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白之死,真的“没有伤害任何人”吗?
对这场争论,几个常见谬误的回答。
1、是没犯罪,但违法了
各位好,前天写的《沙白之死和诺奖《素食者》,都不值得被过度赞颂》一文,本来留下了一点余味没有谈清,这两天忙,一直没抽空写长文,今天挤出一点时间,写一下。
让我认识到必须再就这个问题多说两句的,是那篇文章下的一些留言。
比如我在文章中说,自杀这件事,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合法的,极少数国家,比如沙白去的瑞士,也仅仅是允许“协助自杀”,这和自杀合法是两个概念。
我这样说之后,居然有读者留言问我:那怎么不见有人自杀未遂之后被追究判刑?
这个问题本身反映了很多法律常识确实在我国有待普及——比如,违法和犯罪其实是两个概念。
现实司法中不是所有违法的事件都是被刑法规定要被判刑的,它们处于“违法但不犯罪”的中间地带。
比如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组织卖淫是犯罪的,而卖淫和嫖娼是违法但不犯罪。自杀也同样属于这个范畴。
我知道,把自杀和卖淫放在一个“中间地带”讨论可能会让很多支持自杀的朋友暴怒(当然,这也不一定,有些持此论者干脆在呼吁卖淫合法化),但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自杀真的像很多人呼吁的一样彻底合法了。那会发生什么呢?
那就意味着,如果我们走在路上,看到有人要跳桥或者跳楼,连报个警,要求警察叔叔出面干涉一下都不可以了。
因为如果自杀是合法的,公民在做一件合法的行为的时候,其他人和公权力就都无权干涉。整个社会只能抱着一种“他找死,你别拦着”的冷漠态度坐视一个人生命的消失。
我想请问,这样冷漠的反乌托邦,难道是那些“自杀合法”论者所支持的吗?
实际上,不犯罪但违法,这也是我在面对沙白自杀这类事件中所秉持的一种态度,现代国家的法律和帝制时代的“王法”最大的不同,就是“王法”所订立的每一条规矩,后面都是有一条国家暴力手段进行威慑的——你不能做某件事,否则就要打多少板子。因为君王把王法当做一条鞭子,时时刻刻奴役着他的臣民。就像猪倌看管他的猪圈一样,王法是这个猪圈的篱笆。
而现代社会不是这样,现代法律的本质是一种全体人共同订立的公共契约,需要大家一起自觉遵守。
这其中就有很多行为,比如卖淫、比如自杀,它们就处在(并应该永远处在)违法但不犯罪的中间地带。
你说这些行为是犯罪?需要“警察果断开枪击毙,以阻止自杀者自杀”吗?我觉得不需要,公权力不需要用刑事强制力对类似行为者施加刑事处罚。
但你想让这些东西合法化?甚至要受到主流舆论的肯定与赞美?
像有些人美化沙白、鹿道森的自杀一样?
不应该,更不可能。
他们是没犯罪,但违法了,就这么简单。
2、她到底伤害了谁。
我需要回应的第二个问题,更费一些笔墨——那就是我在文章中说:那种认为“沙白的死没有伤害任何人”的观点是错误,她其实伤害了我们所有人。
很多读者觉得我从“自然权利不可自主放弃。践踏这一准则是对社会的侵害。”这个角度去谈失之于宏观,有宏大叙事之嫌。
其实把这个问题谈的“微观”“接地气”一些也是可以的,只是我那篇文章中不愿意这么谈。
因为谈微观、具体事件具体分析了,就一定要谈及很多沙白这个个案中她个人的言行举止,而我觉得毕竟“死者为大”,我本来不想像一些论者一样,苛责一个已死者的行为,哪怕她其实是值得批评的。这对我多少有点张不开嘴。
但既然有很多读者要求了,那我不得不说一些我对沙白言行的负面看法。
但在此必须声明,这个讨论仅就事论事,想把其中一些难以想清楚的是非和大家讨论清楚。我们对一个已死之人的基本善意是应该抱持的。想只听我说肯定沙白那部分话的人,请移步《我觉得,自杀的沙白,曾活的很塞涅卡》一文。
好,叠甲完毕,那我们开始说了。
首先我想从沙白与其视频号的一位留言者的这篇颇受争议的互动开始聊起:
在这个视频当中,沙白谈到了自己系统性红斑狼疮引发的尿毒症,想要做换肾却不可得,这位读者就好心劝她,他的一位朋友也得了尿毒症,也没换肾成功,坚持透析多年,还活的好好地,鼓励她坚持活下去。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沙白对这条善意留言的反应,居然是暴怒,而且莫名其妙的“离题”,说到了自己曾年薪150万+、曾经去过40多个国家、曾经被无数人追求的事情。
这段话,初看起来有点“你说城门楼子,我说肩膀头子”的莫名其妙——要不要坚持做透析,坚强活下去,这跟你年薪曾经多少万,去过多少国家,被多少人追过,到底有什么关系?
