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鱼跃中南财诉讼法A班5月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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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在元气鱼师姐、番茄鱼师姐的带领下,诉讼法A班有条不紊地运行着。本篇运行报告记录了4.29日至5.19日期间诉讼法A班的运行情况,包括答疑情况、班群活动、学员备考进度总结等,对学员备考过程中存在的包括答题格式、内容、时间等疑问进行展示,并提出解决对策。最后对本阶段诉讼法备考的重难点进行点拨,帮助大家理解、背牢知识点。鱼跃中南财25初试产品已上线,点击文末"原文链接"即可购买。25讲堂持续热销中,扫码购买更优惠!产品购买或详情咨询,请扫码添加萤火鱼师姐!
一、人数统计
——诉讼法A班班群人数动态统计
本月诉讼法A班总人数33人(5.19),较上月增长5人(4.22)
二、本月(4.22-5.19下文同)
诉讼法A班答疑情况
(一)本月群聊答疑1条;私聊答疑95条
(二)答疑内容简述
1、前半个月主要集中在咨询读书问题,参考书目的推荐以及阅读内容的安排;
2、个人复习计划规划与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例如阅读课本时间的安排,讲义与课本的衔接以及是否有必要读所有参考书目
3、阅读课本与背诵讲义中存在的知识性问题
4、考研与法考的衔接与取舍,法考中重点科目的学习
5、焦虑心情与心态的调整
(三)本月优秀答疑展示
三、本月诉讼法 A 班
班群活动展开与参与情况
本月诉讼法A班主要开展的活动为“两日一问”,即以考纲为依据,以核心讲义为基点,每两日发布一道简答题或论述题,并于次日在群内公布参考答案。通过“两日一问”,帮助大家抓住备考重点,对于重点问题以及热点问题很好把握。本月的“两日一问”涵盖了我们初试的所有题型,包括简答与论述题。
“两日一问”活动开展14次,回答14次。答案都是以参考答案、解析、考情分析汇编而成,能够针对知识点对相关问题、题型等把握,以文本形式讲述给同学们。
(一)以下是优秀答案展示:
(二)以下是对两日一问答案的指导:
(三)经过对两日一问的指导以及同学们自己参考答题构成,大家的两日一问回答越来越棒!在这个过程中,也会不断给学生们讲解不同题型的答题思路与构成,大家逐步提升!
(四)在朋友圈上总结回复大家“两日一问”中存在的问题,优秀答案在朋友圈与群内展示。
四、本月诉讼法 A 班学员
整体备考进度与状态总结
(一)学习进度
1、普通同学进度:据收集的同学们复习现状相关信息,了解到大多数同学都在阅读课本阶段,但是在阅读课本中,较多同学选择马工程和老师的课本同步阅读,这会导致同学们复习进度缓慢与任务量加重,导致部分科目阅读完成,部分科目没有阅读完成,因而目前阶段处于焦虑状态。
2、“种子选手”进度:进度较快的同学已经完成了参考书的一轮阅读,开始背诵讲义。
3、其余:也有部分同学没有阅读课本,直接进行讲义背诵,建议此类同学在背诵讲义的过程中遇到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可以回归到课本中,再去阅读相关内容,从而增加对知识的深入了解。
展示:
(二)学习状态
大多数同学已经进入学习状态,正在有条不紊地规划自己的学习任务和计划,虽然经过五一假期,但是有部分同学在假期期间坚持两日一问以及阅读课本,非常值得表扬。
但是仍然有同学学习状态不佳,表现为焦虑,但是只要按部就班按照自己的进度继续学习是没有问题的,不要被外界所影响。
五、诉讼法学员备考中
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一)格式问题:
通过对学员们“两日一问”答案的指导,发现学员们存在部分问题就是对答题格式不够了解,因而总结了不同题型的答题格式。
解决建议:结构序号问题:我们一般统一的序号为:
一级标题:一、二、三、四、五;
二级标题:(一)、(二)、(三)、(四)、(五);
三级标题:1、2、3、4
四级标题:(1)(2)(3)(4)
(二)内容问题:大多数学生都能将讲义上有的内容写完整
解决思路:
但是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拓展,因为有关知识点内容并不多,所以需要回答一些对应概念,比如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对应概念以及讲义上有关知识点的其他内容。(两日一问的解析都有分析回答范围,可以进行参考)
(三)由于更改题型之后,论述题占比变大,因此大家对于论述题的重视度增加,但是由于目前掌握知识有限,大家对于论述题答题内容与知识还是有所欠缺。
解决思路:
论述题的核心是提出论点,分析论点,然后得出结论,所以论述体是需要有一个核心的观点在里面,然后全部内容是围绕核心的观念进行一个论述的。可以按照论述题的答题思路来展开。论述题的答题大多可以采用三段论的方式来进行构思,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答论述题的话,关键点就在于思维比较发散,所以在平时背课文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掌握思维导图以及整个知识点的框架。建议论述题答我们的那个答题模板两页,就是两面,而且对论述题的掌握,现在会比之前更重要,更改提醒之后论述题有四道。
(四)具体问题
1、抄写or默写:
建议大家默写,因为抄写太容易忘记了,对于记忆整个题目而言作用发挥不是特别大,且有一点浪费时间(不过还是因人而异,大家一定要找最适合自己的)
2、目前还没有背到这个知识点,怎么办?
