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发布专利信息算不算提前公开?
朋友圈发布信息算不算提前公开?
目前,微信朋友圈逐渐成为专利技术被提前公开的“新阵地”。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能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能一概而论,这关键取决于微信号及其朋友圈的设置方式。
某案中,自然人A起诉B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一审认定B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侵犯专利权。A提起上诉,B公司在二审中提供证据证明A已将专利技术内容在微信朋友圈中提前发布。二审法院认定微信朋友圈的信息能明显看出该用户发布某产品图片目的是为了销售和宣传推广产品实物,且没有要求微信好友保密,甚至没有明示或默示微信好友不可转发,应认定该产品图片从微信朋友圈发布之日起就处于社会公众能获知的状态,从而应认定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从上述案件可知,微信朋友圈已经逐渐演变为推销产品的重要平台,推销者为达销售目的,通常自动通过微信好友申请,且在朋友圈权限上也会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信息发布后在主观上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微信好友进行转发宣传。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不特定的人,只要对产品感兴趣都可以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在正当的公开途径下随意查看其朋友圈。这种情况下,微信朋友圈已经从私人社交平台扩展到网络营销平台。从信息传播的角度看具有较大的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朋友圈已经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因此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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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布信息可以归为公开中的其他方式。其发布信息是否属于提前公开仍适用于《专利法》的规定,即应遵循两个要素:时间要素“申请日以前”和状态要素“为公众所知”。
当微信用户对添加好友方式和朋友圈的可见范围进行限制时,对朋友圈内容可见的人就是专门或有限定条件的人,此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在这种设置方式下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不会造成提前公开。
除上述情形外,在无证据证明发布者有限制信息传播意图,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好友有保密义务的约束时,该信息可以认定为提前公开。