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前沿修法动态梳理与亮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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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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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1]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行《反垄断法》的特色体现在:
(一)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01
修改现行法第四条
旧《反垄断法》第4条规定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修改为“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这个修改明显是基于国家经济政策,即近年来我国确立了竞争政策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也即是与竞争政策相比,产业政策位于次要地位。【背诵】
02
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将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引入了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就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即这个制度从过去一种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机关出台涉及市场经营规章制度必须进行的一个法律程序。
03
增加保护“自由竞争”
我国竞争法学界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有近乎一致的观点,即反垄断法不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且保护市场自由竞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都是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但两者的确有很大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违反市场交易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其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
(2)反垄断法则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禁止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控制企业间过大规模的并购活动,禁止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势力,这些制度保护公平竞争,但其主要目的是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最终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二)
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
01
背景
我国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这个领域与民生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社交网络、互联网搜索和电子商务都是提供消费者服务的重要平台;二是互联网平台所处的都是双边市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以及大数据,头部企业已经在平台经济领域形成了巨大的进入壁垒,其结果是这个领域明显存在赢者通吃的现象;三是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已经成为国际趋势。
02
禁止滥用行为
《反垄断法》没有就数字经济做专章规定,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第三章和经营者集中控制的第四章就这方面做出一些补充性规定。原因如下:
(1)这种做法比较现实,因为即便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但也不能认为互联网大平台凭借高科技取得的垄断地位都是违法的,而应防范它们不合理地排除和限制竞争。
(2)即便认定数字领域的市场势力应当考虑传统反垄断法的逻辑和理念,但是这方面必须要考虑数字经济的特殊性,如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大数据。反垄断法具有足够大的灵活性可以处理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相关市场界定为例,即便不同经济领域的市场势力有不同的表现,但相关市场界定会随着法学和经济学的不断发展而出现新的理论和新的技术方法。
03
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定也涉及数字经济。“经营者集中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在这方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都有类似规定。
作用:《反垄断法》增加的这个条款可以彰显反垄断执法机关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要加强审查,以减少和避免涉案企业市场销售额不大但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影响很大的情况。
(三)
加重行政罚款力度
《反垄断法》一个明显的亮点和重点是加重了行政处罚力度。原因如下:
(1)因为反垄断法主要是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威慑力。
(2)反垄断案件涉及的经济体量一般比较大,很多案件涉及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市场,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威慑力,就不能起到惩罚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和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3)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加重违法经营者集中的罚款。2.引入个人责任。3.特别威慑条款。
(四)
鼓励创新
第一条作为反垄断立法宗旨,增加了“鼓励创新”。有学者表示赞成,指出这是反垄断法顺应数字经济的需要,即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执法部门应从静态效率与价格变化向强调动态效率与鼓励创新转变。但是很多学者对此并不认同,理由是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目的是将市场主体置于市场竞争压力之下,而在开放和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会努力研发新技术,改进产品和服务,这个过程就是创新。
(五)
“安全港”制度
反垄断法禁止垄断协议是以它们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为前提。如果根据实践经验,有些限制竞争的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明显,它们可以不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反垄断法》中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引入了类似欧盟竞争法中的“安全港”制度。第1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六)
公益诉讼
《反垄断法》针对现行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补充规定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第6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考虑到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个条款是《反垄断法》的一个亮点。
反垄断法的修订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是对我国过去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总结,更重要的是通过某些条款的修改、完善以及增加新的条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反垄断监管,增强反垄断执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因此,这次修订工作作为反垄断法的发展和改革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长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是中国关于增值税的法律法规。2022年1月,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获悉,增值税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
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一)
增值税法(草案)的整体变化
此次增值税立法总体上持税制平移的思路,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基础,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结合近年来“营改增”的部分税收政策,形成了统一的增值税法律框架。增值税立法以法律形式巩固“营改增”的改革成果,对于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用意义重大,既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一步,同时也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培育新业态、新模式预留了制度空间。
现阶段,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仍然是我国第一大税种,正因如此,增值税法草案采取了税制平移的思路,宏观上基本保持现有的税负水平。在本次立法草案中,我们也看到了关于留抵退税常态化的条款,表明了国家实施税制结构转型的重大决心。增值税法在国家税制结构从以间接税为主到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转型时期出台,无疑承担着保障平稳过渡的时代任务。
(二)
《增值税法(草案)》的十大亮点
01
明确了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草案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02
明确跨境交易征税权划分规则和统一非贸付汇征管规则
03
简并视同销售规则
对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件可见,草案对视同销售做出调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仅保留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三是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04
统一征收率
草案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并未体现现行不动产销售、出租适用的征收率5%,若后续不再延续该档征收率,那么,草案规定将征收率统一为了3%。
05
留抵退税常态化
06
不得抵扣项目重大调整
07
确立税收优惠制定主体和备案制度
08
纳税地点更加便利纳税人
09
“纳税期间”改“计税期间”
10
明确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三)
制定和实施增值税法的意义
01
税收法定原则得到进一步落实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是税收文明的最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运用税收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增值税制度日趋完善并基本定型,增值税立法的时机和条件也已成熟,增值税法的起草被列入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是我国主体税种,实行营改增后,其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强化,即使2017年之后增值税税率水平连续下调,但其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2年,增值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9.24%,稳居首位。增值税的立法,意味着我国有近三成的税收收入将被纳入由国家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的范围,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又将向前推进一大步。
