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前沿视界:惩罚性赔偿和数据知识产权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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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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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变迁对比[1]
二、学者观点辨析
(一)
损害赔偿数额
(二)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
0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5]
02
知识产权领域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6]
03
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7]
(1)以故意为表征的主观要件[8]
(2)以情节严重为要义的行为要件[11]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四、复习方法指南
二
一、商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的法律检视
(一)
调整对象的相似性
(二)
权利保护理论基础的贯通性
(三)
制度目标的契合性
二、商业数据不同于
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立特征
(一)
商业数据具有复杂的财产形态
(二)
商业数据承载着多元利益诉求
(三)
商业数据呈现隐藏的内生价值
三、现有知识产权制度
保护商业数据的适用困境
(一)
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路径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
(三)
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路径
四、知识产权视野下
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
确立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的一般原则
(二)
建立健全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
(三)
完善商业数据财产权益的规范构造
五、复习建议
注释:
[1] 此处主要列举《著作权法》条文,《专利法》和《商标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和修改
[2] 《民法典》第1185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 石宏:《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及价值考量》,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2期,第3-17页。
[4] 吴汉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载《中外法学》,2016年第6期。
[5] 曹新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三部法律的修订》,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4期。
[6] 吴汉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私法基础与司法适用》,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第21-34页。
[7] 吴汉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私法基础与司法适用》,载《法学评论》2021年第3期,第21-34页;王利明:《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载《政治与法律》2019第8期,第95-105页。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9] 此处需要注意,“故意”包括“恶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10] 参考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答记者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12] 冯晓青:《知识产权视野下商业数据保护研究》,《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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