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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一个刑辩人的愉悦、郁闷与痛苦

邱兴隆 刑事辩护研究 2023-02-09


转自:刑名之道


邱兴隆,著名刑法学家,“三湘刑辩第一人”,曾获第四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主张“全面废除死刑”。2017年9月20日,邱兴隆因患肺癌医治无效去世,享年54岁,震惊法学界。今日,特选取两篇文章予以推送,以示纪念。醒龙归山,逝者如斯。




刑法“怪才”邱兴隆:

顶尖法学家中唯一坐过牢的人

来源  |  《新世纪周刊》2007年


狱中经历让他对生命有了深切认识


在中国法学界,堪称“人才”的学者不计其数,但可谓“鬼才”“怪才”的,学界却近乎一致地认为非邱兴隆莫属。


他身材瘦削,长发挨肩(一年剪一次发),一双大眼睛,炯炯有神,且有毒辣之光(学生评语)。24岁写下人生第一部“不堪回首”的法学著作,却被专业人士誉为“提升了我国刑罚理论的水平”。博士毕业在即,却演绎了一出为学界瞩目的“神秘失踪”剧。蹲了近五年的监狱,出来时却带出了200万字的法制报告作品,以及一部40万字的纯理论著作,里面没有一个注解,令那些整天泡在书堆里扒抄资料的拼书者汗颜,而这部书的学术价值也让一些因爱惜他而担忧他学术前途的师友宽慰。


天分、个性,以及独特的经历,使他成为在中国公开表态应当立即废止死刑的第一位学者。回首往事,邱兴隆并不为别人眼中的成功而得意,也没有为别人眼中的错误而追悔。“做自己的人,走自己的路,办自己的事,想自己的问题”,人群中,学界里,邱兴隆就是这样我行我素。


人生急转弯


邱兴隆,1963年元旦生于湖南湘乡东台山。26岁以前,他的人生可谓一帆风顺。16岁上大学,在当时中国惟一的重点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读法律。四年后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23岁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高铭暄的博士生,虽外语成绩未上最低录取线,但高铭暄爱才如命,多方争取下,邱兴隆被破格录取。


在邱兴隆的回忆中,来到人大,他便置身于一个绝好的学术氛围中。他的法学天分也得以更好地施展。其中里程碑式的一件事,要算1988年《刑罚学》的写作与出版,时年他24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学良在其著作中不只一次肯定了《刑罚学》的学术价值,并认为这部书使邱兴隆“一鸣惊人”。而邱兴隆本人,虽也体会了出书的快意,但更多时候是为书中不成熟的观念感到歉疚。尤其当他听说,时隔十余年,此书尚为学界广为参考、引证,便决心“再写一部刑罚学来系统地扬弃我在本书中所展示的早期学术思想”。邱兴隆说:“我总认为褒扬不是源于这部书本身有何成功,而仅仅源于它在推动新中国刑法学中刑罚论的研究方面所起的历史作用。因为在《刑罚学》出版之前,没有哪一部著作提到刑罚功能的概念。”


如果照此发展,一个法学家就沿着一条“正常”的轨道成长起来了,可邱兴隆却偏偏要另辟蹊径。事情缘于1987 年的一次海南之行。“我本好动,面对外界诱惑容易动心,就在商业一条街开了一个书店。”而他的性格又是“干一件自己感兴趣的事,就全身心投入。”于是,这位尚未毕业的法学博士生一转身成了敬业的书商。博士毕业论文被他抛在脑后。


1989年元旦,邱兴隆接到北京电报,要他立即回校提交论文并做答辩准备。如果事情就此步入“正轨”,他的人生还是比较顺利的,因为“对付”一篇论文答辩,对于他也是不成问题的。然而,邱兴隆回校后,仍不忘身为“书商”的“本职工作”,转赴河北联系业务。再回到北京的时候,已经祸从天降了。


在他去河北期间,例行检查的公安从他在京落脚的宾馆抄走了一部分书稿。这些书稿,邱兴隆称“是北大和人大的一些学生委托我联系出版的”。1989年7月20日早,刚刚返回北京的邱兴隆被民警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带走,收容审查了185天。时年他26岁。


1990年春节前一天,邱兴隆解除收容审查,获得自由。此时,海南大学早已致电中国人民大学,明确表示不再接收他。高铭暄经与研究生院协商,决定让他在一年内重写论文申请博士学位。而此时的邱兴隆却感到心灰意冷,“再呆下去没意思,还不如重操旧业”,于是发生了当年学界广为人知的“邱兴隆神秘失踪事件”。