02
增值税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显著增强
如果《增值税暂行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律后,那么其法律权威和效力将大为增强,不仅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也将明确法律责任,同时还将对中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权力调整税收分配关系进行法律约束和监督。增值税的立法,会将税法要素的决定权上收到国家立法机关,并对中央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调整某些要素明确授权,同时进行法律监督,势必强化增值税分配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03
增值税改革成果得以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
我国增值税四十多年来的改革发展,走的是一条“渐进式”的逐步改革完善之路。1994年,基于保障原有财政收入规模和抑制过热基建投资,缓解物价过快上涨压力,我国推行了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有效扩大国内需求,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改造,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我国将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2012年,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彻底打通第二、第三产业间的税制障碍,加快第三产业发展;2017年之后,我国连续下调增值税税率,并实行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了现代增值税制度。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在筹集财政收入、体现税收中性、严密税收征管等方面效果明显,第一大税种地位越发稳定和巩固。当前,在基本成熟定型的增值税制度上进行立法,有利于用法律形式将增值税改革成果固化下来,大力提升税制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04
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完成立法并正式颁布实施,余下税种立法缺位,表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仍相对滞后,税收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完善。特别是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立法滞后产生的消极影响更大。增值税立法之所以迟缓,主要是因为四十多年来增值税制度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许多重大改革都是时隔多年分步推出,如果在增值税制度建立之初就同时立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势必要经常相应地修改法律,不仅影响法律的稳定,而且可能妨碍改革的及时推行。同时在实践中,一些税制和征管上需要完善的问题,如增值税抵扣链条覆盖还不够完整等,得到妥善解决前,仓促立法将给法律有效实施带来严重障碍。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增值税法(草案)》,对完善增值税制度、增强税制确定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将推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3]
自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开始正式施行。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的税法开始实施,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再迈一步。可以说印花税法实施后,将有利于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税收制度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减少自由裁量权,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为稳经济稳预期注入新动力。
(一)
对促进我国市场法制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印花税是世界现存最古老的税种之一,诞生于1624年的荷兰。最初收缴是用刻花滚筒在应税凭证上印上带有特殊花纹的戳记,故此取名“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属于“小税种”,同时又受到社会特别是资本市场高度关注。
《印花税法》进一步明确,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虽然印花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属于收入占比较小的税种,但是由于其主要对在经营交易或证券交易中书立的应税凭证征税,所以影响面较广,涉及企业、个人在日常经营交易中的各个方面。因此,完善印花税立法对于促进我国市场法制环境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制定印花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但其中一些变化不乏亮点。比如,税目税率方面,在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的同时,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其中,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同时,在计税依据的设计上,进一步规范了计税依据,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比如,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可以明确交易主体各自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计税。又如,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这样可以减小合同主体的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二)
印花税法与公众现代生活息息相关
印花税法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而且只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而且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收归全国人大,未来税率调整需要经过全国人大修法,这也使得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更加稳定、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进程加快,一些条例相继上升为法律。
从法定原则来看,推进包括印花税在内的财税领域立法是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税种,稳定税收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印花税进行立法,是我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该法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与之前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对比,《印花税法》在延续先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调低部分应税凭证适用税率、明确具体执行口径、免税范畴扩大、纳税次数减少等方面进行了“税惠”升级,给纳税人带来了新的利好。尤其五类应税凭证降低适用税率是《印花税法》的“升级”重头戏。
(三)
印花税法有利于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在制定《印花税法》时,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但其中一些变化不乏亮点。有关专家认为,此次印花税立法基本采取保持税负平移或适当降低税收负担的做法,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市场主体交易。同时,在计税依据的设计上,进一步规范了计税依据,避免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比如,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这样可以明确交易主体各自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计税。又如,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这样可以减小合同主体的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总之,印花税是我国当前实施税种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其他税种,印花税金额低、税目简单,但它对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尤其在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它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大力发展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众多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因素已经得到改善,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税制建设多年来却一直停滞不前,严重制约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于此,此次印花税法的正式实施,可以说意义非凡,在助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将会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商事立法回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实施的重大举措,是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将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不断完善商事法律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
放宽准入,培育市场主体生态
《条例》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扩展和提升了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成果,为商事制度的持续改革和继续深化提供了制度遵循和保障,为市场主体设立、活动、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公平、高效的行为规则和执法规范。
(二)
促进准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条例》总结“证照分离”改革经验,构建体系化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对市场准入实施分类管理,区分了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突出了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行政确认属性,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
(三)
降低门槛,助力大众创业创新
《条例》将“宽进”与“严管”相结合,在精简申请材料、推行诚信申报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过程中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的监管,促进市场交易有序化、效率化、诚信化,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
便利退出,优化市场资源配置
《条例》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成果基础上,针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建立了退出市场的便捷通道,将“简易注销”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得效率和安全兼顾的简易退出制度从此有法可依。
注释:
[1] 【基础知识点链接】请考生回归到百宝箱讲义P142-P152 熟悉背诵反垄断法基础知识点。
[2] 【基础知识链接】请大家回归到百宝箱讲义P110 熟背增值税基础知识点。
[3] 【基础知识链接】请考生回归到百宝箱讲义P114 熟背印花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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