可是如果你共情(很多人要求我共情沙白,那我就共情一下)的分析一下沙白的心态,你就能理解她为什么能想到这个,并且为什么会如此生气。
因为这位女孩,内心身处其实秉持着一种高傲,她从骨子里觉得自己就是个“人上人”,年薪多少多少万,在全世界多少地方享受过生活,是众人追捧的女神。
所以她觉得,自己和那些辛苦忙碌、挣扎求生的底层人,“本来就是不同的人”。
而这位读者居然拿她和自己的朋友作比较,虽然本心是善意的、落款是祝福的,但她依然觉得自己受到了冒犯——你怎么可以拿我和你这种人作比较?公主怎么能和村妇比?天鹅怎么能和麻雀论?
所以她对别人的开解和祝福,反应竟是暴怒。
无意批评,但我想,沙白的这种表现,至少证明了她不像很多其赞颂者说的那般“活的通透”,恰恰相反,她显然是个没活明白的人。
我们都不用说后基督教时代,“我贫穷、卑微、不美丽,但当我们的灵魂穿过坟墓,来到上帝面前时,我们是平等的”这种《简爱》常识。也不提,“傲慢”是七宗罪之首,一个人不应该自持自己富有、美貌就自认为比别人高人一等。
我们单说,哪怕在古罗马时代,像西塞罗、塞涅卡这样真活明白了的哲人,也用思辨消除过自己身为贵族,吃的香、活得好,就跟别人“不是同一种人”的妄念。西塞罗甚至论证过奴隶和贵族在灵魂上其实并无区别,区别人生、灵魂(或者用沙白喜欢用的那个词——“生命宽度”)的唯一标准是你的德行,是你是否愿意将他人与你平等相待,所谓“平等人与平等人方能相交”。
那些自恃自己比别人活的精致、高贵、享受,所以天生就应该享受不同待遇的人,她们其实最可悲,因为她们的人生其实活的最无反思,从而活不明白。
仅从这一点上来讲,我觉得沙白就这么急匆匆的自己的生命其实也是一种盲目。因为她连基本的人人平等,以及什么才是真正的“生命的宽度”,都没有体悟到。抱着一种对他人的傲慢与偏见,就这么匆匆结束了一生。
这难道不可悲吗?
而你再看她与读者爆发争吵的这个视频,就会发现她的这种高傲,如果得到机会实践,对他人真的是有害、甚至恐怖的。
这个视频里,她讲的是什么呢?
讲的是她因为得了系统性红斑狼疮之后,因为不肯遵医嘱配合治疗,怕胖不肯打激素、就是要晒太阳,结果得了肾衰竭。这个时候她想到了换肾,先是跟护工阿姨商量买,阿姨同意但配型没有成功,随后又想跟她母亲家的表妹商量,表妹刚开始答应去做配型,后来却又反悔了。
于是这个时候沙白对她表妹说了很多怨言,大意好像是自己母亲是老上海,名下有一些市区房产,于是自己成了“拆二代”,本来拆迁得到的那些房子都应该是她家的,但表妹家占了她家一套,于是她觉得自己“有恩”于表妹家。表妹应该看在自己家给了她家房子,至少对她有个表示,不愿捐肾也该有个歉意。现在连歉意都没有,她很气愤,就把表妹拉黑了。
接下来她开始抱怨,抱怨我国器官买卖为什么不能合法化.
说实话,看着一段的时候,我能感觉到沙白真的是个很聪明、至少很有语言天赋的人,她既能把抱怨表达到位了,又表述不涉嫌冲塔。
这个表达艺术我是真学不来,只能截图让大家自己看了。
但在看沙白这一段表述的时候,在感叹她确实聪明的同时,我又感觉到一种彻骨的恐惧。就是她所支持的这种器官买卖合法化的观点,如果真的如她所愿了,最终会造成一个什么样的图景呢?
