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废除索赔前置程序
作者:京师沈阳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层次、交易方式及证券种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若干规定结合当下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以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从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出发,建立规则体系,构建投资者权利救济途径,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新若干规定全文共计35条,在原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内容。其中一亮点就是废除了原解释中规定的案件受理前置程序。
一、原解释设置前置程序的初衷与考量
原解释第6条规定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限制,但也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预防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完善、不充分的时代背景下,出现滥诉扰乱司法秩序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加之证券市场发生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本身具有当事人众多、取证困难、专业性强等特点,而前期审判机关的审判经验并不足,以前置程序进行限定,一方面减轻投资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统一了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
制度的设立后期会随着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其实在新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关于前置程序的存废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前置程序在设立之初就被界定为“一个临时性的措施”,随着证券诉讼案件相关审判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关于废除前置程序的呼声越来越高,而这个时间远早于新若干规定的颁布。
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提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但该修改并未落实到原解释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取消前置程序的最初一段时间,多数法院对没有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的起诉仍然不予受理,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司法实践的积累下,大部分法院开始依据上述规定不以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案件受理的前置条件,但还是有个别法院仍坚持前置程序作为立案受理的前提。
原解释前置程序的设立,有其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证券市场司法实践的积累,在新若干规定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后,将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带来重大的变化,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前置程序的取消对案件各参与方的影响
前置程序的取消主要影响的几方主体包括投资者、上市公司、审判机关。投资者作为直接的权利人,取消前置程序,消除了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的实质性门槛,不管是投资者自己进行维权或者委托代理律师进行维权,立案起诉将会更加的便捷。但便捷性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举证难度的增加,既然不需要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是刑事裁判文书,那么如何取得相关证据,成为了投资者及其代理律师所关注的问题,目前大家普遍认为的能作为相关证据的主要包括媒体对于虚假陈述的披露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虚假陈述的自行更正以及律师使用律师调查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上市公司也就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被告方来说,新若干规定中将被告处理案件时的抗辩理由加以明确,虽然对于被告来说,前置程序的取消会增加投资者也就是股民的维权热潮,被诉风险会增加;但结合新若干规定的整体条文,不难发现新若干规定中明确了“重大性”的抗辩理由,实质上给被告减轻责任留足了抗辩空间。
对审判机关来说,取消前置程序的影响主要有: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的增加会加大人民法院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工作强度,如前所述,前置程序的取消,投资者的立案门槛相对变低,数量会在一段时间内大幅增加。二、重大性认定问题,在前置程序没有取消时,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刑事裁判文书已经确定了相关证券虚假陈述的重大性问题,因此关于重大性的判断并不是法院主要的工作内容,但前置程序取消后,审判机关就需要结合“重大事件”“重要事项”“交易价格”“交易量”等对是否构成重大性进行认定和判断。
三、结束语
前置程序的设立,是我国证券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在一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制度性安排,虽然其设立之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权利行使,但也的确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难度,同时也使审判机关熟悉、了解证券市场发展规律,找准司法裁判视角,给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制度建设打好了基础,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新若干规定颁布后对于前置程序的取消,是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大势所趋,具有相当的进步性,伴随着未来的发展,势必还将产生新的问题,新的制度设计和新的挑战。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
Team profile
部门主任:姚亮
姚亮律师,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由其组建并领导的沈阳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专注于公司证券及企业股权挂牌融资业务,部门主要成员有张楠律师、宗典典律师、李阳阳律师、康硕律师、刘春艳律师、庄曼罗等。业务主要涉及公司法律顾问、金融证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券发行、基金发行、企业改制、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管理层收购、股权转让、建设工程-房地产项目融资等非诉领域以及民商事诉讼领域。部门成员具有大量证券业务项目经验,能准确把握各专业服务领域内项目的重点难点,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合理的项目方案和操作路径;能充分发挥京师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优势,组成跨地域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从业经验丰富,团队规模化运作。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