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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人贩子一律死刑?没那么简单!

车浩 刑事辩护研究 2024-03-07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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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新闻

“梅姨”拐卖儿童案今天二审,申聪父母索赔481万

来源:澎湃新闻;作者:朱远祥

2021年3月26日上午10点,申聪等9名儿童被拐卖一案在广州二审开庭。

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地点选在广州市增城区法院。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的一天前,包括申军良在内的三名被拐儿童父亲就已抵达增城,准备参加法庭审理。

3月25日,被拐儿童申聪的父亲申军良在广州增城法院门口。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图
当年被拐卖的9名儿童均为男童,年龄小的1岁,大的3岁,多为外地来粤务工人员的孩子。一审判决书显示,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张维平通过“梅姨”介绍,将从广州、惠州等地拐来的男童,先后卖往广东紫金县等地,每次非法获利1万多元。

此案被告人张维平、周容平等5人都是贵州遵义绥阳县人,来自同一个村。案发11年后的2016年3月,5人先后被警方抓获。9名儿童被拐卖这一系列案件的重要中间人“梅姨”,目前尚未归案。

5名被抓获的“人贩子”中,张维平被公诉机关指控作案9起,参与拐卖儿童9人;另外4名被告人周容平、杨朝平、刘正洪、陈寿碧被指控作案1起,参与拐卖儿童1人——申军良的儿子申聪。

2018年1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拐卖儿童罪。张维平、周容平被判处死刑,杨朝平、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陈寿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期间,申聪的父亲申军良夫妇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广州中院认为被害人申聪下落不明,损失情况无法查明,且相关票据等依据不足,驳回了申军良夫妇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家属出示被拐孩子当年的照片。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 资料图
另外8名儿童的家属则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被拐儿童李青的父亲李树全告诉澎湃新闻,“我不要赔偿,我只想找回我的孩子。”

一审宣判后,申军良夫妇,以及除张维平外的4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诉。

据申军良、于晓莉夫妇的代理律师刘长介绍,此次上诉提出的民事赔偿总额为481万余元,包括申军良寻子15年的花费、于晓莉患精神分裂症的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刘长介绍,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相关票据等证据,另外申聪如今已经找回,故诉讼主体应不存在问题。

1岁时被拐卖的申聪,2020年1月被警方找回时已经16岁。截至目前,此案9名被拐儿童中的5人已经找回,均与亲生家庭相认,另外4个孩子尚未找到。

(注:为保护受害人隐私,文中被拐儿童均为化名)



      车浩:人贩子一律死刑?没那么简单!


按语近日“人贩子一律死刑”被刷爆了朋友圈。的确,这样的提法触动了天下父母情感的敏感之处,也让所有人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的机会。但其中的道理实在是需要冷静思考的,这不仅关乎法律思维,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孩子。


最近,“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说法,又在朋友圈里刷起屏来。当然,也出现了很多批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思维的声音。这是一个看起来很简单的问题,难在任何一方都不易保持逻辑的一致性。支撑己方观点的逻辑,往往也支持对方。否定对方,就很容易也否定自己。整体上看,这不是一个是否要加大对儿童保护的问题,而是什么形式的保护才最有效的问题。


任何法律规定都有一个保护目的



这个目的既是立法的原因,也是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到底是要保护什么?是保护儿童不作为商品被贩卖的利益,还是抚慰被拐儿童家长的精神损害?如果是后者,那么,那些孤儿、流浪儿童、或者因为重男轻女或生活困顿而被父母主动出卖的儿童——这部分案件在中国数量很大——就失去了刑法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对的。所以,这个罪的保护对象不是父母,而是儿童。

为人父母者对人贩子的愤怒,是绝对可以理解的,但是既然这个法律不是为了保护父母,而是为了保护儿童,那么,对“人贩子应否一律处以死刑”这个问题的讨论,就不能围绕着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平息和发泄为人父母者的愤怒来展开,不能围绕着如何满足一般人的正义感来展开,而是还要回到如何最好最有效地保护儿童自身的利益上面来。


所以,通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换位移情、同情同理等方式愤怒起来的家长们,还是先要冷静下来,理性地思考,法律到底怎样规定,才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孩子,而不是最直白地表达我们的愤怒?


关于死刑,你想简单了



这个问题,可以拆解成两个具体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如何规定,才能有效地防患于未然?或者说,在案发之前,就对人贩子形成有效的威慑,将拐卖案件数降至最低?


实际上,对拐卖儿童的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已经规定了死刑。只不过有人认为这还不够,认为应该不论情节,“对人贩子一律处以死刑”,这也的确是一种解决方案。这种方案是以死刑的巨大威慑力为假设前提的。对此可能存在的疑问是,死刑到底会带来多大的威慑效果的提升?


