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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丨从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首案看信托财产的合法性问题

陈蕊伶、冯静雯 广悦家族办公室
2024-08-23

随着财富管理目标呈现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越来越多高净值客户选择“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保护和传承的工具。在面对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需要慎重考虑选择哪些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如若选择不当,极有可能会导致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等法律后果。就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鄂01执保230号案为例,因涉及3080万元家族信托基金资金和收益的冻结,被业内称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轰动一时,引发了不少高净值客户对家族信托设立的担忧。


案例情况


笔者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梳理出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老胡与杨女士是夫妻关系,而与张女士是婚外情人关系并于2014年生育非婚生子小张。

2016年,老胡出资3080万,张女士以此款项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指定自己儿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5人为受益人,且儿子每月获取信托利益6万元。

杨女士发现老胡与张女士的关系后,2019年向武汉中院对两人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并对张女士名下财产申请保全。

2020年5月30日,张女士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受变更函》,将信托受益人由原来的5人变更为儿子小张一人,进而辩称涉案3080万元实际是老胡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儿子小张设立的家族信托基金。

2020年7月,武汉中院要求信托公司协助冻结张女士的信托资金及收益,张女士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武汉中院认为如法院财产保全的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应当由受益人即案外人小张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遂驳回张女士的异议申请。

此后,信托受益人小张也提出执行异议,武汉中院裁定中止对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但至于解除信托资金的冻结,法院认为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女士的本金作返还处理,故驳回该项异议。


案例启示


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针对此案,值得深思的是家族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种类有很多,既可以是有形资产如不动产、车辆、现金存款、古董字画等,也可以是无形资产如股票、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信托财产来源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

根据信托法的要求,以下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1、非法的财产,如盗窃、抢劫、赌博所获得的非法财产以及其他非法侵占的公私财产,都属于非法的财产。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山岭等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等,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如烟草专卖品、探矿权、采矿权、城乡土地使用权等等。以限制流通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在信托设立前,应使该项财产成为可以合法转让的财产,只有在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该项财产的流通转让许可后,这种财产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以其设立的信托才能产生效力。


信托财产来源合法的重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规定,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与信托的有效性密切相关,更是家族信托的基石所在。如同建房一样,无论房屋外观建得有多宏观精美,前提是要有牢固稳定的地基,否则会随时崩塌。家族信托的设立亦是如此,不管架构搭建得有多完善全面,信托财产来源非法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信托则会面临无效的法律后果。


就以上述案例来说,张女士自认信托财产初始出资3080万元源自老胡,是老胡对其非婚生子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设立的家族信托。而这钱是老胡在与杨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转让的,很有可能是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往婚姻法及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老胡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巨额财产转移给第三者张女士,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也严重损害了杨女士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由于可查询到的网上信息有限,尚不清楚法院是否对涉案信托的效力进行了认定,根据上述分析,张女士设立信托的财产来源涉嫌侵犯配偶合法财产权利,不排除因为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瑕疵而存在信托被认定无效的可能。


如何审查信托财产合法性

依照《信托法》的谨慎原则,受托人是有义务对委托人、信托财产、信托目的、委托人债务及税务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审查委托人的资质及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以保证信托设立的有效性。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受托人(信托公司)有必要梳理不同财产的所有人,确保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委托人个人合法所有(如财产是与他人共有,则需取得他人同意)。

通常来说,信托公司如何审查财产合法性?以现金存款为例,信托公司会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的职业、收入情况、资产情况以及资金流水等。如果委托人是企业家,还要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委托人放入信托的现金资产来源是合法的。以不动产为例,受托人还需要审查有没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以股权为例,需要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对股权进行的审计报告。以限制流通的财产如金银、文物等为例,受托人在信托设立前会审核有没有依法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授权。此外,如果委托人的财产是涉及其他共有权人的,如财产是在婚内取得的,信托公司还会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确认函,由其配偶签字确认同意将相关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放入信托计划里。



结语


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如何顺利地将财产装入信托账户,让家族信托真正实现资产隔离、财富保护和传承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的审查环节,至关重要、必不可少。但某些信托公司盲目追求业绩和规模,对家族信托财产的来源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并未尽到审慎合规的责任,导致家族信托未能有效起到避免内部成员和外部债权人追讨的作用。设立家族信托,实则不仅是一项理财行为,更是一项专业的法律行为。设立家族信托,往往需要专业的律师严格把控,委托律师事前做好信托财产的来源审核,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调查得越全面,家庭信托设立后才能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的目的。


本期作者


高级合伙人

陈蕊伶

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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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JING & G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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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冯静雯

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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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JING & GH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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