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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女辅警案”中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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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法学博士,四川省刑辩委主任,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正  文

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女辅警案”确实太狗血。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女辅警和案件的受害人都有可谴责之处。这种涉及到男女关系尤其还夹杂诸多公务人员的案件,不仅能极大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和八卦心理,足以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且事关个人的道德观和价值判断,让每一个人都可以依照自己认为的或者只是口头上标榜的价值观、道德观进行评头论足。

在过去也包括现在,普遍性的观点或大多数人认为,在男女关系上,总是男的占了便宜,得到了好处,女的吃了亏,遭受了损失。也就有不能“白嫖”,“嫖了”一定要给钱的观点和认识。在加之判决书过于简单,对在这种猫和老鼠的游戏中,到底是猫出于“贪腥”活该背时,还是和动画片《猫和老鼠》中杰瑞把汤姆玩得团团转一样,是女辅警把这些公职人员玩弄于股掌之中语焉不详,更增加了人们认为其中必有隐情的猜忌。一时间,舆论喧哗,为女辅警鸣冤叫屈者众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这种道德上的批判和道义上的同情取代不了女辅警是否构成犯罪的理性讨论。如果只是嫌热闹不够或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做法,不仅会带偏讨论问题的方向,而且也会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带有不好的影响。本来已经是“一地鸡毛”了,不能到最后还是“鸡毛一地”。对女辅警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应当立足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少道德评价上的对与错,多构成要件符合还是不符合的思考。


首先,男女之间发生正当或不正当关系后,女方或其中的任一方以此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或“赔偿”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余地。

虽然实践中存在男女之间发生正当或不正当关系后,因某一方存在过错并且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后,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先例。实践中,也不乏在关系破裂后,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赔偿的事例。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女方或其中的任一方以此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予“补偿”或“赔偿”就不会成立敲诈勒索罪。

这是因为男女之间只要是自愿发生关系,即便该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但一般都不存在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问题。单纯发生关系的事实不能成为女方或其中任一方向对方索要财物的当然理由。不能类比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后采取的维权手段过度维权的案件。所谓不能“白嫖”,“嫖了”一定要给钱的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成为女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对方给付财物的理由,尤其在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关系的案件中,法律上是成立的。

因此,如果女方或其中任一方在双方发生关系后,缺乏合理的事实基础和理由,单纯以发生关系这一事实,向对方提出“补偿”或“赔偿”。在遭到对方拒绝后,就以公开隐私、毁损名誉等方式向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心里产生恐惧而被迫给付财物,根据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余地。

而且,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知晓受害人的隐私或者握有受害人的把柄,常就是行为人施加威胁和要挟的手段,不少人正是利用受害人担心个人隐私或把柄被曝光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来达成犯罪目的。至于受害人的隐私或把柄是否合法并受法律保护、是否为道德所不耻不应成为认定敲诈勒索罪考虑的重点,不能因为受害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就阻却行为人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因此,笔者并不赞同女辅警的行为绝对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的观点。

其次,在行为人不是以“仙人跳”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案件中,不能简单因行为人有威胁、要挟、恫吓的手段以及受害人不是完全出于心甘情愿就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且要进行分阶段考察。

成立敲诈勒索罪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受害人被迫交付财物。对于行为人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或者就是以此为手段实施“仙人跳”的案件,由于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并是以此作为犯罪手段,可以弱化对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以及对受害人“被迫”程度的考察。但在行为人有一定事实基础,或者主观上出于报复、泄愤、关系破裂后寻求补偿等心理向对方索要财物的,应当强化对威胁、要挟、恫吓手段以及对受害人“被迫”程度的考察。

这是因为类似案件毕竟事出有因,双方存在正当或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行为人不是事前而是事后因情势发生变化才向对方索要财物。虽其索要财物的行为不一定为法律所支持,但和普通的敲诈勒索犯罪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而且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关系复杂,其中的是非曲直难以作出判断,并会受到判断主体价值观、知识结构以及人生阅历的影响。

在受害人不是完全心甘情愿的情形下,到底是受害人在趋利避害下做出的,内心认为是可接受的选择;还是完全因为行为人威胁、要挟、恫吓手段被迫而为在界限上也不清晰,存在两可之说。如果简单以有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和受害人不是出于完全自愿就认为是敲诈勒索,不仅不完全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会导致裁判结果难以被社会公众所理解。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彼此之间交往的过程、关系破裂的原因、其中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行为人索要财物的动机、目的和原因、索要金额的大小以及次数等,具体考察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恫吓的方式以及程度,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其强度是否足以迫使受害人交付财物,而不能简单根据受害人的说法来认定其是被迫交付财物。

而且在类似案件中,存在逐步演变的过程,后期的被迫不等于前期就不存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其中存在受害人自愿性因素,需要分阶段进行考察并做出妥当性处理,不能简单因为受害人后期的被迫就认为所有财物之间的往来都是敲诈勒索的金额。法院对北京某知名演员被敲诈勒索案就是这样处理的,笔者认为其具有合理性和妥当性。

由于笔者并不了解女辅警案的具体案情,故不对法院的判决作出评价,前述只是笔者所理解的该如何评价“女辅警案”中的是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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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焦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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