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瑞栋 | 《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承继与超越——兼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及立法技术
作者简介
钟瑞栋,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在法解释学上属于“空白条款”,其并非单纯的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标签”,与倡导性规范也迥然不同。在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时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控制,以避免法官“向一般条款逃逸”。在技术立场上,《民法典》承继了传统大陆法系潘德克顿的“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体现出对“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的承继;在政治立场和价值立场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被规定于《民法典》之中,并将其转化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及规范配置,实现了《民法典》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超越和融合。因此,“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可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平共处”,《民法典》编纂的科学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能实现“有机统一”。《民法典》因此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播种机”和“宣传队”的独特价值,真正达到使广大人民群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民法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制中立;规范内涵;立法技术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1.004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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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韩振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基本层次》,载《光明日报》2012年12月8日第11版。
②杜鸿林、王其辉:《以“三个倡导”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天津日报》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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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彭京宜:《漫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谈海南鹦哥岭大学生的精神内涵》,载《海南日报》2013年1月2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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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载《法学》2019年第5期,第61页。
⑤杨登峰:《核心价值观“诚信”融入法治政府建设的几个问题》,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03页。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最深层的精神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现阶段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具体内容的最大公约数的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被概括为三个层次,但不能将三者割裂开来。24个字的核心价值观也不是彼此截然分开的,而是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例如,富强固然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但也是自由、平等、法治、爱国、敬业等价值观追求的当然结果;又如,公正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但也是诚信和友善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同时是和谐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再如,诚信虽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但也是社会层面中法治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国家层面中实现富强、文明与和谐等价值目标的基本道德底线。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整体概念,不能将其作碎片化的理解和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性意味着,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从整体性上去把握并判断某一民事活动是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尽管这并不排斥法官可以着重于24字核心价值观的某一价值或者数个价值而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4号)、2018年9月18日制定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和2021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均印证了这一点。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从世界文明中汲取营养,因而它必须内含并反映人类共识性价值观的要求,是人类共识性价值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能够为人类共识性价值观注入新的内容,推进人类共识性价值观的发展。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新型的价值观,如果不能给人类共识性价值观注入新的内容,它的发展前途就是黯淡的,就是一种没有生命力的价值观。须知,人类共同价值观就是在不断地被注入新的内容的过程中不断向前发展的。②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此外,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也是渐进的、不断深化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仍然持开放的态度”,“伴随着文化的发展进程,必须不断丰富价值观的内涵”。③ “‘三个倡导’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提炼、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我们要大力弘扬这些思想、理念和精神,在凝聚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概括更为简洁、更为有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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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虞崇胜、张建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一般规律、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载《东南学术》2013年第1期,第16页。
②虞崇胜、张建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成的一般规律、基本原则和基本要素》,载《东南学术》2013年第1期,第16页。
③韩震:《价值共识》,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11月2日。
④王晓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3-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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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2021〕21号)。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内涵之界定笔者认为,要明确《民法典》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规范内涵,必须厘清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性与意识形态混为一谈。从《民法典》第1条的规定来看,真正表明《民法典》“姓社”的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也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色彩,但其主要功能则是表明《民法典》的价值取向和价值体系,更多的是要发挥其规范功能和价值导向功能而非彰显意识形态的立场。因此,要摆脱“政治口号”和意识形态“标签”的诘难,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界定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龙头老大”(诚信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下位概念),一方面可进一步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民法典的统率和引领功能,扬弃传统民法以诚信原则为“帝王条款”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构建中国特色民法学话语体系奠定规范配置基础。其次,要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与倡导性规范。所谓倡导性规范,是指“提倡和诱导当事人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①这种规范既不是行为规范,也不是裁判规范,②它只是一种倡导,就是建议你、倡导你往这个方向去做,是法律父爱主义的一种表现,同时也彰显了立法者的一个态度。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有很多是口号式的条款,虽然它没有裁判规范的功能,但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判案的时候,能在这里找到依据,有了这个依据,当事人即使上诉也很难推翻法官据此作出的裁判。《民法典》中最典型的倡导性规范是第1034条,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个条款,倡导的是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宣扬和价值宣示,不太可能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顶多是在解释和适用相关条款的时候用来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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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轶:《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第59页。
②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置——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置的反思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277页。
