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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涧秋 | 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的既判力问题——基于诉讼标的之考察
作者简介
黄涧秋,苏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法学博士,美国马里兰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内容摘要:既判力原则上具有相对性,但由于某些行政行为往往涉及众多行政相对人,法院在适用既判力规则时呈现出主观范围不断扩张的倾向。各级法院在既判力是否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的其他相对人上有各种模式,包括同一诉讼标的论、同一诉讼标的之否定论、撤销之诉判决的普适性效力论、同一诉的利益论等,其中诉讼标的是一个核心概念。禁止重复起诉与既判力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后者在于避免诉讼标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诉讼标的决定既判力的适用范围,它是指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的主张,而不能与行政行为相等同。对于同一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当更多地考虑适用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关键词:既判力;行政行为;诉讼标的;必要共同诉讼
DOI:10.19563/j.cnki.sdfx.2021.04.008
一、既判力适用的主观范围辨析
二、既判力适用于同一行政行为其他相对人的处理模式
三、我国既判力制度的规则体系
四、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等同于诉讼标的——以撤销诉讼为例
五、尾论:以必要共同诉讼作为替代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施立栋
图文编辑:杨巽迪
审核:程雪阳
本文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1年第4期,第87—96页。为阅读方便,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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