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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八二宪法”颁布40周年专题:宪法的性质

苏大学报法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02-05
01


作者简介

  翟小波,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立的,还是全面的?

 ——一个关于宪法性质的理论    


内容摘要:宪法全面主义认为,宪法是全面的客观价值体系,要通过公权机关的行为积极地从实体上来塑造和决定其他一切法和一切社会关系。宪法全面主义取缔了宪法与其他一切法、社会系统间的边界,把宪法当成了实在规范的唯一来源:它不仅伤害宪法,也伤害其他法,伤害自由和多元的社会秩序。宪法因此变成了包治百病的万灵药,宪法理论变成了百科全书式的正义理论。宪法是且仅是构造和规范最高权之法,它是具有一系列独特属性的规范体系。这种可以称为是“中立宪法”的宪法观主张有限的法律宪法主义,其至少有四个维度。法律之维强调宪法的法律性、相对于日常政治的超越性。道德之维强调它的正当性在于对基础性自由的肯认。政治之维强调要把宪法根本之外的其他问题交给民主政治过程来解决。文化之维强调它的效力取决于对宪法的崇尚是否成为社群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关键词:宪法全面主义;中立宪法;具体化;客观价值秩序;有限的法律宪法主义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2


目录



一、导论:问题与方法

二、中立的宪法

三、全面的宪法

四、对宪法全面主义的商榷

五、结论


02



作者简介

  姜峰,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反思“母法论”宪法观

——以美国法中雇员言论的公私之别为例


内容摘要:我国学界坚持的“母法论”的宪法观,在理解基本权利时忽略了法律关系因素的意义,其特征可以与他国经验做比较性反思。劳动关系中的雇员言论是否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具体化,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比较领域。公、私之别是理解美国雇员言论问题的一把钥匙,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区分主体的公私——公共雇员和私人雇员;二是区分内容的公私——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美国法对言论的保护是按照法律关系来区分的,依据主体和内容的不同设定权利和义务,而不认为宪法言论自由对部门法有一般性的约束效力,部门法对雇员言论的保护也并非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这种理解方式与我国的“母法论”宪法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关键词:宪法;部门法;雇员言论;言论自由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3


目录


一、引言

二、公共雇员的言论

三、私人雇员的言论

四、雇员“吹哨”问题

五、余论


03


作者简介

  王荣国,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法理学能回答宪法的性质吗? 

    ——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内容摘要:宪法性质问题不能借助初级与次级规则、一阶与二阶共识等法理学理论工具来回答,否则构成范畴错误。即便就意义本身而言,宪法也不是次级规则与二阶共识。概念分析的法理学方法着重对普遍意义的法律抽象出普遍的意义,但不能提供任何实质的规范立场或经验知识,囿于其“自明之理”的方法论难以识别具体宪法承载的不同任务与价值,也就无法回答特定的实定法语境下的宪法性质问题。不同于最高法强调所涉法律的效力位阶与优先适用状况,根本法强调宪法是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创制、生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以及在内容、意义与价值上是塑造整个法体系的结构图。在这一意义上,美国宪法主要是最高法,而中国与德国的宪法更多是根本法进而是整个国家法体系的法律总则或总章程。抽象分析概念问题还是具体讨论教义学问题,明确的方法论自觉是法理学与宪法学准确对话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根本法;法律总则;概念分析;承认规则;初级规则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4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宪法性质的具体实定法语境

三、对宪法概念命题的反省

四、对宪法价值命题的反省

五、对宪法法理学方法论的反省:分析法学的“能”与“不能”

六、结语



04


作者简介

  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关于宪法学与宪法:

     对一些批评意见的回应    


内容摘要:宪法是实在法体系中最特殊的法律,这体现在宪法是法体系的构成性条件即有法体系就意味着有宪法,没有宪法就没有法体系。就此而言,宪法并不仅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同样也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因为宪法的性质关系到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由该特殊地位出发,宪法在性质上就只能是最高法而非根本法,于是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就不会是具体化的关系;并且这还会决定宪法很多重要特征,如宪法的成文化或法典化以及对宪法解释的基本理解。

关键词:宪法学;法理学;宪法;根本法

DOI:10.19563/j.cnki.sdfx.2022.04.005


目录


一、前言

二、关于宪法学Ⅰ:具体化与抽象化

三、关于宪法学Ⅱ:法理学如何与宪法学相遇

四、关于宪法Ⅰ:理论上如何说明宪法的地位

五、关于宪法Ⅱ:实践上如何表达宪法的地位

六、余论:如何理解(宪法的)历史


本专题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4期,此处为文章的内容摘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文编辑:杨玉惠

责任编辑:张盼盼

 审核:程雪阳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简介


早在1922年,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了中国最早的法学期刊之一——《法学季刊》(今年正值创刊100周年),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是20世纪前期中国与西方法学界的重要交流媒介。为传承和弘扬老东吴法学教育的传统和精神,苏州大学法学院于1996年创办了院刊《东吴法学》,直至2013年秋一共出版了27卷。经校内资源整合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于2014年2月正式创刊,它是《东吴法学》的继承和延展。自创刊以来,本刊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以学思之纯正、为文之旨趣为取向,注重法理,恪守学术,主要包括本期聚焦、数据法治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学术专论、域外译文、经典判例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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