邱兴隆就此断绝与学界的一切来往,下海当起了个体书贩。不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3年3月,他又因“涉嫌非法出版”被抓了。“当时书刊界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一万块钱,在我向他讨账的时候,他说没钱,只有书——《读者文摘百期精华》,我知道这是非法出版物,但为了把钱要回来,便把书接下来抵账,然后托朋友销售。书到市面上有反馈,有人检举,抓了我。”邱兴隆说,“我说书不是我印的,但他们又找不到那个人,而当时又正好赶上‘扫黄打非’运动,我被抓作典型,在河北关了近五年。”邱兴隆在羁押期间提起上诉,在他本人和他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于1998年2月被取保候审,年底改判无罪。


就在邱兴隆被改判无罪的当天,他在“失踪”九年多后,第一次给导师高铭暄教授通了电话,高老师的话他至今难忘,他说:“既然是无罪,说明小邱没错,而是有关机关错了。”带着恩师的理解与支持,邱兴隆次日飞回表示愿意无条件接收他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开始了执教生涯。


囚禁中的思考


“监狱的环境迫使我思考问题。”邱兴隆说,“我学了10年刑法,没想到歪打正着,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他开始研究监狱亚文化,写狱中手记,并以研究者的角色思考司法不公的问题。随着素材的积累,邱兴隆的思路回到他未完成的博士论文——《刑罚根据论》上。“我在狱中,接触到很多司法不公的案例,感到很压抑,决心要在宏观上颠覆现有的刑法理论,还刑罚以理性。”这样,坚信自己无罪的邱兴隆在一个行动不自由但思想绝对自由的囚禁环境中做起了刑罚哲学研究。


没有资料,对邱兴隆来说并不是缺憾。“别人的思考来自于文献资料中的间接的知识积累,而我思考则来自活生生的现实生活。狱中手记的写作实际上让我完成了对刑罚进行理性思考的资料积累过程。”


囚禁期间,邱兴隆写了10来本“黑”字与“法”字系列法制报告作品,总计约200万字。活生生的现实材料让邱兴隆文思泉涌,原本以为10来万的《刑罚理性导论》,在3个月的时间里一气呵成下来,正文竟达到40万字。陈兴良对这部书的评价是:“从严格的学术规范来衡量,它不是一部刑罚理论著作,我更愿意将它定位为一部刑罚思想著作”。在写作《刑罚理性导论》的过程中,邱兴隆还形成了“刑罚理性四部曲”的构想——至今他仍认为这是狱中最大的意外收获。


被取保候审后,邱兴隆在当地租了一间房子,开始从事四部曲的第二部《刑罚理性评论》的写作。“《评论》以自己在《导论》中所提出的刑罚理性统一论为标准,评价历史和现实当中存在的刑罚制度。既然是评价,就应当有根据,因此这部书有大量注解,而且这个时候也有条件获得资料了。”《评论》顺利地在半年完成了定稿。


此时邱兴隆已经对做学术研究“走火入魔”了,“把学问作为惟一的精神寄托,觉得自己不写下去,很压抑。”《评论》出版后,邱兴隆开始着手四部曲的第三部《刑罚理性辩论》的写作,为此,他开始阅读大量相关文献资料,甚至有意识地下功夫恢复专业外语,翻译了大量的英文资料。“在被宣告无罪前,我就在做这个事,乃至我飞回西南政法大学时,带了9麻袋书。”


做学问的感觉已经回来了,而且不可抑制,邱兴隆请求高铭暄允许他博士论文答辩。2000年5月25日,人民大学法学院会议室,邱兴隆未及启口,泪如雨下。这是一场迟到了11年的论文答辩。就在这一天,作为他的《刑罚理性辩论》的一部分的博士论文《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获得答辩委员会一致好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在经历了痛楚的人生急转后,邱兴隆又回归了学界。


提出废除死刑主张


对死刑问题的思考始于囚禁期间。在邱兴隆接触的人当中,有一些是被判死刑的人。而他作为一个刑法学人,对于哪些人该判死刑,哪些人不该判死刑,有一种法律意识。但现实跟他的意识之间差距很大,“那些我认为不该判死刑的被判了”,这令他反思,“有些罪,本不该规定死刑,怎么还规定死刑”。最终邱兴隆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能回到生命神圣的本源上来,废止死刑。


