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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4期目录和摘要

苏大学报法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02-05

2022年第4期

专题推荐


1. 二十大专题

2. 宪法的性质专题

3. 数据法治专栏

4. 产权保护专题




目  录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黄明涛 张梦奇 (1)


八二宪法颁布40周年专题:宪法的性质

中立的,还是全面的?——一个关于宪法性质的理论…翟小波 (13)

反思“母法论”宪法观——以美国法中雇员言论的公私之别为例…姜 峰 (27)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与陈景辉教授商榷…王荣国 (36)

关于宪法学与宪法:对一些批评意见的回应…陈景辉 (48)


数据法治专栏:人工智能与自动驾驶

主持人语…王钢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王 钢 (63)

论自动驾驶情形中的刑事责任…袁国何 (80)


产权保护专题

技术创新视野下的版权制度变革…万 勇 (9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基于体系化的视角…鲁竑序阳 (103)


学术专论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法教义学拓展…姜 涛 (115)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重识与规则补全——基于略式程序法理的分析…吴英姿 (131)


域外译文

意大利法律方法论——19世纪以来意大利民法学简史…[奥地利]格瑞高尔·克里斯德尔 著 刘志阳 周平奇 译 (145)


2022年第1—4期总目录… (159


摘要一览


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


内容摘要:在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发布了“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系列案”后,多个地方人大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推动纠正了地方政府规章中的相似规定。对此现象,可引入“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予以解释。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审查结果的确定性和强化人大对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主导,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具有必要性。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关系和法律询问答复机制分别为备案审查的先例约束提供了权力和经验层面的制度基础。对备案审查先例的遵循表现为在涵摄范围内遵照先例、在相似情形下类推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可予突破。备案审查先例制度的构建可从案例发布、意见公开、事前推动和事后纠错四方面着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先例在其他系统的备案审查及审判、立法工作之中亦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遵循先例;法律效力

作者简介:黄明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梦奇,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法治国家研究中心研究助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02

中立的,还是全面的? 

——一个关于宪法性质的理论


内容摘要:宪法全面主义认为,宪法是全面的客观价值体系,要通过公权机关的行为积极地从实体上来塑造和决定其他一切法和一切社会关系。宪法全面主义取缔了宪法与其他一切法、社会系统间的边界,把宪法当成了实在规范的唯一来源:它不仅伤害宪法,也伤害其他法,伤害自由和多元的社会秩序。宪法因此变成了包治百病的万灵药,宪法理论变成了百科全书式的正义理论。宪法是且仅是构造和规范最高权之法,它是具有一系列独特属性的规范体系。这种可以称为是“中立宪法”的宪法观主张有限的法律宪法主义,其至少有四个维度。法律之维强调宪法的法律性、相对于日常政治的超越性。道德之维强调它的正当性在于对基础性自由的肯认。政治之维强调要把宪法根本之外的其他问题交给民主政治过程来解决。文化之维强调它的效力取决于对宪法的崇尚是否成为社群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关键词:宪法全面主义;中立宪法;具体化;客观价值秩序;有限的法律宪法主义

作者简介:翟小波,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03

反思“母法论”宪法观 

——以美国法中雇员言论的公私之别为例


内容摘要:我国学界坚持的“母法论”的宪法观,在理解基本权利时忽略了法律关系因素的意义,其特征可以与他国经验做比较性反思。劳动关系中的雇员言论是否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具体化,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比较领域。公、私之别是理解美国雇员言论问题的一把钥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区分主体的公私——公共雇员和私人雇员;二是区分内容的公私——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美国法对言论的保护是按照法律关系来区分的,依据主体和内容的不同设定权利和义务,而不认为宪法言论自由对部门法有一般性的约束效力,部门法对雇员言论的保护也并非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这种理解方式与我国的“母法论”宪法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雇员言论;言论自由

作者简介:姜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04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

——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内容摘要:宪法性质问题不能借助初级与次级规则、一阶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理论工具来回答,否则构成范畴错误。即便就意义本身而言,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与二阶共识。概念分析的法理学方法着重对普遍意义的法律抽象出普遍的意义,但不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规范立场或经验知识,囿于其“自明之理”的方法论难以识别具体宪法承载的不同任务与价值,也就无法回答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下的宪法性质问题。不同于最高法强调所涉法律的效力位阶与优先适用状况,根本法强调宪法是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创制、生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以及在内容、意义与价值上是塑造整个法体系的结构图。在这一意义上,美国宪法主要是最高法,而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更多是根本法进而是整个国家法体系的法律总则或总章程。抽象分析概念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法理学与宪法学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根本法;法律总则;概念分析;承认规则;初级规则

作者简介:王荣国,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05

关于宪法学与宪法:对一些批评意见的回应


内容摘要:宪法是实在法体系中最特殊的法律,这体现在宪法是法体系的构成性条件,即有法体系就意味着有宪法,没有宪法就没有法体系。就此而言,宪法并不仅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样也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宪法的性质关系到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由该特殊地位出发,宪法在性质上就只能是最高法而非根本法,于是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就不会是具体化的关系;并且这还会决定宪法很多重要特征,如宪法的成文化或法典化以及对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解。

关键词:宪法学;法理学;宪法;根本法

作者简介: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06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

