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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五个热点问题

鱼跃中南财团队 学术茶山刘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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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篇为国际法复试热点分析之一,解读五个前沿热点,涉及美国“围猎”TikTok案、《投资便利化协定》谈判、CPTPP、俄乌战争和公平公正待遇条条款,并衔接国经相关考点。寒假期间学术茶山刘将持续推送复试热点内容,以供同学们在假期提前学习。目前24中南财法学考研复试系列已上线,初试成绩公布前购买复试产品,可享受拼团优惠并提前入群接受答疑服务,下单锦囊或私塾小班(一本通除外)的,还可以享受退费机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扫描拼团二维码即可跳转至购买链接!购买后请扫码添加潜水鱼师兄入群,更多问题可咨询潜水鱼




热点一

美国“围猎”TikTok违反国际经贸规则   -


【热点解读】作为抖音的海外版,2022年,TikTok以累计6.72亿次的下载量位居年度全球应用之首。Tiktok在美国拥有超过1亿用户,包括数以百万计的内容创作者,深受美国年轻人青睐。但是一段时间以来,美国一直无端打压短视频社交媒体平台TikTok。去年以来,美国无论是在联邦层面还是在州层面,封禁TikTok的呼声尤为高涨。


2022年12月,美国总统拜登实际上禁止政府机构在其联邦设备和系统上安装TikTok。


去年3月,拜登要求字节跳动公司出售其在这一热门平台的股份,否则将封禁该应用。


同年3月23日,TikTok首席执行官周受资出席美国国会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长达5个多小时的听证会,被国会议员轮番“拷问”刁难甚至剥夺解释机会。


5月17日,美国蒙大拿州州长签署了一份禁止在该州区域内下载TikTok软件的法令,计划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该州成为美国第一个全面禁止TikTok的州。


美国政客之所以对一个社交软件揪着不放,打的旗号是“保护隐私”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不管美国打压TikTok的手段如何,都是借法律之名,行霸权之实,改变不了美非法剥夺他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本质。它既违反美国国内法,也违背国际法,与美国企业和民众利益相悖。


从国际法来看,美国封禁TikTok的行为违反GATS规定的成员义务。TikTok在美国为消费者提供短视频等信息服务,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制范围。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美国应遵守协定中的作为一般义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具体承诺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此外,美国所谓TikTok“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于法无据。国际经贸规则中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是有条件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四条,成员方可基于国家安全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但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世贸组织专家组在有关案件中指出,适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需同时满足基本安全利益、情势紧急和善意原则等要求。所谓“基本安全利益”是指主权、战争等对国家至关重要的利益,关系到“国家关键职能”;“情势紧急”指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武装冲突、正在加剧的紧张状态或危机、国家不稳定状态等情形;“善意原则”指成员方不得滥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采取相关措施的目的必须与国家安全有关联。TikTok是一款专注娱乐社交的软件,难以想象其在美国的运营能触及上述国家安全要件。强行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不能成为美国肆意打压他国企业的“挡箭牌”。


【对应知识点】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


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类,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01

跨境提供(cross-border supply)


从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不涉及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实现。例如网络提供的视听和销售服务等。在这种提供方式中,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均未移动,跨境的是服务本身


02

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即一成员国的消费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接受服务。例如出国留学。这是通过服务消费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


03

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国境内通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来提供服务,例如一国银行在他国开设分行。这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移动进行的服务贸易。


04

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也称为自然人存在,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国境内提供服务。与第三类的区分在于这里移动的服务提供者是自然人,而非公司实体或机构。例如一国教授到另一国讲课。


(二)

成员方的责任与纪律


01

一般义务之最惠国待遇


01

概念


GATS的最惠国待遇是指有关本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缔约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02

特征


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具有以下特征:

它是各成员方普遍适用的一项义务;

②与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不同,服务贸易中最惠国待遇不仅给予服务本身,而且给予服务提供者;

它是一种立即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它是一种在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比较的待遇,即有关待遇的比较应仅限于处于同一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受惠国和第三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

 ⑤它是以任何其他国家作为第三国的参照标准的,第三国可以是GATS的成员方,也可以不是该协定的成员方,但最惠国待遇的受惠者则必须是成员方的相同服务和相同服务提供者。


02

具体承诺之国民待遇


(1)概念


按照GATS第17条之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在其承诺义务的计划表中所列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内,根据该表内所述的任何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而言,其待遇不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2)特征


GATS中的国民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GATS对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持宽松态度。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承诺表中所列的部门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待遇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待遇措施的实行不改变竞争条件,均被视为符合该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属“超国民待遇”规定。GATS国民待遇原则允许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的优惠待遇高于给予其自身有关部门的待遇。


(三)

 例外条款(GATS第14条)


01

 一般例外条款


    各成员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遵从GATS的规定和纪律:

(1)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2)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

(3)防止诈骗的习惯做法或处理服务合同的违约事宜;

(4)保护个人隐私和有关个人资料的处理与扩散,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的秘密的措施。等等


02

安全例外


GATS第14条附加条款规定:

(1)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情报;

(2)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为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而采取的必要行动;

(3)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的行动。

 