邱兴隆第一次在公共场合明确表态废除死刑是在2000年3月份。当时他应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的邀请去北京大学做了一场题为《死刑的德性》的讲座,从“死刑是否符合道德”的角度考察了死刑是否必要,得出的结论是:“死刑,从报应正义的角度是不必要的;从功利目的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必要的。既然作为刑罚正当根据的两项内容都不要求有死刑的存在,或者说都不能证明死刑是正当的,自然,死刑是经不起道德检验的。也就是说,死刑是应该废除的。”


时隔多年,经历了与国内外反对者和慢性废除死刑论者的多次交锋,他对于最初的主张仍坚定不移,“我还是坚信,中国应该现在废除死刑”,与此同时,他也以积极的作为践行着这一理念。2002年在湘潭大学期间,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国第一个死刑问题研讨会。“做这个事情胆子比较大,因为当时死刑问题是比较敏感的。”邱兴隆说,“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的、大众化的、学术的话题。”报道见诸报章网络后,引起社会舆论大波,仅网上帖子就达一万六七千张。


2003年,邱兴隆组建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死刑研究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死刑研究中心,并于2004年5月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手在湘潭合办了第二个死刑研讨会—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


除了在各种公开场合、论文中阐发观点,邱兴隆的一个重要司法实务是为死刑犯辩护,“把我的思想贯彻进去”。而在最近,他考虑最多的一个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怎么应对。“对于二审律师不管死刑复核的缺憾,我主张最高法院决定不改判的死刑案件,复核人员应该无例外地跟二审律师见面,征求他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律师的意见,贯彻到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中来,才能真正实现防止错案,限制死刑的作用。”


“对于死刑犯的监管,我有一个想法,应该由公检法联合出台方案,在罪犯一审判死刑后,其案件移交省高院二审的同时,罪犯本人也应该移交到省会城市的看守所。这样既解决了省高院开庭的不便,又大大提高了最高法院的复核效率。”


“第三个问题是律师方面应该做的。全国各地,律师水平不一,这决定了对死刑犯的辩护是否有效。我认为律师应该建立一个联盟,在全国搞一个‘面对死刑者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死刑案件辩护同盟’,这样律师能够以最快的方式沟通信息,以达到有效辩护。为此,我正在着手建立‘死刑案件辩护同盟’网站”。


邱兴隆也知道,面对在人文精神、信仰基础、立法导向,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的重重困难,他所提出的立即废止死刑的主张不可能为官方接受,“但瞄准天上的星星总比瞄准树梢上的鸟要打得高,我提出来你要废除死刑,你总得有点态度吧。我提出你要走两步,你走一步,总比我提出你要走一步你不走要强得多。”邱兴隆笑称自己废除死刑的主张看起来就像是一个“小伎俩”,但这个“小伎俩”又确确实实基于他对生命神圣的信仰。


他也并不孤单,在主张废除死刑的队伍中,还有许多人跟他一道摇旗呐喊,其中的主干人物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和北京大学的贺卫方教授。


再积累


在邱兴隆第一次被取保候审后,好友陈兴良曾对他好言相劝:“经历了这次不公正的待遇,你自己也应该成熟了,不要再折腾了。”但邱兴隆的性格似乎决定着他不可能呆在一个地方终老一生。2001年4月,在西南政法刑法专业博士点获准通过后,他想起了他年迈的父母。于是离开重庆,回到湖南,到湘潭大学法学院出任主管学科建设的副院长,继而任院长。


这段时间,他承担了多项重要课题,并在湘潭大学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死刑研究中心,承担多项关于中国死刑问题的国际、国内课题。


干了3年零8个月,邱兴隆与湘潭大学的聘任期届满,他决定离开湘潭大学,改做律师,于2005年1月创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在湘潭大学期间,行政事务缠身,着实让他感觉太累。这时,邱兴隆对学术“走火入魔”的状态早已结束,按照他的初始设想,自己不会再回到学术界。


可偏偏他又是丢不了学问的。接手了大量刑事案件后,邱兴隆发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大量在理论上找不到答案的司法案例迫使他思考,而且到了“不坐下来研究不行”的程度。


2006年9月,邱兴隆再返学术界,律师事务所交给学生管理,在厦门大学做了一名普通教授,“我不要特殊待遇,也不尽特殊义务。我是一名普通教授,工作会保质保量,但校方不能限制我的自由。”他一面在律师事务所兼职,一面在书斋搞学问,他觉得只有这样他的才思才不会枯竭。


对于那套曾经给他意外惊喜的“刑罚理性四部曲”,邱兴隆说他会继续写下去,《辩论》正在进行中,而《泛论》总有一天也会写出来。“我要在形而上和形而下之间,找出一条路来。”


