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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办法》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通过将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登记,从而赋予数据处理者的权益。申请人应通过主管部门指定的登记机构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此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办法》表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通过网上办理。有不符合《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不符合《办法》申请主体规定、登记前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数据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况之一,不予登记。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权益;权益主体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可以由单方申请。
有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登记后对数据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严重阻碍或不利影响等情形,登记平台可以撤销登记。放弃登记、撤销登记,登记平台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