热点二

世贸组织《投资便利化协定》文本谈判成功结束   -


【热点解读】


01

重要意义


《投资便利化协定》是全球首份多边投资协定,旨在增强各国投资政策透明度,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加强投资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投资流动更加顺畅。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振、需求减弱、投资趋缓的形势下,该协定的达成对改善全球营商环境、增强全球投资者信心,将发挥积极作用。


02

主要内容


该协定共包括范围和总则、透明度、简化和加快行政程序、国内监管一致性和跨境合作、特殊和差别待遇、可持续投资及机构安排7个章节45个条款,其主体纪律主要包括提高投资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简化和加快行政审批程序、促进可持续投资等。


03

对我国影响


一方面有助于我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兴业推动高质量发展。另外一方面有助于推动降低我国企业跨境投资成本,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各方一道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对应知识点】国际投资法的作用;国际投资法转型


(一)

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01

保护国际投资的作用


由于国际投资对于有关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由于在国际投资中总会存在一定的政治风险,会危及投资的安全,所以,无论资本输入国还是资本输出国均力图借助法律手段,对国际投资予以保护,以维持有利的投资环境,保证国际投资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促进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与合作。


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2)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这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外资立法所规定的内容;(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


02

鼓励国际投资的作用


法律对国际投资的保护,同时也具有鼓励和促进国际投资的作用。但在国际投资法中,有些法律制度是专门为鼓励外国投资而采用的,以使外国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便利。直接鼓励国际投资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在国家给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例如税收优惠、财政优惠、行政优惠等等。税收优惠是各种优惠措施中的重心。


03

管理外国投资的作用


外国投资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如果对其采取放任的态度,或疏于管理,就会对资本输入国的经济发展乃至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如经济畸形发展,民族工业受损,经济命脉受到控制,环境受到污染,资源遭到破坏等等,所以国际投资法的任务或作用之一,就是管理外国投资。


(二)

国际投资法转型


曾经小众的投资便利问题现已成为近期投资规则制定中的一个主要议题,投资便利化规则不同于传统投资规则并“跃出了传统藩篱”:投资协定目标已从保护投资向便利投资转化;且可持续发展成为重要的条约目标,在投资便利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联系成为重要议题。某种意义上,投资便利本身就蕴含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投资便利必须同时达到两个目标,即便利投资与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作为全球投资大国和对全球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应该抓住国际投资规则变革与重塑的历史机遇,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投资与可持续发展规则的制定,对既有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主动塑造,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嵌入到国际投资条约的缔结中并真正履行这些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规则,从而在新型国际经贸秩序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热点三

CPTPP   -


【热点解读】《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成员国在新西兰奥克兰举行会议,英国正式签署了加入CPTPP的协议,成为2018年该协定生效后第一个新加入的成员国。在2021年提出加入申请的中国,排在继英国之后的第二位。CPTPP是一个开放程度高、涵盖领域广、参与国家多、地域范围大的区域性自贸协定,在多方面代表了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方向。加入CPTPP有利于我国有效参与全球贸易、投资和新规则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平衡中美经贸关系,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国内改革开放。CPTPP共分30个章节,覆盖广泛的与贸易相关议题,包括货物贸易、海关和贸易设施、卫生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贸易救济、投资、服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动、环境等。


【对应知识点】


(一)

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含义


区域性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RTA)指所有双边、区域和诸边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形式。从贸易安排的水平看,理论上区域性贸易协定可以分为5类:优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ds)、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它们依次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


(二)

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1、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涵盖内容不断扩大

2、跨地区、跨洲的双边贸易协定发展迅速

3、区域性贸易协定所涉及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

4、区域性贸易协定呈现出一种普遍性的扩大和合并的趋势


热点四

俄乌大战   -


【热点解读】美国从俄罗斯进口的主要产品包括矿物燃料、贵金属、矿石、钢铁、化肥和无机化学品。取消“最惠国待遇”后,这些产品都将面临更高税率。“相比于金融和能源领域的制裁,取消‘最惠国待遇’对俄罗斯的打击并非是最严重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何伟文11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美国此举是基于政治和战略需要,其合理性并不成立,因为根据世贸组织规定,当国家安全受威胁时,才能考虑取消对方“最惠国待遇”。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陈凤英对记者强调:“现在国际社会发生的很多事情都是按照美方标准进行,也就是说,国际规则与秩序正被美国打破和改写。”


【对应知识点】


一、WTO基本原则


WTO基本原则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二、最惠国待遇


01

最惠国待遇的内容


最惠国待遇是缔结国际经贸条约,调整缔约国相互间经贸关系时一般使用的重要法律原则。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不低于给缔约国任何第三方的。


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

(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

(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

(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

(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02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历史性安排

(2)边境贸易和区域性安排

(3)经缔约国大会批准的豁免

(4)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5)因国际收支不平衡而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6)为保护国内工业而采取的紧急措施

(7)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8)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热点五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  -