一个刑辩人的愉悦、郁闷与痛苦

作者  |  邱兴隆

来源  |  微信公众号号醒龙法律人


虽然我早在1988年即获得了律师资格,但在此后的10余年中, 我从未有想过自已会要做律师,哪怕是兼职律师。因此,虽然我有过不短的下海经历,但上岸后,还是走上了当老师与做学问的回头路,而丝毫没有动过做律师的念头。

 

现在回想起来,我之所以让律师资格证尘封了那么多年,应该无外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眼高手低,多年来养成了抽象思辨的嗜好,醉心于形而上的思考,视所谓学术为阳春白雪,而瞧不起律师这一下里巴人的职业;其二是,生性孤傲,不善处人际关系。而律师,尤其是当下的中国律师,不能很好地处理人际关系的话,是难以立身的。

 

我做律师始于兼职,而且事出偶然。在“转会”湘潭大学后的2011年秋的一天,我正给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授课。一位女性抱着刚满周岁的孩子来到了我的课堂外,称她那本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丈夫是我的校友,前不久因受贿2万元而被拘捕。她找我是想让我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因为她丈夫曾告诉过她,我是他师兄,是一位刑法学家。听其道完原委,我走回课堂,问在座的有无做律师的学员。当时有不下10人举了手。但是,当我再问有无愿意为我的那位校友免费提供帮助者时,竟无一人再举手。望着课堂外那对充满信任与期待的母子,我当即作出了一个几乎是出于冲动的决断:启动我那尘封了10多年的律师资格证,注册兼职律师。这样,我的律师生涯以免费为我的这位校友辩护而开始。

 

一晃10多年过去了,我的律师之路没有中断过。尽管偶尔也受理过民事代理业务,但基于对刑事法的专业偏好,我主打的一直是刑事辩护。回眸这10余年的律师之旅,几多愉悦,几多郁闷,几多痛苦。

 

我之作为刑辩律师的愉悦,无疑是多方面的。但印象最为深刻的大概集中在三个时刻:

 

其一是,当我的委托人起死回生之时。10余年中,我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的可能处死刑的案件不下30起,包括部分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中,最终有一大半没有被判处死刑或者由二审改判非死刑立即执行。尽管我知道,这些人的起死回生绝非我一人之功,但是,我为自己的努力到了肯定而欣慰。毕竟,古人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作为一位死刑废止论者,在死刑的废止尚未成为现实之时,能通过自己的参与和努力,挽留更多的生命,自当为尊重生命的理念得以在具体案件中践行而愉悦。

 

其二是,当我的委托人得以无罪开释之时。10余年来我经手辩护的案件数以百计,最终被决定不起诉或者被判无罪者逾30人。尽管我也知道,他们的重获自由,也不只是我个人努力的结果,但是,其中当然包含有我的贡献。做为律师,还有什么比在自己的参与和努力下让自己的委托人洗清了冤屈更值得愉悦的?

 

其三是,当我对案件证据、定性与量刑等的独到见解得到了司法机关认同之时。曾几何时,作为学者的我对现行司法实践抱怨颇多,总认为实践顽固地抵制理论。然而,当我以辩护人身份实实在在地涉足具体的案件时,我才发现,学界存在许多盲点,既存理论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这迫使我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将其用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所提出的没有法定理由的“提外审”所获得的口供因取证地点不合法而应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实体刑法意义上的有利被告论与民间高利贷非罪论等,不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了采纳,而且,在学界或者特定区域的司法界形成了相当的影响。而这实际上都是源于具体案件的辩护。由此,我获得了作为学者所必需的素材与灵感,当然也因自己做出的理论贡献得到认同而深感愉悦。

 

说到郁闷,也是常有的事。而其中最甚者,莫过于如此三个时刻:

 

其一是,当作为辩护人的法定权利受阻之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查阅案卷,本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而且,得到了新律师法的进一步确认。然而,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权利的实现往往阻力重重。以我的经历,侦查阶段尤其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虽然并非总是无法实现,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所谓的会见只不过是有名无实。因为这样的会见大都是在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得询问案情。而且,侦查人员在场名为见证实为监视,律师的哪怕是有名无实的会见权的实现,竟然要以受到监视为代价,岂能不令人郁闷!至于阅卷,尽管在审判阶段甚至在审查起诉阶段都不再是大问题,但是,有的检察机关给律师阅卷设置障碍的事,也时有发生。通常的表现方式是,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让阅卷,而在起诉到法院后,也不移交全部案卷,而只移交证据目录与部分证据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人的我往往会因庭审前对案卷材料掌握不全而在庭审时被动。郁闷的是,每遇此等情形,当我向检方提出查阅全卷要求时,都被检方理直气壮地拒绝。其理由是:刑诉法只规定提交主要证据目录与主要证据。