从经验上看,一些公众较熟悉的刑法罪名,如杀人、强奸、贪污、受贿、贩毒等,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杀人犯、贪官、毒贩的数量仍然层出不穷。只有在严打期间,毒品专项治理运动期间,或者反腐反贪风暴期间,这些犯罪的数量才有明显下降。而这个下降,也不是由于立法提升了刑罚的严厉度所形成的威慑,而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侦查侦破力度加大,破案率提高所形成的“躲避风头”的威慑。


因此,只要死刑的强威慑效果还未能得到经验上的充分证明,通过“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修法,整体性提升刑罚严厉度,威慑住一部分潜在的人贩子自始就不去犯罪,从而降低发案率的想法,就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对这个方案的可能效果,还不能轻易地点赞,当然,作为一个思想实验,也不能简单地否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前提,是承认这个方案背后的基本逻辑,即人贩子是一类对刑罚轻重有敏感度的理性人。只有这样,刑罚轻重才会对他形成刺激和激励,并影响他的行为选择。不过,恰恰是这一点,在我下面说的保护儿童的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上,“人贩子一律死刑”反而可能会导致对儿童不利的后果。


人贩子一律死刑,真的对孩子好么?



如何最好最有效地保护儿童,还有第二个层面的问题。那就是退一步讲,在案发之后,如果孩子已经落在了人贩子手中,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才能在人贩子接下来的行动选择中发挥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同样是拐卖一个儿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孩子的,最高会被判处死刑;而使用相对平和、非暴力或弱伤害性的方式哄骗孩子的,最高可能仅判到10年。如果这个人贩子是一个对刑罚轻重有敏感度的理性人,那么,这种刑罚差异性的规定,就会对人贩子的行为选择形成激励,从而让孩子在最坏的情况下,能相对地少受一些伤害。


再如,按照现行刑法规定,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没有造成伤亡后果的,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那么,在人贩子因为被追捕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将孩子脱手出卖的场合,孩子处在了一个不能为人贩子牟利反而成为其累赘甚至罪证的最危险境地,此时,这种刑罚差异性的规定,就会对人贩子的行为选择形成一个激励,使其从一旦落网的最坏后果着想,从而最大可能地遏制他不采取伤害孩子的极端行为。


上述这些差异性的刑罚规定,都是在向人贩子发出谈判信号:


如果你还把被拐卖的孩子当做一个人来对待,那么刑法也不会对你赶尽杀绝;如果你把被拐卖的孩子彻底当成一个任意处置的物品,毫无怜悯之心地践踏,那么刑法就用死刑来回报你。


我相信,只要这个人贩子是一个尚存理智的人——如果彻底丧心病狂了,那什么刑罚对他也没用了——他就会根据这种惩罚力度的“差别定价”,更可能选择一旦落网后惩罚最轻的行为方式,而那个行为方式,对于已经被拐卖的孩子而言,也是在最坏条件下的遭受伤害程度最低的方式。


相反,如果没有这种刑罚后果的差异性,而是只要拐卖,“人贩子一律死刑”,那么对已经决意犯罪的人贩子而言,既然怎么着都是死,不如“破罐子破摔”,暴力绑架、弄成聋哑、减轻累赘甚至毁尸灭迹等,完全把被拐儿童当做一个物品对待,反而可能就成了对他最有利的行为方式,而这就相当于把已经陷入困境的孩子,又彻底地送上了一条绝路。



真正的问题



我也相信,每个关注拐卖儿童问题的公民和父母,只要他是一个存有理智的人,是一个把如何最有效保护孩子看做首要问题的人——而不是把如何发泄自己的怒火并满足正义感摆在首位——那么,他在经过冷静思考之后,恐怕就不会那么轻易地为“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说法点赞,而是会想得更多。


的确,刑罚会对潜在的犯罪人形成一种威慑,这本来也是刑法的一般预防的功能,但是只要你承认了这一点,你就必须进一步考虑,面对这样一个能够根据法律激励来选择自己行为的理性犯罪人,如何制定更严密、合理、有差异性和区别度的“刑罚价目表”,才能在与他的议价过程中,争取到有利于保护对象的最大利益。在“天下无拐”仍然是一个美好愿望的情况下,让已经陷入困境的被拐孩子尽可能受最少伤害,其意义与减少拐卖案件数量一样重要。至少,比起平息我们的愤怒和痛苦,可能是更为重要的事情。


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人贩子一律死刑”的观点背后的逻辑,是人贩子属于对刑罚轻重敏感的、可威慑的理性犯罪人。而这个逻辑,既适用于决定犯罪之前的潜在犯罪人,也适用于实施犯罪之后的现实犯罪人。因此,这里需要一个权衡,在一律死刑的重度威慑,可能威吓住一部分潜在人贩子放弃犯罪计划,与差别规定刑罚,可能威吓住一部分已犯罪的人贩子放弃加重行为之间,做出最有利于儿童利益的权衡选择。“人贩子一律死刑”选择的是前者,而现行立法的选择是后者。其实对立双方分享着一个共同的逻辑基础。归根结底,这不是一个是否要加大对儿童保护的问题,——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冲突——而是什么形式的保护才最有效的问题。


