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一个共同体如何保持为善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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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共同体如何保持为善的共同体?
黄裕生
如果一个共同体总处于紧张的防范状态,总是对各种可能的正常事件、各种可能的伦常行为、各种可能的健康表达,都高度警惕乃至严加管控,那么这样的共同体一定是一个需要反思与改善的共同体。否则,这样的共同体不仅会给其所有成员造成困境,而且会使共同体本身既失去活力也失去凝聚力而走向瓦解。
正如一个人一样,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不能总是处在于紧张的防备状态,不能总是草本皆兵。如果一个人在生活中总是对家人、朋友充满怀疑与警惕,在工作中总是对同事、同行以及陌生人充满疑虑与防范,因而总是在自己与他人之间筑起一道无形的隔离墙,那么,他(她)既不可能把生活过好,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他的这种状态是不可持续的,因为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状态,是一种会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把自己拖跨的状态。
这里涉及共同体与其成员个体之间的关系这一古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很容易误入歧途,人类在几千年时间里就一直迷误在这个歧途之中:在经验里,人们很容易看到,每个人都生活在共同体里,并且是在共同体里才能过人的生活,因此,无人能离开共同体。
由此,人们得出两个相关的结论:
1. 在实际存在上,共同体先于其成员个体。
2. 而在价值上,共同体高于其成员个体。
这与人们的直观很一致:从直观上看,共同体包含着其成员个体的善,因此,共同体的善多于且高于其成员个体的善。所以,在价值上,共同体的善高于成员个体的善。这两个结论曾作为两个教条支配了人类所有的古代历史与古代社会。基于这两个教条,由于共同体的善永远先于且高于其成员个体的善,因此 ,相对于成员个体的善,共同体的善是更高目的。这意味着,相对于共同体的善,成员个体都只是维护与实现这个更高目的的工具或手段;或者说,成员个体的善都只是一种工具的善(价值),也只有作为工具的善。既然如此,为了共同体的善,可以对成员个体采取任何措施,施加任何做法,也即说,为了共同体的善,可以不择手段地对待其成员个体。换个角度说,这在根本上意味着,把成员个体献祭给共同体的善就是成员个体的善。
问题是,当人们把共同体的善视为先于-高于成员个体的善时,人们又能从哪里确立共同体的善呢?从哪里能够知道共同体的善呢?从所有成员个体的善概括、叠加出来的吗?问题是,什么是成员个体的善?又如何把这些个体的善概括、叠加为共同体的善?这些问题从未被认真追问与反思过。实际上,当人们把共同体的善视为高于成员个体的善时,就已意味着,人们不可能从个体的善叠加出共同体的善,而只能从更高、更大的共同体或单位的善去认识与确定任何一个共同体的善。而这意味着需要认识一个最高单位及其善,才能认识其他共同体或单位的善。但是,基于理性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人们永远不可能认识最高单位及善。这意味着,传统的两个教条是不成立的。
进一步说,在共同体与其成员个体的关系问题上,古代人只看到成员个体无法离开共同体这一表面现象,却没有洞见到更本质的一面,那就是:只有基于人类成员个体这种特殊的存在者,才能生存或展开出人类特有的伦理共同体,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人类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共同体都是基于其成员个体的一种特殊存在,也即以自由为其存在方式的存在才是可能的。因此,共同体成员个体的特殊存在在逻辑上先于共同体。这种特殊存在就是一种能突破必然性封闭的自由存在。正因为这种能跳出自然限定的自由存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展开出一系列普遍的道德法则与普遍的法律规范,以及基于这些道德法则的伦理关系与伦理常情。而就自由存在就是一种目的性存在而言,个体的这种自由就是目的本身,因此就是善本身。既然成员个体的自由存在就是善本身,那么,共同体成员个体的这种存在就应成为共同体的目的本身。我们无法从任何其他地方知道共同体的目的本身,但是,从其成员个体的特殊存在出发可以知道目的本身,从而知道共同体应该以之为目的。
因此,任何共同体都不能打着共同体的善的旗号,肆意恶待共同体的成员个体(因为他的存在就是善本身),包括严密监控、秘密逮捕、不法处置、随意惩罚等等。因为对于任何共同体而言,没有比尊重、维护与捍卫共同体成员个体的自由与尊严更高的善。凡是可以以共同体的善的名义随便恶待其成员个体的共同体,都必定已背离了人性本质、背离了道德文明,背离了人伦常情。因此,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为了什么目标,一个共同体首先应该成为一个正常的伦理共同体,一个符合普遍道德原则与普遍法治规范的共同体。否则,它就不再是一个善的共同体,不再是一个有正义的共同体。所有把例外措施常态化,把特殊状态固态化,把紧张状态持久化,都意味着一个共同体在走向善的反面,走向正义的反面,终归就是走向人性的反面。这也是为什么政治哲学对例外措施、特殊状态保持高度警惕的原因。
实际上,一个维护普遍道德法的共同体才会是一个有伦情良序的共同体,一个捍卫普遍法治规范的共同体才会是一个善的、有公平正义的共同体。
在一个善的共同体里,伦理常情良序是最基本的:该纪念可以纪念,该送别可以送别,该伤感可以表达伤感,该扼腕可以表达叹息。无论在世界的什么地方,一个好的、有公义的共同体必是尊重普遍道德法与普遍法治的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在根本上也必是尊重与维护成员个体之自由和尊严的共同体。因此,这样的共同体才会是一个人人相互承认、相互尊重、相互维护、相互扶持的共同体,也即一个真正善的共同体。在这样的共同体里,不用害怕伦理,不必防范常情,不需草木皆兵。
无论是小到家庭还是大到国家、天下,一个无视普遍道德法的共同体,一个拒绝普遍法治规范的共同体,本质上都是私人意志支配一切的共同体。这种被私人意志篡夺的共同体在运行过程中必因为害怕普遍道德与普遍法治而无视伦理常情,无视道德底线,无视法治规范,因而必是恐惧人人而相互恐惧的共同体。这样的共同体不仅必失去活力而丧失创造力,也必首先丧失凝聚力与共向力。这样的共同体,如若是家庭,则家人实为无家;若是天下,则天下人实无天下。若此,则天下危矣。
无论大小,任何一个共同体要保持为善的共同体,都必须交由普遍意志支配,接受普遍道德法与普遍法治规范的规定和约束。
作者简介:黄裕生,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第一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比较哲学。著有《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摆渡在有-无之间的哲学:第一哲学问题研究》《权利的形而上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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