可以在两日一问出来之后,把这个知识点背一下,这个是和你自己列的每日背诵内容之外的另一个知识点的背诵,然后再去默写或者默背,其次,可以将两日一问自己列一个框架,主干内容写下来,分支内容默背下来就好啦,主要是整理我们答题的框架和思路。
3、现在都不会背,能不能背会之后再去看两日一问?
完全可以的,学习两日一问的时间是大家针对自己的学习进度和效率自由安排的,我们的两日一问答案全部放在微盘里面了(打开群公告的链接里面),随时可以查看。
4、用什么纸张以及要不要卡时间呢?
建议大家可以选择用考试的纸张,b4纸张,或者在网上买的考研自命题纸,可以锻炼一下大家默写的排版,建议最好使用没有横线的纸张,锻炼我们书写整齐的能力。最好还是要卡时间的,因为改变题型之后论述题四道,大大增加了内容量,所以考场上一定要给每道题目规划答题时间。
(五)不同题型的答题时间以及答题长度
一般来讲,根据卷面分数和时间的统筹,我们可以知道卷面150分时间180分钟,所以我一般按照每1.2分钟完成1分的题目,也就是如果简答题是10分的话,会用12分钟去完成,论述题是30分的话,会用36分钟去完成,以此类推。当然并不是严格按照分数去判定做答时间,只是可以将每道题的作答时间规定在一个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如果在题型更改的情况下,也可以较好的应对题型更改的情况。
其次就是答题长度,再次建议大家简答题答一页或三分之二页,也可以三道简答题占两页;论述题,建议大家一道题答两页,当然这个因人而异,如果大家的写字速度较快的话,完全可以多答一些。
六、本阶段备考中
涉及的诉讼法重难点知识与点拨
(一)不起诉的一些具体情形(尤其是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是试行指导意见,需要重点记忆)
对于一些具体特定的罪名或情形,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相关不起诉的规定,以提高不起诉适用的可操作性。相对而言均属于比较轻微的犯罪情节,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具体罪名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畴,因有特别规定,故而单独归纳出来介绍。
1、涉嫌帮信罪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16条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5、涉嫌网络赌博罪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6、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7、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二)认罪认罚真实性保障
被告人自愿性保障越充分,检控方通过各种逼迫手段获得认罪认罚的难度就越高,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也就越高。但是,自愿同意的内容并不等同于真实,无罪者替他人顶罪、为早日摆脱诉讼程序而认罪、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认罪、因担心无法证明自己无罪而认罪,等等,往往都发生在自愿的状态下。如果贸然承认自愿供述的真实性,进而按照 2018 年《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第 1 款的规定赋予其一般拘束力,那么就会产生无辜者自愿认罪认罚而得不到控制的现象。
但是,如果对自愿认罪认罚案件都坚持实质真实的标准而进行事实上的实质审查,那么会违背立法者设立 2018 年《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第 1 款的初衷,导致出现认罪认罚案件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无异的局面。
1、认罪认罚真实性保障机制的去理性情境化问题
(1)审前保障机制疲软化
第一,值班律师帮助制度的乏力导致沟通能力不对等。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不明和自主权限不足,因此值班律师把自己定位为⻅证人而不愿实质参与认罪协商过程的情况较为常⻅。
第二,取保候审与律师在场的不足导致自由陈述状态匮乏。羁押率依然较高。封闭环境下进行的取供行为本身具有间接强制性和不可靠性的特点。律师在场权应贯穿于侦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在现代国家,“无律师在场不得取供”已成为受律师协助基本权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在场权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场合,该阶段只是认罪协商过程的结尾阶段,此时律师在场发挥的作用很有限。
