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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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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提出加强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应用推广和要素市场培育,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管理和推动全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生产和服务安全体系,推进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权益保护。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指导下,运营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交易主体注册登记、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确权、上架、需求发布及审核、交易、监管、评估等工作,建立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生态体系。培育一批第三方数据中介提供专业服务,对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产品开展合法性、合规性、数据质量等评估

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市场行为,维护数据流通交易秩序,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 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58号)、《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3〕9号)、《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数〔202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贵州省内开展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联合指导,在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立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应当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进行交易。
第四条 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专区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加强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应用推广和要素市场培育,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管理和推动全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生产和服务安全体系,推进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权益保护。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建设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基础制度体系,组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依法依规为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提供服务。联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活动。
第六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指导下,运营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交易主体注册登记、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确权、上架、需求发布及审核、交易、监管、评估等工作,建立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生态体系。培育一批第三方数据中介提供专业服务,对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产品开展合法性、合规性、数据质量等评估。
第七条 未经授权或委托,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不得将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违规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参与交易的主体有卖方、买方、数据商、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交易主体应符合《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
卖方指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上架交易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买方是指通过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受让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数据商是指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和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开展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合规认证、安全评估、数据质检、质量评估、价值评估、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卖方按照数据商准入及运行管理指南,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取得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颁发的地理信息类时空大数据商登记凭证,获得准入资格。
卖方发布生产能力、产品目录、需求引导,提供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成果产品进行数据交易,数据应当具有合法来源。
第十条 买方发布征求运用领域、服务方向、支撑产品类型等信息,发布需求清单,或通过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注册账号购买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产品。
买方可将购买获得的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产品经再加工、新开发形成新的数据产品,作为卖方参与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应当开展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
交易主体应当接受安全保密、合法合规等审查,经贵阳大数据交易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估后,方可开展交易活动。
交易主体应当遵守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管、利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公开或转交给第三方。
涉及数据跨境流通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交易标的
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标的主要包括通过测绘手段获取及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等活动产生的产品,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API/SDK接口、离线数据集、数据报告、数据系统部署及其他数据服务等方式。标的交易形式有审批提供、交易提供和共享提供,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有以下几种:
(一)基础成果产品。使用财政资金,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基础性成果资料,如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图件,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新型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
(二)综合成果产品。为服务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按统计门类分类进行研究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报表、报告等成果,如公报、公告、通报类政府信息公开,报刊、网站类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图书、期刊类综合出版物登载的学术研究论文等。
(三)专题成果产品。为适应某一方面需要,开展专题调查监测研究而形成的区域性数据、信息、图件、报表、报告等成果。
(四)专用成果产品。为服务支撑某一具体业务所需的专用性数据、信息、图件、报表、报告等成果,如单体规划等。
(五)专属成果产品。企业或个人自主研究、集成、开发的专利性数据、信息、图件、报表、报告等成果,如APP应用程序、智能产品、装备设备制造成果等。
(六)集成成果产品。集成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可研、施工方案中所需的各类数据、信息、图件、报表、报告等成果,如建设项目中建立的模型、绘制的图件、测绘的基准等。
(七)其他依法产生的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成果产品。
第十三条 交易主体应当主动建立市场需求征集和供给目录发布机制,提高市场供需信息透明度,激活市场交易。
第五章 交易流程及要求
第十四条 产品审核登记上架流程。
(一) 卖方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合规性审查指南》《数据交易安全评估指南》相关审查和评估后,提供产品或目录说明,进行数据要素对象标识符(DOID)登记,签署保密安全承诺书;
(二) 卖方按需委托具有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准入资格的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对产品成本、价格进行评估,提供建议价格;
(三) 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交易标的类型开展数据合规审核、安全评估、数据质检、质量评估、价值评估,并出具相应报告;
(四) 审核通过的产品应当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展示目录,取得数据要素登记凭证。
第十五条 交易磋商流程。
(一) 卖方出示数据要素登记凭证;
(二) 买方提供交易标的预期交易方式、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资金预算等意向信息。
第十六条 交易磋商阶段,卖方可选择开放测试数据,满足买方验证数据质量、模型训练等需求。
第十七条 交易主体双方应当就交易时间、标的内容、标的用途、使用期限、交付质量、交付方式、交易金额、交易参与方安全责任、保密条款等内容达成一致,订立合同。
第十八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对合同进行登记与上链,并发出结算、交付通知。
第十九条 交易结算流程。
(一)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交付;
(二) 买方确认后,双方应通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资金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并履行合同款项给付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可对当次交易进行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等多维度评价。
第二十一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对评价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虚假或恶意评价行为,应当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对所有材料进行存档备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依据《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平台、交易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应当要求交易主体提供资金往来凭证、交易记录等资料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按月定期将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情况上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负责跟踪交易履约情况,督促违约方进行整改,制止违法交易。
负责对国家政策性重大调整引发的有重大经营风险的数据交易行为,进行警告、中止、整顿。
负责对发生失密泄密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重大事故的数据交易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或强制清退,并在1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负责对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及其他重大风险隐患的数据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消除。
第二十七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违反规定,超出范围擅自转让、使用或者开发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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