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9家公司发布预重整公告,司法制度创新引领企业自救之路|律新调研
作者丨竺小缘
出品丨律新社研究中心
需求指引,预重整启,重塑企业,精准布局。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无疑面临着一系列经营挑战与财务危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18年年初至2024年6月初,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呈现迅猛增长,仅济南破产法庭四年受理破产案件就高达856件。目前,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破产案件共计2616件[1],较上年同比增长28.55%,凸显了企业经营风险的加剧。而在这些破产案件中,真正能够通过重整程序实现重生的企业比例却相当有限,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仅有3.1%的破产企业能成功重整[2]。
面对如此严峻的挑战,预重整制度应运而生。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通过法庭外的协商和重组,成为拯救困境企业的常态化退出渠道之一。近年来,预重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力推广和应用,从深圳中院的预重整工作指引到贵州高院专设的预重整章节,无不体现了对预重整制度的积极探索。例如泰兴法院利用破产预重整机制,仅用47天便帮助天马化工恢复生产,创下泰州地区最快重整记录。通过此机制,泰兴近两年盘活土地910亩,腾挪厂房174万平方米,拍卖破产资产成交10.89亿元,为地方经济注入新活力[3]。
2024年3月,律新社启动《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破产领域》(以下简称“破产指南”)申报和调研工作,研究中心作为律新社的专业创新阵地,在破产指南的调研中,与多位破产领域的资深律师进行了深入对话,共同探讨预重整在破产危机频发之际的制度优势,以及如何通过预重整制度实现企业的重塑与新生。
随着经济发展迈入新篇章,优化营商环境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在“办理破产”这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上,我国的排名相对滞后。对此,世界银行在2020年报告中提出“考虑建立一个新的破产前程序,或大幅加强现有的破产‘和解程序’”的建议。鉴于当时企业对于破产前程序的需求日益凸显,且“预重整”在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属空白,为破产制度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此背景下,破产预重整制度迅速崛起,催生出一系列司法实践。如今,从最高法院到各级地方法院,破产预重整制度的实践探索正在全面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6条提出要“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加强对预重整制度的探索研究。研究制定关于破产重整制度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下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二条明确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等十三部门于2019年6月22日联合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第四部分规定:“研究建立预重整和庭外重组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研究建立预重整制度,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5条规定:“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7条规定:“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
在对预重整领域的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审视时,除了最高法的指引文件,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结合地区实际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预重整模式,并通过发布试行规定作为规范预重整程序的重要指引,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发展态势。根据律新社研究中心搜集的数据,截至2024年6月1日,各地法院共发布了86份预重整的试行规定。
图一:全国各地预重整工作指引发布数量
表一:全国各地预重整工作指引的发布情况汇总
近年来,当公司面临困境时,预重整制度逐渐成为其“排忧解困”的重要途径。尤其是上市公司,愈发倾向于先预重整后重整的破产程序。2023年,总计近30家上市公司被申请预重整或重整。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数量达到了16件,相比2022年的10件有所增加,但尚未超过2021年的17件。其中,24家上市公司选择适用预重整程序作为应对困境的手段[4]。而截至目前,共有18家上市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申请或被申请阶段。其中,13家公司的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表现出公司积极寻求财务重组的可能。另外5家公司尚未收到关于预重整的裁定通知,其重整进程仍处于等待状态。值得注意的是,还有3家公司拟申请重整(预重整),通过评估财务状况,考虑以重整来寻求新的发展机会。而根据最新A股主板上市公司公告,2024年以来,共有【*ST傲农(603363)】【*ST汉马(600375)】【ST有棵树(300209)】【文投控股(600715)】【*ST合泰(002217)】【*ST洪涛(002325)】【*ST太安(002433)】【*ST宁科(600165)】【*ST东园(002310)】【仁东控股(002647)】【*ST名家(300506)】【ST中装(002822)】等12家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重整。其中8家被法院裁定受理预重整。目前,【*ST合泰(002217)】【*ST宁科(600165)】【*ST东园(002310)】【*ST名家(300506)】【ST中装(SZ002822)】5家上市公司暂未收到裁定通知[5]。
图二:适用预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数量统计
截至2024年5月31日,A股主板上市公司中,部分企业已经依法进入破产重整阶段。这些企业正遵循法院的裁定开展破产重整程序,旨在通过法律途径优化财务结构,恢复企业经营活力或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
表二:A股主板上市公司处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状态概览[6]