【相关论文】《公平公正待遇限制下的国内法:对绝对待遇标准的再反思》——顾天杰


【文章摘要】由于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抽象性等特征,投资仲裁庭如何解释该条款成为国际投资法领域长期存在的难题。历史上,投资仲裁庭对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任意的、不一致的解释和应用,导致该条款未能有效发挥对国内法的监督改善作用,反而阻碍了东道国规制权的合理行使,同时也对国际投资领域的良法善治造成了破坏。但东道国并非完全是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被动接受者,由于国际投资法的社会嵌入性特征,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订立与实践过程中也可以观测到东道国国内法的反向输出。本文致力于从仲裁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合法解释、国内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应当享有的地位以及东道国如何合法行使规制权等三个维度,重新思考绝对待遇标准下国内法的定位,探索公平公正条款与东道国规制权的合理关系,从而促进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真正发挥维护投资法治的作用。


【关键词】公平公正待遇;投资协定;国内法;规制权


【文章精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作为国际投资协定中最为常见,也是争议最大的条款,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历史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投资保护作用,但与此同时,其模糊性等特征也赋予了仲裁庭过多的裁量权,导致裁决不一致、投资者——东道国利益失衡等一系列问题。长期以来,对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内涵与外延、解释路径、东道国规制权的合理界限等问题缺乏定论,这对于国际投资法向着均衡化方向改革造成了困境。


随着各国投资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新型投资协定的不断涌现,国内法和国际投资法的关系呈现出新的样态。在社会化趋势的推动下,东道国规制权在投资协定中的明确,以及公平公正待遇构成要素的明确成为可能。在此过程中,通过国内法的杠杆,在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订立、解释、适用、争端解决等过程中,实现东道国规制权与投资者利益的真正平衡,成为值得思索的路径。本文认为,利用国内规则对国际法的反向输出特征、国内法的准据法的特性,东道国可以实现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改造以及东道国规制权的界定,实现东道国法治和国际投资法治的互补。我国在未来的投资协定缔约实践以及国内投资立法的完善过程中,亦应当充分关注二者的衔接与相互影响。


【文章框架思维导图】

 


【对应知识点】双边投资条约;投资待遇


(一)

双边投资条约


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条约之总称,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主要形态。分为以下几类:


01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作为双边投资条约的雏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曾大量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早期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双边投资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从一般意义上的商务条约演变为涉及投资的条约,经历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相关的贸易条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推行“马歇尔计划”,美国对外缔结的一系列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变革后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已经基本包含了现代双边投资条约四大核心条款中的三种,开始广泛地涉及待遇问题、征收及其补偿问题、外汇转移问题,有时甚至提及国家间投资争议的解决问题。


但是,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有针对性不够强,加之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化,这就需要对海外私人投资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美国政府此后开始转变态度,基本上不再缔结好通商航海条约,而是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从而结束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的时代。


02

投资保护协定


投资保护协定的产生,与美国国内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有着必然的联系。特点在于:代位求偿权。投资者保证协定的特点:预防政治风险的发生。其中主要是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侧重于确立代位求偿权及投资争议的处理。其设立的义务为单向性而非互惠性。


03

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欧洲国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缔结了一种全新的专门化双边投资条约,即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首开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之风的是原联邦德国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兼采了美国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式投资保证协定的长处,克服了两类条约存在的不足。它不仅包括了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则,如关于受保护的投资与投资者、应当享受的待遇、征收与国有化的条件及其补偿规则等,也包括关于代位求偿、投资争议解决等程序性规则。


04

晚近的美式投资协定


晚近的美式投资协定范本出现了若干新的特色并开始对其他国家的投资条约实践产生影响;其一,强化环境和劳工权利条款;其二,为维护东道国主权的合理空间,维系投资者私权与东道国主权的合理平衡;其三,对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性规则进行改革。


(二)

投资待遇标准


投资待遇是双边和区域性投资条约核心的规则之一,通常包含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01

绝对待遇标准


所谓绝对待遇标准,是指不考虑东道国对于内资的待遇标准而专为外资设立一个较为抽象的基本待遇标准,它又可分为国际法待遇标准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两类。


(1)国际法待遇标准


真正论及国际法标准的内容,却从未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相对具体的共识。


(2)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是投资保护协定中最为常见的用语,传统国际法学说一般认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组成部分应当包括无差别待遇、最低国际标准和东道国保护外国财产的义务,但事实上,这些解释都不能为公平与公正待遇确定一个较为明确与具体的内涵,同时在其对外国投资的适用上,也受到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抵制。


02

相对待遇标准


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相对待遇标准是指相对于源于其他领土的外资或内资而言,外资应享受的待遇标准。


(1)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要求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相同方式对待外国人,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它是一种有确切标准可循、含义相对明确的待遇。就表述方式而言,目前很多条约对国民待遇的表述是:在“类似”情况下给予外国人以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可分为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准入后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在准予投资的领域、投资准入的条件以及投资审批方面给予内外资同等待遇,此举旨在使外国投资者能够在市场准入环节就开始与内国投资者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


准入后国民待遇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


(2)最惠国待遇


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使缔约国另一方国民享受该国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同等权利。绝大多数投资条约都规定,缔约国一方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的活动,至少必须得到东道国给予另一国国民与公司的投资同等优惠的待遇。



TN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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