让我们复盘一下沙白的行为逻辑,她得了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明知道不遵医嘱后果的前提下依然要“享受生活”,结果把身体器官搞坏了,这个时候她就理所当然的认为,别人应该卖一个肾给她。因为她和照顾她的护工阿姨是不同的人,甚至她和她表妹也是不同的人——表妹占了她家房子么。
总之就是,有钱人可以胡作非为,在明知后果的前提下,哪怕把身体搞坏了,从穷人身上“买”个零件也理所应当。
但这真的是可以的吗?所有支持器官买卖合法化的读者,我请你们摸着自己的良心自问一句。如果沙白梦想的这种未来实现了,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
买一个肾,在黑市上的价格可能也就几十万,合法化之后成本可能更低,这几十万对于一个穷人来说可能是大钱。
但对沙白这样的富有者而言,如她自己所言,一年150万+的年薪,还不够她半年挣得,或者她家房子的一个厕所。一个人的肾,应该和一间厕所等价吗?
而如果器官买卖合法化,甚至相关医疗技术成熟了,我丝毫不怀疑,以沙白“享受生活”的人生观,她会更加毫无节制的去“增加生命宽度”,大不了肾用坏了,再从穷人身上买一个么。而这么用坏了换,用坏了再换。
那请问,到底有多少穷人会为了她的“生命宽度”,失去自己的器官?
古人描述贫富悬殊,总说“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司空见惯寻常事,断尽江南刺史肠。”但沙白为我们描述的那种社会前景,是如是的诗文都不能描述的一种不公和残酷。那是一种富人为了增加自己的“生命宽度”可以随意取用和永久断绝穷人增加自己生命宽度可能性的不公。
我想提醒的那些觉得能够从放开器官买卖合法化中得益的人,贫穷和富裕并不完全取决于你的才能和努力,而人的理性是不可以完全依凭的。
一个人,在窘迫的时候,可能会为了几万块钱就轻易出卖或者被欺骗和诱导这卖掉自己一个肾,但时过境迁、见过大钱之后,他可能会用一生去后悔这个决定,但与正常的买卖不同,这样的买卖,是不可逆的。因为它出卖的是你的自然权利。
所以器官买卖、卖淫、代孕,这些涉及自然权利的行为,一旦合法化,它非常容易成为一种富人利用信息差、境遇差去无节制的剥削穷人的一种手段,这种交易无论如何是无法做到平等的。
而在沙白的视频当中,我们恰恰看到,有些人如果能合法的这样做,她会立刻毫无道德愧疚感的这样做,因为“我挣150万+”“我去过四十多个国家”“我有很多人追”,我和你压根“不是同一种人”,所以我买你的器官,就跟菜市场买个猪腰子一样,只要钱给够,不用跟猪道歉。
对这个心态,我在网上看到一句评价,有点恶毒,但也切中了一些问题“你同情她,但她却只想要你的肾。”
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很多时候是法律和道德的规训约束,规训我们成为了一个有道德的人。
正如如果超市没有摄像监控,如果门上没有锁,不知多少人会变成小偷。
我觉得,沙白其实应该感谢法律对买卖器官的禁止,让她没有机会变成一个社会形象面目可憎的人。
我在最早谈论沙白的文章中,总称呼她为“女孩”,有读者纠正我:哪有四十多岁的女孩?
但我这样称呼,真的是一种本能,因为我看她的视频。一个突出的感觉就是这位女士虽然满嘴跑英文,很多对生活的理解也非常斯多葛。但她对人生的理解,确实是儿童式的。
一个被惯坏了的孩子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自以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世上的一切都得围绕她运转。
而这种心态,我不得不说,在沙白身上体现的是尤为明显的。你会发现她的论述中很多自相矛盾之处,本质都来源于此。
比如,她一方面非常激烈的反对“孝”,认为“子女不欠父母什么”,父母和子女是完全不同的个体,两者近乎没关系。
可是另一方面,她在论证表妹为什么要在捐肾给她的问题上“至少要给我个答复”时,又用了对方占了自己母亲(“我们家”)名下的房产,所以需要向自己报恩。不报恩就要道歉。
那我就特别不理解了——既然你觉得你是你自己的,你父母是你父母的,为什么又要把自己母亲对表妹的恩惠,强行和自己扯上关系呢?
照你自己的理论,就算你母亲对表妹有恩,又与你何干?
