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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解读 | 中南财刑法考研热点解析——考研视角下的《刑修(十一)》

鱼跃中南财团队 学术茶山刘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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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考研在即,《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作为刑法学近年的热点话题,必然是考研学子需要充分重视的内容。本篇推文立足于考研的出题方式,以题代讲,为大家介绍《刑修(十一)》的相关内容,带领大家更好地掌握和学习这一重点、热点话题。转发本推文到朋友圈,可联系茶山刘南湖鱼(yuyueZUEL816)领取对应学科完整版《热点解析手册》!


前言:考研要求我们掌握《刑修(十一)》的哪些内容?


《刑修》(十一)出台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其也成为刑法学界几年来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之一。但是,纵观《刑修(十一)》全篇,并非所有内容均是考研的重点。因此,对《刑修(十一)》的解读,无须全篇累牍地进行分析和学习,而应当有重点、有方法地进行学习,更加要注意“考研导向性”这一学习要求。


从考研题型来看,简述题和案例分析是财大考研的常规题型,因此对《刑修(十一)》的学习,自然也离不开对这两种题型的分析。而《刑修(十一)》从内容上看,包括对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的修改,由此,考研对《刑修(十一)》提出的要求便显而易见了。


总则部分涉及到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显然较大可能性存在于简述题之中,而案例分析题需要着重注意的则是“主体要件”的认定。


分则部分涉及到“新增罪名”和“老罪名新修”两部分内容,而这两部分中,需要我们额外注意的则是“新增罪名”部分,而对于“老罪名新修”的内容,则并非是重点考察对象。此外,在新增罪名中,也并非是所有新增罪名都需要完全掌握,对于“非法编辑人类基因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等非常规性罪名,由于罪名的适用性极低,因此考察可能性也不大,而对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等常规性、适用率较高的罪名,则需要额外重视并加以把握。根据往年考研对分则罪名的考察情况来看,对分则罪名的把握主要包括四要件成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即类罪名辨析)的内容,其不仅会涉及到简述题中罪名辨别的考察,同时会涉及到案例分析中的罪名认定问题。


明确这一前提之后,我们则可以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来系统看一下考研对我们提出的《刑修(十一)》掌握要求。



总则:简述题之必备题目


考点一:《刑修(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规定。


考点内容条文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


(1)所犯的罪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2)结果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达到情节恶劣;

(4)四是程序上要求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并非只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公民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就一律应当负刑事责任。


出题解析:考点本身的难度较低,是《刑修(十一)》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性规定,同时跟书本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系统规定有所联系,尤其需要注意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再次划分,12~14为相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此外,本题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依据”这一考点,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则意味着12~14周岁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提升。


出题预测:


(1)请简述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

(2)请简述《刑修(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规定;

(3)请基于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依据试分析《刑修(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


分则:简述题、案例分析之双重把握


在进行分则罪名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大家明确,《刑修(十一)》在分则中的新增罪名并非每一个都需要我们加以把握,因此需要先进行分则罪名的优先级排序。其优先级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见,虽然《刑修(十一)》新增了许多分则罪名,但大多罪名都是非重点罪名,而一级重点罪名仅有5个、次重点罪名有6个,共计十一个。


(注:重点罪名和非重点罪名的区分标准是罪名在司法判决中的适用频率以及出题可考性,即对于考研而言的重要性,而非罪名本身在刑法体系下的重要性)


对于非重点罪名,无须考生花费过多精力和时间,只需简单知晓其罪名内容即可;而对于重点罪名和次重点罪名而言,则可能在简述题、案例分析题中均会考到,因此建议大家重点罪名一定要准确把握其四要件成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而对于次重点罪名, 则至少需要知晓其四要件的构成。


接下来,我将对部分重点罪名进行介绍,其余内容请关注“鱼跃刑法学考研百宝箱”之热点解析手册以及热点讲座中的内容。


考点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考点内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四要件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及身心健康。


2、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未成年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形成的便利条件,与该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本罪和强奸罪不同,不要求违背被害人意志,也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只要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违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则与强奸罪发生竞合,择一重罪处之。