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延伸阅读

新京报:“梅姨案”主犯张维平:“梅姨”确实存在,但和现有画像不太像

庭审现场,张维平通过视频形式出庭,其多次提到,案件中确实有中间人“梅姨”的存在,但和现有的画像不太像。“


文1771字,阅读约需3分钟 

新京报记者 汪畅 实习生 牛清妍 校对 卢茜


▲2分钟回顾“申聪被拐案”全程:父亲申军良索赔481万 法院未当庭宣判。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26日10时,备受关注的张维平涉拐卖儿童一案二审由广东高院指定在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开庭。被拐儿童家属申军良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时张维平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现场,张维平通过视频形式出庭,其多次提到,案件中确实有中间人“梅姨”的存在,但和现有的画像不太像,“但是他自己也画不来,也不知道该怎么和‘梅姨’接触,他说他能提供的信息都已经提供了。”


此前据张维平供述,2003年至2005年间,其先后在增城、惠州等地拐卖儿童9名。2017年11月2日,案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目前,5名被拐儿童被成功寻回,仍有4名被拐儿童尚未找回。

 

▲申军良进入庭审现场。来源: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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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军良:向人贩索赔480余万元

 

▲2分钟看“申聪被拐案”二审细节:被告人多次提到梅姨 汇给法庭20万求谅解。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2021年3月26日上午9点半,申军良抵达法院门口,按程序进入庭审现场,儿子申聪和妻子均未出庭。申军良称,儿子申聪正在上学,知道自己来广州开庭的事,但自己并未告诉其详细情况。

 

“这一天我等的太久了,昨天晚上几乎一夜没睡。”申军良表示,自己上一次来广州是寻找孩子,而这一次则是追寻公道。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申军良提出的民事赔偿。原因在于一审判决时,被拐卖的申聪尚未被找回,其所受损失情况无法查明,申军良夫妇不能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书提到,申聪母亲被张维平等人强行捆绑控制,最终导致其受伤,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由于其并未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法院判定其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开庭前,申君良表示,希望法院对被告维持原判,“希望人贩子受到严惩,希望这些年的损失能被公正审判。”另外,此次夫妇二人将以申聪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

 

来广州前,申军良已经将寻找孩子这些年的车票、住宿等部分票据整理好,作为证据在法庭展示。不过,对于一共坐火车来广州多少趟,申军良称自己没有算过。

 

申军良透露,由于养家的父母均长期在外打工,申聪和他们感情并不深。申军良曾和申聪的养家父亲联系过2次,分别沟通孩子的户口和学校问题。申聪回来后和养家的奶奶联系比较密切,“刚回来时基本每天都会视频,现在申聪马上中考,周末会跟养家奶奶聊聊天。”

 

26日15时许,参与庭审的寻亲家属李树全和钟丁酉透露,此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申军良向被告人索赔481万。来源:我们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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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子家庭:希望获得更多线索

 

▲“申聪案”同案被拐儿童父亲:有被告人当庭认罪 找到梅姨才能找到孩子。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ID:wevideo)

张维平案9名被拐儿童中,还有4个孩子尚未找到。

 

3月26日,寻亲家属李树全和钟丁酉都抵达广州,两人均有一个心愿,那便是希望能从张维平口中获得关于孩子的线索。此前媒体报道,开庭前两人提到,如果张维平提供有效线索,可以为其写谅解书。

 

26日庭审结束后,李树全表示,通过视频,自己看到张维平再次提出确有“梅姨”一人。钟丁酉也表示,张维平有出庭,“但现在还没有什么好的结果,我们很伤心。”

 

二人均表示,目前最大的心愿便是找回孩子,希望能获得更多线索。

 

16年前,欧阳艳娟和李树全的孩子李成青被拐卖。事发时,其正在洗衣服,自称叫“小王”的张维平说想抱抱孩子,又说要带孩子去买包子吃,一去便再没回来。而此前,欧阳艳娟和家婆在做彩灯时“小王”来帮忙,两人因此认识。“小王”称自己有两个小孩、没工作,欧阳艳娟的丈夫李树全还曾带他一起工作。后来他们才得知,“小王”是张维平的化名。

 

2004年12月31日,钟丁酉的儿子钟彬被拐走,当时钟丁酉的妻子在屋内干家务,儿子钟彬在一旁玩耍。已经在钟家附近租房十余天的张维平骑着电动车过来,说要带钟彬去买糖吃,之后一去不回。钟丁酉的妻子提到,张维平搬来后“平时见人就打招呼,很喜欢小孩,总是爱追小孩、带小孩出去买东西。”因此也没有太多戒心。


值班编辑 康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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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焦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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