通过对A股主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进行全面梳理,发现目前有近20家公司正处于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的阶段,但尚未获得法院的正式裁定。这些企业正处于法律审查过程中,等待对其重整申请的最终裁决。该阶段提供了对企业当前财务状况和未来重组可能性的初步了解,同时也反映了市场对这些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和关注。这些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状态的详细概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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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A股主板上市公司申请(被申请)破产重整,尚未被裁定重整的公司状态概览[7]
池伟宏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针对目前的破产实践,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池伟宏律师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提供了不同的实务视角。他提到相较于预重整,法庭外重组机制更加受到青睐、运用。尽管法庭外重组机制相对于重整、预重整程序非正式,但在选取待重组债务范围上更加灵活,可以选取的纾困和偿债方式更加多样,总体上更加灵活。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可在实现形成小范围、多层次、多样化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同时,避免困境企业的声誉贬损,推动困境企业在化解自身风险的同时保障正常运营。此外,由于法庭外债务重组成果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而非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协商期限也相对灵活,同时也避免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部分房地产困境企业已经或正在通过法庭外债务重组机制获得新生。
实践充分证明,在当前商业环境日益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企业如何有效应对风险挑战、确保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一个现实且紧迫的课题。预重整制度的设立,不仅是我国破产法完善的必要内容,也是优化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其不仅是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与商业风险的精准回应,也是司法实践创新的有力例证,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
1.企业自救与效益成本的高效融合
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自救策略的制定与执行是其能否顺利渡过难关的关键。
王平
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信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王平律师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从三个角度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分析。从成本效率角度看,预重整综合运用庭外重组的工具,经济成本通过协商确定;从时间效率角度看,预重整将法庭内重整的部分工作提前至该阶段,为后续重整提高时间效率;从继续经营角度看,预重整一般不影响企业继续经营;从信息保密角度看,预重整与主要债权人协商,有一定保密性。总之,预重整整合了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的优势,一是具备一定的成本及效率优势;二是通过维持危困企业的经营,经营者仍可自行维持对企业较大的控制权;三是通过预重整的前期协商,先期调和各方利益冲突,做好进入重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后期重整更易得到法院支持。
2.企业价值与风险防控的平衡艺术
在审视企业在逆境中的自救重构时,法律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
顾冶青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顾冶青律师在接受调研时立足于比较视角,总结了破产重整与预重整制度在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不同效果。他提出,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对于尚存在市场价值且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破产程序需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重整是否能成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很多尚未陷入绝境又遇到困境的企业不愿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最主要原因,而破产预重整制度很好地解决了上述痛点。预重整制度中,破产企业本身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的巨大压力,反而更能关注企业自身的经营价值所在以及企业恢复业务和正常运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全力地展开企业自救;通过与债权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良好谈判,以及相互之间的沟通、退让,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重整成本,利于企业及时止损,防止债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3.企业再生与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智慧
企业在面临经营困境时,法律框架下的重组与再生策略也显得尤为关键。在这一背景下,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法律工具,展现出其在企业挽救和营商环境优化中的独特价值。