第三,被追诉人证据先悉途径的单一化导致协商信息的闭塞化。理性的沟通情境还需要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以及交互主体对信息占有的对称性。我国大量的控诉信息被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垄断,现行制度实践仅注重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往往发生在审查起诉之前,尤其是在侦查讯问阶段。这一阶段 证据开示制度的缺失,使犯罪嫌疑人处于信息失衡的境况中。现行法律制度仅赋予律师阅卷权,无法有效保障被告人的阅卷权。
(2)审理程序形式化
一方面,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机制面临形式化的困境,削弱了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前置保障。
另一方面,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程序面临审查形式单一和被告人理性沟通资质不足的问题。
(3)证据学理论空洞化
口供补强法则的空洞化有架空真实性审查的⻛险。在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判断方面,审判人员可以降低关于事实的证明标准。
这种误解是一种从“程序简化”到“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降低”的草率地推论,坚持这种观点会导致“侦查中心主义”和“口供中心主义”回潮,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道 而驰。
2、保障机制措施
(1)审前保障机制的完善
a、值班律师制度的合理拓展。一方面,应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和与之相匹配的自主权利。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身份是一种可行的方案,通过对这种身份地位的明确和自主权利 的保障,促进值班律师监督和协商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还应实现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实 质化。
b、自由陈述状态的有效保持。改变“认罪认罚对逮捕决定影响不大”的观念,把认罪认罚 视为对“社会危险性”进行判断的重点考虑因素,而且还应继续发挥能动检察的作用,积极贯 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把审前羁押率,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之前的羁押率 降到合理的范围内,进而形成“以取保为原则、以逮捕为例外”的局面,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自由陈述的状态。
c、证据开示环节的适度提前。未来可在签订认罪认罚协议前,由检察官向被告人披露部 分重要证据,确保被告人在充分掌握控诉信息的情况下理性地选择是否认罪认罚,以避免“强 迫屈从型认罪认罚”和“过度引诱型认罪认罚”现象的发生。同时,还应强化被告人自身的阅卷权。
(2)审判保障机制落实
a、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前置审查。自愿性的判定应当由法院“根据不同案件逐一定夺”,但 核心的标准是被告人意志自由和无强迫的陈述环境。认罪认罚具结书合法性在我国的外延较 广,既包括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合法性,又包括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程序的合法性。对具 结书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形式合法性、罪名合法性和量刑合法性的审查。而对认 罪认罚协商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协商过程是否违反法律设定的确保理性沟通情境 的规范。
b、认罪认罚真实性审理程序之实质化。首先,人⺠法院应通过采用权利告知内容实质化 的手段,保障被告人在法官面前具备理性沟通的资质。其次,强化审判阶段的律师帮助是增 强被告人理性沟通资质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最后,真实性的审查方式也应进行多元化改革, 以通过一个较为多元的法庭调查体系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3)证据制度保障改革
a、口供补强法则的强调。在今后认罪认罚证据的补强过程中,应重视非同源证据对口 供内容的补强,而不能把与口供同源的证据作为口供补强的基础。
b、法定证明标准的保障。对定罪事实的认定仍应坚守实质真实的原则,即认定被告人有 罪仍应当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罪事实的真实性是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会 影响是否对被告人定罪的判断和随之而来的针对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刑罚,不能不慎重对 待,应当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认罚的事实基础只是影响到量刑的畸轻畸重而 不会对定罪造成影响,因此可以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三)认罪协商制度离不开四种机制
