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推荐】数据法治:人工智能与自动驾驶
主持人语
特约主持人: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科技变革深入推进,随着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勃兴,人们正在快速迈入智能化的新时代。然而,新兴技术在为人们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故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治理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如何在涉及人工智能的刑事案件中妥善界分各方刑事责任,亦同样成了近年来刑法学界关注的议题。本期专题的两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一文基于刑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属性以及人工智能的技术路线,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否定了人工智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论自动驾驶情形中的刑事责任》一文则依据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技术的特点,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细致地厘清了自动驾驶领域各方参与者的责任范围,深入探讨了各方参与者在违反自身法律义务时可能需要负担的刑事责任。两篇论文论证角度各有不同,但基本立场大体相似,既有哲学视角的宏观探索,又有刑法教义学上的微观建构,各自提出了富有新意的创见,应当能对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起到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否定论
——基于规范与语义的考察
内容摘要:人的存在论特性决定了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故唯有能够理解概念和语义、能够领会刑法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的主体才可能作为适格的规范接受者被视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是采取符号计算主义还是联结主义的系统,当前的人工智能技术都不能解决语义的理解和生成问题。根据意义的指称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缺乏将语词与世界事物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力而无法理解语义,根据意义的使用理论,人工智能系统因并未与人类分享共同的生活形式而不具有语言使用者的规范主体身份。因此,至少在可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技术无法逾越语义鸿沟,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
关键词:行为规范;语词意义;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6
一、刑法是行为规范体系
二、人工智能的语义难题
三、基于意义指称论的考察
四、立足意义使用论的检视
五、余论:未来已来
作者简介:
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自动驾驶情形中的刑事责任
内容摘要:自动驾驶汽车不具有自主意识,无法意识到自身的存在和自身的自由,无法自主决定它和存在的关系,不具有也不应当具有权利主体地位,处罚自动驾驶汽车无法实现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不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2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需时刻监管自动驾驶系统并随时干预,3级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有义务在被请求时及时接管并妥当响应,各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均负有事前检查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能、事中正确使用自动驾驶系统、事后积极救助事故被害者的义务,违反该等义务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等犯罪。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若其违反安全编程、安全测试义务或后续监测、维护自动驾驶系统义务,可能需要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处置,但在被容许风险现实化时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自动驾驶;刑事责任主体;注意义务;被容许的风险;产品责任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7
一、问题的提出
二、自动驾驶汽车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否定
三、汽车使用者的刑事责任
四、汽车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五、结论
本专题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4期,此处为文章的内容摘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杨玉惠
责任编辑:张盼盼
审核:程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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