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阳光 陈怡然 | 企业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法理阐释与体系构建
作者简介
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作者简介
陈怡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摘要:探索建立企业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是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课题。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在内容上应当包括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的义务、破产风险预警、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手段,在逻辑上各类拯救工具之间价值基础相互贯通,在功能上彼此分工但又紧密联系,形成了有机配合的整体。构建体系化的企业破产前的困境拯救机制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预防型社会治理的原则转变决定了破产保护框架应当向前端延伸,由于当前的企业拯救机制存在单一性和不完备性的问题,需要对企业困境拯救的手段进行丰富和完善,以此回应困境拯救文化和诉源治理理念。为此,我国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濒临破产企业董事的义务,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引入规范化的破产ADR作为非正式重组机制的重要补充,以“一站式”平台作为困境企业救助服务集约化实现的重要载体,运用数字化手段为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技术支撑。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内涵厘定及逻辑展开
三、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现实意义
四、破产前困境拯救机制的体系化构建
五、结语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3期,第25—36页,为方便阅读,此处删去原文脚注,如需阅读完整版,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如需转载,请后台留言联系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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