1、认罪机制(前提性机制)
(1)认知保障
要求被追诉人知晓并理解认罪,对认罪具有“明知性”和“明智性”
a、认罪权益认知保障。应当建立权益告知机制。包括法律帮助的权利、通过认罪获得量刑减让的权利等
b、指控信息认知保障。应当建立指控信息告知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包括对指控罪名、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主要证据与法律依据的知悉,尤其是对指控证据的知悉。
c、认罪后果认知保障。应当建立认罪后果告知机制,告知被追诉人认罪或将面临的境况,包括量刑减让幅度、实质化审判放弃、被定罪及施以的刑罚等。
(2)意志保障
要求被追诉人能够自行选择并处分权利,对认罪具有“选择性”和“支配性”
a、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自由意志,必须彻底免于自证其罪。
b、保障非羁押措施的适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自由意志,必须降低审前程序的羁押率,常态化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c、保障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是否认罪的抉择过程,涉及复杂的利弊取舍和艰难的利益权衡,仅凭其个人意志难以应对。因此,必须在认罪机制中强化辩护作用的发挥,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2、协商机制(关键性机制)
(1)量刑协商(程序性激励机制)
a、协商主体机制。保障控辩之间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诉讼权,确保控辩平等协商。
b、协商需求性机制。使双方具有利益互惠的需求。需求机制,包括辩方对控方宽宥指控的需求,以及控辩双方对避免繁冗庭审的共同需求。(双方都要有筹码)
c、协商程序性机制。应当建立具体化的量刑协商程序,包括明确协商程序的参与主体、协商程序的启动方式、协商的规则、协商结果的合意方式、协商程序的过程记录。
(2)量刑折扣(实体性激励机制)
a、层级化量刑折扣机制。被追诉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认罪,对节省诉讼资源和提升司法效率的意义不尽相同,因而所应给予的刑罚减让激励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在认罪协商制度中,应明确不同诉讼阶段认罪量刑减让的尺度标准。
b、个案化量刑折扣机制。被追诉人在每个案件中的认罪,对节省诉讼资源和提升司法效率的意义不尽相同,因而所应给予的刑罚减让激励也应有所区别。因此,在认罪协商制度中, 应明确个案化的量刑折扣考量因素和标准,构建个案化量刑折扣机制。
3、审决机制(保障性机制)
因控辩双方对认罪和量刑已达成合意,法院的审决机制通常采取简式程序,具体包括三种机制:
(1)认罪合意审查机制
审决机制应当首要审查认罪合意。围绕被追诉人的认知和意志两大因素进行审查,尤应识别隐性非自愿认罪,以保障认罪的自愿性。还应审查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及其能否与在案其他证据相印证,以保障认罪基础事实的可靠性。
(2)量刑合意兑现机制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并与控方进行量刑协商,系基于量刑合意能获得司法确认的合理预期。因此,对于认罪协商案件,裁量权须保持必要克制,对控辩量刑合意给予充分尊重。审决机制对于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罪协商,应给予司法确认,保障控辩量刑合意的兑现。
(3)不当协商调处机制
对于经审查认为被追诉人非自愿认罪的,应当否决认罪协商。对于经审查认为量刑协商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应当视情形允许被追诉人撤回认罪协商,被追诉人坚持认罪的, 应由法院径行审判。
4、反悔处理机制(救济性机制)
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始终是认罪协商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即使达成可以仍存在反悔可能, 因此需建立这一机制。
(1)诉前反悔处理机制
被追诉人在认罪协商后、起诉指控前反悔的,应允许其撤回有罪答辩,检方应排除其认罪供述后重新发起指控。
(2)判前反悔处理机制
区别对待:仅对量刑合意反悔而坚持认罪的,可允许控辩双方重新达成量刑合意,或者 由法院径行量刑裁判。对认罪反悔的,则应允许被追诉人撤回有罪答辩,排除其认罪供述, 将案件转换为实质化程序审理。
(3)判后反悔处理机制
被追诉人在认罪协商一审判决后反悔的,可经由上诉权救济。但是通常只允许以被迫认罪协商、一审裁判超出合意范围或者法定量刑上限、重大程序性错误等法定情形下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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