 

其二是,当执业活动遭遇不合理的执业规范的妨碍之时。本质上说,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基于协议而产生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既然是合同关系,自然应该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然而,至少在刑事辩护的收费问题上,意思自治是难以实现的。因为一方面,律师法等禁止刑事辩护律师做风险代理,即使当事人有此等要求与希望,辩护律师也无法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另一方面,既存的刑事辩护收费标准普遍偏低,而律师为辩护所付出的劳动完全可能是极其巨大的。这样,在许多情况下,刑辩律师所付出的努力与其所实际获得的报酬难以成正比。我曾有过为一个案件复制、查阅200多卷案卷材料、做出近20万字的阅卷笔录、并连续出庭20多天的经历。然而,如此大的付出所获得的律师费与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收费几乎相同。律师的职责与良心不允许我拒绝受理此等重大复杂案件,但办理此等案件的付出与收费之间的严重比例失衡让我真切感受到了自己的劳动无法得到认可。为此,我不得不为律师执业规范如此歧视刑事辩护而郁闷。

 

其三,当自己的付出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与尊重之时。按理,辩护人应该是最值得当事人尊重与理解的人。尽管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为辩护所做的努力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但是,也遭遇过当事人失信、无理取闹乃至恶意投诉的尴尬。基于失信而拒付律师费者有之,因未达到其一厢情愿的目标而要求退还律师费者有之,因退还律师费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歪曲事实真相向律师协会投诉者,也有之。每遇此时,我虽然可以因自己问心无愧而泰然处之,但是,我也不得不为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而郁闷。

 

至于说痛苦,首当其冲的是,当我的委托人虽经我竭尽全力辩护但最终仍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之时。也许是受自己已经根深蒂固的废止死刑论的影响,在我看来,我所辩护的被告人没有一个是该死的。因此,我总能煞费苦心地其找到免死的理由。但是,最终仍有近10人未能逃脱被处死的厄运。在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之前,我曾做过抢下留人的努力,但是,我的委托人最终仍难免一死。在最高人民法院回收死刑复核权之后,我曾不只一次促成受害方与我的委托人的亲属达成和解,并让受害方向法院出具对我的委托人予以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但是,我的委托人最终还是被最高法院认为,虽然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宽处罚,并被核准死刑。每遇此刻,我所承受的痛苦总是难以言状的,我甚至会认为是自己的无能或者失职才没有留住这一个个鲜活的生命。

 

鉴此,大凡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已被一审或者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现在我总是望而祛步,哪怕是我觉得依法、于理均不该判处死刑的案件,哪怕是当事人家属明示或者暗示,“只有能把命留住,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我还经常因为作为学者的身份与作为辩护人的立场的冲突而痛苦。作为学者,在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上,我有我既有的或者应有的看法,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不得不在具体的案件的辩护中回避或放弃自己的观点,而持有利于我的委托人的观点。虽然我总会站在辩护人所应该有的立场为自己的这种作为开脱,但是,又总会为自己作为学者的品格被自己毁损而痛苦。我甚至经常为学者与律师是否可以兼容而自扰。这也是我在长达10年的时间中虽然留下了不下数百万字的辩护词,但只发表过3篇所谓学术论文的原因所在。

 

其实,作为刑事辩护人,我最为痛苦的莫过于受到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排挤、打击和藐视。在法庭上,我曾遭遇过与我女儿同龄的女公诉人以屁股相对的无礼,也遭受过曾经是我学生的法官的呵斥。在法庭外,我曾经不只一次遭遇过来自侦查机关诸如监控电话之类的威胁。每遇此刻,我总会为都是法律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而痛苦,更会为辩护律师的地位乃至人格的卑微而不堪其受。

 

刑事辩护是一项折磨人的事业。它可以让人顷刻登上愉悦的顶峰,也可以使人顷刻达至郁闷的极点,还可以将人顷刻抛入痛苦的深渊。


刑事辩护也是一项满是遗憾的事业。它无时不在印证我那句“没有遗憾的生命不是真正的生命”的格言。但是,它固有的残缺美,又总激励着我为弥补这样或者那样的遗憾而不倦地努力。因为我始终坚守着我那个“明知是一种遗憾却不予弥补才是真正的遗憾”的人生信念。

 

湘中东台山人  邱兴隆

2011年仲秋于芙蓉国里星城近郊山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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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焦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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