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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先三案公诉人王云徽辞职当律师。消息公开后,引起律师界一片哗然。付士峰律师看不过去,给王云徽写了一封公开信,提出了五点质疑。王云徽看后挺不服气,进行了解释和辩护,并不满付士峰似乎带出了砸他饭碗的节奏,同时也预见到这有可能也是一次反向营销机会,所以给付士峰回了一封公开信。吕良彪律师总结王云徽核心讲了三点意思:“其一,吕先三案我不过是执行公务,没什么好指责的;其二,我辞职下海只是因为做检察官太清苦,言下之意自己在检察官岗位上是清廉的;其三,自己只是将个人材料交给律所,至于如何宣传不是自己的责任,且‘扫黑除恶专家’也是客观存在,自己并未作虚假宣传。”这下网络更热闹了。江湖就是要热闹一点才好玩,我也谈点个人看法。
辩护人付士峰首先在“审判密码学” 公众号发表《给吕先三案公诉人王云徽的一封信》。信的内容(全文附后)充满质疑和谴责,他对王云徽在吕先三案中的表现提出批评,对王云徽自诩“安徽省扫黑除恶专家”提出质疑,对王云徽企图“混入”律师队伍表示愤慨。最后提出:“假如您后续有时间,也请去看看吕先三律师年迈的父母、不屈服于命运摧残的赵静,还有吕先三那两个年幼的孩子。吕先三迄今还在合肥监狱服刑。毕竟,‘军功章’里,也有您的一半!”
对于“吕先三案”公诉人辞职当律师事件,很多律师也表达了不满或者不屑,并感叹,真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呀。那些得罪过、公诉过律师的检察官,如今要和律师在一个圈子混,不知道有没有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感慨!
有人还将王云徽辞职做律师类比重庆李庄案公诉人么宁辞职做律师。当年有律师建议,李庄想申诉翻案就找么宁代理。于是,这次也有律师调侃,建议由王云徽代理吕先三申诉案。
吕良彪律师的点评尤其到位,文笔又好,所以大段引用:
【网传前检察官关于自己只是履行职务的自辩,其逻辑其实不值得一驳——著名的“枪口抬高一寸”已经对此进行过很透彻的论述。近年来检察官、法官辞职做律师者众,但引发律师界抵触者只有两人——另一个是当年李庄案的公诉人、著名的么宁女士,她也和王前检察官一样亦是“优秀公诉人”。他们之所以受到诟病原因其实非常简单:这两位前检察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涉及律师的案件时“私自加演了很多戏码”——比如么宁无端指责被告人“嫖娼”,比如王云徽被指理当回避而拒不回避以及对违法证据的视若罔闻。
我自己经历了从律师到法官又从法官到律师的职业轮回,对体制内法律人的处境及辞职做律师的心态深感理解。笔者曾撰文《当下时代,法官往往不敢不心狠》,相信绝大多数律师对体制内法律人的诸多“心狠”之举的无奈都能够理解与接受。而么宁、王云徽们转行做律师之所以受到律师同行们的抵触,更多恐怕还是因为他们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私自加戏”让人更多感受到的是“刻意的心恶”而非“无奈的心狠”。
相当程度上,么宁、王云徽这样一些“优秀检察官”选择转行做律师也是对律师行业的某种认同,这无疑不是件坏事。虽然笔者素来以为:法庭交锋乃职责所在而非私人恩怨;我们为申张正义与维护人权而斗争的同时未必需要时刻怒目相向。但是,如果一个人不因自己的“恶行”受到谴责,那么社会基本的正义又何在呢?!——毕竟,我们每一个人的言行都将接受现实的拷问与历史的审判。】
对于王云徽的回信(全文附后),我也有点看法。不仅对回信的内容有看法,甚至对于这么及时、公开地回信,我也认为是不太妥当的。
作为曾经的体制中人,对于么宁和王云徽们在法庭上的表现,我能够充分理解:如果不这么拚命,哪能屡获殊荣、快速晋升?他们在体制内获得如此高的荣誉,仍敢于辞职,我也是佩服他们勇气的。但两人回应公众质疑的方式方法不同,实力还是有点差距的:一是么宁。面对网络上汹涌而又尖锐的责难和攻击,么宁迟迟未公开回应,律师们的质疑和调侃很快就烟消云散了。风平浪静后,么宁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只须心如故》一文,首次就舆论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她写道:“由于客观原因我一直未能回应前述问题,在这场舆论审判中,我已被缺席判决。其间或有个别人士言辞激烈,我愿相信这是基于对法治的关切。”么宁还写道:“我辞去公职,选择律师职业,做法律人的初心未变。对曾经的法律职业经历,我或将回顾整理,与诸君分享。”么宁的回应,已经谦逊而理性,所以未再激起任何的反弹。二是王云徽。他却没忍住,一天后就公开作了回应,且逐条批驳,言辞比较激烈,还带有法庭辩论的浓烈味道,估计是一时难改公诉人习性。从而引起了更大的风波。连一向理性的律师,都开始撰文评论、略加批评了。我不知道,这是否就是王云徽追求的反向营销效果。所谓反向营销,可能就是只要名气大、流量大,能引起炒作、吸引眼球就行,而不管这名气是香了臭了、还是好了坏了。正因为他不反对营销,所以我也写篇小文,谈点个人观感。总体而言,王云徽年轻有活力、真诚又坦率,回信有相当精彩的地方,但也有几点恐有不妥:一是不宜宣称“扫黑除恶专家”。王云徽正是因为指控吕先三涉黑恶案而声名远播,此案二审被改判,相当于被打脸,说明他在扫黑除恶方面虽然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但未必是专家。