——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


内容摘要:人的存在论特性决定了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故唯有能够理解概念和语义、能够领会刑法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的主体才可能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是采取符号计算主义还是联结主义的系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都不能解决语义的理解和生成问题。根据意义的指称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缺乏将语词与世界事物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力而无法理解语义,根据意义的使用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并未与人类分享共同的生活形式而不具有语言使用者的规范主体身份。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无法逾越语义鸿沟,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

关键词:行为规范;语词意义;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

作者简介: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07

论自动驾驶情形中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自主意识,无法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和自身的自由,无法自主决定它和存在的关系,不具有也不应当具有权利主体地位,处罚自动驾驶汽车无法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不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2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需时刻监管自动驾驶系统并随时干预,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有义务在被请求时及时接管并妥当响应,各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均负有事前检查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能、事中正确使用自动驾驶系统、事后积极救助事故被害者的义务,违反该等义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若其违反安全编程、安全测试义务或后续监测、维护自动驾驶系统义务,可能需要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处置,但在被容许风险现实化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注意义务;被容许的风险;产品责任

作者简介: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08

技术创新视野下的版权制度变革


内容摘要:国际版权制度的百年变迁史就是一部技术进步史。作为世界创新重镇的美国,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采用的都是技术创新友好型的版权法律应对举措。欧盟的优势在于内容产业,而非互联网产业,因应技术创新的路径与美国不同。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中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也作出了回应,对作品定义、著作财产权、“合理使用”条款作了修改,但是有些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不能有效应对技术创新。未来,中国版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立足本国国情,以促进技术创新为著作权立法与司法导向,立法上更多采用开放式条款或标准型规范,司法上更好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关键词:技术创新;作品;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合理使用

作者简介: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09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基于体系化的视角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性。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普通法系国家在构建和适用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选取了一定的限制路径,以填平性赔偿为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及实践。中国已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了全面、细致且相对一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已领先了世界许多法域。中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时间尚短,在域外只能提供有限经验的前提下,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及完善应回归民法体系,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内的良性互动与逻辑自洽,同时兼顾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性,实现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一。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化

作者简介:鲁竑序阳,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10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法教义学拓展


内容摘要: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保护法益是非经济属性的人格权,人格权是宪法上人格尊严的法律具体化体现。从个罪的保护法益出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买卖同罪”主张把拐卖妇女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同一个罪的构成要件,这并不合理。拐卖妇女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性质完全不同,两者并不属于复行为犯的承继正犯,侵害的法益及其程度亦有差异,对拐卖与收买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与相关联的强奸、非法拘禁、侮辱等行为分开进行单独评价,并实行数罪并罚,不仅有助于判决书完整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准确表明刑法的禁止对象,而且可以证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无须调整,同样能够达到“买卖同罪”所追求的预防效果。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后出现的强奸、虐待等行为的定性,必须考虑收买型“婚姻”的效力,不宜将该行为解释为婚内强奸或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如此才能增加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报案率、起诉率和定罪率。

关键词: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买卖同罪;人格尊严;保护法益;不自由的同意

作者简介:姜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高校区域法治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11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性质重识与规则补全 

——基于略式程序法理的分析


内容摘要:主流观点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是非讼程序。为避免制度因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而架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对担保物权成立与范围等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判断,且可以适用财产保全制度。这与非讼程序低水平的程序保障并不适配,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因此遭受质疑。该程序在诉讼与非讼两域“漂移”的运作状态,暴露出非讼程序法理解释力的贫乏。略式程序是省略了实质审理,法院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即直接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程序。该种程序的制度目标、程序结构和运行逻辑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更为匹配。应当按照略式程序法理重新认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性质,补全相关程序规则。

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略式程序;非讼程序;实体权利逻辑;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作者简介: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12

意大利法律方法论

——19世纪以来意大利民法学简史


内容摘要:恰如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意大利在法律学术领域通常会提到“法律科学”。法律科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实际案例或法律问题,因此它需要一种方法,换言之,需要得出解决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本文的目的在于探寻意大利是否有此种法律方法论的讨论,法律方法论在法律教学中发挥了什么作用,以及自19世纪以来法律方法论是如何发展的。如果人们同意所有的法律方法论都归结为对法律的解释方法,那么方法论的历史就是一部解释的历史。鉴于此,本文也论述了意大利私法解释史的主要发展,并对近50年“意大利法律风格”的最新发展作出批判性分析。

关键词:法律方法论;解释;私法;意大利法律风格

作者简介:[奥地利]格瑞高尔·克里斯德尔,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意大利法研究所副教授。

译者简介:刘志阳,江苏大学法学院“金山青年特聘教授”,法学博士;周平奇,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往期回顾


图文编辑:杨玉惠

责任编辑:张盼盼

审核: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简介


早在192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法学季刊》(今年正值创刊100周年),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是20世纪前期中国与西方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媒介。为传承和弘扬老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苏州大学法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院刊《东吴法学》,直至2013年秋一共出版了27卷。经校内资源整合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于2014年2月正式创刊,它是《东吴法学》的继承和延展。自创刊以来,本刊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注重法理,恪守学术,主要包括本期聚焦、数据法治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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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得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江苏明台律师事务所和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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