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魏县招聘120名工作人员公告
点击上方名片关注“邯郸最新好工作”,查看邯郸市各地最新招聘信息。建议置顶标星~有疑问,请加微信:hbrsksw8。如需交流,请加QQ群:553158410。
邯郸市魏县招聘120名警务辅助岗位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魏县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0名劳务派遣制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共计划招聘劳务派遣警务辅助人员120名,其中男性100名,女性20名。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点击上方名片关注,单独查看邯郸市招聘信息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邯郸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在政治觉悟、业务考试、体能测试的基础上公开招聘。
三、招聘对象条件
(一)报名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本人和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
2、辅警年龄18-30周岁(1994年7月29日至2006年7月29日之间出生),退役军人年龄放宽至35周岁(1989年7月29日至2006年7月29日之间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放宽至中专或中专同等学历;
4、具有魏县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魏县户籍,或夫妻双方一方具有魏县户籍;
5、身体健康,无残疾,无纹身,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视力在4.8以上;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6、形象良好,体型端正,男性辅警身高170cm以上,女性辅警身高160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聘用人员;
8、服从岗位分配、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报考
1、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3、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4、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5、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6、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7、被开除党籍、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8、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9、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0、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纪律或规定被开除、辞退的;
1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处罚的;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四、招聘办法和程序
公开招聘采取统一组织招聘方式进行,按照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初审、报名费缴费、体能测试、现场审核、笔试、面试、体检、政审、拟聘用人员公示、考察、聘用等步骤进行。
招聘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发布招聘简章
2024年7月29日在公众号渠道发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8月17日,每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3、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件1份;
(2)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原件扫描件1份;
(3)毕业证原件扫描件1份;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4)自行下载填写《2024年公开招聘警务辅助岗位报名表》,按照填表规范提前填好表项、打印一式两份,并粘贴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六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背景颜色无要求);报名表填写完整扫描件上传。
(5)学信网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专学历不需提供备案表);
(6)退役军人报考需要提供退役证原件扫描件一份;
(7)已就业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函。
报名表下载:详见附件一,填写完成报名表后和上述材料1.2.3.4.5.6.7统一发送邮箱:wxfjbm@163.com
4、资格初审:依据招聘设置的条件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报名资格。
报名初审合格的考生会以邮件形式发送通知,各位考生注意查收邮件。
(三)报名缴费
资格初审合格后,在7月29日9:00至8月17日16:00期间进行网上缴费。支付方式会以邮箱发送至个人。缴费通道准时开启关闭,请考生注意缴费时间。逾期不再受理。报名缴费只能通过“支付宝”支付,每人100元,请考生及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缴费时需在支付页面务必备注上考生姓名+电话号码。缴费成功后,考生在考核开始前向考务组提出主动放弃的,退还报名费,其他情况报名费不予退还。
考生务必牢记:报名和缴费截止时间、打印《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考生在报考期间内务必关注邮箱信息,保持预留手机号码畅通,重要通知以邮件形式发送。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四)体能测试
1.考试时间:8月21日9:00进行
2.考试地点:魏县职教中心
要求: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9:15以后禁止入场。
男生体能测试内容为立定跳远、引体向上、1000米跑三个项目,女生体能测试内容为立定跳远、仰卧起坐、800米跑三个项目,评分标准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执行。
男子组
注:仰卧起坐的时间为1分钟,立定跳远不超过2次,仰卧起坐和长跑不超过1次。
考生凭有效身份证参加测试,参加测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的,视作放弃,体能测试成绩合格者进入笔试环节。
相关说明:如遇天气等原因影响考生正常发挥的或者合格人数低于招聘人数三倍的,合格标准可适当放宽。
注意: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会以邮件形式发送通知,各位考生注意查收邮件。
(五)现场审核
通过体能测试的考生需本人携带报名时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于8月26日9:00-15:00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地点为魏县职教中心。
需要携带资料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供)、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六)笔试
2、笔试地点:魏县职教中心
要求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准考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14:15以后禁止入场。参加笔试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持笔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考试地点参加考试,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试。
3、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数和计划招聘人数为2: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比例内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环节,当出现被确定为面试人选后不参加面试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递补。
笔试合格的考生会以短信或者邮件形式发送,各位考生注意查收短信或邮件。
(七)面试
1、时间:9月3日早9:00开始
2、地点:魏县职教中心
要求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9:15以后禁止入场。面试时长为5-10分钟,面试满分为100分。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进行结构化面试,内容为逻辑思维,快速反应,语言表达能力。
3、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考生总成绩。
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招聘岗位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末位成绩相同人员按照笔试成绩更高者优先入选。
面试合格的考生会以电话形式通知,各位考生注意接听电话。
(八)体检
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进入体检人员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魏县人民医院新院区(万泉大街与天雨东路交叉口正西500米)进行统一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及招聘基本身体条件等相关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根据体能测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坚决遏制公安民警涉毒吸毒问题的通知》要求,体检环节增加进行涉毒毛发检测项目。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九)政审
将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政审对象,参照招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进行。如出现政审不合格的根据综合考评依次递补。
(十)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选在微信公众号“魏县公安”公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未按时报到,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须提交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
实行劳务派遣合同制,试用期3个月,期满由派遣公司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工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按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伪造、假冒各种证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二)凡在任一环节未按规定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请考生报名时,务必填写本人常用联系方式,确保在招聘期间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因考生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招聘环节的由考生本人负责。查看更多招聘信息
(四)本次公开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如报考人员因此引发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五)本次招聘事宜如有变动事项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1508100978217732033311
接听电话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
最终解释权归指定第三方公司所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