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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侵权贴士:授权那些事儿

越书房 浙江出版传媒 2024-03-13

曾问一些编辑朋友对版权问题有啥疑惑,结果好多回答说,我平时稿子都来不及看,哪有时间想这些。这么说似乎也对,选题的压力、工作量的压力、出书的压力、质量审查的压力,每一个看起来都比版权问题更加明显和重要。

但熟视无睹也好,置若罔闻也罢,版权问题在出版过程中,一直真实而隐形地存在着,它藏在出版合同中,躲在书稿里,或者就躺在营销推文上。你可以对它视而不见,但此时,它已偷偷对你鬼魅一笑。

所以,最好直视它。

我们所说的版权,也就是著作权,别看它名字短,包含的内容可一点不少,它的背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著作权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构成的庞大体系,而且它也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实质上是包含了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在内的17项权利的集合,这其中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这些权利属于著作权人。

在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之前,我们之所以能出版它,配上好看的插图,选用一种合适的字体,就是因为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

有了授权才能用

授权是如此的重要,可以说它是我们开始一切行为的基础。书稿得以出版,那是因为获得了复制权、发行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授权;可以把微信推文做得图文并茂,用上精挑细选的花哨字体,甚至配上音乐,那是因为获得了对图片、文字、字体、音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所以,别再奉行拿来主义了,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没有授权的使用,就是侵权。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特殊之处也在于,它不问行为人主观故意与否,也不管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只要擅自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理论控制的行为,就是侵权。

当然,需要提醒的是,在图片、字体网站购买图片、字体之前,也要首先确认对方的网站是不是正规的,它是不是真的有所声称的版权,同时也要保存好合同、购买凭证,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一次授权还不够

让我们稍稍进阶一点,当作品的形式比较复杂,比如汇编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该如何获得授权呢?汇编作品是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其他材料,对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一部文集,或者一本画册。演绎作品是改变原作品表现形式的作品,比如把小说改编成漫画,把外文作品翻译成中文。这些作品的背后,往往有不止一个权利人,所以法律对授权的要求也更高,即所谓的“双重权利,双重授权”。

某出版社曾与一家文化机构签订出版合同,出版了一本介绍中国书法的书,书中收录了古今众多书法大家的作品。之后,该书被外国出版商看中,三方合作出版英文版。几年后,该书收录书法作品的作者之一诉至法院,认为英文版的出版未获得其授权且未署名,侵害了其著作权,要求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出版社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案涉作品既是一部汇编作品,也是一部演绎作品。作为汇编和演绎作品整体,该书的著作权属于汇编者这家文化机构,但书中收录书法作品的作者、介绍文字的撰写者和翻译者都可能存在各自的权利,此时,对演绎和汇编作品的出版,也需要得到这些人的同意。

本案中的原告,对其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上将书法归类为美术作品)。出版社将该书翻译成英文出版,未获书法作者授权且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把这个案例拓展一下,如果这本书中还有给书法家拍摄的写真,那又要如何获得授权呢?按之前说的“双重授权”原则,也就是要获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此外,因为涉及人物肖像,还应当获得书法家对于肖像权的授权。

多注意一分

看到这里,也许你会有这样的疑问:我们对外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已经约定对方要保证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出版社可以据此免责吗?

另外,作为一个时间、精力和能力都有限的编辑,不可能逐一核实书稿中的每一张照片的来源、书稿的内容是否有抄袭,那要怎么办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自然可以根据合同,要求作者出面解决版权争议,但合同只能约束签订它的当事人(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而侵权行为侵犯的都是绝对权,除了权利人本人之外,其他所有人都是义务人,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侵犯他权利的人承担责任。

所以,当权利人要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是不能根据与作者的出版合同要求免责的。但出版合同中的这个权利保证条款依然很重要,因为这保障了出版社在向权利人赔偿之后追偿的权利。(当然,在实践中出版社是否真的会这么做,就是另一回事了。)

至于第二个问题,《著作权司法解释》给出版者设定了一个“合理注意义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当法院认为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时,会免除其赔偿责任(不是认为不侵权)。具体怎样算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呢?它可能是编辑在书稿结尾处加的一句“本书图片除注明出处者外,均由作者本人拍摄和绘制”,也可能是,编辑为出版一部作品取得了完整的授权,使得“被诉侵权作品的授权链条完整,授权者身份及授权文件真实、合法”。

可见,这条标准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编辑要做的是将自己尊重知识产权、努力获得授权、尽力避免侵权的努力固定下来。

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出版活动的基础,对授权的有效审查是出版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有之义,但对书稿的授权进行审查却也不仅仅是为了出版活动合法合规和在发生侵权诉讼的情况下能进行有效抗辩,更是出版人职业精神和对作者、对知识尊重的体现。

作者:证券与法务部 许卉

图源于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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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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