与此不同,作为一个法律条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所有民事活动参与者均既具有柔性的价值引导功能,更具有刚性约束力。《民法典》设置该条款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其立法准则、司法准则和行为准则功能,即立法者制定民事法律、裁判者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等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最根本的价值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制定、实施和遵循的全过程,为民事领域的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因此,不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理解成倡导性规范。最后,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裁判规范功能。作为一个空白条款,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裁判规范功能,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控制,严防法官“向一般条款逃逸”,同时应避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伦理道德混为一谈。从实体层面来看,由于立法者已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设计之中,因此,法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首先应当“尊重宪法和法律”。换言之,依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所作出的裁判,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裁判。当然,这并不排斥法官在解释和适用相关规定时,可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作为释法说理的依据。只有在穷尽所有法律法规之后仍然无法找到可资适用的规范,方可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而为裁判,否则就有“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嫌疑,也容易引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替代或者优先法律进行司法裁判”的误读和疑虑。③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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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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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8日。
①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2月18日。
二、民法典“体制中立”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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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③[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④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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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⑥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一)民法语言的中立性语言的中立性强调的是语言的选择和使用尽量不带感情色彩和表达者的主观评价,尽量用客观、具体、清晰的语词描述所要表达的对象。民事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语言,首先要满足语言规范性的要求,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选择语言表述时一定要遵从语言规则,运用合乎语法规范和逻辑规则的字词语句写就法律规范。其次,法律起到的是命令、规范的作用,因此不可能像文学作品那样使用大量修辞手法,也不宜用描绘的笔调追求生动形象。⑦立法语言中一般不使用描绘色彩的形容词、形容词的重叠式、动词的重叠式等。最后,立法语言在感情色彩上也应保持中立,不能刻意渲染某种政治立场或者褒贬意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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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杨建军:《法律语言的特点》,《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9期,第124页。
①黄娇娜:《论法律语言的特性》,载《现代语文(学术综合版)》2015年第11期,第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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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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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④[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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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⑥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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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苏永钦:《现代民法典的体系定位与建构规则——为中国大陆的民法典工程进一言》,载《交大法学》2010年第1卷,第73页。
三、中国民法典的技术立场: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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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张光杰:《中国法律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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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5页。
④[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页。
⑤[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3页。
⑥[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7页。
⑦胡玉鸿:《法律技术的内涵及其范围》,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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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李永军:《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3期,第3页。
四、中国民法典的政治立场:对“体制中立”民法传统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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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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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戴孟勇:《论政治因素对编纂民法典的影响》,载《云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第111页。
③[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二)民法典的政治性笔者赞同民法典具有政治性的观点。在笔者看来,民法典的政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法典编纂的推动靠政治。例如,我国民法典编纂之所以能最终顺利颁布实施,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也是我党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集中体现。如所周知,正是由于将“编纂民法典”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点问题的决定》,才使得民法典编纂“驶入快车道”并最终顺利通过。可以说,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民法典编纂得以成功的最大政治推动力和根本保障。二是民法典编纂的决断力靠政治,包括是否制定民法典,规定什么内容,这都是一个政治决策,可以说民法典的政治性十分明显。民法典的政治性是各国民法典编纂的共同特征。民法典的编纂技术是中立的,但是法典内容是讲政治的。法国、德国的民法典看起来不讲政治,其实还是讲政治的,只是他们的政治跟我们的政治有所不同,比如自由、平等、博爱就是法国民法典编纂时最大的政治,所以它的民法典反映了自由、平等、博爱这种精神,这就是《法国民法典》内容上的政治性。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就是我国民法典的政治性,民法典编纂必须把这样的思想体现到其具体的条款当中,所以民法典内容肯定是要讲政治的。
(三)贯彻民法典政治性的立法技术那么如何讲政治呢?这一点就体现出我们国家的独特性了。比如说立法目的,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基本上找不到立法目的的条款,我们国家的立法则首先就要规定清楚立法目的,这不是潜规则,而是几乎成为一个不成文的明规则,《立法法》没有规定在制定法律前必须先确定立法目的,但我们都是这样做,包括地方立法,都要先讲目的,这体现出立法的目标导向。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条就很清晰地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目的非常清楚,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都体现在这一条里面。那么要贯彻这样的一个目的,我们就把这个目的转化成若干个基本原则,作为后面编纂各个具体条款的一个根本遵循。从基本原则的角度来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就体现在第3条,可以称之为私权神圣原则,尽管很多人都不把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对待,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实就是私权神圣原则,只是我们不用“神圣”这个词,但它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思想。第4条是平等原则,第5条是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第6条是公平原则,第7条是诚信原则,第8条是公序良俗原则,第9条是绿色原则,一共七个原则。将这七个原则套到第1条立法目的当中,是完全符合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就是靠平等、自治、诚信、公平这些核心价值来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在这些基本原则当中得到了体现。这是基本原则对立法目的的贯彻和体现。然后再将这些基本原则转化成具体的民法规范,作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个行为标准或者是纠纷发生之后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总之,就是要把这个思想贯彻下去,转化成具体的规范。例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在《民法典》中得到贯彻和体现。以《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的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为例,其中,诚信原则是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绿色原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准则。《民法典》总则编将二者均确立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则编中通过具体规定加以贯彻和细化。在第509条(原《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当中的具体体现。当然诚信原则绝不仅仅体现在这里,在合同订立前、订立过程中、履行过程中、终止后,自始至终在整个合同中都要遵循诚信原则,只不过在不同阶段它的具体体现不同:在订立阶段转化成先合同义务;履行阶段则是附随义务,即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叫做后合同义务。这三种义务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编纂时又增加了第3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就是绿色原则在合同履行当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可称之为附随环保义务。此外,还通过第558条、第619条、第625条规定了“旧物回收”和适当包装等附随义务。①这些具体规范都是对基本原则的贯彻和细化,均属贯彻民法典政治性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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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更为详细的论述,可参见吕忠梅:《实施〈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几点思考》,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23期,第8-13页。
