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家的你,如何在“强哥”被抓之后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狂飙》这部剧播出后全国收视率第一,得到了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相关话题与讨论也充盈各大传播平台,春节档观看最多、影响最大的影视作品无疑就是这部开年扫黑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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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界对该剧的讨论,要么是从普法角度对剧中人物、行为进行评析,比如笔者前两天就写过一篇涉及没收财产问题的文章:“强哥”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家”还能东山再起吗?;要么是从标志人物的成长故事出发,延展到相关法律服务领域或律师职业发展规划,比如:四十多岁方成顶流,张颂文给刑事律师什么启示?| 观点
作为一名以执行业务为特色的律师,在运营伙伴的启发下,我倒是觉得有必要从普通民众、一般企业家的角度聊聊刑事案件中案外人合法财产保护的问题,作为“狂飙三部曲”的收官之作。
一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工作中我常遇到类似咨询,比如:
丁律师,我的丈夫(家人)因刑事案件被羁押,侦查机关控制的财产中有我的合法份额,怎么办?
丁律师,我的合作伙伴涉黑,利用我们合作的企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资助,现在我该怎么办?
丁律师,当初我是被胁迫转让的部分公司股权(控制权),我也是受害人。现在他们被抓了,我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目前我们的影视剧中对企业家的刻画,要是么靠想象与切片打造的概念化、脸谱化的“商界假人”与浮夸、做作的“霸道总裁”,要么是当仁不让的反派头目,这显然是不客观、不合理的。
固然,现实中有一批企业家倒在反腐与扫黑的路上,戏剧里也需要塑造符号化的典型人物。但在现实里,黑化的企业家毕竟只是极少数,甚至,很多时候,他们是流氓黑帮的欺压与压榨对象。他们之中绝大多数人的创业历程都有被地痞流氓、黑帮恶人敲诈勒索的经历。
那么如果在刑事案件中忽视对普通民众、一般企业家合法财产保护问题,大搞“一黑俱黑”,恐怕对不起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致力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带动就业与创新的的中国民营企业家们。
下面我们就详细聊聊。
二
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涉案财产权利救济方面尚有欠缺,案外人财产一旦涉黑涉恶,很难逃脱被追缴、没收的结局,这是普遍共识。不过这不代表我们没有相关的权利救济途径,比如:
针对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偿还问题,我国刑法第60条规定了:“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针对善意取得涉黑资产及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规定: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在上述意见中,针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他人财产,明确了司法机关“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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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我们国家并非没有相关制度,只不过这些规定过于泛泛,加之现下整体的司法工作还是以惩罚犯罪为核心展开,导致出现了涉黑案件中案外人合法财产“认定难”、“剥离难”、“返还难”,最终形成了涉刑事案件中企业家合法财产财产“保护难”。
三
那么作为企业家的我们,具体应当如何操作,才能实现刑事案件中合法财产的剥离和返还呢?
首先,以被司法机关控制的财产类型为导向,明确我们在财产关系中的身份(角色),进行合法/违法性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基于证据属性和审理案件需要,将涉案财物限定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但这并非最终处置依据,而是可以采取侦查措施的范围。前面也说了,能够证明确属被害人的或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是“应当及时返还的”。实体法上,刑事追缴、没收的对象也是具有非法性的财物。
企业家与黑恶势力产生财产关联往往是因为与之有商业合作、亲缘关系或被敲诈、胁迫,故此以被司法机关控制的财产为导向,明确角色定位,通过证明合法性进而剥离财产尤为重要。
比如我们可以从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等方面分别排除非法性。
来源上,可对资金、项目、不动产、车辆、珠宝、经营许可等进行溯源,证明目标财产既不是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所有的财产,也不含黑恶势力转移的财产;
性质上,可对涉案经营活动和商业合作的善意及其合法性进行论证,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就不是违法犯罪所得,不具有违法性;
用途上,可通过资金和财物的去向、使用及其决策意思的作出进行举证,说明有关财产既未用于违法犯罪,也未支持、资助或者提供给黑恶势力,或只是其一部,不能“一黑俱黑”;
权属上,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该财产权属独立或者与黑恶势力界限清楚,属于与黑恶势力无关的财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可以通过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工商登记档案、原始合同、历史账目等书证佐证,切忌过度依赖言词证据。这也要求我们在事先具有风险意识和证据留存习惯,便于主张权利。
其次,通过自证善意和财产取得与违法犯罪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资助”、“支持”、“利用”关系剥离。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3)项、第(4)项、第(6)项分别将“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纳入了追缴、没收范围,如果我们要主张返还财产,就需要从这里入手。
比如“利用”,利用者应当对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将要实施的违法犯罪具有主观明知,不存在过失或者意外的利用,也不存在违法犯罪发生后的利用。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相当、取得财物是基于合法关系和事由等客观证据,证明我们取得财产不具备违法认识、主观上不能明知、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进而请求返还财产。
最后,关于我们主张确认财产权属、性质/请求返还的时间节点和途径,可以先看两个案例:
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4民初2405号|2021年07月19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原告尤某主张其对与罗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已被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刑事处罚)共同出资经营的娱乐会所(已被广元市昭化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享有合法股权份额,请求通过民事程序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其出资在娱乐会所中占股比例3.3%。
该案中,法院以“原告起诉的案涉财产,是否属于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还是应当返还的财产,应由审理罗熙涉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置,原告不应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为由,驳回了尤某的起诉。
财产刑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执异239号|2020年08月24日|没收财产案
案外人谢某一请求法院停止对土地使用权的没收程序,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发还给案外人,从权属、资金来源、管理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与被执行人谢某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等角度进行了主张和举证。
该案中,法院以“案外人所提异议,实质上是认为生效判决存在认定错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所提异议,并非足以阻止执行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案外人异议的事项,应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为由,驳回了谢某一的异议申请。
上面两则案例的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也遇到过很多企业家,仅仅是因为没有选择恰当的权利主张途径,最终与应返还的合法财产、应受到的法律保护失之交臂,让人惋惜。
据此,我可以给出以下建议:
1、如果我们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在刑事案件中被错误控制/被控制财产中包含我们的合法份额,最好不要拖到生效裁判作出之后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也不要另诉民事争议企图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最晚应当在财产被控制后立刻开始搜集、组织证据,向相应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主张权利;
2、根据财产性质、涉及刑事案件的缘由、我们所处的身份/角色确定返还理由,据此搜集、组织证据;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保证言行一致、陈述稳定;
4、一个涉黑案件的侦查、审理期限可能持续数年,我们也要有长期“斗争”的准备。
最后,如果你也面临类似风险,可以添加作者微信,或向公众号后台回复“涉刑资产异议”,获取《涉刑资产异议自查表》,让专业律师陪你寻找权利保护的最佳路径。
PROFILE
丁 宁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产与重大执行案件研究中心 主任
第五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评委、黑龙江省省级人民监督员、黑龙江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预评估工作组成员
专注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其中以物权与担保、借贷与追偿、保全与执行、特殊机会资产与不良资产投资处置,公司治理与股东责任追究为特色
我们终会相遇,无论在哪里
都是鲜花烂漫,阳光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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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排版:丁宁
图片: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