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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推荐】著作权法专题

冯晓青等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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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客体制度之重塑:作品内涵、分类及立法创新

内容摘要: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是作者创作活动的必然结果。作品是著作权客体,在著作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作了重要完善,主要体现于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定义和内涵、优化作品类型规定,改进兜底条款等。我国著作权制度对著作权客体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协调和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但也应看到,此次修法对于著作权客体制度的改进仍然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对此值得进一步探讨。作者简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关键词:著作权法;著作权;第三次修改;著作权客体;作品DOI:10.19563/j.cnki.sdfx.2022.01.007


2


著作权法“通知-必要措施”义务的比较经验与本土特色

内容摘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通知-必要措施”义务加以完善后,如何在规则解释上回应互联网产业主导版权产业的本土产业格局,成为现阶段避风港规则在法教义学上的关键任务。鉴于我国互联网产业希望自行发展版权产业的预期,美国实践中形成的私人创制的内容过滤机制,以及欧盟在立法中体现的“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和阻止重复侵权的要求,皆难以在我国现有产业环境下实现,因此需要从解释论上保障必要措施的及时性,以此要求互联网平台采用更有效率的自治规范来实现必要措施,同时在解释上恪守转通知和必要措施分立的程序,以同时保障权利人和被通知人的合法利益。作者简介:熊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避风港规则;必要措施;转通知;平台自治;过滤义务DOI:10.19563/j.cnki.sdfx.202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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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障碍者著作权合理使用条款解释

内容摘要:为保障弱势群体的文化权益,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十二)项将合理使用的受益主体从“盲人”扩大为“阅读障碍者”。与之相应,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类型与无障碍格式版的表现形式应较旧法有所扩张,使其不限于文字作品及制成的盲文。基于我国呼唤市场主体参与制作无障碍版本的需求,可以允许其间接营利,亦不必规定商业不可获得性为适用条件。受益主体代理人法律定位的空缺,阻断了阅读障碍者私人获取作品的途径,有必要连同被授权实体一并规范定义。“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定性应建立在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属于复制还是改编的基础上。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专门立法界定被授权实体及其行为性质等问题,有助于在实现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权益的同时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作者简介:陈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关键词:阅读障碍者;无障碍格式版;《马拉喀什条约》;合理使用;提供作品DOI:10.19563/j.cnki.sdfx.2022.01.009

本专题刊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2年第1期,此处为文章的内容摘要,近期将陆续进行全文推送,敬请关注!如有媒体或其他机构转载,请注明文章出处。(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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