刘毅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清算重组团队负责人、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清算重组团队负责人、高级合伙人刘毅律师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提出,预重整制度备受国务院、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并出台了多项重要文件支持,意义重大。首先,预重整案件能提名临时管理人,迅速理清企业资产负债,中立沟通各方,平衡利益,快速达成偿债框架。其次,预重整程序非完全公开,无自动中止机制,便于困境企业继续营业,保护商誉,避免无形资产流失。再次,预重整阶段的企业尚具自主管理和经营能力,治理结构完善,便于与债权人和其他资源方沟通,发挥企业价值韧性,吸引适合的投资人。最后,预重整可撤回申请,不必然导致破产,为拯救困境企业提供了更多可能,可打消大股东或实控人的顾虑。预重整制度为改善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资本市场的复杂棋局中,并非所有公司启动预重整就能一帆风顺地步入正式重整,进而重获新生。从上市公司信息监控来看,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的ST红太阳,尽管已经进入预重整阶段,但法院尚未正式受理其重整申请,表明ST红太阳的重整计划可能还在进一步的协商和调整中;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的江苏中利,其预重整申请已被南京中院受理,但具体的重整进程和投资人招募情况尚未明确;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的ST新纺,已经进入重整清算组阶段,但法院尚未正式受理其重整申请,重整进程仍在等待进一步的法院裁定;位于北京的文投控股,虽然已经启动了预重整程序,但截至公告披露日,法院尚未对其重整申请作出裁定;位于福建省的京东方,已经公告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情况,但具体的重整进程和债权申报情况仍在进行中……
不难看出,虽然预重整被普遍认为能够提升重整的成功概率,但现实中也有预重整方案未能得到法院认可的情形出现。即使企业已经进入预重整阶段,仍然面临着法院裁定的不确定性以及重整计划的完善和调整需求,预重整的成功不仅取决于企业的内部努力,还需要法院、债权人、投资人等多方的协作和支持,这些均是预重整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挑战。
蒋晓红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破产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破产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蒋晓红律师在接受律新社调研时指出,就预重整而言,目前尚无统一法律定义,从字面上理解,是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的预备阶段。实践中,预重整涉及法院立案后、破产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相关方拟定预重整方案。经债权人多数决,方案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后,法院裁定批准即具执行效力。现实中,企业选择预重整,既有自救的愿望、信心和诚意等内部原因,也需要债权人、政府、社会对企业的继续存续有要求,且愿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配合和支持。只有在预重整阶段通过债务人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才能减少企业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和不利影响,同时为企业寻找继续生存、发展的转机。
殷子坚
日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日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殷子坚律师在接收律新社调研时也分享了其团队近期在推进预重整项目。尽管预重整可以更好地在企业债务危机发生伊始就提供破产法的应对思路并积极与债权人进行良性沟通,避免因不当沟通导致企业资产被拍卖或被采取类个别清偿的方式贬损企业价值,降低企业与全体债权人协商的难度。然而,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预重整案件确实面临着一些显著挑战。首要问题是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导致预重整程序的具体操作缺乏标准化的指导,从而增加了实践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临时管理人无法完全行使管理人权利、临时管理人的公允性存在一定的争议等问题也影响着预重整的效率和效果。
律新社研究中心在对近30位资深破产律师进行调研后也发现,预重整制度在保障债务人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强调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以监督和指导程序推进。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并非毫无限制,仅适用于具备挽救可能及与主要债权人谈判能力的企业。为实现预重整的目标,需明确各方角色定位,确保各方职责明确。其中,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至关重要,应尊重参与方的意思自治,选择适当的预重整辅助人,并确保信息充分披露以维持谈判双方的信息对称,提高程序效率并确保公正性。其外,预重整方案的质量也不容忽视。相较于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方案更强调利害关系人的意思自治,若未能达成共识,则影响后续重整程序;因而需严谨考虑特定企业的差异化,并高度关注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与合理性……通过这些措施,预重整制度才能为企业提供一个高效且公正的重组机制。
通过多位破产律师的专业分析,可以看到预重整的多维优势。预重整不仅是法律程序的执行,也是市场机制的体现,有助于提高重整的效率,对债权人、投资者、债务人企业以及整个市场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其成功实施需要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协调。展望未来,期望预重整制度能够正式纳入《破产法》的法定框架内,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与适用,从而消除地域差异和规则不一带来的困扰,为企业的稳定发展与重获新生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1]根据无破数据检索显示,2024年第22周(5月27日—6月02日)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破产案件共计2616件,较上周环比增长29.25%,较上年同比增长28.55%。其中,企业破产2578件,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38件。
[2]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2020年5月25日在全国人大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内容。
[3]参见王云、申统、金铭:《两年吸引投资101亿元,安置职工600余人,化解债务超40亿元——泰兴法院助危困企业涅槃重生》,载《新华日报》2024年6月15日第4版。
注:本调研文章中出现的所有数据均来源于公开可查的信息,并且已对引用内容标注了出处。若读者发现错误或遗漏,请通过文末留言进行必要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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