3、犯罪客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一般是指父母、教师、医生以及其他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等。


4、客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论处。


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恶劣,有待司法解释,一般包括:


1、长期多次性侵被害人的;

2、性侵多人的;

3、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出题解析:本知识点需要考生对其加以深入理解,除了上述基本的四要件构成外,更需要着重注意本罪与强奸罪的关系: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两罪之间是交叉关系,但根据法条规定,若行为人同时满足本罪的条件和强奸罪的条件,则需要以强奸罪来对其进行定罪论处,即重法优于轻法。


出题预测:


(1)请简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犯罪构成;

(2)简述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

(3)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本罪进行考察。


考点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考点内容: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四要件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对此,可做以下理解:


(1)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2)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3、犯罪主体: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主要是乘客。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如,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人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4、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安全驾驶,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出题解析:对本罪理解重点是要厘清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这两罪的区别应当在于程度不同,显然后罪的程度要求要高于本罪。换言之,若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严重性程度足以达到和放火、爆炸、决水等行为相当,则同样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但需注意,这两罪并非法条竞合的关系。同时,根据法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擅离座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也可以本罪论处。


出题预测:


(1)请简述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构成;

(2)请简述妨害安全驾驶罪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3)以案例的形式对本罪进行考察。


考点三:袭警罪


考点内容:袭警罪,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本罪的四要件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3、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或严重影响不能执行职务。


考点解析:对本罪的理解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两个层次的认定。首先是罪与非罪层面,对于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袭警罪的,达到妨害公务罪的以此罪论;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次,要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两者有以下几点不同:


1、犯罪对象不同。袭警罪的犯罪对象仅为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则更为宽泛,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


2、主观恶性不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虽然与“暴力袭警”同样实施暴力方法,但具体表现行为有所差异。暴力袭警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前者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后者目的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3、客观表现不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构成暴力袭警、袭警罪的方式,后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胁警察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出题预测:


(1)简述袭警罪的犯罪构成;

(2)简述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3)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本考点进行考察。


考点四:高空抛物罪


考点内容: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四要件构成如下:


1、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注: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保护客体是单个人的生命健康权而非公共安全,因为单次高空抛物的行为仅能侵害到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而不能侵害到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持本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公共安全必须得是多数且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2、客观方面: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致人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坏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财产损失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考点解析:对本罪的理解核心在于本罪侵害客体的争论问题,即本罪究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还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从目前刑法体系来看,本罪被放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节中,而没有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从这个角度来看,目前刑法体系倾向于将其认定为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出题预测:


(1)请简述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

(2)请简述关于高空抛物罪的犯罪客体的争议;

(注:本题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考察的可能性较小)


考点五:催收非法债务罪


考点内容:催收非法债务罪,即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行为。


本罪的四要件构成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尤其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软暴力”手段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有以下三种形式: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3、犯罪主体: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行为人,也包括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大部分还具有牟利目的。本罪的对象是借贷高利贷等其他违法债务的债务人员。


考点解析:对本罪的分析核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本罪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本罪和寻衅滋事罪可能产生竞合。一般来说,若行为人催收的债务系属于合法债务,而又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条件,则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若是非法债务则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这是本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最大区别点。在行为方式上,两罪有一定相似之处。


出题预测:


(1)简述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

(2)简述催收非法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3)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考察本罪。


后记:如何利用好《热点解析手册》


作为刑法学考研的热点话题,《刑修(十一)》肯定要求大家予以掌握。但由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的参考书目近几年并未更新,因此关于热点话题在书本上显然找不到答案。但从考研的考察要求上看,老师们早已不满足于基本的书本知识考察,而需要各位考生掌握当年的热点话题。因此,若想超出其他竞争对手,在考研的战场上拿取高分,则需要像理解和背诵书本知识一样来学习《热点解析手册》,对于重点内容一定要逐字逐句背诵,重点罪名一定要深入理解,深度剖析,并且掌握基本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辨别能力,才有可能取得佳绩。在距离考研仅剩数十天的日子里,希望大家能继续奋勇向前,无所畏惧。


今日挥洒的汗水,都是来年成功之路上的功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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