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健全交通运输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来源:中国交通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这是对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在内的平台经济发展和监管提出的重要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健全交通运输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主动实施改革有力促进了平台经济发展


以网约车、共享单车、网络货运等为代表的平台经济,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市场力量,不仅为扩大交通运输需求提供了新空间,也为就业创业提供了新渠道。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该市过去仅有巡游出租汽车时,日均订单为50万单,现在日均网约车订单即达到100万单以上。在促进就业方面,2016年网约车合法化进程启动后,时至今年6月已有712.6万人考取了网约车驾驶员证,是巡游出租汽车领域约270万从业者的2.6倍。

此外,交通运输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对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先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也有重要意义,如自动驾驶作为人工智能的优先落地场景,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的重要节点。

不过,如何把握交通运输平台经济发展规律,进一步加以合理规范和引导,一直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监管难题。

面对交通运输平台经济的监管难题与治理挑战,我国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面对、主动改革,取得诸多进展,可以说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中国方案。面对网约车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引发的新旧业态冲突问题,我国经过反复论证、公开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后,于2016年出台了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顶层方案,统筹巡游出租汽车改革与网约车平台经济规范发展,有效破解了诸多域外国家与地区时至今日仍难以破解的这一世界性难题,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在交通运输部牵头下,多部门联合出台了网约车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我国网约车合法化进程。

在共享单车风行之初,行业主管部门秉持“审慎包容、多元共治”原则,联合10部门出台“鼓励与规范”共享单车的政策文件,促成了世界范围内市场化绿色出行业态的典范。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出台相关政策时,并没有严格禁止当时尚存诸多问题的共享电单车业态,为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共享电单车预留了一定空间。

在网络货运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从早年的无车承运人试点,调整为网络货运管理办法,为该类业态根据市场需求与自身定位合理化发展留下较大空间,也为满帮、货拉拉等网络货运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最大支持。



积极深化改革更好保障平台经济行稳致远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任务时,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交通运输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笔者提出三方面建议:

一是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目前,网约车平台经济的最高立法为2016年多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最新修订),其法律位阶为部门规章,在行政法规层面的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将现有部门规章中的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重要许可上升为法规规定,同时针对网约车业务线上、线下分工的现实,进一步科学设定缔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网约车平台许可制度,有效处理当下我国部分流量平台实际从事网约车业务的难题,并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许可准入制度。

二是统筹推进重大改革。自动驾驶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势在必行。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年底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明确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使用自动驾驶汽车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及时发挥引导自动驾驶运输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不过,自动驾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以及各种社会生活场景的应用,对现有交通运输行业及汽车产业的影响重大,有必要坚持系统理念,统筹好经济和社会、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科学处理地方立法创新引领与中央立法统一规范之间关系,积极推动地方通过立法创新引领自动驾驶道路运输应用,待时机成熟时纳入国家层面的道路运输立法中。

三是发挥好“龙头法”作用。我国交通运输领域一直缺乏基本法层面的法律引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强调法治引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2022年、2023年,交通运输部立法计划均将交通运输法立法工作列为首要任务。《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首度将交通运输法草案纳入“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凸显其在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中基本法的重要地位。交通运输平台经济已经成为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市场化力量,特别是其”一点接入、全网通行“特性,不仅对交通运输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也存在与现有地域管辖制度的较大冲突,因此,有必要在交通运输法及相关立法过程中,推进相应的中央与地方管理事权调整。与此同时,交通运输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对现有交通运输体系的影响日渐增大,如何准确把握其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科学协调其与相关交通运输业态的关系,也是当务之急。因此,有必要通过交通运输法的立法,准确界定其权利与义务,从而在基本法层面上明确其法律地位。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