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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5006名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月工资4350元,管理办法来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三条,针对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招用要求、职责要求、教育管理、保障政策以及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要求。
下面一起来看看管理办法全文
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自治区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专项招用,配置在村级,作为村“两委”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助手,履行协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的招用对象应符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用条件。第四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自治区制定招用工作方案。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抓好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做好产业发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群众增收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二)协助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等乡村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风文明移风易俗工作,推广落实积分制、清单制等乡村治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农事村办,服务群众解决急难愁盼事项等乡村事业发展工作;
(五)协助抓好其他与乡村振兴有关的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由村“两委”安排,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应予服从。第十条 劳动合同签订和证书发放。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由乡镇按自治区提供的示范性劳动合同文本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期满后不续签,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经考核两年均合格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颁发《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服务证书》。第十一条 工龄计算。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作服务时间计算为工龄,同时视为基层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流动优惠政策。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凭《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服务证书》在2年内可同等享受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事业单位等优惠政策。对表现优秀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在区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企业招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经费保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资及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一次性安家费、商业意外保险等人员经费,由自治区与各县按照比例进行分担;考试、体检、岗前培训等工作经费分级负担。第十四条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有关待遇按自治区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相关政策执行,工作期内按月发放工资、交通补贴,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享受一次性安家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县按规定统一组织代扣缴纳,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乡镇组织实施,结合村“两委”干部的考核进行。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紧扣考核对象职责,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从履职尽责、工作措施、制度机制、工作成效、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按照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年度考核为主,坚持考勤和考绩、工作总结和民主评议相结合,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及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划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由乡镇推荐,报送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优秀等次由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县协理员总人数不超过25%比例统筹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所在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条 激励先进。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作期届满,自治区层面统筹对优秀个人进行总结表扬。第二十一条 批评惩处。对存在不按规定住村、脱岗离岗、工作任务推进缓慢、工作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由村“两委”和乡镇给予教育批评,督促及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乡镇有权依法解除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的劳动合同,其不享受服务期满流动优惠政策。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村“两委”、乡镇提出,屡教不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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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