况且,对外宣称自己是扫黑除恶专家,或者“××(运动、活动或者专项斗争、行动等)专家”,似乎无助于律师业务的拓展。当事人看重的不是你让多少人入罪,而是成功作了多少无罪、罪轻辩护。正如一个律师点评道:“你显摆的,正是同行耿耿于怀的,何必?”不过,反过来想想,出名后的王云徽,如果继续发扬嫉恶如仇、正直果敢的优良品质,专门代理被害人进行控诉、立案,全力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其身上“扫黑除恶专家”的称号不仅更加名副其实,而且可以带来不少红利。如果真能如此,倒也是利国利民之事。二是不宜宣称“隐名代理”。对于回避,你说“这根本难不倒我,大家都懂的事,让其他律师挂名,大家分银子,皆大欢喜的事,我不会去踩法律的红线。”你说的这种情况,恐怕就是隐名代理吧,辞职后的公诉人为什么能隐名代理,就是很多人怀疑的背后勾兑,也是很多人批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事虽然有人做,但能公开说出来,还说的这么洋洋自得么?特别是,你确定这不会踩法律红线?!自认为可以识别红线黄线、白线黑线,并坚信“我不会去踩法律的红线”,这是很多人自信的根源,但正因为这个自信,很多律师栽了。因为,你脚下踩的是不是法律的红线,不再是你说了算!因此,年轻人,离开了体制的保护,要更加谦虚、谨慎!三是不宜推脱个人责任。你说:“屁股决定脑袋,这话一点也不假。我是一名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吕先三有罪,这个案子上级早已定了调子,我只有执行,我个人作为一个国家机器上的小人物,没有能力去阻止。”你还说:“只有严格执行命令”才能保住饭碗。真是言重了,你忘了,你完全有把枪口抬高一公分的自由!有时候,正是因为严格执行不正确的命令,不仅没保住饭碗,还进了监狱。这样的事例还少吗?把责任全部推给法院,也不够厚道。你说:“案子的决定权不在我,法院决定吕先三是不是有罪、罪轻或罪重,这哪里是我说了算的事!?”在外人看来,你完全在理,但了解实情的人,都知道基层法官太难了。公诉人不严格审查把关,把该诉不该诉的都起诉到法院,且以法律监督机关自居,要求法官照单全收,不能减少事实、减少罪名,甚至不能在量刑建议幅度之下量刑,否则以抗诉相威胁,这种情况少见吗?!司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从屁股出发,更不能用屁股代替脑袋思考。错了就错了,不能嘴硬。或许认个错、悔个罪,别人就原谅你了。毕竟在体制内这么多年,谁没有犯过错?谁没有做过违心的事?!只要你足够真诚、坦然,别人就可能宽容、体谅你。当然,如果是“刻意的心恶”而非“无奈的心狠”,则要获得人们的原谅就比较难了。四是不宜泄露检察秘密。有些事是能做不能说的,有些秘密更是不能公开说的。你说吕先三案“上级早已定了调子”,显然也是在推卸责任。在事实证据方面,上级怎么可能定调子呢?核实证据、查清事实,是承办人的责任,是需要终身负责的。而且,即便真的是上级早已定了调子,这是检察机密,你也不能公开说啊。他这么一说,不知会不会得罪老东家。当然,如果你真的认为这是个冤案,是为了帮助吕先三翻案而公开爆料,则能赢得公众好评,得罪老东家也不妨。但显然,他不太像是为了帮人翻案而爆料,更大可能是为了推卸责任、减轻压力而实话实说,从而不慎出卖了老东家。想想他可能有点悲催:在体制奋斗时,为了讨好体制用力过猛而得罪了江湖;在江湖流落时,为了讨好江湖实话实说而可能得罪了体制。弄得两头不讨好、里外不是人!究其原因,就如一位律师所说:“我们不应当把环境的贫瘠,作为自己作恶的挡箭牌,并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应当,而毫无负罪感!”我尽管不认同“个人不应该为体制担责,不要揪着个人不放”的观点,但也觉得,律师们不必睚眦必报、落井下石,应当宽容为怀、尽释前嫌,热烈欢迎原公诉人王云徽加入律师队伍。主要考虑有二:一是有利于法治队伍团结。有学者说,法律人共同体是不存在的。我深有同感,司法机关似乎从未真正将律师当作共同体一员对待,反而是处处设限、处处防备,似乎成了假想敌。司法人员和律师,似乎只有熟悉的同学战友、同乡故友间,才有坦诚交流。司法人员辞职当律师,或者律师入仕当司法官员,由于兼具双重经历、双重身份,不管跟现在的新同事,还是跟以前的老同事,都能有效沟通,并可以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搭建坦诚交流、良性互动的渠道、平台,有利于促进双方互信,促进队伍团结。二是有利于促进法治建设。公检法内部人才济济,他们都是法治的种子。不仅组织上不应限制他们离职,而且社会上也应当欢迎他们出来作贡献。只有把法治的种子播散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让他们生根发芽、自由成长,并影响周围人的法治理念、法治行为,让法治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中国法治才能更快建成。王云徽也算经历了一点波折,势必变得更加成熟、智慧,有望成为一颗法治的好苗,所以应当宽容他、鼓励他,让他茁壮成长,从而有力促进法治建设。世人慌慌张张,只为碎银几两。王云徽辞职了,也成了老百姓。现在老百姓谋生艰难,彼此之间应当互帮互爱,再也不能底层互害了!
编辑 :焦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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