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推荐】共同保证与连带债务领域的涉他效力研讨专题(附专题研讨视频)
个别免除时共同保证人间的追偿权之证成
内容摘要: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基于各保证人间的行为设立,独立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保证责任不是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基础。《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后句规定和第520条第2款规定不应被作为债权人的个别免除干预各保证人间追偿关系的依据。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的债务免除若无使被免除的保证人免于承担内部义务或使其债权实现金额减少的明确意思,不应推定债权人通常有此意思,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债权额不应被减少,更不应使其他保证人在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免除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相反,只有当债权人的免除有上述明确意思时,才能发生免除的限制涉他效力,但该限制涉他效力对其他保证人分担利益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性,在其他保证人未切实同享免责利益而向债权人实际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不应仅以防止循环追偿为由剥夺其他保证人对被免除的保证人的追偿权。
关键词:共同保证;连带债务;免除;追偿权
作者简介:潘运华,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吴钦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1
数人保证中保证债务免除的涉他效力问题
内容摘要:数人保证情形的保证债务免除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得以从连带债务基本原理及担保保存义务视角予以说明。数个保证人之间就保证债务存在连带之情形,就某一保证债务人的保证债务免除对其他保证人产生限制绝对效。此外之情形,应根据数人保证的不同交易结构分别判断。我国《民法典》上的“担保保存义务”应依其立法目的适度扩张解释,债权人对保证人负有不真正义务意义上的“担保保存义务”。保证债务的免除,若影响到保证人追偿权、代位权实现的,同样构成“担保保存义务”之违反,并因而得以免除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与此同时,保证人及债权人的意思对于保证债务免除的限制绝对效具有牵制作用。考虑到债权人的意思及其保护,保证人保证债务内部分担份额以均等为原则,只有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之间定有与此不同的分担份额时才得以对抗债权人。
关键词:数人保证;免除;连带债务;担保保存义务
作者简介: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2
连带债务中免除和时效届满的涉他效力模式
——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出发
内容摘要: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应当涵盖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对于免除和时效届满均倾向于以限制绝对效力模式为原则。以日本为代表则对免除和时效届满均以相对效力模式为原则。比较法上更为普遍的做法则是区分免除和时效届满,对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效力模式。差异的根源在于各法域对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缺乏统一的认识。连带性的外部规范基础是债权人优位和整体性。连带性的内部规范基础是不当得利和代位权。限制绝对效力模式乃是连带性的规范基础与免除和时效届满的具体特点的最佳结合模式。
关键词:连带债务;免除;诉讼时效;涉他效力
作者简介:李中原,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2.003
研讨会视频
本专题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李昊教授主持,特邀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作为与谈人。研讨会参与人数众多,在观众席中又邀请到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班天可副教授参与研讨。研讨会围绕本专题三篇文章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持续了两个多小时。精彩不容错过,敬请点击上方视频观看!
*Tips(时长分布)周江洪教授(03:58~26:40)潘运华副教授(27:36~53:30)李中原教授(54:20~1:22:15)杨代雄教授(1:23:05~1:37:14)朱虎教授(1:37:45~1:58:23)李宇副教授(1:59:05~2:05:05)班天可副教授(2:05:41~2:19:18)回应环节(2:20:02~2:33:58)
视频剪辑:杨巽迪
图文编辑:张盼盼
审核: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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