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 | 突破仲裁条款限制的诉讼技巧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诉讼与仲裁,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并用。
诉讼自然不必多说,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通常表现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作为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
仲裁对一般人来说比较陌生,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合同纠纷提交作为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通常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作为申请人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行为。
诉讼和仲裁各有各的优缺点,诉讼相对于仲裁来说,程序较多,当事人拥有更多的救济渠道,相对而言结果更加公正,但时间较长;仲裁相比诉讼来说,时效更快、程序更简单,但一裁终决,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无法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救济。
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占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可以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此时,如果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选择了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另一方当事人不想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但又无法更改该条款,有什么办法可以突破仲裁条款从而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呢?笔者在多年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了两个突破仲裁条款的小技巧,与大家分享。
一
通过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突破仲裁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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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为什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可以突破仲裁条款呢?
那么具体应当怎么操作呢?
二
通过增加被申请人的方式突破仲裁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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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笔者通过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能够有效突破仲裁条款限制的诉讼技巧,但还是要提醒读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好关于管辖的约定,选择对自己更方便、更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李森律师作者李森,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曾从事公安侦查、法制、行政诉讼工作十年,擅长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业务主攻方向为企业涉刑罪名研究,联系电话:15566090985,微信同步。
孙相奇律师孙相奇律师,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银行从业13年,擅长民商事合同、公司股权、建设工程、金融票据、执行异议等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联系电话:18004132688,微信同步。
2023-04-23
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