律漏洞填补的作用。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律解释;漏洞填补DOI:10.19563/j.cnki.sdfx.2022.01.001✓一、问题的由来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影响逐步加深。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连续下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1条。《民法总则》生效以后,2018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提出“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为落实上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立项、起草、论证、修改、补充、废止等各项工作中,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2020年5月《民法典》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被写入第1条。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指导意见》)。与先前的工作规划主要在宏观上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不同,《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指导意见》主要针对法院的审判实践,在方法论上指导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裁判的说理过程,从而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该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进一步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指导意见中尽管着重指出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民事案件要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但是并没有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中可能具有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指导意见》的目的是对该问题进行完善和补充。尽管《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指导意见》只有19个条文,但是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首先确立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其次列举了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再次列举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的解释方法。其中关于区分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两种情况对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时的权衡和取舍功能等内容已经涉及法学理论中最核心、最疑难的问题。本文拟以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为导向,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为样本,系统地梳理既有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案件的经验和不足,最终为《民法典》生效以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意义和方法提供理论支撑。✓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的现状分析本文以2012年1月1日为起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年份),以2021年7月25日为终点(实际查询日),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平台,以“民事案由”为限定条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对平台收录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全文检索,共检索到11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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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