五、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立场:“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及规范配置技术
1.“体制中立”的民法传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和平共处”法律在形式上以逻辑为中心,追求法律逻辑体系的完整与协调;在内容上则以价值判断为中心,着意于法律价值体系的合理。①因为从根本上说,“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问题都是技术问题”。②故法律制度的生成、法律规范的设计均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依归。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以为,作为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统一体,民法中的逻辑体系与价值体系呈相互依托、相互交融的关系。因此,所谓“体制中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矛盾,二者不仅可以“和平共处”,更可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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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以物权追及力理论为个案》,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16页。
②Ch.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Essays on Moral and Legal Reasoning,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p.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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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作者致中文版前言”。
另一方面,民法典的形式理性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保障。形式理性所要求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内在统一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旦融入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和规范设计之中,其内在的逻辑一致性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以客观表现的载体,而且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规则本身的生命力。④如果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和规范设计是杂乱无章的,必然让民事主体无所适从,通过民法典的实施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能是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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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以物权追及力理论为个案》,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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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⑥[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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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朱庆育:《寻求民法的体系方法——以物权追及力理论为个案》,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2期,第127页。
2.“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规范”的立法技术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确立了《民法典》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指引具体规范设计。这种立法技术的特点是,通过立法目的条款确立目标导向,再以基本原则的设置作为规范配置的根本遵循,最后以规范内容确立行为标准。例如,在《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中写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条款确立的私权不可侵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环保等基本原则,以及各分编的具体条款,均体现出《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的贯彻。当然,在具体制度上仍应注重规范配置的纯粹性、专业性、技术性,避免过多非法律因素的介入影响对条文本身的理解,要通过规范配置构筑市民社会的“精神家园”。
3.“问题导向的规范配置”的立法技术《民法典》中部分条款的确立有着明确的问题导向色彩,包括在立法期间发生的社会热点事件,均直接影响了立法。例如,《民法总则》审议期间发生了“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①、“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荣誉纠纷案”②和“邱少云人格权益纠纷案”③等一系列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案件,直接导致第185条“英烈条款”的诞生。主要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引领社会公正,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问题导向的规范配置”的立法技术呈现出三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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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5/id/5215132.shtml,2021年5月13日访问。
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书。
③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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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99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西民初字第27841号民事判决书。
(三)《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宣传队”和“播种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的价值取向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增设独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款,并通过采用科学的立法技术,就能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巧妙地融入民法典的权利体系、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之中,民法典的实施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和弘扬,《民法典》因此就可以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播种机”和“宣传队”的独特价值,真正达到使广大人民群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社会效果。
1.《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民法典通过确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形成开放、包容并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权利体系,明确权利的边界,既可为民众在日常生活和民事交往中对自己行为的边界和可能后果提供较为明确的预期,又可通过民事主体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言书”。
2.《民法典》的具体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播种机”民法典中的人身关系法律制度所调整的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以及成年监护关系和遗产继承关系等,涉及基本的人伦秩序,秉承传统的夫妻恩爱、父慈子孝等孝悌伦常,构成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基础,成为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等,通过调整民事交易关系,救济民事权利,实现双方的利益均衡和双赢,是诚信、友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民法典中具体制度的设计及实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播种机”。
3.《民法典》的规范配置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队”民法典的规范数以千计,每一个条文都可以也应该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每一条民法规范的具体设计与实施,都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好诠释和宣传。例如,通过强制性规范和半强制性规范等管制法规范的设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体现管制法的刚性要求;通过任意性规范、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和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等自治法规范的设置,利用法律与市场有机结合的双重机制,引导人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自治法的柔性引导功能,以求实现民法规范的最佳配置,成为民法规范组合中的“黄金搭档”,并最终使民法规范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队”。
六、结语
责任编辑:赵 毅图文编辑:杨巽迪审核:李中原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1期,第46-58页。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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