再比如,沙白在视频中非常激烈的表达了对其母亲的不满,说曾拿着DNA检测结果找母亲去对峙,因为她发现她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母亲遗传给她的。
可是这里我就有不理解了——如果你觉得母亲把基因缺陷遗传给你,是她对你的亏欠。那么你就得承认,母亲在这件事上“亏欠”你同时,也遗传和赠与了你很多啊!
你为之自豪的美貌和聪慧,难道不来源于你父母给你的基因遗传吗?
你优渥的家境、你从小所受到的良好的教育,你得以去新加坡念书的机会,还有你那“拆二代”的用以傲视你表妹的土豪身份,如果不是来自父母的馈赠,那请问,它们所从何来呢?
再问一句,假如你坚持父母和子女没关系,子女不需要报父母养育之恩,这也可以,那你就不应该要求母亲在你成年患病之后还要赡养、照料你啊。她抱怨一句照顾你太累了你就怒气冲天是怎么回事?
责任和权利是一体的,正如人和人的关系是互相的,只索求自己对他人的权利而避谈相应的责任。甚至懂了许多哲学理论,却是只用来不同的价值观之间拣选对自己有利的来回横跳。我不得不说,沙白在这方面给人的整体观感,的确太像一个被惯坏了、却又长不大的孩子。
只是出于对死者的尊重,我不想使用“巨婴”这个词。
但这样一个人,在世间走了这样一遭,真的“没有伤害任何人”吗?
3、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最后回复一种观点,就是那篇文章中,居然有读者引用“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反驳我、并支持自杀。
跟前文有人分不清违法和犯罪的概念还要给我“普法”一样,这个引用也让我哭笑不得。
因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话是康德说的,而康德提出这个主张的本意之一,就是为了反对自杀。
我前天的文章聊到了卢梭、艾德蒙·伯克和洛克,但我故意没有聊康德,因为康德的哲学解释起来实在太佶屈聱牙了。
不过既然有读者主动提到了,还是个这么荒腔走板的错用,那行吧,我就试着给你通俗的聊聊康德。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本书中,康德专门辟出一章来谈到了自杀。
岔说一句,这本书我推荐上海人民出版社的这个译本。稍微好懂一点。
在该书中,康德做了一个假设:
他说,假如有一个人,把自己的生存质量看做他活不活的唯一标准,生活质量高于某个基线,他就活下去,如果低于了这个基线,他就立刻去死。那么这样一个人,他的自杀,到底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呢?
你会发现,康德假设中的这个人,和现实中的沙白的人生观是如此严丝合缝。甚至让人怀疑,康德是不是预见到了持有这种观念并自以为是的人会不断出现。
而康德坚定地说,这种自杀是不道德的。
那么康德为什么这样说呢?
他的第一个论证恰恰是基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这个理念。
他思辨说,这样一个人,其实是把自己的人生当成了一种获取幸福和享受的手段,当他发现这种手段无法再让自己获取幸福和享受时,他就选择通过自杀来摧毁人本身。
而这,是对人尊严的莫大贬损,使得人的尊严降低到与物同级,成为工具和可代替者。
所以自杀在康德哲学中是最大的不道德,因为它违反了“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原则,贬损了人的尊严。
我知道,我这样一解释,很多其实不明白这句话真意的人,立刻就不赞同这句他们原本胡乱引用的话了——哦,原来康德说的是这个意思啊……那,康德算个屁!他说人是目的人就是目的?他说不道德就不道德?
那行,我们再用康德的另一个论证,看看能不能说服你:
康德说,一个人经历了一系列无可逃脱的恶邪事件,感到心灰意冷、倦厌生活,如果他还没有丧失理性,那他就应该问一问自己:自己夺去自己生命这个行为,是否和自己的责任是不相容的呢?他的这种自戕的行为,是否能推广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在整个世间行之有效,并完成它的逻辑自洽。
……我知道这样说太让人费解了。让我们通俗但不严谨的翻译一下康德的意思:
康德其实在问,假如你活得开心就活、活不开心就死,那好我问你,假如这个世界上所有人都以你这种观点这样活,你是否还能有“活得开心”的时候?
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如我在《沙白之死和诺奖《素食者》,都不值得被过度赞颂》一文中向您描述的,首先一个赞同自杀合法、否定自然权利无可让渡的社会,根本不可能持久存在并建立现代文明。
它理应早就像斯多葛学派陷入困境后的罗马帝国一样解体崩溃了。那你能享受个屁的现代文明?原归原,回中世纪的庄园里当农奴种地去吧。
认为自杀合法的人根本不配享受现代生活,他们只适合生活在中世纪,而且还得是社会彻底失序、黑暗、混乱无比的中世纪最前期。
再说的具体一点,就是:沙白津津乐道的那些享受,她一年花一百多万买的那些包包、衣服、化妆品。她去四十多个国家吃的那些美食,游玩的那些景点。乃至把她生下来,给予她良好教育和大量经济支持的家庭环境……
这一切事情的背后,都有一群人,明明活的不那么快活,但还是咬牙坚持活了下来。
是他们,在“含泪活着”。
是他们在践行“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至高原则。
是他们造就了今天的人类文明,和让沙白觉得很享受的生活。
假如所有人的人生哲学都和沙白一样,那么她应该在有自主意识的那一天就立刻去死,因为所有这些享受和幸福都压根不会被创造。
我想替康德直白的问一句,凭什么,你在痛快的享受了他人忍痛活着为你创造的快乐之后,轮到自己需要践行这个准则时却选择了逃避?
这算不算是一种双标?
当然,我能猜想出沙白是怎样逻辑自洽的,因为她骨子里觉得她生的如此优秀,跟那些为了他人、为了责任忍痛活着的人“不是同一种人”。
而正如康德所说,这样的人生观是“不道德”的。
可能这样说,对一个死者过于刺耳而严厉了。那我们还是用原来那个定性吧——我觉得沙白很像一个没长大、被惯坏了的孩子,她没有真正活明白,就自以为满足的匆匆结束了自己的一生。
她其实配不上她所引用的维特根斯坦的那句名言——“告诉他们,我过了很好的一生。”
因为维特根斯坦同样说过,“我就是我的世界,因此,若世界让我不快乐,唯一对此有决定意义的做法是改变我自己。”
关于沙白的事情,我写了三篇文章了,我是学历史的,我想向通过这三篇文章,向你还原人类对于自杀、对于死亡至今的思考是怎么样演进的。
在《我觉得,自杀的沙白,曾活的很塞涅卡》一文中,我们谈了塞涅卡,谈了斯多葛主义,解析了人类在古典时代最初开始意识到“人生苦短”、要直面死亡时的思考是怎样的。放下恐惧,直面生活。
在《沙白之死和诺奖《素食者》,都不值得被过度赞颂》一文中,我又为您解释了斯多葛主义对死亡思考的缺陷在哪里,被忽略的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又如何回调和补足了这种缺陷,赋于了人的生命所必须的、不可侵犯的神圣性。
而在今天这篇文章的最后,我们最终还是谈到了康德,在经历古典、中世纪、启蒙时代的反复思考后,康德最终用他数学般严谨的哲学论证了自杀的违法(违反自然法)和不道德。
近现代人类文明的繁荣与昌明,在这个坚实的、赋予人不可(哪怕是被自己)侵犯的尊严的哲学基石上,才枝繁叶茂,如今亭亭如盖的。
而它正是沙白、鹿道森们所留恋和享受这个世间的魅力所在。
请问,我们又有资格什么受其恩惠,却去动摇这个基石,践踏这个底线呢?
康德的哲学,一般被总结为“道德责任论”,他说人生于这个世上,不是仅仅为了享受自由,更为了无愧于自由。
我觉得,这也是我为什么要连写几篇文章,也一定要把这个很多人说“她死她的,与你何干”的话题聊明白的原因。
因为沙白所随意解释的“自由”和随意轻弃的“自然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公器。
我们生而为人,在这个世上走一遭,享受自由和自然权利给我们带来的幸福,就像我们在一个秋高气爽的周末,扫码骑一辆共享单车在市井闲逛一样。你可以骑着它去任何地方,但你不能随意使用,把它给“玩坏了”。
因为这些理念,你用完了之后,别人还要用,你随意曲解了自由,轻弃了自然权利,这对还想好好使用它们的其他人,就是一种不道德。
我们不仅要享受自由,我们更要无愧于这份自由。
“你可以前行,但到此必须止步。”
——《圣经·约伯记》
全文完
今天的配乐,是贝多芬《第四交响曲·第一乐章》,一首对于生命的问答感浓厚的曲子。
对于注定充满波折与苦痛的人生的责任与意义,康德和维特根斯坦用哲学,贝多芬用音乐,都在热情的说:“是”。
就以此曲,作为您看这篇答疑文时的启发与调剂吧。
本文又是9000字,感谢读完,谈沙白话题的最后一篇,无意冒犯任何人,只愿这三篇文章,能帮您理清对此事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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